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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属于社会公益性的岗位,作为教师,课堂教学不能是机械的,必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和学生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互动,而在互动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职工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既要履行职责又不能侵犯学生的权益。为更好地规范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履行教师的职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019年11月22日,《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则明确予以教师及学生双方利益的保障。“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一项基本职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时,不实施“惩戒”是渎职的行为,实施了“惩戒”,又要考虑其后果是否对学生造成伤害,这样就形成了教师两难的境遇[1]。
一、教育惩戒权的内涵
“教育惩戒权”包含“教育”“惩戒”和“权限”。实施“惩戒权”,是为达到“教育”的目的。“惩戒”是由“惩处”和“戒除”组成,与“惩罚”“体罚”不同之处,在于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教育惩处的同时,使学生信服且避免再犯错误,对于良好习惯的养成,存在着积极的导向作用[2]。“惩罚”和“体罚”是学生和家长思想上抵触的,违背惩戒的初衷和导向作用,很难发挥出教育的真正效果,甚至会带来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对教师和学生造成双重伤害。因此,教师把握“教育惩戒”限度,就要摆脱个人的主观因素。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教师可能会爆发激烈情绪,“惩戒”会演变成“惩罚”,更严重的是形成“体罚”,导致教学事故的发生。“教育惩戒”中“权限”的选择,取决于教师对教育教学的态度。因此,对于惩戒实施限度的把握及权限的认知选择至关重要。
二、教师在教育惩戒中的表现
1.教育惩戒权的滥施与缺失
《教师法》第九条“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有权对学生违反教学秩序、学业迟缓、行为发展滞后等情形进行惩罚并促其改正。而如今,在家庭教育中,娇生惯养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如果教师“惩戒”不当,就会出现教育惩戒的“滥施”,那么有的学生及家长会表现出不依不饶的态度,发生校闹、举报、媒体介入等事件,给教师及学校的名誉带来不良影响。教师担心出现惩戒过度,会选择放弃惩戒,从而造成惩戒“缺失”现象[3]。(1)“教育惩戒权”的“滥施”:当学生把不良习性带到了学校时,教师有责任制止并杜绝坏习惯对学生成长的影响。由于教师自身修养和处事态度的不同,教师在处理学生违规事件上,会发生学生顶撞老师的行为,促使教师产生过激情绪,教师为维护自身的形象,从而过激的实施教育惩戒,惩戒过当造成“教育惩戒权”的“滥施”的发生,从而酿成教学事故。教师在日常工作中的不顺心,家庭琐碎事情等负面的情绪也会促使教师借用惩戒学生的途径,进行情绪上的发泄,从而引发教育惩戒的“滥施”,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2)“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教师制止学生扰乱教学秩序时,学生出现叛逆的行为,为防学生对其威胁及报复,教师会对“教育惩戒”做出自由的裁量处理[4]。为了教育的顺畅进行,有的教师会选择漠视或趋利避害的处理方式,对能正常接受教育的学生,放在自己的教育范围之内,而不去教育那些难管和棘手的学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事态度,对学生的过错置之不理的弱化处理方式,违背了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在学校评价机制中,学生对教师的负面评价,会对教师的晋升和奖金等方面造成影响。所以,教师很难做到理性对待责任与义务,自我保护意识便显现出来。对于惩戒权限的难以把握,发生教学事故只能教师本人承担,有的教师会做出让步处理,最终选择放弃教育惩戒,从而造成“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教育惩戒权”的“滥施”和“缺失”是实施程度的问题,而对于程度的把握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惩戒的过程既要履行好责任和义务,又要避免惩戒过程对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教师需要对“教育惩戒权”中的学生行为进行明确的划分与理解。
2.教育惩戒权的实施
