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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普法教育的地位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而日益提升,而作为普法重要环节的高校在法制教育方面的效果却不尽人意,撇开接受专业化法学教育的法学专业学生,其余部分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用法能力都有待加强。依法治国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职业人的力量来实现,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亦是法治社会构建的重要主体,改进高校现有的法制教育模式刻不容缓。文章结合笔者在教学实践中的一些经验,从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部分问题与原因,并提出构建通泛化的高校法制教育体系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制教育模式;通泛化;实践性
一高校法制教育概述
法制教育正式进入高校课程体系始于1986年,其时原国家教委决定在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中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并在1987年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中强调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性。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主要渠道,高校法制教育的地位一直颇高,而、教育部更是在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列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四门必修课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以法学这一独特的制度作为传授内容,其并不完全等同与思想政治教育,而传授对象的广泛化也使其别于与法学专业教育这一小众化的概念。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把高校法制教育认定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传授、法律意识培养和法制实践尝试的素质化教育过程,与专业化的法学教育相比,其更加注重对大学生整体法治观念的养成,是一种更通泛适用的教育方式,是法制教育从小众化向大众化的转变。但与其最初设定的教育目标相悖,并在现实中高校在法制教育效果不尽人意,很多高校毕业生不仅没有养成法治信仰,连基本的法律意识与用法能力亦极为欠缺,改进高校法制教育模式,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已成为各高校普遍面临的迫切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不妨以我国高校教育的现状来作为分析的切入点。
二现有高校法制教育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现有各高校的法制教育基本上是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作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托,以笔者所在的院校为例,除了该课程外,只有部分专业如国际贸易的学生在大三时有一门法律法规选读,便没有其他常设类的课程,教师零星开设的一些法律类选修课则经常面临选课人数不足而无法开课的困境。而由于笔者从事近7年的基础课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亦颇有感触,因此笔者以这一课程为例,谈谈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一)学生对本课程的兴趣不大,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不高
本课程是针对大一新生开设的一门基础课程,其本意是为大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大学的新环境,安排好自己的大学生活。然而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新生对本门课程缺乏热情,感到上课所讲的理论枯燥、空泛,对于课堂讨论与提问也无心参与,课前预习与课后复习更是缺乏,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1.课程本身所固有的特点。首先就课程设置来看,本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的基础课程之一,因此具有政治理论课的固有特点,思想性、政治性、理论性浓厚,重视对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及党中央相关政策精神的宣扬,思想理论相对宽广与深入,抽象的基本原则、原理阐述较多,不易理解,从而可能让学生产生空泛枯燥的感觉。其次,就具体的授课内容来看,由于篇幅受限,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限于基本的法律概念与少数的具体条款,而且往往还与道德相连。根据康德的观点,道德和法律是“人为自己”所立的“法”。[1]法所具有的特点就是普遍、固定、简概。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对一个内容的反复阐述与强调,从而也使得学生容易产生厌烦心理。同时,我们在课程上更多讲述的都是法律的“应然”状态,即法律创设者所希望达到的最完美状态,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实际情况的限制,学生们接触到的却更多的是法律的“实然”。这两种状态的现实差距就会使学生产生迷茫,甚至对课程内容产生距离感与排斥感,极为不利于其法治信仰的养成。2.大学生自身的心理特点。当下大学生主要是“90后”,甚至是“00”后。就其社会环境来看,这一代大学生出生在改革开发的深化时期,面对大量的社会新鲜事物,也接受了各种文化资讯与思想意识的影响,在对新事物充满好奇,接受性强。同时,对于现有制度、权威思想亦更容易产生质疑。而就其年龄所处的生理特征来看,处于生理相对成熟而心理发育未健全的第二次发育期间,心理上具有不稳定、易受影响、缺乏耐心、具有叛逆性、自我控制力不强等特点,在喜欢尝试的同时也容易失去热情,导致对理论学习往往缺乏兴趣。此外,这些学生往往是独生子女,在家中较受宠爱,而在大学又没有了父母的管制,独立意识逐渐形成的同时,对带有说教色彩的基础课往往就会产生厌烦。
