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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在新时代的历史背景和机遇条件下,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实施必要性,针对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等两种现有模式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基于服务链的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基于社区合作的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基于跨部门联盟的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等三种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的目标模式及其实施路径。
关键词:社会体育组织;体育公共服务;目标模式;实施路径
2016年我国人均GDP达到8865.999美元,根据国外经验,当一国人均GDP增长至5000~8000美元区间时,该国的公共服务也相应进入到总量增加、内涵扩展、结构优化的发展阶段,由此必然要求体育公共服务在价值理念、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上有较大提升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1]。另一方面,在这一时期我国也开始进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并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政策目标,并开始向发展型制度环境转变和优化。由此,我国的上海、常州、广州等一些发达地区的政府开始探索和实践政府购买社会体育组织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社会体育组织发展,并逐步形成了若干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的模式,学界也开始对这些现有模式进行剖析以及经验启示提炼,但少有研究成果能够针对这些现有模式的不足提出更适应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现状以及未来趋势的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目标模式。本研究试图从发展模式的理论视角出发,探讨适应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现状以及未来趋势的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目标模式。
1社会体育组织的概念及构成
社会体育组织(SocialSportOrganization)是指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以实现社会公众利益为宗旨的、依法建立或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体育团体组织。在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的构成来源较为多样复杂,本文根据现有相关研究成果认为社会体育组织主要由以下两大部类构成:一类主要是在体育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体育社团、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基金会等体育非营利性组织。另一类是在民间基层自发形成、不被现行法规条例正式认可,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特性的民间体育项目、体育人群、健身团队等体育团体组织。以上两类社会体育组织均共同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特性;从专业性、合法性的角度来看,第一类的社会体育组织具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乎现行法规条例即存在具有合法性,其成立、发展和运行受到了政府制度环境以及资源支持。从数量和民意、民生代表性的角度来看,第二类社会体育组织就有较强的优势,但是这类社会体育组织发展是自下而上的,政府对其发展并未或较少给予相应的制度环境以及资源支持。由此可见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之间关系。
2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的现有模式
2.1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
当前在体育领域内,浙江嘉兴市、温州市、北京市东城区、上海市、江苏省徐州市、广东省佛山市、深圳市龙岗区等已经开展了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实践,社会体育组织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中,与政府签订契约,提供体育公共服务[2]。这些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实践的省(市),在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互补关系理论,依据该理论社会体育组织只是弥补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政府失灵(GovernmentFailure)的手段之一。从结构上来看,该模式呈现为简单线型结构,属于单次分工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即政府向某一社会体育组织直接购买服务,这是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初级发展阶段的产物,也是一种普遍存在、具有适应性和可行性的模式,其实质是以社区居民体育需求为导向、以具体项目、活动、场地设施服务等为载体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从而形成大众体育公共服务需求驱动的权力与资源的分配机制,改变政府单一主体投入体育公共服务资源的决策和实施方式。该模式的运行机制是政府通过竞争和招标,直接向具有体育公共服务产品生产能力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体育组织以购买项目或活动的方式来加以施行。
2.2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
为了有效向社区居民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省(市)的一些社区开始与社区内的社会体育组织进行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由此在实践中形成了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的主要内容是社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给予经费支持,提供场地、设施、志愿人员等形式委托社区内的社会体育组织针对社区居民提供健身指导、社区综合运动会等体育公共服务产品。社区参与(CommunityAnticipation)是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的理论来源之一。社区参与强调社区成员参与解决社区问题。社区参与的主体可以划分为社区个体、社区组织、社区企业三类。从社区组织参与的角度来看,有社区非营利组织和志愿组织以及专业性社区组织,旨在通过组织参与提升社区生活品质。例如当前在美国大小城市社区内有大约150多万个非营利组织和志愿组织,其总数约占美国各类组织的6%,这些非营利组织和志愿组织积极从事包括社区体育服务在内的社区服务工作[3]。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结构正在进行新的建构,“大社会、小政府”成为其建构目标,由此导致政府公共事务下沉至社区,从而使街道和社区逐渐成为社区自治和发展的主导力量,体育公共服务也成为基层社区提升社区居民福祉,需要大力供给的公共服务产品之一。
3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
