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律教育困境及突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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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律教育困境及突破策略

1.高职院校在针对法律价值目标上的教育模式

1.1.高职院校在针对法律教育的目的

高职院校在进行学生的法律教育中,主要是为了应对在这一教育中,能够培养出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系学生,在顺应时代潮流的法律事务工作中能够体现其具备的自我价值。我们可以通过以往的毕业数据中反映出,在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在应对相应的法律问题上,所展现的能力,并不具备独立的解决司法能力。而这一点,也正是体现其在进行相应的工作中,能力不足的主要体现。而现在很多的高职院校也采取了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模式,从而在应对这一问题的过程中,能够取得一定的效应。而以培养合适的司法人才为根本目的的高职院校,在进行这一理念的过程中,所做的就应该以训练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学生汁液道德和促进社会公平为主要的教育目标。

1.2.在进行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中,诊所式法律的运用

在为了实现响应的现实目标的过程中,因为要涉及到各种社会问题,所以在针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中,就需要有针对性的练习,从而促进其在进行教育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完成相应的学业任务。第一,校内的自我事务所,可以通过学校内部的一些机构,进行一些学生自我组织的法律事务所,进行社会的公益结构服务,从而在解决社会上的一些民事纠纷过程中,也能够锻炼学生的自我法律规范意识。且可以增加对现实法律的应用,同时为社会做出一定的公益事业。这一方式也能够较好的模拟日后的生活,在援助他人的前提下,完成相应的任务工作。而这样的形式较之援助性的实践活动,更能够体会其真实直观的社会本质,从而促进学生的自我能力培养。第二,校外事务所这是一种新型的模式,是一种利用了校外司法机关,进行的政府部门以及非营利性法人的一种教学场所法律诊所。能够通过学校或者学生自身的导向选择,完成社会上的一些法律援助,从而在实现传统的课堂教学同时,能够更为精确的教导学生认识现实中所存在的一些人情世故,从而更能够完成相应的法律职业任务问题。因在校内,学生往往不能够接触到更为直观性的问题,所以这两类模式,就开始代替原始的教育系统,进行更为全面的学生深化教育。

2.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困境

在进行各种教育的模式选取中,因为多少都会影响学生的一些发展,所以,在相应的知识学习实践中,就会产生想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困惑着学生,也同时困惑着教职人员。首先从我国本身的司法市场上看,我国并没有教育形式的事务所形式。这就为我们的社会教育带来一定的困境。而我们在进行这一模拟的过程中,通常都是照搬国外的形式进行相应的运行。但是美国的毕竟是美国的,不能够适应中国的国土人情,在很多时候,都不能够较好的表现出我国的一些基本特征。甚至在针对一些案例分析上,只能够仓促进行相应的论证,从而失去了对课题的怀疑性思维,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的衍生。而在这一问题上,针对我国的这些问题我们分析出其主要的困境因素如下:

2.1国内的法律界对于司法教育的诊所式教育并没有确切定位。

2.2习惯了灌输式的教育模式以后,我们对于新兴的教育形式,并不能够做到真正的接受。

2.3国内案例有限,不能够满足相应的课堂需求。

2.4司法结构投入偏高,不能够进行全面的有效建设。

2.5大多数的国内诊所,更重视技能的学习,并不重视学生的自我能力提升。

2.6国内高职教师知识储备不足以应对这些问题。

2.7部分法院在阵地这一部分的教育中,所重视的不够充足,这也导致了相应的课程不能够达到保障。

3.在应对这些任务中的自我突破策略

我们在针对这些困境,可以采用下面的的一些措施进行微观调整。

3.1应对个体的非普遍以及非典型问题。

我国法律行业的主要困境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体的一些根本困扰,这些问题往往围绕着人情世故表现出一些基本的结构问题。在我国一些比较有名的学校,也提出了一些比较好的建设建议,在针对个体的问题上,也能够有一些较好的表现。

3.2模式形成中的因素提炼。

我们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相应的干扰,然后针对相应院系进行相应的表现,这样也能够较好的完成法律系的教育任务。在进行相应的解析过程中,也应该能够完成简单结构优化。

3.3诊所教育过程中,针对范围的心田缺陷进行外表的特征。

当时间的维度进入到了人的思维生存模式过程中之后,就需要完成相应的自我结构认识。换句话说,我们也能够应用法律的核心进行相应的缺陷分析,从而完成相应的结构筹建任务。

4.总结

在进行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过程中,因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所以我们在进行删选的过程中,也应该针对相应的基本问题,进行更多的自我学习,从而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在进行这一教育的过程中,也应该认识到自我的特色标准,从而能够顺应当下的生存目的。

作者:郑国玺 单位: 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