(二)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与运用能力较差
就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所做的课堂调查来看,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普遍掌握不多,而法律意识与运用能力就更加谈不上了,比如在谈及对被他人打伤该怎么办时,有相当一部分学生采取了打回去或自认倒霉的应对办法。而对那些回答应该告他的学生询问具体做法时,他们就显得不知所措了。导致这一情况出现主要原因是:1.大学前教育阶段对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课程缺失。从幼儿园到高中,我们的学校教育并没有设置一门专门的课程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学生所获取的法律知识主要来自家庭教育与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从而导致其了解的法律知识往往模糊、零散。就家庭教育来说,我国传统的厌诉心理仍然有一定影响,家长进行的往往是违法教育,如做什么是不合法的,而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却没有提及。而电视、网络等媒体上的评论则往往带有夸大与主观的色彩,有时甚至可能导致大学生在是非观念上产生误差。同时,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普法方式使学生不可避免地陷入,即使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也无法转换为实际操作的怪圈。2.基础课程设置及内容安排上存在的问题。2006年,教育部课程新方案正式实施,将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合并有其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合并而来的就是课时与内容的大量缩减,特别是在法律基础这一部分上,在绪论加正文的九大章节中,它一共只占了两章多的内容。尽管其后的教材修订将法律相关的内容扩为三章,但其在这一课程中所占的课时比重却仍是大为不足。众所周知,法律是以内容庞杂为突出特点,将大量的内容浓缩在两、三章节之内,十多课时之中就导致教师在授课时往往只能为赶进度而匆匆掠过,法律知识介绍的时间尚且不足,就更不用说如何去深挖法律精神与运用技巧了。笔者在授课之初就遇到过这样的尴尬,两节课的时间,由于讲解了一个案例,进行了一些讨论,结果就只讲了一个大点,这就导致了下节课的课时紧张。
(三)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较少,课程教学实际效果不理想
实践是践验理论正确与否的唯一途径,而作为以法律为内容的课程,其必然要求更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因为法之本质,即是满足社会生活之需要。然而在现实中,法律实践教学却存在种种问题,从而导致了在教学过程中对实践教学环节的缩减,甚至忽略,也就直接影响了这门课程的教学实效。这些问题主要有:1.教师教学观念与个人能力的影响。从小学到大学的应试教育模式,既培养了一些“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大学生,也导致了部分大学教师对于实践环节的忽略,认为在教学上只要教好课本内容就可以了,至于实践,那是学生课后自己的事情。同时由于本课程的授课教师并非全部具有法学专业背景,以笔者所处的教研室为例,法学专业毕业的教师只占到一半,这就使得这些教师在涉及到较深的法律专业问题时难以解读,自尚不明,何以授人?而即使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由于长期困于高校,没有进行现实的法律实践,也可能闹出理论与现实脱节的笑话。2.实践管理现实面临的困难。首先,对于教学实践环节并没有统一的大纲或内容标准,这就非常强调任课教师的个人理解能力与组织能力,而课程内容又多样,教师无法面面俱到,样样擅长。其次,实践教学往往是以一个教学班整体行动的形式进行的,这就往往无法兼顾众多学生的具体兴趣与要求,那些不感兴趣的学生就会缺乏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体教学效果。最后,实践教学缺乏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既找不到实践的对象单位,又没有相应的经费支持,同时任课教师往往还要承担意外安全责任,这就使得教师缺乏热情。
三对构建通泛化的高校法制教育体系的几点建议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法律与宗教》中有这么一句经典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2]我们进行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亦在于此,即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使其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对现有的法制教育模式进行改进,构建一个能够更加通泛性适用的教育体系,对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课程设置
