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中的启发式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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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中的启发式教学

摘要: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启发式教学应该得到重视和广泛应用。文章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为视角,分析了以问题启发、案例启发、情境启发为代表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并提出了启发式教学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案例启发;情境启发

法学教育的目的,既是使学生具备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更是使其具备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将灌输型、教条化、形式化的教学方式向引导型、实践化、开放化的教学方式转变,是我国近年来法学教育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而在法学教育中逐步引入更加关注人的主体能动性、主体意识、主体精神和主体潜能发展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则是顺应这种变化的必然趋势。

一、对启发式教学的认识

启发式教学与其说是一个新的教育理论,不如说是一个古老教育思想的复兴。一般认为,启发式教学在东方的思想源头是孔子有关“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理论以及朱熹等人的注解,在西方的思想源头则可以追溯至苏格拉底的“产婆术”教学方式。就其共同点而言,两者都注重对话和交流,都重视从学生自己内部引发思考,获得智慧和知识①。围绕启发式教学的内涵,学界展开了热烈的探讨。例如有观点指出,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从学生的知识基础、思想水平、学习水平、接受能力等实际出发,采用各种教学启发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使他们通过积极的思维、操作、演练,主动地获取知识和发展智能②。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启发式教学,就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从学生的年龄、心理特征、知识基础、认知结构等实际出发,采用各种生动活泼的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维,使他们主动的获取知识、发展智能的一种积极的、双向的教学方法③。此外,也有学者以教学过程中教师的地位和学生的地位为依据,将教学模式划分注入式、讲演式、牧羊式、启发式这四种模式,指出了启发式教学在教育理念、教学程序与教学评价方面区别于其他三种模式的特点(见图1)④。学界有关启发式教学内涵的阐述各有侧重。总体而言,不同观点均承认,启发式教学是相对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启发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具体应用

启发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是法学教育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解决目前法学教育实践困境的现实需要。首先,法学教育在属性方面具有双重性。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从特点来看,当前的法学教育往往重通识教育、轻职业教育,重传授知识、轻实践训练,以致严重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⑤。其次,法律职业对象具有特殊性。国家的法律规定集中反映了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从而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抽象性和概括性,而法律职业的接触对象包括社会各个阶层、各种职业和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有着极为复杂的工作对象,这也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独立人格与独立思考的能力⑥。最后,法学学科知识具有综合性。法学学科的发展伴随着法学内部各学科的不断融合,也伴随着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知识融合⑦。因此,学习法律的学生,需要对法律以外的多个学科有所涉猎,包括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哲学、历史学、生物学、伦理学,等等。而交叉学科的学习,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内在的学习积极性,只有形成主动的学习习惯,才可能掌握多学科的知识。法学教育的启发式教学强调在尊重的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基础上,按照教学内容思维规律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形成教师精讲、个人学习、反馈总结的良性循环,建立适合法学教育的启发式教学模式流程。法学教育中的启发式教学方式,意在避免前面所提到的灌输式教学方法的弊病,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参与性,在教学中有意引导学生开展思维活动,在积极思维过程中去理解所学的知识,使所学知识掌握更为牢固,而且使学生的思维更加深刻、灵活、广阔,能将所学知识联系的法学实践中去⑧。具体而言,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主要采纳以下几种方式:

1.问题启发

“疑问”是启发式教学的逻辑起点,“疑问”的产生源于教材、书本与学生认知之间的矛盾。法学教育中的问题启发可以采用“三疑教学法”,即解疑、激疑、质疑,让学生在解疑、激疑、质疑的螺旋式发展中增长知识、培养学习能力。所谓“解疑”,就是教师对教材和书本上的知识进行解释,将新的观念传授给学生,使教材与学生原有认知之间的矛盾产生,引起学生对原有认识结构产生困惑,激发学习动机;同时还复习了旧知识,为学习新知识做准备⑨。启发型教师不但要善于解疑,还要善于“激疑”,也就是善于在教学中激发学生的疑问,把学生思维引到矛盾的焦点上,促使他们动脑筋。教师要善于因势利导,抓住时机解疑,让学生在“山重水复疑无路”时,“柳暗花明又一村”。在解疑和激疑的基础上,教师应该鼓励学生自己发现问题,也就是要学会“质疑”,以培养学生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打破学生的原有认知结构。