3.1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强政府、弱社会的政社关系,在体育领域中这种政社关系表现的更为明显,由此在体育领域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往往滞后,对于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反应迟钝、或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而止步不前,当然在现实中体育处于公共服务供给改革领域中的偏隅,导致强调任务绩效的锦标赛机制未能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中广泛应用,进而使得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缺乏有效的激励。第二,从运作规范并能承担相应责任的目的出发,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中能够承接政府订单的社会体育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体育专业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较大规模且是能承担契约责任的组织,这就对那些规模小、实力弱、资质缺乏的社会体育组织形成一种进入限制。第三,依据资源依赖理论,社会组织生存需要与自身发展所需资源的拥有方形成互动。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容易出现社会体育组织过度依赖政府即“非对称性依赖”问题,其现实表现就是政府往往通过非竞争性购买即体育公共服务购买行为内部化以及形式化,导致两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依附和控制关系。第四,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在制度上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明确、扶持和监管,例如虽然出台了《嘉兴市体育局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等地方法规制度,但在全国层面缺乏法律层级高具有指导性的专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尚未建立统一的体育公共服务采购平台;缺乏《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目录》、《社会体育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政府购买社会体育组织服务质量标准》。第五,缺乏评估机制,评估方式不科学。当前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中这些具体机制往往缺乏、不成系统,由此导致评估机制效能低下。第六,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定价方式单一,较不合理。
3.2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通过本文实地调查和走访了解到当前一些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尚未建立和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特别是社区与社区内的社会体育组织存在天然的命运共同体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掩盖了社会体育组织的自身利益诉求,由此需要制度来对社会体育组织的利益来加以保障。第二,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中一个主体———社会体育组织大多属于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甚至是草根社会体育组织,其专业性难以保证,同时草根社会体育组织因其自身的存在合法性尚未通过登记或备案来加以保障,因而社区与这类社会体育组织合作,如果涉及到购买或招标等,因其不具有独立社会组织的法理地位,往往难以进行资金支付等。第三,由于社区发展水平、社区改革进程以及社区所拥有的权利和资源的不同,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目前还是主要施行于城市社区,农村社区较少实行之。
4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的目标模式
4.1基于服务链的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
基于服务链的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是针对现有的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修订和改造而形成的一种模式。该模式依托的是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即由于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复杂性以及需求的多样性,必然要求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均参与进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格局中来,以上各责任主体需要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参与权,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行多元主体治理,在体育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使用、监管和反馈等各个方面进行合作与博弈,通过信息沟通、契约、谈判、协商、评估和反馈等途径,建立起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合作模式。该模式突出由政府与单一社会体育组织所形成的供需双主体结构,转化为由独立评估方、公众等多元主体结构。二是由供———需线性关系变成需求调查———需求———竞标供给———效果评估———服务反馈的链式结构(见图3)。我们认为基于服务链的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其先进性和复杂性在于:一是由政府与单一社会体育组织所形成的形成供需双主体结构,转化为由独立评估方、公众等多元主体结构。二是由供———需线性关系变成需求调查———需求———竞标供给———效果评估———服务反馈的链式结构。三是建立和健全配套的制度体系,包括:建立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所需要的配套制度,选定项目、公开招标、资质认定、招标管理、过程管理、社会监督、绩效考核、结算兑现都是最基本的流程。“购买”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在购买主体、购买范围、承接对象、监督兑现等都应有系统和规范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建立科学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定价机制及公众评价机制,引进第三方独立监督机制。
4.2基于社区合作的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
基于社区合作的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是针对现有的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所存在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改进模式(见图3)。未来我国社会发展将会步入到“公民社会”,在公民社会里社区自治将成为一种普遍的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社区将会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利和资源用以发展社区并为社区居民谋求更多的福祉。就当前现实国情而言,为保障基于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的效能发挥,需要建立和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
4.3基于跨部门联盟的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
