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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民国时期小学体育教育状况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分析民国时期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小学体育课程标准,以及这些标准对小学体育教学目标、课时标准、教学内容、教材等各个方面的规定。研究结论为:当时的一些学者对于小学体育教育的各个方面己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意见与建议,并成为政府制定课程标准的参考。这些都使得该时期的小学体育教育逐渐形成了统一的系统,尤其是1927-1937年十年间,小学体育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注重与发展。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小学体育教学的发展。对当今小学体育教育的发展有着历史借鉴价值。
关键词:民国时期;小学;体育教育
0前言
学校体育教育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达到整个民国时期的成熟期及黄金时期。系统地梳理和把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体育教育对于当前体育教育的研究,特别是小学体育教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民国时期的小学学校体育的发展,是中国学校体育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这一时期的小学学校体育教育有利于深入地了解和把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方针政策、教育法规等各个方面内容,对于民国史的研究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分析这一时期小学体育教育的发展、演变与特点,有利于认清历史发展规律,并从纷繁复杂的体育现象中总结经验,找出对当今的现实生活与实践有启迪和借鉴的内容,用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继承小学体育教育文化遗产,为当前的小学体育实践工作服务。
1政策法规、课程标准及目标的制定
体育教育政策的推行离不开学校体育,它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民体育的基础。它作为教育和体育的交叉点和结合部,又是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因此,教育部召开各种会议,在教学上明确规定了各级学校的课程目标[1],商讨新政权下的学校教育政策,利用行政权力管理各类学校。教育部于1912年1月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同年9月,又相继颁布了《小学校令》,因这一年为农历壬子年,所以颁布的条令又称为“壬子学制”。这一学制基本上是仿效日本的学制系统建立的。还颁布了《小学校教则及课程标准》等一系列有关学校的法令,其内容既是对“壬子学制”的继承,又有其独特之处。民国时期的小学体育课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1928年颁布的“戊辰学制”,作为南京政府教育的基础学制,规定了从小学到大学的教育时间和各种科目[2]。学制的推行除了将公立学校纳入政府的直接管理外,也加强了对私立学校的管理。1929年中华民国大学院改制为国民政府教育部,是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的最高机关,蒋梦麟接替蔡元培任部长[3]。国民教育部成立之初,实行大学区制,首先在南京和北平试点,后因学生纷纷罢课,影响了学校的日常教学,最后被迫取消大学区制,恢复原有学制。同时国民政府着手制定许多新的政策法规,其内容涉及教育的方面,当然也包括小学体育教育。1932年12月24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小学法》,该法令共计18条,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小学的学习年限为六年,前四年为初级小学,后两年是高级小学,这就为初小和高小的划分提供了依据[4];《小学法》第8条规定:小学学习科目由教育部统一规定,还要求地方视各自具体情况开设简易职业科,用于培养学生的独立能力和生存能力;小学还增设幼稚园,用于学龄前的儿童教育,这些条款都是在当时比较创新的规定[4]。同时,该政策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小学学制、管理体制、教学形式进行了规定,是中国小学教育政策的一次重大进步。