2.案例启发

与其他人文学科不同的是,法学学科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应用性”特征。正因为这些特征,使得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在各种实践性教学方式中,案例教学始终居于关键地位。案例教学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根据教学目的的需要,选择典型案例来组织学生进行分析、研究,以锻炼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最早于1829年由英国学者贝雷斯试行于法律教学实践,此后一百多年来,案例教学法已成为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经典的案例教学可以采用以下程序或步骤:一是案例选择与准备。选择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现实性和启发性等特点。同时,应当说明所选择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及其学习的目的,准备好相关理论知识。二是案例引入。结合理论学习的内容,向学生分发案例,明确案例讨论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采用客观还是主观方式进行讨论。三是个人分析。引导学生运用自己的法学知识积累,思索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方法,形成书面的分析报告。四是组织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环节。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鼓励学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既可以以主观的、当事人的立场参与案例剖析讨论,也可以中立角度客观评述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五是结论发表。对组织讨论的内容进行综合整理,发表最后结论。六是教师讲评。教师对各组结论进行评价,着重检查分析步骤是否得当,论证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而不用强求结果统一。

3.情境启发

随着教学条件的改善,电化教学、角色扮演和多媒体技术等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法学教学过程,情境启发也应运而生。所谓情境启发就是通过创设一种问题情境,将法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问题,并在实践中进行总结、提高。情境启发有利于学生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结合,也较好的呼应了法学教育实践性强的特征,因此成为普遍为师生接受、发展比较快的一种教学方式。目前比较常见的情境启发教学方法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早在20世纪30年代,孙晓楼在《法律教育》一书中就“主张在法律学校里,应当设置一个完善的模型法庭,其构造与设备要和普通的法院一样,在演习的时候,都应当照诉讼法的规律进行。”现在我们常说的模拟法庭教学,一般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法庭角色,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来模拟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活动过程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而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委托人“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这一做法是让学生以律师的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咨询与服务,在法律事务的实践中积累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意识。2000年,北大、清华、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首批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拉开了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帷幕。在传统教学方式中,学习者往往是一个被动接收知识与信息的角色,而通过问题启发、案例启发、情境启发等启发式教学方式的运用,学习者的角色也会发生相应转变。在启发式教学情境中,教师与学生的主导性不断变化演进,学生将最终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这是启发式教学成功实施的主要要素,也是实施启发式教学的一个主要目的。由于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应用性特点,在法学教育中运用上述启发式教学方式尤其需要重视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只有学生主动参与其中,才能培养其思考的广度与深度,才能提高其对司法实践具体问题的考察、分析和解决能力。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无论是采取问题启发、案例启发,还是采取情境启发的教学方式,能否以恰当的方式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思考,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其中的关键。

三、启发式教学带来的挑战

与传统的注入式等教学方法比较,启发式教学方法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作为一种创新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的实施有赖于教学环境的改善和教学主体的投入,会对原有教学体系的多个方面提出挑战。一方面,启发式教学对教师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启发式教学是师生互动式的教学,信息传递是双向的,教师和学生都需要独立思考和主动学习,特别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征更要求教师具有较好的实践经验、实际操作能力以及课堂掌控能力,但是从目前法学高等教育师资队伍的组成结构来看,大部分是纯理论的研究型、学术型人才,很少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能力,往往难以适应启发式教学的要求。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在教师队伍的构建上,要同时注重教师“走出去”与法律从业人员“请进来”:一方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高校法学教师更多地接触实践、更好地了解实践,例如鼓励教师到司法实务部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挂职、实习,鼓励教师兼职各类诉讼案件,等等;另一方面,应当广泛邀请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到学校担任客座教师,讲授实务课程,并由他们担任校外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实习与实践工作。另一方面,启发式教学需要创新的教学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是教育模式的关键组成部分,具有激励、监督、管理选拔和推广等多种功能。与启发式教学相匹配的教学评价标准,不应该是单一、片面的考试分数评价方法,而应该是涵盖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实践质量等多个因素,结合教师评价、自我评价、讨论小组评价等多方评价的综合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因此,需要创新构建灵活多样的、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多层次综合教学评价体系,加强启发式教学的后管理。此外,启发式教学需要更好的教学条件进行保障。启发式教学强调教学的实践性、操作性,其与传统教育模式所需要的教学条件相比往往具有投入更大、成本更高的特点。以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为例,一般需要设置专门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经费不足等问题限制了这些教学方法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因此,启发式教学方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与推广,需要国家继续加大对法学教育的财政投入,同时也要求学校积极争取司法实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民间团体机构等各类型社会资源的支持。从外界支持的内容来看,不仅是经费投入方面的支持,也包括实践部门在师资、案例来源等方面的支持。

四、结束语

“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启发式教学适应了法学教育的特点和有求,充分体现了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指导思想。而以问题启发、案例启发、情境启发为代表的启发式教学方法的实施,能够激发学生的主体能动性、主体意识、主体精神、主体潜能,有利于将学生培养为了解法律知识、具备法律职业素养、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合格法律人。因此,我们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启发式教学应用于法律教育教学实践中,为国家培养出更多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

作者:罗海敏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