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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农村留守儿童是社会存在的一个痛点,虽然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有所下降,但是这一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改变现状任重道远。如今,我国进入新形势的态势愈发明显,在新的社会背景下,这一历史问题有助于得到解决。本文将新形势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结合研究,力求全方位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填补监护缺口。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新形势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概述
(一)监护概念与性质
1.监护概念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概念,根据《民法总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包括父母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以及被委托人或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
2.监护性质
确定监护性质的定义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监护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完善建议。我国目前对于监护性质的争议较大,主要分为权力说、义务说、统一说和职责说。本文采用的是监护职责说。这一学说认为监护权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但又不单是权利义务的范畴。监护权不能简单等同于权利和义务,其中主要是义务。监护权兼具了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并以义务为主。
(二)监护现存问题
1.父母监护缺失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而言,父母监护缺失是其面临的最大问题。一半以上的留守儿童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其中,父母都在外地的占留守儿童比例中的51.7%,父亲外出的占40.2%。从这一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本应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父母严重缺位,这也就导致了多重问题。
2.其他监护缺乏有效管理
父母无法亲自履行监护职责,将留守儿童托付给其他近亲属或朋友代为照顾,这意味着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从父母转移到其他主体身上,其中隔代祖辈监护最为常见。其他监护还有同辈监护、寄养监护等。这些监护人由于年龄、家庭的原因,无法替代父母对儿童进行有效管理,往往力不从心,疏于观察和教育。
3.被监护人权利缺失
由于不能被行之有效地监护,儿童成长过程中无论心理还是生活均可能出现问题。得不到权利保护从法律层面上更容易受到侵犯,而成长中教育与引导的缺失也更容易使他们产生对社会、他人的错误认知,从而可能更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
二、新形势下的机遇与展望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近几年来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我们注意到,过去的形势下研究该问题容易陷入停摆。从2017年开始,我国进入新形势的态势愈发明显,研究新形势的发展方向,并使之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相结合,有利于我们发现解决问题的新机遇和新方法。
(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党的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并且要着重解决三农问题。对于农村人口收入的多面发展,有利于减缓农村人口外流的趋势,使得父母与子女一同生活,根本意义上解决监护问题。同时,各省份为顺应乡村振兴战略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也进行了一定变革。如湖北省、广东省等省份要求建立针对留守儿童的强制报告机制,预防其在受到侵害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河南省、陕西省要求加强对于留守儿童的学校监督机制。制度做保证,关爱有保障。振兴乡村不仅是振兴乡村的经济文化建设,也是加强我们对乡村的人文关怀。即使父母仍需务工,政府和社会对于留守儿童的重视势必会让问题得到改善。
(二)户籍制度改革与惠民政策
户籍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重要举措。由于城乡发展不均衡,留守儿童的父母选择外出务工补贴生活。但又因为城乡户籍制度的差异,即使带儿童一起到城镇仍无法享有同等权利,其中最迫在眉睫的就是受教育权利。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废除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这一举措有助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实现户籍上的平等。同时,据今年八月《新闻纵横》的报道,教育部近几年督促各地落实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简化、优化其入学流程与证明标准,这一惠民举措使得近几年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大大增加。解决了跟着父母难读书的问题,也就更容易从源头解决留守问题。教育部还表示,争取到2020年底,各地实现科学合理设置乡村寄宿制学校,切实保障留守儿童教育、监护权利。即使留守儿童仍需要留在家乡读书,也最大限度地让其享受到应有的教育资源,提供安全、舒适的教育生活环境。
(三)立法保护
《民法总则》的出台带来了对监护制度的更改。第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二,遗嘱指定监护。规定遗嘱监护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第三,增设临时监护措施,民法总则在对有关人员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施”,监护人资格恢复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第四,引入国家监护,明确启动国家监护条件。在《民法通则》实施期间,以上规定并未提出,民法总则对于相关监护制度的更改证明我们迈出了关键一步。在这种背景下,积极推动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完善,无疑是趁热打铁。在今年五月,民政部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呼吁全民关注,要求各部门强化保障,落实工作。同样是五月,最高检召开了新闻会,提出将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法律是我们权利的坚实城墙。相关法律的完善与落实,也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带来了希望。
三、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政策
虽然《民法总则》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曙光,但其中的法规具有笼统性。各政府出台的相关政府文件仅具有倡导性和建议性,仍待需上升至法律层面,使规定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各监护责任主体的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下有效地普遍实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在众多法律法规中,只有在《未成年保护法》第16条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的问题作了一些明文规定,但只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对监护权的具体标准做出规定,对监护人的资格认证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较差。监护具有权责一致性,落实监护就需要事事详尽。当法定监护不能很好履行,监护权需要转移的时候,相关法律应对其进行可遵照的规定,如详细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权利义务对应起来,才能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实际保护。要在法律上区分“照顾”与“监护”,性质不同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也就大不相同。另外,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工作具有复杂性,需要专业化的服务,我国应当制定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专业工作者的政策,为服务工作的进行提供政策支持,使专业的服务工作得以长效性地开展。建立一套全面的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政策体系,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生长保驾护航。
(二)改善学校管理情况
根据社会大数据分析,留守儿童所在的学校大多地处偏远地区,教育尚且不能与城镇相较,对于儿童的心理健康、学习生活情绪的关注和引导更为忽视。对于这些在欠发达地区、长期得不到父母陪伴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应更讲求因材施教,尤其重视低年龄教育。在过去的调研中我们发现,西南地区、广东等地纷纷开办了属于留守儿童的寄宿制学校,这也是相应教育部号召下的举措。然而,此类学校大多面向高年级少年,如中学等,对于小学尤其需要心理引导和监管的儿童仍较少惠及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教育上加大力度,在专业人才的教育输出上尽心尽力,想留守儿童之所想、急留守儿童之所急,忧留守儿童之所忧,让留守儿童的身心发展得到保障,感受到班级和学校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三)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为响应号召,江苏省规定,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应与其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这是对家庭监护责任的强化表现之一。但是,总有家长不得不委托他人代为监护儿童,且监护是一个漫长的工作,需要长期的责任承担。在新形势的背景下,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并不再变得难以落实。国家、社会在积极建设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利,惠民政策也使得外出务工的家长带孩子同来城镇不再遥不可及,做到了制度的明确和保障后,我们应加强对于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责任规定,并做到宣传工作。社会的陪伴再完备也始终无法替代父母的监护,父母也应承担起自己的监护责任,努力平衡好家庭与工作,使留守儿童更好地成长。
参考文献:
[1]王夏.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2017.
[2]丁茂柏.江苏灌云:在乡村振兴中破解农村儿童留守问题[J].中国民政,2019(20).
[3]杨霞.“精准扶贫”策略应用于农村留守儿童小学教育[J].教育视点,2019(4中).
作者:冯媛 詹婷婷 陈婉婷 吴淳玮 黄羡童 单位:华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