基于跨部门联盟的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乃是指发生于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之间的,两者为提供体育公共服务而共同进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动性合作(见图4)。从跨部门联盟理论视角来看,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具有非经济目标的公益性跨部门联盟,也就是社会体育组织由于自身资源的局限性,往往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于是社会体育组织和企业两类主体形成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资源、知识、能力以及服务范围等方面达成合作与共享,进而实现了优势互补,形成多元主体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的合作格局。另一方面,社会体育组织也可以通过向企业学习到先进的商业理念及商业模式,并将其运用于自身管理中从而提高组织效率,促进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进而提升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当前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跨部门合作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一是企业针对社会体育组织往往缺乏资金的现实窘境,对于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给予一定的资金赞助;二是企业依托自身的产品以及技术优势,向社会体育组织提供产品以及技术的捐赠和扶持,例如各类体育健身器材、大众健身医务监督等,用于体育公共服务所需[2];三是企业对社会体育组织开展公益体育活动提供场地以及技术支持;四是是企业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共同致力于开发产品,或者共同开展体育社会公益活动。该模式因其利用社会力量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的本质特性,因而在未来该模式具有一定的实践空间。
5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的模式实施路径
5.1基于服务链的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的实施路径
5.1.1进行配套制度改革
其一,将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等进行系统统筹。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服务关键是厘清政社关系,应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体育组织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二,建立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所需要的配套制度,选定项目、公开招标、资质认定、招标管理、过程管理、社会监督、绩效考核、结算兑现都是最基本的流程。其三,将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支出纳入统一的公共服务预算科目,建立统一的体育公共服务采购平台,制定《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目录》、《社会体育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政府购买社会体育组织服务质量标准》,落实税法对社会组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免征或减征的税费减免政策,保障社会体育组织享有会费收取、政府委托培训等项目的税收减免待遇和捐赠税前扣除待遇。其四,政府需要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充分考虑社会体育服务的人力资源成本。其五,建立公众评价机制,引进第三方独立监督机制,对资金流向实行过程控制。同时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监督举报受理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其七,建立准入机制,以服务质量为抓手,确保最专业的社会体育组织承接服务。
5.1.2加强社会体育组织的能力建设
其一是对社会体育组织要制度松绑,简政放权,激发活力。其二,解决社会体育组织的人才和资金困扰这一阻碍其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的瓶颈难题,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应加强社会体育组织的人才岗位保障和志愿人员的长期参与机制建设。
5.1.3建设与培育枢纽型社会体育组织
对于基于服务链的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需要着重建设和培育有服务集成功能的枢纽型社会体育组织。枢纽型社会体育组织在发现体育需求、对接信息、整合资源、组织实务性和草根型的小微社会体育组织参与服务生产、建立规范、实施培训、监督绩效等方面有独特优势,可以成为供需信息的汇集中心、社会资源的整合中心、专业服务的管理中心。通过枢纽型社会体育组织可以形成体育公共服务链,集成多方资源为小微社会体育组织和草根社会体育组织提供支持,促进其供给体育公共服务。
5.2基于社区合作的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的具体实施路径
5.2.1形成社区体育公共服务需求显示机制
社区社会体育组织欲有效、高效地提供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其重要前提是真实把握社区居民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因此,必须确保社区居民的话语权和知情权,建立反映社区居民体育公共服务需求的信息平台,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可以通过社区论坛、社区对话、民情信箱等反映渠道,增大社区居民在体育公共服务需求表达中的发言权。在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或重大体育公共服务项目上,要让社区居民最大限度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以增强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社区社会体育组织要完善接受社区居民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表达信息的流程,提高自身的信息收集、整理与综合分析能力,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5.2.2构建与社区居民交流互动的多重机制
在社会体育组织参与提供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全过程,始终与社区居民保持顺畅而充分的交流沟通,这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实效和质量的重要保证。在提供公共服务之前,社区社会体育组织成员就应该深入社区,积极与社区居民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然后反馈到社会组织内部进行总结,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而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开展公共服务活动过程中,也应该加强与社区居民的交流互动。这样做,不仅可以盘活有利于公共服务活动开展的社区人力资本和各种社会资源,而且可以趁机向社区居民展示本组织的活动宗旨和良好形象,从而赢得社区居民更多的信任和支持,进一步调动社区居民参与到相关体育公共服务活动中的积极性,壮大本组织的群众基础。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活动暂告终结之后,与社区居民交流互动能够客观了解服务活动的实际效果和存在的不足,这对于改进后续的服务亦非常必要和重要。
5.2.3健全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准入与退出机制
从严格意义上讲,探讨社会体育组织参与提供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长效性,首先须核定社区社会体育组织作为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资质的正当性及其体育公共服务活动的合法性。当然,鉴于目前浙江省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存在巨大缺口而社会体育组织数量较少的省情,因此,不应对社会体育组织过于求全责备,而应积极鼓励它们尽己所能、通过一切可能的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在体育公共服务准入标准上,凡是有一定的体育公共服务能力且与社区居民民利益密切相关、为社区居民喜闻乐见的社会体育组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都应该允许其进入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在体育公共服务准入模式上,政府管理部门要降低门槛,由原先“重登记、轻监管”的老模式向实施“宽进严管”的新模式过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未经批准成立但已经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及其活动进行评估达标检验,并先给予登记,然后再限期改进,注重“事中培育发展”和“事后依法监管”。应在社会体育组织参与提供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中引入招投标制度,事前按照准入标准实行资格审查。同时,对于那些缺乏履行职能的资质和能力的社会体育组织,应引导其退出社区体育公共服务领域。
