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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青少年法律教育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青少年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及针对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教育不足,都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很大影响。本文从青少年法律教育不足之处入手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以增加我国未成年人在法律教育上的经验。
关键词:青少年责任年龄;法律教育;对策建议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它的主要标志就是刑事犯罪人员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人是一个有着自己独立意识的主体,同时随着年龄增加不断成熟与进步。对于刚刚出生的婴幼儿来说,他们的意识主体是十分低下的。当他们慢慢长大、成长为青少年,他们还是不是很成熟。因此,当他们犯罪时,是可以理解以及原谅的。当他们长大成年后,方能具备成熟的判断力和强烈的主体意识。他们才有了自己的判断以及辨别能力。所以,对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我们可以相应的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但是不应该与成人的量刑标准相同,同时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对于认知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差的青少年来说,他们的刑事犯罪是可以原谅、可以改正的,应尽量宽容处理。因此,根据青少年行为处事方式来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这样可以很好的达到教化青少年的目的。
1我国青少年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人的认知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同时人对自身的控制能力、受教育程度也在随之提升。我们不可能要求刚刚出生的孩子具有成人的是非观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只有在他们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是对于天生丧失一些生理机能的人群来说,这就要特殊考虑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精神以及物质的极大提高,青少年的犯罪率也有所上升。仅以北京市为例,青少年的犯罪形势是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也给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对市区警力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其中孤儿以及单亲家庭的儿童占大多数。这种现象的存在是法律教育的不足造成的。一个人的控制能力和行事的方式屈居于此人的智力以及行为规范之下。在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学校、家庭、社会对青少年的成长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成长在健康环境下的青少年发生违法犯罪的概率要远远低于成长在恶劣环境下的青少年。作为青少年最直接的监护人——父母来说,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是刻不容缓的,需要在青少年拥有认知能力之时就教育其遵守法律,同时也要让青少年知道我国法律对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界定,并不是大家普遍认为的年满18周岁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根据国家立法的原则,我们不能容忍对被害人造成痛苦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的人逍遥法外,我们也不能给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但法律又未列出罪名的未成年人定罪处罚,我们是要考虑到一个人是不是真正的具有了对刑事案件负责的责任能力。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我们要让其知道青少年也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就像是美国的法典,6-7岁的青少年是不是构成犯罪,是要看他是不是真正的对于一个事物的好坏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所以,是不是有责任要看法官对整个事件的看法以及判断。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美国司法机构对于法官的要求非常严格,这就更加要求司法官员认真、公正的执法,而不是徇私舞弊。但是缺点就是对于司法人员没有真正约束的法律,往往造成他们和案件家属一同走法律的缺口,造成案件的不公平。作为青少年的监护人,对青少年犯罪法律的教育和普及至关重要,要阻止认知能力不足的青少年一时冲动犯罪。因此对青少年普及犯罪年龄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2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的界定
各个国家关于青少年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年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一致的,都是以14岁的年龄立法。其实联合国的相关文件中已经说明,不能让刑事犯罪的年龄起点过低,我国的规定是14周岁。从刑法的理论上来说,不能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要求责任人没有真正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在青少年犯罪时,青少年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旧的刑法相比,新实行的刑法就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于过失伤人而致死的定罪方案明确的规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杀人,避免让因过失杀人的人错过改正自身的机会。(2)把旧的刑法中的年龄确定问题加以确认,比如说确定年龄是岁还是周岁在新的刑法之中有明确的规定。(3)明确的删除了16种死罪,还有其他如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罪责,因为有些罪责区分界线不清晰,容易给他人造成一定的人身精神危害,还有可能是一生的屈辱。我国立法的人性化、规范化有效地阻止了过当防卫,这是中国法律的进步,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3我国青少年法律教育、建设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上不仅仅是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个体的责任,同时要求学校、社会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犯罪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预防青少年冲动性犯罪。
3.1加强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普及
在笔者调查中发现,有的青少年甚至以自身不足16周岁而探讨着杀人计划,他们认为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最多是关几年劳教所。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虽然大部分青少年仅仅是为发泄心中不满说说而已,但是一旦变成现实行动就是家庭及社会的悲剧。因此作为青少年的监护人父母来说,如何对自己孩子普及青少年法律教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承担青少年健康成长主要教育责任的学校来说,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现实中很少有学校开设专门课程教育学生法律知识。因此从家庭、学校两方面加强青少年法律教育是不可或缺的。
3.2法律要有具体针对性
我国法律中的刑法作为一个总的纲领,对于其下的所有条令有着监督规范的作用,但在现实中有一些条令是和总纲相联合使用的,这就造成条令不清晰等问题。如驾车伤害故意逃逸案是从原来的伤害罪中因其对象不同而单列出来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而分则在修改的过程之中没有对这项法规起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在其中只列伤害罪却未将性质更为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列入其中。这种现象的存在就要求青少年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要有更强的针对性。
3.3立法更加人性化
对待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是要与青少年犯罪人的年龄、智商、智力等所有因素考虑在内而判断其相应罪责的刑事案件责任,青少年在犯罪过程中往往是一时冲动,这样从各方面考虑犯罪行为才能更好地确定其犯罪行为。更加人性化的法律要求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让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抑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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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鑫 李新权 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