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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学机会不均等。
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均等应当是追求高等教育公平实现的主要任务。造成入学机会不均等的主要因素是社会阶层的不公平,地区的不公平。社会阶层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的差异。阶层之间的差异主要影响的是下一代的受教育机会的取得。优势阶层的子女在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方面等方面较低社会阶层子女占有很大的优势。而这些因素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有很大的影响。具体而言,父母受教育程度、父母职业地位与选择高校的类型和层次成正相关。社会阶层的不同,其经济资本享有程度也就不同。在我国目前的招生制度上来看,优势的社会阶层可以利用其本身的资本拥有程度,为自己的下一代获得更好的教育。比如当招生数量问题产生竞争时,优势的社会阶层可享有因其自身身份特征而产生的分数优惠政策。或者比如当不同阶层的子女进入同一所学校接受高等教育,优势阶层可以为自己的下一代因其经济资本的优越性选择质量更好的专业就读,而低社会阶层会考虑到学费等问题选择费用较少的专业就读。此外,由于国内高考的户籍制度,常常使得身为低社会阶层子女的学生如外来务工子女,在交纳高额借读费后仍然必须要回到原户籍地考试的问题。这些都是由社会阶层的不公所带来的入学机会不均等。地区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我国高考招生制度取向导致教育不公平。我国目前的高考招生制度并不是统一全国制定,而是采用的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方式进行的。各省录取的数额是不均等的,并不是根据当年参加高考人数的数量平均分布的。各地区的高考分数线的不同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造成了极大的不公。以2011年为例,2011年河南省与黑龙江省的高考试题全部采用的是全国卷新课标卷,而2011年河南省本科一批文科录取分数线是562分,理科是582分。本科二批文科录取分数线是515分,理科是531分。本科三批文科录取分数线是460分,理科是455分。黑龙江省2011年本科一批文科分数线是540分,理科是551分。文科本科二批分数线是462分,理科是465分。本科三批文科录取分数线是277分。理科是279分。这样明显的分数悬差,地区之间的不平等,造成了生源入学机会的不平等。高考是通向高等教育的必经之路,这样的不平等自然而然会影响到高等教育的公平。再以清华大学2014年在部分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为例,这个统计数据是由国家教育部的,2014年清华大学在上海理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为533分,在广西省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为646分,在辽宁省理科录取分数为672分,在海南省为861分。而文科部分,在2014年,上海市的录取分数为529分,在广西省为623分,在辽宁省为654分,海南省为883分。由此可见地区之间的录取存在不公,在入学机会上是不均等的。同一高校的录取分数针对不同地区相差甚多,地区的不公是影响高等教育的重要原因。地区之间的招生制度不平等是一个方面,其教育资源享有程度的不同是另一个方面。在教育资源上,我国各地区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情况大致包括四类,第一类是以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为代表,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较少的考生,而且录取分数线是低于全国大多数省份。第二类是陕西、江苏、以及东北三省等为代表的省份,其教育资源的配置相对较高,仅仅少于第一类,考生数量居中,高考成绩与录取分数线就全国来看并没有太大波动,基本相同;第三类是以宁夏、青海、内蒙、还有西部地区如新疆,西藏为代表的地区,其教育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师资力量相对匮乏,但是国家的政策扶持弥补了不足。最后一类想必大家都知道就是以河南、河北、山东、安徽、江西为代表的地区,这一类的教育资源是缺乏的,而国家又未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导致考生的压力巨大。地区之间教育资源的严重失衡是导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均等的另一重要因素。
2.教育过程不公平。
高等教育的过程公平主要是一个“质”的问题,即高等教育的接受者在学习过程中接受高等教育的质量应当是平等的。高校贫困生在知识学习中的不平等,社会实践方面的差异都是造成教育过程不公平的重要原因。知识学习与获取是高等教育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知识的覆盖面很广,不单单是指专业知识,在大学期间所学到的应用技能也是知识学习的一部分。专业学习方面,高校贫困生与其他学生的起点是一样的,在这个方面并不差异。但在英语,计算机等方面,我国高中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通过考试获取分数,应试教育的色彩浓重。对于计算机,英语口语一类的教育并不重视,这使得高校贫困生在家庭缺少英语和计算机学习的硬件条件基础上,更加的落后。先天条件的不足,后天的无法接触,使得其进入大学后,英语的听说能力和计算机的操作能力比较薄弱,起点的不均衡,使其在学习方面存有一定的差距。考取资格证书是应用技能获取的一个途径,同时在目前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资格证书的积累与涉及范围的广泛程度会被用人单位作为学习能力参考的重要标准之一,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仅仅是毕业证书英语四六级证书,已经不能是满足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了,越是待遇优厚的岗位对资格条件的限制就越多,计算机证书,人力资源证书,托福雅思的考级证书都是在招聘时能为应聘者加分的项目。但是在资格考取方面,高校贫困生的表现并不积极。高校贫困生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因为这种资格考试需要支付一大笔费用。社会实践也是高等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大学生活中的社会实践包含很多方面,兼职,实习,社团活动经历等多个方面。在兼职方面,高校贫困生的兼职经历多于其他的学生。但是在社团活动方面,由于社团活动需要经费支出,是一笔额外的开销,高校贫困生会放弃社团活动。而在实习方面,由于高校贫困生的社会背景原因,大多缺乏广泛的社会人际关系,其能够得到的实习锻炼机会也就非常的少。
3.教育结果的不均等。
高等教育的结果表现在其就业方面,即能否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性别不同在就业过程的不平等对待是造成高等教育结果不均等的重要原因。一项由国内大学生就业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麦可思研究院完成的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2月底,2010届女性大学毕业生签约率为21%,明显低于男性毕业生的29.5%,可见在签约进展方面女生明显滞后于男生。该调查以2010届大学毕业生为调查对象,有效答卷共64589份,其中本科35071份,高职高专29518份。调查显示,签约国企的女大学毕业生占已签约女大学毕业生的比例远低于男性的同项比例,约13个百分点。截至2月底,女性本科和高职高专毕业生平均签约月薪分别为1884元、1731元,较男性本科毕业生(2245元)和男性高职高专毕业生(2063元)分别低361元和332元。并且,女毕业生的专业对口率较男性低,女性本科(61%)和高职高专(59%)毕业生分别比男性低12个和11个百分点。这表明,女大学毕业生通过接受较低薪资和与专业相关度较低的工作来实现就业,其就业质量较低。性别上的差异对待是造成了高等教育结果上的极大不公。