《小学法》也对体育教育作了明确规定,严格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该法令以及后续的小学体育教育政策的颁布,小学体育教育正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民国时期对于体育课程目标的制定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1928年2月18日,大学院公布的《小学暂行条例》结合了中国的一些具体情况,虽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为各省市的体育教育行政机关发展小学教育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省根据条例规定的章程,在学校的经费、校舍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努力,大力发展本省的小学教育,小学体育教育也正在这时期蓬勃兴起。1929年颁布的《小学课程暂行标准》中的体育目标既继承了民国初期体育目标中对于发展自身与培养公民道德方面的要求,又注重了对于团体精神的要求与培养,以期达到更加完善的效果。1931年,政府颁布的《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中的体育目标主要重视学生自律以及忠实程度的训练,期望通过童子军训练、团体训练以及学校教育达到学生忠于政府教育的目的。1932年颁布的《小学法》及《小学体育课程标准》中对于学校体育目标又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析。体育目标从笼统的提出发展儿童各器官的功能,到进一步具体到培养儿童健康体格以及陶冶良好品格两个方面。1936年正式课程标准所规定的体育目标,增加了“养成日常生活上和国防上所需要的运动技能”的要求。1940年3月制定的《小学体育实施方案》除此规定之外,该实施方案还分述了体育正课,课外活动等具体的目的[15]。在1942年颁布了《小学体育课程标准》,这一时期的体育目标除了延续注重健康体格的培养之外,还强调了学校对于儿童体育及其卫生知识的教授,期望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此外,团体意识的培养一直受到政府的关注与重视。
2体育课时标准及比重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教育部于1929年、1932年、1936年、1940年、1948年五次修改制定课程标准,其中1948年的课程标准因为政权的更迭并未得到实施,根据这些课程课时标准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小学体育课在所有学科中占比重的基本情况。民国初年(1912-1915年),在《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中规定:初等小学校课时设置为:“每学年皆为4课时”。高等小学校课时设置方面为:“男生四个学年皆为3课时,女生皆为2课时”[16]。1929年的暂行课程标准规定小学开设课程为九门。小学低中高年级体育课的课时数分别为:“低年级150min,占总课时数的13.2%,居于第2位;中年级150min,占总课时数的11.4%,居于第3位;高年级180min,占总课时数的11.8%,居于第3位”[17]。1932年的正式课程标准中,小学共开设有十门课程,小学低中高年级体育课的课时数与所占比重分别为:“低年级为150min,一年级体育课时占总课时数的12.8%,居于第2位。二年级体育课时占总课时数的11.9%,居于第2位;中年级为150min,三年级体育课时占总课时数的10.9%,居于第3位。四年级体育课时占总课时数的10.4%,居于第3位;高年级180min,占总课时数的11.5%,居于第3位”[18]。1936年的修正课程标准,将一二年级的体育与音乐课合并为唱游课,而三至六年级又将其分为独立的单科进行教授。除了修正课程标准以外,政府在颁布的《小学低年级唱游课程标准》及《小学中、高年级体育课程标准》中也对课时数有明确的规定。1936年修正课程标准中,低年级共开设有六门课程,在课时设置上,唱游课为180min,一年级唱游课时占总课时的17.6%,居于第2位。二年级占总课时的16.2%,居于第2位;中年级共开设八门课程,三年级体育课时为120min,占总课时数的9.8%,居于第3位。四年级为150min,占总课时的11.6%,居于第4位;高年级开设九门课程,在课时设置上,五六年级体育课课时皆为180min,占总课时数的13%,居于第2位。[19]1937年7月,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前夕,南京政府教育部又颁布了《小学规程》修正版,规程的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小学科目及每周教学时间,其中小学低年级体育和音乐时间合计180min,而到了中年级单独体育课程时间就有120至150min,高年级甚至达到了180min,这些都是政府对小学体育教育重视的明证。1940年颁布的《小学体育实施方案》中对于体育正课以及课外运动的课时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体育正课①低年级与音乐合并为唱游科,每周180min,分为六节,每日一节,每节30min。②中年级第三学年每周120min,分为四节,第四学年每周150min,分为五节。③高年级每周180min,分为六节(每日一节)或四节,每节30或45min。课外运动①低年级每日一次,每次以30min为标准。②中高年级每日一次,每次以40min为标准”[13]。1942年颁布的《小学体育课程标准》中规定的每周教学时间为:“第一二三学年各120min,第四学年150min,第五六学年各180min。”在体育课占总课时数的比重上,一年级体育课时占11.1%,居于第3位;二年级体育课时占10.3%,居于第3位;三年级体育课时占9.3%,居于第3位;四年级体育课时占11.1%,居于第4位;五、六年级体育课时占12%,居于第3位[14]。