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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地方院校法律硕士点的日益增多,作为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硕士将日益增多。对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单位而言,如何改革传统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成了法律硕士培养之重点。而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需要构建包括实践教学课程(环节)、实践教学师资、实践教学平台、实践教学考评机制等类型化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如此方能培养出法律知识系统、实践能力出色、适合地方社会经济需求的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
当前众多地方院校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应用能力不足现象普遍存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应用性目标大打折扣,社会对法律硕士人才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的需求与目前法律硕士实践应用能力普遍不足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在笔者看来,导致这一矛盾的关键原因在于,地方院校在培养法律硕士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严重不足。本文拟针对这一问题,以创新完善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为目标展开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不足的问题。
1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全国上下对法治人才尤其是应用型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加大。基于此,我国加大了以培养应用能力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人才的培养。截至2016年底,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共批准了199家单位培养法律硕士人才,这也成为我国地方院校培养高端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当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普遍定位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基于这种目标定位,要求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计划中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将实务技能的培养贯穿整个培养过程的始终。2017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法学专业教师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要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作为我国高端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重要途径的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培育,加强实践教学尤其重要。唯有如此,通过加强法律实践教学,方可让学生的推理能力和运用法律技巧的能力得到锻炼,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最终成长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2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对高端法律人才复合型、应用型的素质要求正在考验着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质量。然而,地方院校培养法律硕士人才尚未突破传统的模式,当前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仍然存在严重不足。
2.1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投入不够
针对社会对法律硕士人才高级应用型能力要求,目前地方院校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的投入根本无法满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单位,没有对实践教学形成高度的重视,造成了培养法律硕士应用能力的实践教学理念、实践教学环节(模块)、实践教学师资、培养经费等都严重不足。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处于一种只要有设置就行的次要地位。(2)当前地方院校开展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困难重重。一是实践教学师资不足。当今众多地方院校培养法律硕士的师资基本不是来自社会实务第一线,少有学校愿意花重金聘请法律实务领域的专家担任法律硕士师资。由于师资缺乏实践,导致学生没有真正的实务锻炼机会。二是实践教学的平台缺乏。法律硕士高级应用能力的培养,需要真正意义上的学生全方位实践锻炼的实务平台和配套机制。当前众多地方院校的实践教学平台大多流于形式,如此导致地方院校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仍然是我行我素,一般是通过固定的实习环节,或者让学生自己找单位实习,或者由教师带队前往实践单位集中实习,最后由实践单位盖章证明和上交实习周记等即为完成任务。
2.2法律硕士教学体系模块(环节)僵化
当前,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模块千篇一律。一般是在二年级下学期或三年级安排专门的实践环节,主要内容有文书写作、模拟法庭实训、专业实习等,与本科生实践教学并无根本区别。笔者认为,作为高级应用型的法律硕士人才,对法律应用能力和实践教学的要求当然高于本科生,理当更能满足社会实际之需要,甚至法律硕士一毕业就能担当专业的实务工作。然而,目前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模块(环节)的设置,几乎无视不同地区需求差异、不同法律行业职业差异,法律本科生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阶段差异。这直接导致社会对法律硕士应用能力需求的差异性完全被忽视,众多地方院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不能满足现代法治社会需求。
2.3法律硕士实践教学考核形式单一
地方院校法律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所培养的法律硕士人才既要具备不同于法律本科生的法律知识与素养,更要具备高于本科生以及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实务应用能力。这也是法律硕士学位点存在的独特意义与价值所在。因此,实践教学是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一环。当前,众多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考核大多陷于形式主义,对实践教学更无法形成促进作用。目前,大多数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考核,主要通过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毕业实习以及模拟法庭演练等形式完成,且前两者一般是采用学生个人自觉完成的松散型模式,而后者则是通过课程学分的形式完成,基本上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考核。这种完全陷于形式主义的实践教学考核不仅效果不佳,而且客观上还弱化了实践教学本身,最终使得培养出来的法律硕士不伦不类。
3美国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经验借鉴
3.1构建了丰富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美国的J.D.与我国的法律硕士类似,在人才培养路径上,美国非常注重法律硕士人才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其实践教学的课程比例非常高。以密歇根州立大学为例,其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咨询、面试、谈判、事实调查、解决问题、审判、上诉辩论、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律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起草工作等技能课程以及模拟法庭审判、模拟辩护、法律诊所等实训课程[1]。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担保、银行、金融、环保、法律推理、争辩、证据处理等上百种实用性课程。通过这些课程,以培养学生分析和撰写深层次法律问题的职业能力。除了校内实践教学课程之外,美国法律硕士教育还有非常丰富的校外实践教学课程。如带领学生亲历各类诉讼程序,安排学生到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实践,以及到其他法律行业领域从事专门的实践锻炼等。
3.2开辟了区分行业职业领域的实践教学模式
美国的J.D.培养由于比较成熟,且其国内市场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比较专业和高端,所以美国一些法学院在培养J.D.时,除了十分重视实践应用能力,还考虑按照法律服务行业领域或者职业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性的实践教学。比如知识产权法律硕士、金融法律硕士等。这些J.D.的专业性更强,其培养单位往往会在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一系列的本专业领域或者某一类职业领域的专业实践教学课程、实践环节和实践平台。
3.3注重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美国J.D.的培养,具有大批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师资。像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院的J.D.师资基本上都是来自各领域非常成功的资深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政府官员等。学生可以非常方便地跟随执业法官学习相关理论课程和诉讼法课程,跟随企业法律顾问提升自己企业法律服务能力,跟随跨国企业法律顾问学习国际民事诉讼,跟随腐败行为治理法律专家学习反腐败法,等等。这样的师资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体,能巧妙地把书本知识转变成法律硕士人才所需的工作工具,使学生在将来要从事的法律领域能成为称职从业者[2]。
4地方院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完善
