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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继续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继续教育更是当代法律从业者提升自身能力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法律从业者参加继续教育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继续教育在观念、内容、师资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因此,不但法律从业者需要提高对法律继续教育的认识;而且法律继续教育也需要从培训内容、师资队伍等方面入手,进行与时俱进的教学改革。
关键词:法律继续教育;法律从业者;教育培训
一、法律从业者参加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律从业者参加继续教育,可以时刻关注国家法治进程、社会法治现状。知法方能守法、用法、敬法,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当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均有不同程度的完善和更新,法律从业者参加继续教育可以紧跟法治进程,从而有所悟、有所得,进而运用在实践工作中。
(二)提升专业水平的重要途径
法律是正义的代名词,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知识是无穷的,而认识是有限的。政法工作涉及面广,且时常遇到疑难复杂的问题,如果法律从业者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充分的法学知识,将难堪重任。对于专业院校毕业的法律从业人员而言,他们可能存在知识广而不深或深而不广等问题,参加法律继续教育可以一定程度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对于非法学专业法律从业者而言,法律继续教育更是完备知识结构的不可或缺之途径。继续教育使法律工作者可以了解最新法学研究成果,掌握法学前沿信息,提高自身知识水平,从而有助于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继续教育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他们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监督者,理所当然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近年来,我国少数法律从业者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实施违法行为,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因此,参加继续教育来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尤为重要。
二、法律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从业人员观念未转变
法律继续教育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而且又受到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不少法律从业者仍然秉持着重普通教育轻成人教育(继续教育),重理论教育轻技能教育的观念,社会上大部分用人单位也更加看重文凭和学历而轻视个人内在能力。长此以往,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人员忽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不愿在继续教育上花费时间和精力,接受继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还没有形成。
(二)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
目前法律继续教育缺少专门的教材及课程大纲,同一本教材可能被用于不同的专业,培训的针对性不强。法律这门学科内容浩瀚,根本不存在“一本教材行天下”,而现状却是“教”与“需”脱节,从事继续教育的专职教师并不会花心思考虑法律工作人员(被教育者)的实际情况及工作方向,一概按照自己所熟悉的教材进行教授,导致形式主义盛行,继续教育对法律工作人员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
(三)师资力量尚需强大
我国法律继续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已成为公认的事实,因为缺少对法律继续教育这方面的重视,导致不管是国家还是个人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投入都不高,自身能力较高的教师并不会选择进入这个行业,因此上课的老师多是水平稍差或者专业不对口的教师,专业性不强,效果自然不尽如人意。
三、对法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建议
(一)提高法律执业者对继续教育的认识
如今是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知识迅猛创新的新时代,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律是一门实践的学科,在法律执业中必然会遇到新问题、新挑战,需要法律从业人员主动学习和增值,不断完善自我。因此,法律执业者需要转变对继续教育的观念和态度,充分意识到法律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学习新的知识、技能和方法,改善陈旧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
(二)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丰富教学形式
法律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各个领域所面对的问题和挑战都不尽相同。因此,需要改变千篇一律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案,对不同群体量身制定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切实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和法学素养。在教学形式上,因面向的群体为法律实务人员,不宜采取“填鸭式”的灌输知识模式,而应针对不同职业群体采用现场教学、案例教学、经验分享、问题研究、法庭辩论、业务竞赛等多种方式。
(三)加强师资建设、培养专业化的师资队伍
优秀的师资队伍可以充分吸引法律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提高他们专业素养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议高校要加强法律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选拔优秀的教学名师加入到继续教育的培训中,形成专业对口、多层次多规格的师资队伍,将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固定化、专业化和常态化。
[参考文献]
[1]邵龙斌.新形势下成人继续教育管理策略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3).
[2]姚喜华.关于继续教育发展现状与对策的几点思考[J].继续教育,2018(10).
作者:刘中旭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