然而,在地方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小学所设置的课程并未与课程标准完全吻合,例如在汝南县“初级小学设国语、算术、常识、图画、手工劳动、体育、唱游。高级小学设国语、公民、算术、地理、历史、自然、音乐、图画、手工劳动、体育。农村小学由于师资条件的限制,特别是私塾改良的初级小学,每校仅有学生1班或2班,教师1至3人,只学国语、算术、间或上1节体育。”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小学根据自身的需要以及师资、设备的限制,并未能开设1932年体育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按规定,体育正课课时低年级每周为150min,高年级为180min,但是该县实际上每周只上一节体育课或者不上,可见,体育正课在该校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加上师资的缺乏,该校可能连正规的体育教师都没有,体育课的开设情况不容乐观。
3体育教学内容
针对体育课程标准中规定的体育教授内容,民众中的各个阶层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地域文化的特殊性等都发表了关于小学体育教授内容方面的不同的意见,也在拟定具体实施计划上根据地方特点与实际情况对教授内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以便更加适合本地区的教授情况。下面表中分别是1928年、1932年、1942年各学年体育教学的具体内容,这几年的教学内容在民国时期具有非常强的代表性。1912年1月19日颁布的《普通教育暂行办法》中规定小学体育教育主要以兵式体操课为主。根据1912年-1913年颁布的《小学校令》、《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中有关校体操科的规定如下:小学校分为初等小学校和高等小学校,学制分别为四年和三年。初等小学校体操科教授内容为:“第一学年为游戏、简单之单音、唱歌;第二、三、四学年皆为游戏、徒手体操及唱歌。高等小学校体操科教授内容为:“普通体操、兵式体操及游戏。”两类学校均设有体操科,皆以“使儿童身体各部平均发育,强健体质,活泼精神,兼养成守规律、尚协同之习惯。初等小学校首宜授适宜之游戏,渐加普通体操。高等小学校宜授普通体操,仍时令游戏,男生加授兵式体操。视地方情形,在体操教授时间或时间之外,授适宜之户外运动或游泳”为要旨;在教授内容方面皆分为唱歌与体操两部分:唱歌方面,初等小学四学年皆为教授平易之单音;高等小学皆为单音唱歌。体操方面,初等小学第一学年为游戏,第二、三、四学年为游戏及普通体操;高等小学三年皆为普通体操、游泳以及兵式体操(男)为主。1929年颁布的《小学课程暂行标准》中规定:体育教材选择,应根据儿童的身体、年龄和技术程度的高下;并需适合儿童生活的需要。材料和方法,都须以兴趣为主,使儿童于活动之后觉得满意;我国固有的儿童游戏,如‘踢毽子,‘造房子’等应当尽量提倡;本地方固有的儿童游戏,也应选择好的,尽量提倡。我国固有的拳术和其他武术于相当的时地,也可选用为高年级的教学材料[8]。在游戏中,低年级以唱歌、感觉、模拟游戏为主;中年级增加了竞技、竞争游戏为主,高年级则以竞技、竞争游戏为主;舞蹈方面,低、中、高年级都以土风舞为主;运动类中,低年级只有模仿运动,中年级增加了球类、田径与器械运动,而高年级主要以球类运动、田径运动、器械运动为主。1935年发行的《中学教授细目》中,就有“本教材所列垫上运动及攻守法等,均为增加勇敢及国防之工具”[22]。这一时期所教授的各项运动在教授要点中,增加了国防准备和国防抗御的要求。更具备了“国防之工具”的要求。在竞技运动中出现的爬绳爬杆的练习,也是战争时期所必须的技能之一。除此之外,在政府颁布的历次课程标准之中,国术第一次作为大项列入男生教授内容之中,均能加强自卫之能力,国术是“发扬国光、个人自卫之唯一良法也。举国民众,尚武之精神,百折不回之毅力,万夫不当(挡)之勇气。何患民族之不盛强哉?”[23]由此可见,国术的学习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自卫能力,另一方面也适应了战时国防之需要。在《体育教授细目》各学年作业要项中,将正式课程标准中的“舞蹈”改为“韵律活动”,将“姿势训练”删去,包纳在各项运动中训练,另添增“体操”,并将游戏、“准备操”、“模仿操”、“普通体操”及“太极操”包纳其中[24]。内容共包括韵律活动、体操、运动、其他五部分。“教材的选择,应根据儿童的身体,年龄和程度,并须适合儿童的心理、生理、生活的需要,运动季节及国防准备的需要”以及“儿童自然的活动,如不妨害儿童身体和学校秩序的跑跳等,不应禁止,且应提倡,以发展儿童对于活动的机巧耐久和速度,为日常生活的应用,国防抗御的准备”[25]。1942年教育部颁布的《小学体育科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内容之中,比之以往有了很大的差别。首先,不似以往低、中、高年级的上下学年教授内容相同的情况,而是六个学年教授内容都不尽相同。其次,高年级男女生分开教授,各自教授不同的内容。[22]1942年颁布的体育课程标准一直实施到新中国建立,是国民党政府颁布并且实施时间最长的课程标准。可以看出,在教授内容方面,已经根据《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之规定对小学低、中、高年级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与增添。整步与走步等内容的增加,也算是军事训练的一部分。