教育惩戒实施的关键,在于教师对学生违规类型和行为性质的分析和把握,为实施方式的选择,达到戒除的目的做铺垫。(1)违规行为:在规章制度的标准下,学生没有按照标准而违反了规则,需要教师对违规行为做出适当的惩戒。因为,坏习惯的戒除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学生可能会多次违反规则,那么就需要教师有爱心和耐心。首先,教师要做到公平、公正,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对学生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不能靠主观臆断,要做出客观且有依据的划分[5];其次,依照违规细则进行适当的惩戒,切忌手段强硬,惩戒的目的就是戒除;最后,以思想上达成一致为前提,尽量做到学生和家长能够接受的程度,同时惩戒也要对多数同学予以提醒和警示,保障规章制度良好的运行。(2)破坏行为:学生的破坏行为有主观故意性和客观偶然性。对于客观原因,找到处理的办法进行教育解决,就会起到警醒的作用。而对于主观的故意行为则需要教师从多方面进行了解,适当地惩戒并加以改正。首先,教师要了解学生的心理动向和状态,学生是否存在暴躁情绪或不良状态,并找出原由;其次,与学生进行沟通并在思想上达成一致,给予适当的惩戒,定下契约促其改正;最后,与家长进行必要的沟通与配合,杜绝破坏性行为的再发生。完善思想道德的提升,养成积极向上的心理态度,形成健康心态,正确对待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3)自身过错过失行为:过错过失主要是由学生的主观行为导致的,分为习惯性和偶然性,习惯性是在学生平时习惯的养成上,而偶然性是由于自身的不加小心而犯错。首先,对于偶然性过失过错行为进行简单惩处,达到改正的目的即可。对于习惯性过失过错行为要做到对学生习惯方面的养成教育,同样需要老师和家长的共同配合。其次,需要对学生进行主观认识的督导,只有主观上的改进,才能促使不再有过错过失的行为。最后,教师要用积极的态度,对学生过错过失行为给予鼓励和疏导,使学生形成积极认真的态度。(4)个体越轨行为:就是俗称的“多管闲事”行为。对于学生产生这种行为,教师往往会表现出不予理睬或是批评呵斥的态度,并没有使学生从根本上改变行为习惯。首先,教师要改变对此类行为学生的态度,与学生进行单独沟通和心理疏导,讲明对此行为的态度及给自身和他人带来的影响;其次,培养此类行为学生应做到“声动不如行动”,要想被认可就要做出表率的行为举止;最后,帮助学生改变,形成正确的处事态度和对事情看法的思想转变。改变越轨性行为,形成正常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避免同学间产生反感,教师产生厌恶的态度。
三、教育惩戒的实施形式
2019年《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学生违规行为的程度,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惩戒过程中需对“度”的良好把握。惩戒的方式分为思想型和任务型的教育形式的划分,并列举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惩戒方式[6][7]。
1.思想型
(1)批评:是“一般惩戒”中较常见,也是最直接的惩戒方式。但是批评在惩戒的使用过程中却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和技巧,批评的严厉程度会造成各种不同的结果,不严厉又起不到惩戒的真正作用。批评要考虑的是学生自身的心理承受度和心理的状态,这就需要教师在日常生活中对学生进行较多的观察,对于不同性格的学生,要采取不同的批评方式。一般分为当众批评和单独批评,尽量做到保护学生的人身权力。当众批评应该是一些小事情,且学生拥有较强的心理承受的能力,批评的同时也起到促使其他同学改正的作用。涉及到学生的隐私和学生严重的违规行为就要进行单独的批评教育,惩处教育改正,而不能严厉批评过后没有缓和的结束,要让学生懂得老师教育其目的和原因,使之心理能真正的接受批评。(2)留置:是作为一种心理施压的方式实施的惩戒,属于“一般惩戒”。留置涉及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不能过多地使用留置的惩戒方式。留置必须要告知家长,听取家长的意见,不能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留置多用于学生没有很好地完成学业,留置可以起到的作用是让学生能够在学业上提升,教师对于学生学业的欠缺进行指导,达到其应有的水平。留置的方式要注意避免一对一的留置,这会给教师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家长真正的理解,学生的积极配合,能使留置成为较好提升学业的方式。(3)剥夺某种特殊的权力:此惩戒方式对学生较为奏效,属于“一般惩戒”。往往除学习外,学生都是愿意参加各种有趣的活动,对于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剥夺活动的权力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运用此权力时要注意的是不能剥夺一些副科的课程,例如体育课、音乐课、美术课等。这些都是学校课程设置中的科目,剥夺学生上课的权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的学生受教育权。在剥夺特殊的活动权力的同时,要适当地保证学生处于安全的情形中,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思想疏导,以达到惩戒的目的。(4)隔离:属于“较重惩戒”的实施形式。惩戒过程中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学生在接受隔离惩罚的过程中出现心理波动,做出过激行为及违反常规的事情发生。澳大利亚就设置了警戒室,对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专门的教育人员进行惩戒教育。隔离的目的是起到自我反思的作用,对于低年级的学生不适用,因为在这个阶段并没有形成自律,而是在他律的成长过程中,对于高年级的学生还需要依照学生的性格特点,考虑到是否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于头脑灵活、积极主动思考的学生,采用隔离的惩戒方式较为奏效。隔离的时间不宜过长,达到真正认识到过错的程度即可,不可连续不间断地使用,隔离无效就要采取其他的惩戒方式进行过错的戒除。(5)找家长:此方式作为对学生的惩戒,主要在于教师和家长的配合,从而形成教育合力。包括“较重惩戒”的家长陪读和“严重惩戒”的家长带回家进行管教。对学生的惩戒效果如何,关键就在于家长是否积极地配合,在教师和家长共同的努力下能使学生选择正确的成长方向。有家长的理解与支持,教师运用惩戒就会更加地得心应手。找家长的惩戒方式关键在于避免惩戒的转移,教师不要把学生交给家长处理就放手不管,家长同样需要认真的态度来对待,在家长和教师双方共同配合下完成对学生教育惩戒的过程。
2.任务型