5.2.4健全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内容选择机制
对于那些具备体育公共服务资质和体育公共服务能力的社会体育组织而言,其在提供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时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科学择定体育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毕竟,社区居民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具有多样性、复杂性,而每个社区社会体育组织都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其体育公共服务的指向性和覆盖面必然应有所选择和限制。
5.2.5实施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决策与实施机制
社会体育组织参与提供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应坚持“事前征求意见、事中集体决定、事后接受监督”的决策实施程序,以运行程序的公开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增强本组织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其实施的透明度和实效性。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在提供什么体育公共服务、向谁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怎样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等重大决策过程中,要摒弃家长制作风,坚持民主决策,以公正公开、民主协商的方式处理内部事务,由组织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公共选择,自主、共同决定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类型、供给对象、供给规模、供给方式等,不折不扣地按照将集体决策付诸实施。对于组织领导机构健全的社区社会体育组织,要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做到各个部门相互牵制,把体育公共服务活动置于全体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的监督之下。对于那些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甚至连理事会都没有的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在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时可以根据社区居民反映的意见和需求进行提供,对于服务活动的规模、场所可以与社区居委会商定,并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5.2.6建立资源整合与成本分担机制
所谓成本分担,是指体育公共服务成本由谁支付以及如何支付。社会体育组织参与提供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成本主要有公共服务设施、活动场地、运行经费等,这些成本应该由政府、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和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共同承担。具体而言:其一,对于活动场地,可以由社区社会体育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共同分担。其二,对于运行经费及体育设施的购置,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组织自筹、社会捐赠等方式共同分担。其三,对于社区社会体育组织所拥有的体育设施的折旧费、维修费等,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规则,由社区居民承担。
5.3基于跨部门联盟的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的具体实施路径
5.3.1扫清制度障碍,促成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合作
当前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在制度层面存在障碍。例如目前浙江一些地市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规定在供给过程中,社会体育组织不能进行转包或与其他主体进行合作联合供给。又如,企业对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进行捐赠,不能获得有效的捐赠税收减免政策等。由此为了促进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必须要扫清制度障碍。
5.3.2建立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
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天然具有利益冲突,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一是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合作需要订立契约,对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划分,对于不符合社会体育组织宗旨或有损于社会大众利益的企业利益诉求,需要进行协商和协调。二是尊重企业的利益诉求,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积极进行创新设置相关合理环节,帮助企业进行形象宣传。三是企业与社会体育组织形成关注于社会公益的联盟,通过联盟的紧密关系对彼此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的化解。
6结语
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在新时代的历史背景和机遇条件下,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实施必要性,本文针对现有的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3种社会体育组织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及其实施路径,其中基于服务链的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是针对现有的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模式中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所形成的供需双主体简单线性结构,转化为由独立评估方、公众等多元主体结构。二是由供———需线性关系变成需求调查———需求———竞标供给———效果评估———服务反馈的链式结构;基于社区合作的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是对原有社区与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中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基层或草根社会体育组织服务专业性难以保证且组织利益难以保障等劣势所提出的一个优化改进型模式;基于跨部门联盟的社会体育组织与企业合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模式则是根据新时代要求所设想出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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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文刚 薛林峰 杜熙茹 单位:东南大学体育系 浙江传媒学院公共体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