4体育教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特别是在其建立的前十年间,政治环境相对稳定,为教育部颁布的各项法令得以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为了使学校体育课实施更为规范,政府除了颁布一系列课程标准对体育教学进行约束外,还组织体育专家编订了一系列体育教材。除此之外,在地方及各省市教育厅也着手组织一部分有经验的专家编订适合地方的体育教材与参考书;一些体育教师也根据其教学经验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写适合其教学活动的教材与教学参考书。一时间,体育教材的编订与出版进入到白热化阶段。据不完全统计,从清末到1925年,我国共出版各类体育图书、教材近90种。而1926年到1935年则达400余种(不包括各种体育挂图)。由于各地体育教育的程度高低不同,加上气候、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一些教材并不适用于所有地区。1935年之前,政府对于小学使用何种体育教材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各个地区学校体育的教授内容杂乱不堪,学校教育情况很难以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与评价,难以保证学校体育教学质量的总体水平,影响了学校体育教学的均衡发展。虽然政府在1929年颁布的《小学课程暂行标准》中附有体育教学的参考书目。但是这一课程标准实施不到四年的时间,就被正式课程标准所取代,因此这一参考书目难以在学校普遍实行。于是,为了改变学校教材杂乱使用情况,为了使体育课教授内容实施更为规范并有章可循,教育部于1933年召集一批体育专家,以美国、德国中小学体育教材为蓝本,编订了中小学体育教科书。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组织专家于1935年编订了《体育教授细目》,它根据各年级学生的年龄、性别特征,每学期、每周分单元排列各类教材,并且遵循一定的系统性、科学性,是体育课成为学校正式课程以来最为全面、系统的学校体育教材。《体育教授细目》作为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体育教材,涵盖了小学、初中、高中体育教学的所有内容,使得学校体育教材编订有了可以遵循的标准。1942年后,教育部又发行了一批体育教材与教学参考书,直至1946年,共出版中小学“体育教材十三种,体育参考书十种。‘国术’方面在1940年后共编辑了各种教材49种。”
5反思与启示
民国时期,政府结合中国的一些具体情况,借鉴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小学教学经验,根据地方特点与实际情况对教学内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安排一些符合地方特色的体育内容进行教学。政府对于学校体育教育作用的细化,不再是抽象的要求身心发展,而是将其具体化,注重塑造健康的体格,使其在培养国民健康体格,强调了学校对于青少年体育及其卫生知识的教授,期望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此外,团体意识的培养一直受到政府的关注与重视。这在我们当今的小学体育教学中值得反思与启示的内容之一。“民国时期体育课一度成为仅次于国语课的第二大科目,即便是有个别时期课时数出现下降的情况,也基本上保持在前五名的位置”[17],这是当今学校体育无法比拟的。虽然教育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于体育课的重视程度,但是在各个学校受到当今应试教育的影响,各个学校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课时数量打折,其他课程占用体育课,对体育教师工作量打折等现象,这些值得我们反思与启示的内容之二。民国时期编写的教材与当今相比数量无法比拟,但是当时编写的教材是部分有经验的专家或体育教师根据其教学经验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写适合其教学活动的教材与教学参考书。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实用性上都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而现今受到社会环境、利益的驱使,尤其是教师为了评定职称的需要,体育教材琳琅满目,数量惊人,简直就是快餐似的,内容上具有较强的重复性与组合性。这是值得我们反思与启示的内容之三。民国时期小学体育硬件方面(比如:场地、器材,师资情况、教学手段,尤其是当今在高科技手段在当今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没有当今优越,但是通过文献研究发现,民国时期无论学生的体质,学生对体育的兴趣,学生参与体育的动机等方面都值得我们当今小学体育教育借鉴,这是值得我们反思与启示的内容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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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海 单位:南京晓庄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