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民办高等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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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民办高等教育研究

一、辽宁省民办高等教育的贡献

(一)有效扩大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了教育公平

辽宁省的普通民办高校从2003年的5所增加到2012年的17所,独立学院在经过一系列的规范举措之后,调整为18所;两者共占全省高校总数的31.25%。普通民办高校在校生数也一直处于稳定的增长状态;2012年,民办高校在校生数达到17.46万人,占全省高校总在校生数的18.70%。迅速发展的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为更多的适龄人口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公平的实现,这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

(二)培养、造就了一大批高等教育人才,奠定了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基础

民办高等教育在有效满足社会对教育广泛需求的同时,也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人才。2007-2012年,辽宁民办高校毕业生数;2007-2010年间,辽宁省民办高等教育共为社会培养了19.04万名高等教育人才。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为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撑,奠定了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坚实基础。

(三)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整合了社会闲散智力资源

民办高等教育吸纳了一部分优秀的人才到高校工作,2007年在民办高校中工作的教职工数不到1万人,到2012年,全省民办高校教职工数已经达到1.41万人,占全省高校教职工总数的14.56%。民办高校为一大批离退休教师、干部提供了发挥余热、老有所为的机会,也为一些大学毕业生和中青年知识分子提供了就业岗位。拉动就业不仅包括大批专任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保障等教辅人员;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还拉动了建筑、餐饮、交通等领域的发展以及这些领域的就业。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办高等教育也是辽宁省的就业增长点之一,对于扩大辽宁省的整体就业机会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四)激活了社会教育资源,扩大了非财政性教育投入

民办高等教育还吸引了个人和社会资金投资教育事业,并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存量资源。2012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支出218.69万元,在实际上增加了教育经费的投入,弥补了教育财政经费的不足。截至2012年,辽宁省民办高校占地面积达8.91平方千米,固定资产总值达88.57亿元,占全省高校固定资产总值的16.21%。

二、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

(一)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必要性

准公共产品理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以及教育公平理论为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理论依据。民办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政府有责任借助财政资源的配置功能,组织提供民办高等教育的服务。“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理论认为,纳税人、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者)同样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受益者,也应该是民办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者。从促进教育公平的角度看,在公共财政上对民办高等教育给予应有的资助是打破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失衡格局的有效方式,也是推动民办教育发展健康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现实选择。辽宁省民办高等教育的经费现状是落实公共财政扶持的现实需要。从生均预算事业经费情况来看,由于缺少财政资助,民办高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零,这也导致了民办高校生均预算事业性经费远远低于公办高校生均预算事业性经费。以2010年为例,辽宁省省属和市属普通高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5986.1元,而民办高校的学生并未获得此项经费;民办高校生均预算事业性经费(预算内外)为12180.3元,仅仅为省属和市属高校生均预算事业性经费(预算内外)的74.51%,是央属高校生均预算事业性经费(预算内外)的32.6%。

(二)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可能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是通行惯例,2004年OECD国家公共财政经费中平均有26.4%被用于直接或间接资助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受教育者。利用公共财政扶持辽宁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可能性是基于辽宁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4%的目标。由于辽宁省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GDP的比重3.50%左右,因此,在实现4%目标的过程中将有一部分公共财政划归到教育经费,可以利用其中的部分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近几年,不少省市已经落实了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直接财政资助。上海市自2009年到2011年上海市共计拨付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超过1200万元;陕西省在“十二五”期间加大了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省财政每年设立3亿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这些探索具有很好借鉴作用。

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建议

(一)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实行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制度

盈利行为在我国的民办教育领域已经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但这与公共财政使用过程中所秉持的公益性理念相悖,因此,必须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公共财政的扶持和资助只针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专项资金的形式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可以增加民办高校的办学资金,提高民办高等教育质量,增强民办高校的吸引力。

(三)要求受资助学校设立“扶持资金专户”,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在设立专项资金的同时要求获得扶持资金的民办学校设立“扶持资金专户”,以加强对民办学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规范民办学校政府扶持资金收支管理行为。

(四)实行生均经费补助制度,扶持紧缺专业和高效益民办院校

生均经费补助是一种“需求导向”的教育资助,给民办高校拨付生均经费,可以扩大学龄人口对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从而刺激民办高校增加供给。纳入生均经费补助的情况至少应包含这样两种:一是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民办高校专业;二是生均办学经费低于同层次公办院校的民办院校。

(五)提高民办高校教师福利待遇,稳定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

据测算,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养老金仅相当于公办学校教师的50%左右,教师队伍极不稳定。应尽快落实公、民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允许教师在公办与民办高校之间合理流动;逐步将民办院校教师纳入事业单位编制进行管理,让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民办高校教师的基本社会保险能够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强民办高校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稳定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

作者:姜立 单位:辽宁传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