二、构建高等教育公平的法制保障
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求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也就是说法律不单单要在内容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充分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精神,同时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内容完备的基础上,还要在形式上兼备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完备性。不单单要追求我国法律在数量上的充足性,更要在其质量上切实结合国情,针对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予以完善。
1.要完善教育立法。
高考招生所采用的分省定额制度导致入学机会的极大不公平,这样违反了高等教育平等保障原则。针对这一的录取机制,应当完善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高等教育的权利。”由此可知公民享有高等教育的权利一律平等,这种权利的平等性是法律赋予的,并不因为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等其他因素所影响。但是高等教育法中的平等原则具有模糊性,且《高等教育法》中并没有对招生录取和学生入学方面的具体规定。从《高等教育法》的实施状况来看,应当根据高等教育过程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出发,来完善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高等教育法》中增设条款,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形成完备的高校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能够切实解决在目前高等教育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不公现状。《高等教育法》应当对招生录取制度加以具体规定。考虑中国教育制度的发展,国家应当针对高等教育考试制定《考试法》,加大立法程度,规范考试体系,立法上的公平才会有程序上的公平。高等教育立法的另一个要给予法律明确的就是关于高校学生与高校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当下的高等教育推进过程中,不难发现,目前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的绝对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身份关系,制约与被制约的上下级关系。这样的关系的改变,推动了《高等教育法》的改革,故而在立法实施的过程中,对这一问题,应当明确。在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界定,内容的划分应当予以法律上的规定。
2.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了高校学生教育申诉权,然而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学生的教育申诉权不能充分实现。探究其原因,是在其实践中缺乏严格的操作程序规定。具体来说,受理案件的申诉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不能做到公开透明。案件没有经过辩论,有的甚至不加以审查就作出决定。这样的形式化的处理让学生的申诉权受损,同时对国家的司法公正性也会造成信任危机。教育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要求加大对受高等教育权的各种侵权行为的司法干预,也就是在高等教育过程中,加大对受教育者的保护,对高校实施的行为予以监督管理。这种救济制度是针对高等教育中的弱势群体,是保障高等教育公平最有效的方式。完善对高等教育的司法救济制度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一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减少不公正法律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二是强化对高校中的弱势群体受高等教育权的司法保护,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问题是造成高等教育不公现状的主要因素,国家应当加强对各种侵犯高等教育权行为的司法干预,对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样对整个社会也回起到惩戒与警示的作用,防患于未然;三是完善高等教育行政赔偿制度,对于应当进行赔偿的情形、额度等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保证受高等教育者在受到侵权之后,其损害能够得到国家赔偿。
3.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立法。
加强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建设,把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把法制的约束与国家政策指导的有效性相结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目前的规定不够细化,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遇到的就业歧视,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性别的歧视,户籍、年龄等方面的差别对待。《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为大学毕业生维护平等就业权利增添了法律保障,但是对于公平就业的规定属于欠缺状态。大学毕业生遭遇就业不公平时维权艰难,因此,应针对大学毕业生这一庞大群体的就业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促进公平就业。以推进高等教育结果的公平化。就业政策不是孤立存在的,消除对高校毕业生供给与需求的政策抑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市场、实行自由就业政策是公平就业的需要。目前就业市场上地区排斥、户籍排斥、学历排斥等就业政策仍然是影响就业公平的政策性因素,需要相关部门从公平的角度制定新的政策才能促进就业公平的实现。我国已经加入《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应该保障劳动就业领域的公平。反对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5条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应受歧视。第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关于就业歧视方面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建立健全具有实际意义的救助体系。因此,我国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完善立法对大学生就业环境中的歧视现象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样是对高等教育结果公平的有力保障。
作者:侯璐 郑雪莹 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