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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城市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选择到城市去务工,对城市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自己也从其中获益很多。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同时造成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妇女,很多留守儿童的教育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教育缺失的现象比较严重。为此,我将要在本文中中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缺失问题进行探究,希望对促进我国农村事业的发展,可以起到有利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探究
一、前言
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你,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选择到城市打工,受到户籍制度、子女教育、经济收入等因素的影响,很多务工人员选择将子女留在农村,这就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发生,对农村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影响。本文将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法律进行探究,希望对促进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可以起到有利的作用[1]。
二、农村留守儿童与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
自从我国实现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涌入到城市,由于经济收入、户籍制度的影响,很多城市务工人员不能在城市安家落户。这就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所谓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单方或者双方务工时间超过六个月,农村儿童需要长辈或者单亲来进行照顾。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留守儿童的总量持续增加,留守儿童总数甚至可以占到全体儿童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这些儿童有很多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面临这比较严重的受教育权保护问题。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具有在各类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提升自己文化素质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其包括平等教育权、教育自由权、公正评价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每个受教育人员都应该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这种教育评价是政府专门机构所作出的,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对受教育人员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认可程度,有着非常直接的影响[2]。
教育制度目前还不是非常健全。我国在制定各种教育制度和教育资源分配的过程中,经常会坚持城市优先的原则,并逐渐形成了二元结构体制,导致城乡之间教育部平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例如,我国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师资力量、教育经费投入、教育基础设施情况就远远落后尘世,在推行教育课改的过程中,经常会将城市受教育人员作为重点考察对象,对农村受教育儿童考虑欠缺一些。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具有面试入学的基本权利,地方政府应该保护适龄儿童就近入学,不得出现跨学区择校的情况。这种就近入学的政策,在解决择校中发挥出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教育不公平的问题。我国的教育法规还不够合理。当前我国的很多教育制度,经常会以通知、意见、规定的形式出现,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法律权威性还非常不足。我国国务院就曾经出台了《做好城市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农民工子女教育责任、收费方式、行政问责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法律的权威性不是很高,实际执行的阻力很大,教育过程中收取赞助费、借读费的情况比较多见,导致很多农民子女需要在本地接受教育。此外,很多法规的科学性并不是很高。为了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党和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但这些政策之间的冲突性很大,可操作性往往得不到保证。我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区选择就近入学,并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然而,《关于教育基础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却提出流动人员子女教育应该坚持受地政府进行管理。教育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陆续颁布了非常多的法律和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义务教育法律体系,对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教育执法情况却并不是非常乐观,执法不力的情况经常出现。例如,《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应该首先教育经费拨款的两个增长,但实际实施情况并不是非常好,各种处罚措施也没有落实到位。《教师法》中也明确规定不能拖欠教师的工资,但随意挪用教育经费、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还比较多,对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造成了比较大的侵害[3]。
四、保护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有效途径
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还相对比较滞后、公共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各种教育设施也比较落后,对农村教育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根据农村教育的发展现状,建立留守儿童的普惠体系,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健康、医疗、社会服务的基本需要,提升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扶持力度,优先发展农村教育,给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保障。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这也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前提。当前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但其中并没有针对留守儿童的针对性条款,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够健全。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及时修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增加响应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法律条款,明确相关条款的操作办法,明确家长、学校、政府的相关责任。例如,在《义务教育实施细则》中应该增加保护留守儿童的相关条款,制定保障留守儿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为留守儿童接受教育,提供一个合适的法律环境。认真做好教育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保障留守儿童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农村教育的重要手段。为此,应该根据教育法规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让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应有的保障。此外,还应该认真做好教育执法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为了进一步规范相关人员的工作,还应该采取教育行政问责机制,对执法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严厉进行查处。此外,还应该认真做好学校周边的检查工作,对校园周边环境开展专项治理,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更好的教育环境。及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态,通过用爱的方式来打开他们的心扉。在对留守儿童建立档案之后,应该及时了解清楚每个留守孩子的基本情况,定期同留守孩童进行谈心,甚至可以定期到孩童家中进行家访,利用爱来打开孩童的心扉。在留守孩童的管理过程中,应该多关注其生活状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爱护。有个女孩童,在其刚入校的时候,其经常处于比较忧郁的状态。但向其询问问题的过程中,其经常只是简单用大眼睛盯着我。通过其它渠道我了解到,其父母经常外出务工,爸爸已经离家出走多年,她的内心世界往往处于封闭的状态。一次,在她生病的时候,是我将其送往了医院,轻轻拥住她的双肩,并微笑告诉她:老师关心你,老师爱你!其听完之后,马上眼睛瞪着大大的,并漏出一副非常惊讶的表情,似乎都不怎么相信自己的耳朵,然后紧接着留下了感动的泪水。我和她之间的距离被有效拉近了。此外,我经常利用课下时间和其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和家中的具体信息。从这以后,她的性格变得很多,知道了除了爸爸妈妈之外,很多人还是真心爱护她的。此后,其便能经常常开心扉,更加安心投入到学习和生活之中,各科老师也更加关注这个留守儿童。大家都知道她缺少父母的关爱,只有一有机会,就会毫不吝啬将自己的爱洒落到孩子的身上。现在,她的性格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转变,身边的伙伴也渐渐多了起来,在学习上能够更加全身心的投入,性格也逐渐开朗,各个方面也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进行发展。
五、结语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对留守儿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留守儿童教育权缺失的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让留守儿童享有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杨阿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法律探析[J].海峡科学,2013(09):22-23.
[2]柳翔浩.试论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J].中国特殊教育,2013(07):35-36.
[3]王蕾.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16):55-56.
作者:张显华 单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