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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本位:中西方法律本位差异
正如钱穆先生在《中国文化史导论》中说:“中西文化差异的根本在于农耕文化与商业文化的不同,两种文化的其他不同点都是在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耕文化与商业文化的发展对中西方法律本位起着重要的作用。农耕文化下的社会中,自然环境的恶劣制约着人类活动,使得人与自然的关系联系密切。而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便逐渐占据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一直以来,古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家族,而后是国家,对于个人而言,国家、家族的利益根本上是高于自己的,个人的一切行为必须为家族、国家这些集体利益服务。在这种以集团利益为主的价值标准下,个人的的行为及权利受到了极大的约束,而这种限制却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稳定,从而形成家族集团本位观念为特点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中国法律本位在家族集团本位的影响下,忽视个人,让个人变得渺小,也使个人的生存价值只能服从于他所依附的家族国家社会中。所以在家族中,这种本位观最大的体现是“父尊子卑”、“违反父母教令”等这类等级观念。但不同于农耕文化的商业文化,西方社会却因此形成了积极开放的商品经济。在商业文化和商品经济的带动下,西方社会从氏族到个人本位则有了巨大的发展。他们更加强调自己是法律上的自然人,有法律人格,有着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为任何其他集体或个人所依附。个人本位法也在西方社会中被逐渐确立。
二、不同法律本位下的家庭教育差异
在世界日趋全球化的同时,各种不同文化、政治、经济、社会的交流也日益增加,多样文化交流的同时,冲突与摩擦也日益明显。就好比中西方因为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差异,在家庭教育观念上也产生了不少摩擦。因此在以家族集体本位为观念的古代中国,“父尊子卑”“违反父母教令”的等级观念是非常普遍的。家长受到等级观念的影响,自然认为孩子是附属于自己,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会把体罚作为最有效的方式来教导孩子。在中国家长心中,孩子不应该反对父母,否则认为是不孝的体现。所以我们经常能听到“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的中国式教育方式。比如传统儒家思想的三纲五常中的“父为子纲”“父尊子卑”,说的就是父亲的地位高于孩子,孩子要听从父亲教导。在现代社会,“鹰爸式教育”所体现的传统中国教育方式更是如此。在西方社会,孩子不是附属于父母的一件私有物,他是作为个体在法律上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的自然人,并享有属于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父母作为家长,当然享有监护和管教孩子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却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父母超出法律所规定的限度,父母的监护权则会受到影响。西方父母在行使监护和教导孩子的权利时会受到社会及公权力的监督,西方孩子因此比中国孩子在个体发展上得到了更多的保护。所以在中国,家长如果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监护权使孩子受到伤害,或者打骂孩子时,大部分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人必定也认为这在中国家庭是极其普遍的。因为他们觉得自己作为家长管教自己的孩子并没什么不对的地方,这是属于他们天经地义的权利。但在西方,家长却会被起诉,儿童福利机构也会调查此事。但对于大多数中国家长来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三、中西方家庭教育观念对比的反思
随着中国进一步的现代化,中国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殷切期望也从来没有减少过,这种期望因为“恨铁不成钢”有时便化为了不打不成材的教育方式。虽然国内也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而且也在不断完善中,但就算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如果疏于不了解许多法律内容,也会觉得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因为他们的出发点是为了孩子,可却不知违了法,更别说还有大多不曾受过教育也不懂法的人,他们更加深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把孩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打自己的孩子也认为是属于家庭教育的一部分。这种根深蒂固的中国式传统教育理念,改变起来想必也是困难重重的。普及法律知识必然是一种重要的途径,但更需要的是倾听、理解与支持。如何去创新发展中国的家庭教育理念,我想这也是作为一名法学生却同时受到传统教育观念下成长的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
作者:何颖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