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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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构建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与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政治生态问题涉及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干部思想道德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党政廉风建设等各方面,已引起国家政府及相关领域学者的高度关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和发展关键时期,政治生态建设存在诸多滞后与不完善之处,为“高校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提供了“一方沃土”。高校政治生态的良好构建,有利于高校从微观层面改善政治氛围,打造良好执政从政环境。本文在对“高校腐败”、政治生态概念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探究“高校腐败”滋生的政治生态性诱因,并提出优化高校政治生态的相关措施及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构建对策,为我国高校优化政治生态以及营造气正风清的政治生态环境提供价值指引与有益借鉴。

【关键词】高校腐败;政治生态;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构建

一、“高校腐败”及政治生态理论阐析

(一)政治生态基本内涵

政治生态作为由生态学引入政治学的一个新概念,当前学术界对其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界定,但根据对当前相关资料的查阅,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可政治生态可分为政治内生态及政治外生态。所谓政治内生态,其内涵主要是指政治系统内部诸个要素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体现为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法律法规三方面的生态联动;而政治外生态,则是指地理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等社会其他体系对政治体系所构成的外在影响。本文政治生态视角,限定为政治内生态,即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法律法规三方面的生态联动。本文认为“高校政治生态”,既是高校区域政治演变环境以及政治生活状况的集中表现,同时也是高校领导干部作风乃至精神状态的一种集中反映,其代表了政治系统内部诸要素、政治系统与其他社会其他系统之间因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呈现出的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

(二)高校腐败基本内涵

“高校腐败”是指高等教育或高校领域内小部分人或少部分利益集团为谋取个人未来的私利,违法滥用公共权力侵害政府及人民的公共资源及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比其他领域内的腐败现象,其不仅涵盖了有悖于法律、道德层面的内容,且影响的群体体现为广泛性特征,甚至波及社会的未来,即当前社会青年一代,很多高校的腐败现象只被轻轻淡写为“失职”或“渎职”行为,但是其实质的危害却远大于此。受贿的高校领导干部往往通过获得“违法租金”等形式致使不称职的教师或毕业生流入社会,其对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带来极大的威胁。“高校腐败”不仅使教育领域成本于无形中产生了增加,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教育行业资源配置的效率,给高等教育事业带来了广泛的公共信任危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及培养质量,严重阻碍了知识创新与信息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

(三)二者关系阐析

“高校腐败”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政治生态系统中要素的恶性变化,这种变化结果会直接破坏已有的政治生态平衡。政治生态系统再次恢复成一种相对平衡状况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及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协同变换,而再次稳定后的政治生态系统是否为稳定健康状态也存在一定未知性。依据学术界已有的研究,目前“高校腐败”行为对政治生态平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政治制度、生态文化及法律、法规平衡遭受破坏。政治生态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可理解为执政体系的稳定,政治生态稳定主要体现在文化上、制度上和法律法规上的稳定,文化平衡遏制不良之风、制度平衡遏制寻租空间、法律法规平衡遏制腐败,这三个要素的稳定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该体系中不良突变及不良因素被很好的遏制。

二、高校腐败的政治生态诱因分析

(一)权力结构配置失衡

“高校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在根本上讲,实则为权力失范或滥用的汇合体现。权力的失范、失控、滥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得以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结构与权力配置的失衡。权力结构主要包括制约、集权两种基本形态。根据我国宪法有关规定,我国政府内部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该体制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中于单位主要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手中。上面所论述的“一把手”,是指单位或部门的第一责任或负责人。由于个别组织权力结构和权力配置的不合理,使“一把手”权力触及到本单位权力覆盖面的一切角落。在“一把手”权力缺乏监督及权力制衡的状况下,腐败问题的滋生也就是清理之中的事情。

(二)监管法规体系不完善

当前针对我国高校领导干部离职后所从事的社会活动,并未出台正式的监管法规条例,这为领导干部腐败行为消除了心理障碍,也诱使部分干部为获取离休后利益回报而选择在任期内进行腐败行为。监管法规体系不完善致使“高校腐败”滋生有以下2个原因:1.高校干部离退休后,其所从事的社会活动相关监管法规、条例缺失。目前国内仅有《公务员法》个别规定:公务员在离休的3年时间内不能从事和之前工作相关的盈利性工作以及不能去原来工作相关企业中任职。然而对“与先前工作相关”的领域却未进行严格意义上的限定;2.地方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缺失。国家层面的法律是为地方法规制定提供整体思路和方针,一些地方政府没有针对“高校腐败”的界定标准、惩处措施、监管机制制定详细法令法规,致使部分领导干部利用地方政府法律漏洞大行腐败。

