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权利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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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权利困境研究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好的教师队伍,是好的教育的必要前提条件。因此,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维护好教师的合法培训权利,才能更好地激发教师教育促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的内涵发展。

一、教师培训权利的发展历史

教师培训权利是指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是教师学习权、发展权的内延。其研究源于义务教育的初等教育。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由于各国初等教育的迅速普及,教师匮乏、教师质量不高成为当时教育发展的瓶颈,这直接导致基础教育质量严重下滑。因此,各国开始逐渐认识到了教师教育的重要性,并把加大在职教师培训力度列为教育工作的重要项目之一。1972年英国著名的《师范教育和师资培训调查委员会报告》问世,首次对教师培养过程有了明确的三阶段划分,确立了教师教育连续化和终身化的方向,引发了世界各国对在职教师培训关注的新浪潮,特别是在法律与政策方面。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培训立法的国家———法国在1971年颁布的《继续教育立法》中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劳动者的权利,每个劳动者都应有享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在亚洲,《泰国宪法》(1991年)亦有规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在职教师培训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开始建立一体化教师教育体系。我国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七条就有了规定,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也有明确规定。

二、教师培训权利的三重困境

作为一种职业,教师除了共享作为公民的普适性宪法权益和职业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还应享有作为教师职业专享的权利。教师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通过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包括学历水平的提升、非学历教育、各种专业高级研修班等),有助于唤醒教师对自身教学的实践性反思,更新教师观念,改善教学行为,切实解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一般情况下,教师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其培训权利的相对方即义务主体是工作所在学校。对此,《教师法》第十九条有了明确规定,但有的农村学校不愿组织安排教师培训,现实中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权利面临以下困境

1.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及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其中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其重要权利之一在《宪法》中第四十六条已有所体现,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在教师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法律规范方面与公民受教育权保持一定的一致性。但是在现实中,很多农村中小学校高举“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旗号,认为农村学校自身教学任务中教师人员紧张,而教师的本职工作就应该是在校园内教书育人,甚至有领导认为教师争取外出学习是浪费时间、工作态度不端正的表现。对此,教师往往迫于无奈只能放弃外出学习培训机会,这实则是对教师培训权利的一种侵害,且从根本上混淆了基本人权与职业道德的界限。

2.作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权利受到侵害

关于教师的地位,世界各国均依据本国国情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大体包括公务员、教育公务员、公务雇员、雇员四种情况,但其宗旨都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的公务性为前提。在我国,受历史发展因素的影响,教师被视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保持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职业内在需求使其应该和其他劳动者同样享有作为一般职业人的劳动权利。《宪法》和《劳动法》都有规定,一般地说,各级教师进修学校作为教师进修培训承担部门,与参训教师之间存在一种双向选择关系,培训承担部门本身具有服务性质。然而长期以来,进修学校对教师培训时,依然采取传统的讲授式(即教师讲述知识,学生记笔记),未能从成人学习方式和继续教育观念出发,与社会进步方向即服务对象需求相背离。此外,一些农村学校特别是在限制脱产带薪、提高学历的在职培训方面,基本上采取的是不支持或限制的态度,使得教师没有学习机会,只能通过自我研究、自我发展来提升自己。对于没有履行此项义务的学校,该校的教师培训权利同样受到了侵害。

3.作为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受到侵害

在教育活动实施过程中,其主体是教师,对象是受教育者,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因此,教师的职业权利应该是由其职业特点产生的教育性权利,这种职业特点包括为实现教育目的而享有的培训权利。不仅《教育法》第四十条有规定,教育部于2004年9月下发文件中也要规定,但是,在现实中,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教学任务繁重,大多数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量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这必然使得教师没有更多的精力参加培训。再加上一些青年教师培训、校本研修、骨干教师培训、计算机网络安全培训等培训流于关起门来纸上谈兵的形式,更多地侧重于教学业务内容,盲目追求显性成效,忽视教师个体需求,缺乏长远规划,淡化培训后的考核与跟踪,评估与反馈,无法同教师实际教学有机结合。因此,更多的教师将这样的权利视为强制性的形式主义义务而消极对待,甚至放弃。教师培训权利的深入研究,可以唤起教育实践中的教师维权的意识,切实维护教师的培训权利,提高教育质量。

作者:鄢旭 单位:吉林省永吉县第二十五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