(1)罚作业:是教师进行惩戒的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是“一般惩戒”。此种方式是想通过增加作业量而达到惩戒的目的。在当今的教育教学中,这种惩戒方式并不被家长和学生认可,由于升学的压力,本身学生的课业负担就比较重,作业的压力使学生缺少足够的睡眠,造成家长的不理解和学生的负面情绪,给教师职业乃至教育本身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所以,此方法对于课业负担较轻的低年级学生较为适用,能起到理想的惩戒效果。(2)写检查:写检查是书面自我反省的表达形式,归属于“一般惩戒”。适合具有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的较高年级学生,写检查的惩戒方式对于学习成绩较好、不经常犯错误、分析理解能力较强的学生较为适用。因为写检查是书面的违纪记录方式,切勿写完书面检查后,在众多学生面前展示。不能经常性地使用写检查的惩戒方式,否则就会给学生造成学业和心理的负担,演变成一种变相体罚的形式。(3)罚做事:罚做事又称“代偿式惩戒”,属于“较重惩戒”。对于勤奋、积极、好动的学生运用此项惩罚较为适用。罚做事就是通过额外辅助老师或者同学,做力所能及的事情。所以,教师要考虑的是罚做事的事情是否得当、学生是否能够积极认真地去完成任务、是否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是否奏效,而不是将罚做事变成习惯。有前期的教师批评教育做铺垫,再加上罚做事,会起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四、教育惩戒的多方协同
在教育惩戒的每个阶段中,需要多方的协同,形成多方的合力,一同促使惩戒作用的最大化发挥,达到对学生的教育目的。
1.准备阶段
对于“教育惩戒权”的实施,首先要做到的是充足的准备工作,设置专门机构或利用专门时间、场地对教师实施惩戒权进行指导和培训。惩戒的规章需多方参与,包括政府教育部门、学校、老师、学生和家长等共同参与讨论,制定出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体现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达到教育目的同时保障多方的权利不受侵害。教师要制定更为细致的惩戒规则,对每一位家长进行公开,让家长进行表态,了解每一位家长对于实施惩戒权的立场。对学生既严厉又关爱,和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针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要共同寻找解决的办法。惩戒的方式要尽可能地让家长理解和接受,得到家长的支持。教育教学中,教师要掌握学生的心理动态和学生个人的性格特征,切记不能有过激的行为,处理不当会直接对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多研究教育惩戒案例,分析处理方式,学习惩戒方法,巧妙地利用惩戒,处理学生发生的问题[8]。
2.实施阶段
惩戒的实施过程直接产生多方的影响。主要目的是利用惩戒来更好地辅助教育教学,达到对学生学业及思想道德的良好养成。教师需牢记职责和自身修养,权限之内无越权,防止事态严重和学生利益损害,避免和学生发生肢体上的冲突,不能打击报复及人身攻击,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以达到教育目的为准则。且勿体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影响教师自身的发展和教育的公信力。教师在惩戒过程中让学生认识到自身过错,整个惩戒过程要做到公开,并维护学生的尊严,切勿单独对学生惩戒。对于科任教师,需要和班主任教师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从班主任那里了解每个学生特点,灵活应对麻烦和冲突。班主任为了学生全面的提高与发展,不但要关心自身教学,也要辅助好其他科目共同的提高,给科任教师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形成教育合力使惩戒在教育教学的实施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惩戒后的心理疏导过程很重要,心理疏导的目的是让学生懂得道理,体会到教师是为其良好发展负责。惩戒是让学生接受并真正做到帮助学生改变。同时,要告知家长对学生实施的惩戒并讲清原由,与家长共同监督学生的成长,如果小惩戒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和效果,行使较严厉的惩戒则需同家长共同实施。只有得到家长对教师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更好地树立教师形象。
3.处理阶段
惩戒要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依照共同商议的规定进行惩戒[9]。学校需完善申诉制度,通过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等对申诉进行审查、复议。要体现出公平、公正,制定相应的学生申诉制度,听取学生的意见和看法,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正确处理过当的惩戒事件。保护各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建立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总之,“教育惩戒权”不是来自于教师本身,是多方共同作用下赋予教师的一项基本职权,惩戒的作用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当今社会需要对教育惩戒的实施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正确的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方式,需要不断渗透和潜移默化的改变,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让“教育惩戒权”能更好地为教育发展服务,为国家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
作者:费东旭 孙明娟 单位:黑龙江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