(三)法律法规虚置化突出

法律法规虚置化既是政治生态失衡的表现形式,又是多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既涉及主观和客观因素,又涉及历史和现实因素。其造成“高校腐败”滋生主要有以下两点成因:1、“重人治轻法治”历史观念的影响。在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演进中,统治阶级历来崇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观念,在这种观念影响下部分领导干部只是把法律法规作为统治人民的工具,自己却很少遵守法律,行使权力独断专行随心所欲。2、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各监督体系分工不清晰,责任不明确,造成对法律的落实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致使权力成为了腐败的工具。

三、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构建措施与对策

(一)强化权力结构优化与制衡

针对当前我国权力主要集中于“一把手”的现实状况,可从横、纵两方面入手进行分解式阐述:在横向视角,分化同一级别的各项权力,从而推动各权力间形成互相制约、制衡;在纵向视角,合理划分上下级职权,使其既上下通畅又能相互制约:1.制定权责清单明确“一把手”职责权限,改变过去高校党政“一把手”权责界定的粗疏、模糊状况。对权力的行使范围进行清晰划定,既要对权责范围内的“不作为”现象进行责任追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制相关规则,需集体讨论决定的人事升迁、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审批、科研及培训等大额经费申报等事项必须坚持在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民主投票决定。2.加强权力的监督针对当前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一把手”于一身的状况,可增设执行委员会,并结合当前的党委会和纪委会分解一把手的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学校党委会在民主集中制组织形式下负责进行民主决策,从而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学校执委会在首长负责制的组织形式下负责操作、执行,从而提升执行的实效性;这样便能够保证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在权力结构上的平衡,并呈现相互制约之态势。3.规范权力运行程序要保证权力被干部公正、稳定、高效的行使,就需要改变之前“重制度轻程序”的观念,把权力的使用纳入到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上来。牵涉重大问题时,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意见,在充分论证调研后再集体表决决定,以杜绝决策中存在“暗箱操作”问题。权力运行程序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且党程序制定生效后,全校在职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不存在任何法外之人。

(二)完善高等教育监管法规体系

诚如罗素所说“权力的行使依法相对于任意,危害要小得多。”为有效打击“高校腐败”行为,国家应尽早出台相关监管法律体系,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国家监管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条例:1.制定《高校领导干部离、退休监管法》。在《离、退休监管法》中需明确限定高校党政干部离退休后的择业范围,详细规定可进入的行业、限制进入的行业和绝对不能进入的行业,按照离职前领导职位高低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离职缓冲期,以便最大限度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剩余权力进行“冷却降温”;2.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在《高校领导干部离退休监管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务员法》及《行政监察法》相关要求,制定诸如《高校领导干部政务公开法》、《高校领导干部财产收入申报法》、《高校领导干部公民举报检举法》、《高校领导干部待遇法》等配套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完善我国高校反腐败的法例体系;3.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在遵守党中央、教育部法规原则下,依据本地情况制定完善的反“高校腐败”地方规章、条例,对各种形式高校腐败行为要制定明确的定性标准及不同惩处措施。

(三)严格落实高等教育法律法例

1.有序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体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

一方面,维护法律尊严,推动法律法规的严格贯彻实施,需要拥有一支刚正不阿、清正廉明的且能够在必要时以身殉法的执法队伍。为此,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守法意识,进而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严格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另一方面,要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就要在高校中、在社会上形成人人遵法守法社会文化氛围。加强对广大师生及社会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其自发摈斥传统不良文化影响,提升尊法守法意识,有利于在全社会、全体高校中营造促进法律法规落实的法治氛围。

2.建立严格执法责任制

“高校腐败”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要领导干部对其下属的包庇、纵容而逐步引发。因此,各部门、各地区的主要领导干部,应担负起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落实监督责任,并把监督落实情况的好坏纳入其考核、升迁的指标体系之内。对于本部门、本地区一旦发现存有“高校腐败”问题而没能及时处理的,都要以渎职、故纵、枉法论,对主要领导干部不作为进行行政问责。

3.建全法律法例落实及监督机构

秦代通过设置御史大夫来监察各类官吏,我国历朝历代亦有设置其他称呼的监察官,对百官进行有效的督查。孙中山先生对于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非常赞赏,在其“五权宪法”设立独立监察权。通过借鉴我国古代监察机构设立经验,为保证我国高校当下法律法规的严格贯彻落实,应健全高校法律法规落实高校监督机构,通过监督机构的设立并赋予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相对独立的监督监察权,有助于在制度上保障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严格、有效贯彻落实。推动构建优良的政治生态,有效遏制“高校腐败”现象的滋生及蔓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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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越 单位:海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