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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俄罗斯教师教育和继续教育法规制度
政策指导行动,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制度决定教师教育质量,从而影响整个教育质量。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宣布独立,为了促进和发展教师教育,俄罗斯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创新性高、针对性强、目的明确、可操可控的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制度,极大地促进了俄罗斯教师教育的发展,进而促进了俄罗斯整个国民教育的发展。
2教师的培养体系
俄罗斯教师教育主要是师范教育,教师教育和继续教育主要由师范大学和师范学院来组织实施,并注重教师教育的层次性和复合性。为了建立多层次的教师教育机构,1992年3月俄罗斯联邦颁发了《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建立多层次高等教育的决议》,同年6月俄罗斯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建立多级结构的教师教育体制》。俄罗斯高等教师职业教育按“专业”和“方向”分为两个子系统:按“专业”培养某专业专门人才,按“方向”培养学士和硕士,并授予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学位证书。2007年俄罗斯杜马通过了《关于引入两级高等教育体制的法律草案》,确定了俄罗斯高等教育的结构,形成“学士-专家-硕士”的培养体制。副博士-博士属于后高等教育培养体制。俄罗斯教师教育分为以下层次:中等师范教育:包括师范中专和师范专科,生源为完全中等教育毕业生,学制3年,任务是培养学前、小学和部分初中老师。高等师范教育:包括师范学院和师范大学,生源为完全中等教育毕业生,学制4年,培养教育学学士;学制5年,培养教育专家;学制6年,培养教育学硕士。学制为5年或6年的教育模式,也可以招收完成中等师范教育的学生。补充师范教育和后高等教育:包括教师进修学院、综合性大学、教师技能提高及再培训学院、教学-科研机构等,主要任务是承担高等教育、后高等教育以及教师继续教育教育工作。生源为获得硕士学位的学生,学制3~6年,通过相应的论文答辩,毕业生可以获得副博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在层次教师教育的同时,俄罗斯注重连续教师教育体系建设,2001年俄罗斯《俄罗斯2001年-2010年连续教师教育体系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构建中等、高等和后高等教师教育之间相互衔接的、连续的教师教育体系,包括中等、高等和后高等教师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网,国家及地方教师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师资进修及再培训机构等组成部分。
3教师教育的质量标准
到目前为止,俄罗斯教师教育标准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日臻完善。1994年4月,俄罗斯颁布了第一代教师教育标准,包含了对教学内容,教育大纲、教学水平的要求。《标准》要求教师教育的内容要有创新,以适应高等学校的发展要求;教师教育过程,要重视教学方法和教学计划的更新。为适应教师教育的发展,2000年4月俄罗斯颁布的第二代教师教育标准对原有标准进行了简化,更加明确了核心内容,拓展了大学的自主办学权。为完善教师教育的内容,保证教师教育的质量,确保教师教育机构的资源和物资保障,在《纲要》中确定了教师教育作为全国教育领域中优先体系的发展战略。为了使教师教育与国际接轨,2006年至2010年,俄罗斯制订了第三代教师教育标准,具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在强调课程内容和课程容量的同时,更加注重“能力培养”,即“对基础教育大纲掌握结果”。二是将课程体系分为了基础部分和可调整部分,给出了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课程门类及课程容量的一个较为宽广的范围,扩大了大学的学术自由,并在课程容量的计算中引入了学分,取代了原有的学时衡量标准。
4教育机构以及教师的资格、权力和地位
俄罗斯注重从源头上确保教育机构以及教师的质量,严把入口关,强调作为教师要德与智全面发展。在2012年12月21日由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12月26日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批准,12月29日由普金总统签署,2013年9月1日生效的最新《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的第三章指出:从事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纪守法。该法对于教育机构的建立、清算、重组,类型、结构,章程,以及对于教育机构的监管做出了详细规定。《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还明确规定了教育机构的权利,即有权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自主性的教育,自行进行教育、科学、行政、金融和经济活动的设计与执行工作,有权自主确定教育内容,教育技术的实现方案等。从事教育活动的机构不仅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创造良好、安全的学习环境,不仅要教育学生,还要监督、照顾学生,全面实现教育课程,要根据学生的年龄、能力、心理特点,采用合适的教学形式、手段、方法,培养高质量的学生,并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机构的相关信息要公开。比如:机构成立的日期,教学方案,预算,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水平、技能和工作经验,学生宿舍的条件,毕业生的培养质量等等。《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的第5章对从事教育的工作者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接受过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才可以从事教学工作。国家从法律层面承认教育工作者的特殊地位,并为他们进行职业活动创造条件,提供社会支持,以此来保障教师可以高效地、高水平地完成教学工作。第47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权利。例如:教学自由,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受干扰地进行职业活动;自由地选择、使用以及开发教学方法,制定教学计划;有选择教材,教具的权利;有权参与科学、科技的创新、研究活动;有权免费使用图书馆和信息资源的访问;职业的荣誉和尊严的保护的权利;学术的权利和自由等等。
5教师的待遇和保障
俄罗斯为教师提供了全方位的地位保障,为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奠定了基础,形成了“教师光荣、尊师重教、教育优先”的社会氛围。俄罗斯从政策上规定了教师的工资和工资保障,确定了教师工资的来源、增幅和最低标准,以此来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1991年7月,俄罗斯颁布了《关于教育发展的紧急措施》和《俄罗斯联邦国民要义》,具体而详细地规定了教师的待遇和保障。在待遇方面,教师工资与工业部门平均工资相比,高校的教授教学人员要超出一倍,中小学教师要不低于,而且教师工资增速也要不低于工业部门的工资增速。在保障方面,一是在国家特殊预算中划拨特殊资金,二是增加国家的教育预算,三是扩大教育机构的自主性,以增加预算外资金。2002年2月俄罗斯教育部了第393号指令《2010年前俄罗斯教育现代化构想》。在该指令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要支持教育事业,尊重教师。教师可以免费使用国家和社会的一切图书资源,如国家、市立和学校图书馆。对刚入职教育事业的青年人,发放三年的附加工资;对长期在教育机构工作的人员和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教育工作者,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延期服兵役;完善教师的退休、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保障体系;扶持农村教育,对农村地区教育工作者发放住房补贴,切实保障教育教学所需的办公用品和设备。《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47条规定:教师享有缩短工作时间的权利;享受休息以及带薪休假的权利,连续工作超过十年的教师可以享受长达一年的假期;依法获得退休金;获得相应的住房补贴。等等。教师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完成了规定的工作,即可获得工资和职务津贴;教育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分配自由权,可在劳动报酬资金范围内自主确定工资制度、工资支付方式,补贴费、奖金、其它奖励性津贴的发放办法以及数额。俄罗斯从政策上保证了教师老有所依,确保了教师退休后生活有着落。《俄罗斯联邦国民要义》中规定了教师的退休保障:通过提高工资、建立教育部门退休金体系和教育机构的基金,保证教师的退休金达到应有的水平,保证在编的加收、教员、科研人员和其他类型的教育工作者享有依据年龄而提高的退休金。对于具有25年以上教龄,且继续从教的人员,给以工龄补贴金。《俄罗斯联邦教育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退休金的权利。俄罗斯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教师的待遇保障,使教师成为受人尊敬、令人羡慕的职业。
