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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缺失现状,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缺失的原因,即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学校、家庭、基层组织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保护意识薄弱。由此,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对策建议是:学校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心教育和有效管理;父母要关注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和情感期待;基层组织要监督留守儿童法定权利的落实。
发展权是一个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都需要的权利,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不使任何一个人在整体发展中落伍。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是指农村留守儿童所享有的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该权利是农村留守儿童个人的天赋人权,其目的在于充分发展农村留守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健康,实现留守儿童尊重和自我尊重,增强其价值观和对社会的责任感。但是,农村留守儿童基于其成长环境、心智、年龄等方面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其发展权表现出与其他个体所享有发展权的差异。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缺失现状
留守儿童发展权是实现留守儿童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该权利不允许实行发展的差别对待。目前,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受自身所处特殊境遇的影响,其权益受损现象越来越凸显出来,严重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当前及今后的稳定、有序发展。留守儿童发展权缺失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受到侵害
所谓农村留守儿童,顾名思义,就是指父母双方离开家乡去外地经商或打工,而将其未成年的孩子留在原户籍所在地生活、学习,长时间不能和父母亲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留守儿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无法得到父母的关爱和监护。大多数情况下留守儿童是由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进行隔代监护,当然也有留守儿童自我监护等情况,由于缺少了父母无微不至地关爱和保护,在留守儿童中,自杀、溺水、伤害、被虐、被性侵等事件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对于大多数留守儿童来说,由于缺少父母的关爱以及受农村地区落后的经济条件限制,其生活水准大多也就维持在勉强能够保证基本的生存条件的水平,与同年龄的其他孩子相比其所享有的身心健康发展条件相差甚远。
(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其精神文明方面的健康发展。尽管目前我国农村中小学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但是基于各种观念、因素的影响及自身条件的限制,留守儿童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被学校、老师、同学认为是问题学生,在学校经常遭到歧视,正常学习无法得到保证,更遑论城市孩子大多进行的特长培养了。出于逆反心理及有效监管的缺失,许多留守儿童逃学、打架、留恋于网吧几乎成了其家常便饭,更有甚者,有的留守儿童因此和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人员接触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危害了当前社会的稳定和安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早在几年前就曾指出,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百分之七十之多,并且还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农村留守儿童是未来和谐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是农村未来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只有充分保障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权才能促进整个农村社会集体的发展权,进而保证我们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有序、和谐、可持续发展,然而目前农村留守儿童所接受教育的实际情况却与期望差别很大。
二、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缺失的原因分析
本人通过深入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马坡镇的朱集小学、王庄小学实地调查、走访,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缺失原因分析如下:
(一)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托,以《婚姻家庭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为基础的未成年人发展权法律保护机制,除此之外,经总理签批,国务院2016年2月14日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但该意见并没有对留守儿童的发展权予以特别关注,只规定了要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意见的法律效力较低,所以通过意见的形式对留守儿童权益进行规定远远不能起到有效保护留守儿童正当权益的作用。并且,目前对留守儿童权益的规定仅仅是一些条文,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具体的细化和实施尚有待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因而在现阶段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保护依然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学校、家庭、基层组织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保护意识薄弱
尽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规定的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权益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损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关键就是对留守儿童人权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所造成的。在农村地区,由于受到传统的儒家、道家等文化、思想观念的影响,父母对儿童人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他们大多把孩子当成了权利的客体,当成了自己的附属物,认为只要让他们吃饱穿暖就行了,他们外出经商、打工将未成年子女交给年迈的祖父母或其他亲戚朋友代为监管甚至让未成年子女自我监管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在这些家长眼里,孩子根本就没有任何的独立法律地位,他们认为孩子接受教育的好坏以及未来孩子的生存发展状况都是自己家庭的私事,与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团体都没有关系,[1]正是这种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意识的漠视与淡薄,导致留守儿童的发展权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
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对策建议
为更好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权,需要学校、家庭、基层组织三方面的通力合作。
(一)学校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心教育和有效管理
农村中小学作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一个主阵地,要深入系统地做好关爱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工作。建议每个农村中小学都要按照适当比例配备专门的心理辅导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心理进行及时观察和辅导,培养他们积极、健康向上的心态,帮助他们认识到生活中的困难,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的辛酸和目的,让他们以阳光的心态积极面对其成长中所面临的各种危机,从而促进留守儿童健全人格的发展。[3]此外,学校应尽力要求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至少一学期要到学校开一次家长会,平时定期通过电话或网络及时沟通留守儿童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各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一些不利于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因素及时扼杀在摇篮阶段。
(二)父母要关注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和情感期待
追根溯源,留守儿童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其父母不在身边这一原因所造成的。作为父母,一定要坚决避免只生不养这种情况的存在,工作之余要抽时间多关心孩子的成长,多跟孩子交流,教给他们应对生活、生理、疾病等问题的方法和做人的道理,随时了解孩子的生活现状。同时,还应当重视孩子对精神层次的情感期待,让孩子真实体会到父母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此外,父母要多学习如何与孩子在短暂的相处时间内进行沟通的技巧与方法,批评孩子时一定要克制住自己的情绪,语言要尽量地委婉,不要与子女发生争执和冲突,毕竟他们还是孩子,尽可能心平气和的与子女进行交流,这对其心理健康发展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三)基层组织要监督留守儿童法定权利的落实
留守儿童所在社区、村委会、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应当采取具体的措施,建立起长效的工作制度,并切实监督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其法定权利的落实状况。基层组织应该安排专门负责维护留守儿童权益工作的人员定期、按时开展留守儿童关爱工作普查,一切工作都要以孩子的利益保障为先,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学校、监护人进行解决,任何事由都不能阻挡对于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充分维护职责,使责任的履行达到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的程度。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他们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甚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既然起跑线已经不同,那就更需要一个公平甚至是略有倾斜的竞赛规则,才能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权,为其未来的全面发展撑起一片自由的蓝天。
【参考文献】
[1]杨传兰.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6(13)26-28.
[2]胡正华.浅谈西部贫困地区留守儿童的发展权——基于甘肃省会宁县的调研[J].湘潮(下半月),2011(08)71-73.
[3]张晶,叶丽萍.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保障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05)52-53.
作者:李爱芹 单位:中共聊城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