4.1分类构建实践教学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依法治国不断推进,法律服务行业及法律服务市场呈现出日益专业、细分的趋势。这对于法律行业从业者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精通全部领域法律知识,应对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全科医生”式法律职业者已几乎不再可能。在此前提下,作为地方院校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单位,一方面当然要加强实践教学,同时,更应该针对不同地区、行业、专业对法律硕士应用能力需求的差异性来构建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体系,开展实践教学。一是要结合地方社会经济法治需求构建科学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地方院校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要为地方经济社会法治需求培养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不同地区社会经济法治存在不同的阶段、特点和需求,如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中心城市与边远城市,他们对法律硕士的需求自然有明显的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院校必须结合地区特点,凝练自身特色,构建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如沿海地区对民营企业法务、涉外法务的应用能力要求比较高,而中西部地区对环境资源保护、旅游资源开发、依法行政、民族法治等方面的法律应用能力要求较高,所以相应地,相关地方院校在构建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时必须牢牢把握这一点[3]。二是要结合法律职业行业的不同构建不同类型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我国目前在传统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门类基础上,已形成立法、法制、警察、检察、法院、狱政、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民调解、行政执法等众多法律职业门类。而且,在同一法律职业当中,又进一步分化出不同类型的专业领域人才,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专门从事劳动纠纷、医事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公司并购等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便是一个例证[3]。因此,大而全的应用型法律硕士培养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各地方院校应立足自身优势,构建更加细化、专业化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
4.2强化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环节
目前,绝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环节主要集中于学制中一定时间集中实习的模式,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或学校统一安排。应该说,这一传统实践模式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至少应该包含这么几个实践环节:法律实践方法指导、社会调查的开展、模拟实验、职业仿真实习等,而且必须将社会实践贯穿于学制始终。地方院校在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设置方面,除了应该充分考虑法律行业职业分类实践教学体系模式,同时还需围绕上述实践教学环节不断优化,围绕学生法律知识与理论学习的阶段和实际情况科学设计实践教学体系。一是要改变传统的实习模式,开设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项目与课程,以增强学生社会实践的方式方法,增强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升法律硕士的针对性和应用性[4]。二是要制定程式化的实践教学方案,供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遵循。三是需要数量充分、职业行业分布合理的实践教学平台供学生社会实践与培训。四是需要构建法律硕士实践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对实践教学过程及效果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4.3优化法律硕士指导老师队伍
法律硕士研究生一般通过3年左右系统的法科训练,在导师们的悉心指导下,逐步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提升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选择自己的研究专攻方向,获取基本的法律实务能力。从这一目标来看,除了学生自我努力外,指导老师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全面提升法律硕士导师队伍的法律实践能力。各校应该通过导师遴选、考核等制度,选择具有法律实务背景和较好实践能力的优秀老师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同时,要将法律硕士导师的实务培训纳入制度化,包括法律职业资格的考取、法律实务部门交流、挂职锻炼等,以提升法律硕士导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二是着力打造“双师型”法律硕士导师队伍。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措施,一方面培养或引进更多具有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仲裁员等执业资格的导师;另一方面委派导师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担任实务部门职务,具体参与司法实践工作,为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奠定基础[5]。三是确立理论导师+实践导师的“双导师联合培养”制度。校内理论导师主要负责指导学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和进行基本的实践教学指导,校外实践导师主要负责学生系统的实习实践和专业化的实务锻炼。
4.4健全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平台
要培养卓越法律硕士人才,须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因此,必须有培养实践应用能力的丰富平台作保障[6]。一是地方院校应该结合培养方案上的课程,建立若干法务模拟实验室供学生进行法务模拟实验,让学生亲身体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过程等。二是校企合作,打造一批优秀的教学实习基地。地方院校应该结合自己学位点的特色与优势,结合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职业行业类型,同时也考虑校外实践导师资源,有针对性地精心选择一批优秀实习单位进行双方共建,作为本校法律硕士生的集中实习平台。三是充分利用高校法律援助站、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等平台,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四是建立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研讨教室。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导师法律实务中的案例,利用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研讨教室不定期开展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研讨活动,提升法律硕士研究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7]。
4.5改革法律硕士实践教学考评机制
长期以来,法学硕士研究生通过学科理论知识考试、学术、学位论文答辩等进行考核评价,以实现提升学生文本研究、理论研究的学术能力。很明显,这种考核评价体制不适合以高端应用能力为培养目标的法律硕士。因此,地方院校应该改革传统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适合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的考核评价制度。简言之,地方院校应当将法律硕士考核评价机制的重心转移到法律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的综合考察上,以此作为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如此一来,将法律硕士的考核制度与应用型人才目标对接,在考核制度中结合各种法律职业行业所应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注重对法律应用和实践的考核,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理论知识的考核和写一篇合格的学术型论文上[8]。
参考文献:
[1]袁翔珠.论美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大学(研究版),2015(9):66-77.
[2]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院网站.LL.M.&M.J.Programs[EB/OL].(2016-09-02)[2017-03-24].
[3]龚志军,谭和平.地方高校卓越法律硕士培养创新研究[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7(3):154-157.
[4]董丽敏.中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对我国的启示[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13.
[5]李麒,王继军.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育[J].中国高等教育,2012(24):43-45.
[6]龚志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五维一体”“法商结合”模式研究[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3(2):124-128.
[7]江保国.我国诊所法律教学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培育[J].中国大学教学,2013(5):75-77.
[8]袁碧华.法律硕士考核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高教探索,2013(5):118-122.
作者:龚志军 单位:湖南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