6教师的义务和责任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中对教育工作者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要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教学工作,并保证充分实现教学目标;(2)遵守法律、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要求,遵循职业道德;(3)尊重学习者和其他教学工作参与者的荣誉,维护他们的尊严;(4)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采用合理的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学习自主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创新能力,营造健康、安全的生活方式;(5)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还明确规定教师不得采取政治、宗教或其他信仰拒绝对学生进行教育,不要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不和,禁止社会公民的性别,种族,民族,宗教歧视。俄罗斯通过法律不仅保障了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也用义务和责任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了通过自己的劳动,组织教学活动,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强调教师教育要注重教学技能培养,造就的是会教学、能教学、能教好学的教师队伍,为教师创造性教学提供了保证,从而保证了教师的学术自由和自主教学,避免了同一课程全国千篇一律的教学模式,从而激发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激发教学活力。
7教师的考核制度
俄罗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教师考核与奖励制度,对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93年6月俄罗斯教育部颁布《关于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地方教育机构和组织教育工作者及领导干部命令的一般规定》中明确规定,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技能分为高级、一级和二级。技能考核内容为三个方面:职务责任、知识结构和资格要求。对于教育工作者的考核,首先是确定他们的教育资格是否与所承担的工作相匹配,每五年对其职业活动进行一次评估。如果教育工作者存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进行相应的惩处。对教育工作则的考核分为三级:校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校教师,对教师工作进行评价,并有二级教师职称的授予权。区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教育机构,有一级教师职称的授予权;对获得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及不称职教师的工作进行检?和复审。州专家委员会;主要对教师考核和考核结果进行总的监督,有高级教师职称的授予权,负责对不称职教师或领导干部的处分决定。教师工作考核的指标有两个方面:质和量。质的方面包括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和教养水平,教育教学过程的质量控制等。量的指标是教师工作考核的辅助指标,一般不作为确定教师成绩好坏唯一的依据。
8教师的继续教育
教师继续教育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教师知识的更新、教学方法和技巧的拓展,从而影响着教育质量。2001年的《俄罗斯补充教育联邦法》和2012年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都对补充教育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补充教育包含普通补充教育和职业补充教育。教师的继续教育属于职业补充教育的范畴,教师至少每三年参加一次额外职业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继续教育的机构包括:教师工作者进修和再培训学院(中心)、综合大学、师范大学(学院)、教师教育中心等。上述机构除了举行规范的教师继续教育外,为了及时向教师传授先进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增进教师间相互学习与交流,提升教师科研能力,提高教师论文撰写能力,还定期为教师组织讲座、讨论和问题答疑、国际会议和教育讲演会等。为了方便边远地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一是开展了远程教育,二是出版发行数目可观的期刊和书籍。
9结束语
俄罗斯完善的教师教育和继续教育法规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教师的合法地位和权益,确保了教育的优先发展地位,确保了“教师光荣”的社会地位,确保了教师资格、权利、待遇、评价、教育和继续教育、考核和奖励的落实,消除了教师的后顾之忧,保障了教师队伍的可持续,营造了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传承文化”的社会责任和良好氛围,确保了俄罗斯世界教育领先的地位,这些对我们深化教育改革具有很好的借鉴性。我们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教育体系。一是健全教师培养体系。教师“入关”要强调德、智、康,以德为先,确保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再也不能发生猥亵学生、向学生索贿、剽窃(占用)他人学术成果、捏造学术成就等丑恶现象。二是完善教师的考核体系。要学习俄罗斯,不以学生的分数和升学率论英雄,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教师评价体系,从而极大地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三是教师待遇保障体系。要把教师薪金体系建设放到国家薪金体系建设的优先地位,确保教师薪金、职务津贴、超额工作补贴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要考虑到教育事业的特殊性,不能一刀切,要确保教师退休后待遇和生活不发生大的波动,以稳定教师队伍。还要保障教师的其他权益,如住房、医疗等,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是生命的需要和必然规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教师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四是重视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教师的继续教育对于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要走过场,流于形式,必须跟上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的发展步伐。
作者:李宇辉 单位: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