针对当前各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律类课程设置单薄的现实,即往往只在大一有不足半学期的课时,笔者认为适当增加法制教育课的具体课时数,并将其分布到大一至大四的各个阶段,进行针对性的递进设置。具体而言,可以在大一阶段进行法律概念、宪法原则与各部门法划分的初步讲解,基本仍依托于原有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大二阶段结合现实热点案例进行具体的个案讨论,开设专门的案例课;大三阶段给予学生一定的自由时间与较大的行动自主性,既以团体也以个人模式进行各种法律实践;大四阶段则根据各专业的具体特点及毕业需求深入学习专门法条,如《劳动合同法》。除大一课程的课时相对固定,其它三个阶段设置4-10课时皆可,重点在于要让学生一直处于法制教育的氛围之中,促使其渐渐形成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3]从而最终实现培养其法律素质与法治观念的目标。
(二)教材案例
一方面,现有课程教材暂时无法变更,因此认为教师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以已有教材为基础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精简与整合。以基础课为例,其在课本上所罗列的法律内容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体系庞大,内容繁杂。而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并非是全部。因此认为以基本的权利义务观念为主线,对法律知识进行整合,着重讲解那些与大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对其它内容则粗略介绍,留给学生根据兴趣进行自学的空间。另一方面,教材编纂者亦确有改进教材之必要,特别是在除基础教材之外的其它教师参考用书上大有所为。由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特殊性,其教学中需要大量的案例资料,而教师则往往受限于个人眼界或渠道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案例,或即使找到案例亦存在不系统、不具体、不全面等现象,因此教育部可以每年出一份法制教育参考教学案例,如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为具体教学提供更好的指导。
(三)师资力量
对承担具体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学教育培训,特别是对没有法学教育背景部分教师,除了通过专门化的定期培训外,也可以一一结对互带的方式,特别是有设置法学院系的高校,应当充分利用本校资源。而在掌握了相关法学理论知识之后,还要鼓励各教师去进行法律实践,学校给予其一定的资源支持,培养双师双能型教师,从而使其能更好的指导学生解决其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在教师结构上,除常任教师外,还要适当发展非常任型的教师,既可以邀请在职的法官、律师、法律顾问来校授课或做讲座,也可以定期聘请退休的相关法律工作者作为特聘指导教师,还可以和兄弟、姐妹等合作院校进行教师短期互换教学,更新学校的学术血液。
(四)实践基地
要充分重视法制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构建规模化的法制教育实践基地。这一基地并不限于规定的地点或人员,而是要以各高校的思政教研室牵头,并发挥校党委、团委、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及思政教师和辅导员等的作用,在充分整合利用本校院系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与当地的一些相关单位的共建合作,建立内外呼应的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同时亦可以寻求当地政府教育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让学生能够亲身进行法律实践。而实践基地内部应构建统一性的工作体系,设置专门的负责人与联络人,充分利用学生专项实践经费,做到专项审批,责任明确。在具体实践方式上,既要多样化又要有针对性,针对不同院校实际、不同课程内容、不同专业特点,设定不同的实践方式。如有法学院系的可以组织其他专业的学生去体验其虚拟法庭、法律诊所;没有法学院系的院校则可以组织去法院进行旁听。涉及宪法部分教学时组织学生关心两会、进行虚拟立法讨论;艺术专业的学生可以组织其排练微型法律音乐剧、拍摄法律小短片;文秘专业的则可以组织法律文书写作比赛、辩论赛等。为了避免重复并减轻教师的负担,在具体实施上可以采用实践项目专题化的方式。即由一到两个教师根据自己的专长,组成项目专题,针对某个课程内容设计、组织相关活动。对学生而言,则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各个教师所主持的不同项目专题主动参与,从而实现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此外,在实践部分课程的考核上,由于其往往没有标准答案,因此应当更灵活自由,更多的强调教师的自由裁量权。总之,要构建一个完整的通泛化高校法制教育体系绝非一日之功,其需要学校、社会、政府各方面的支持,更离不开最直接与其相关大学生的努力。而这一系统又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对广大非法学类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迫切需要。因此作为教师的我们更应该充分调动自己的能动性,根据各专业大学生的具体情况,对课程教学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进,从而真正发挥其法律素质培养与意识养成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雅难.人本主义教育理念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借鉴意义——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例[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8(5).
[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28.
[3]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作者:周虹 单位:莆田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