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地方法律教育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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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地方法律教育及其影响

一、近代天津开展法律教育的学校

1.北洋大学

近代天津最早开设法律教育的学校是1895年成立的天津中西学堂,即后来的北洋大学。1892年,盛宣怀任津海关道时就与当时在天津自办中西书院的美国教育家丁家立研讨办学之事,并着手筹办一所新式学堂。1895年,盛宣怀响应光绪帝“自强”、“求治”之诏,将《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于9月19日上报直隶总督北洋大臣王文韶。王文韶于1895年9月30日将《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择要改拟为《津海关道盛宣怀创办西学学堂禀明立案由》奏请光绪皇帝。1895年10月2日,光绪皇帝御批照准,天津中西学堂正式成立。盛宣怀担任校长,丁家立担任学堂总教习。天津中西学堂分设头等、二等学堂各一所,其中头等学堂分设专门学五门,即工程学、电学、矿物学、机器学和律例学。创建之初,律例学门在课程设置上突破了“万国公法”的范围,仿照西方大学进行课程设置,将科目扩大到大清律例、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法、英国犯罪律、商务律例等,这是中国开设最早的法学高等教育课程。

1903年天津中西学堂改名为北洋大学堂。更名后的北洋大学改制为法科正科四年,预备班三年。根据1907年北洋大学堂教科表,法律科设置的课程主要有:大清律例要义、宪法史、刑法、交涉法、罗马法、商法、宪法、法律总义、法律原理学、罗马法律史、合同律例、损害赔偿法、田产法、船法、诉讼法则等几十科目[1]397。1913年,依据《大学规程》,学校对各学门的课程进行了调整、充实,课程设置逐步完善。法律学门不仅设有必修课程,而且还有选修课程。北洋大学法科自设置起至此已经基本具有现代大学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1917年,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建议调整北大与北洋两校的科系:北京大学逐渐取消工科,以后主要办文、理、法三科;北洋大学停办法科,毕业的法科预科生可升入北京大学法科本科继续学习。于是,1918年北洋大学法律科停办。自此以后,北洋大学未再设办法律学科。

2.北洋巡警学堂

警察教育是近代天津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建立警察部军的需要,袁世凯于1902年5月在保定创办了警务局和警务学堂。同年年底堂又在天津开办警务学堂。1903年保定警务学堂并入天津警务学堂,改名为“北洋巡警学堂”。北洋巡警学堂由日本警官三浦喜传任总教习,并聘请日本、英国、德国警官担任教习。北洋巡警学堂设立的必修科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裁判所构成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警察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外交史、条约和操法[1]145-146。北洋巡警学堂的警察教育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一是借鉴外国的经验,把警察工作当作一门专门学问,建立警察教育,以提高警察的工作效率;二是吸收外国教育理论,聘请外国警务教员,以提高中国警员的素质;三是通过分班培训,系统地对全体警员进行警务知识的灌输,使每个警员都能够达到岗位的工作要求。北洋巡警学堂对清末警察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1908年,清朝民政部在《奏拟各省巡警学堂章程折》中肯定了天津巡警教育在全国的首设地位,对各省的警察教育影响深远。

3.北洋法政学堂

随着清末变法修律工程的进行,学部大臣孙家鼐向朝廷提出建立专门的法律学堂的建议,以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经过筹备后,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成立。之后各地纷纷效仿,在全国掀起了学习法律的高潮。各地先后举办了大批的法政学堂,法学教育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天津的北洋法政学堂创建于1906年,是直隶总督袁世凯在任内兴办的最后一所学校。学堂分本科和简易两科,其中本科分预科和正科,正科又分政治和法律两个学门。政治科自第二学年开始,再分为政治和经济两个专业;法律科自第三学年开始,略分国际法与本国法两个专业。预科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升入本科146-147。北洋法政学堂是我国创办最早的法政专门学校,以培养完全政法通才为宗旨,在当时被指定为全国各省同类学校的表率和样板。

清政府为了推广北洋法政学堂的办学经验,于1906年7月颁布由学部奏定的《北洋法政学堂章程》,通令各省照办。北洋法政学堂在民国初年依然沿用老校名,后来保定法政专门学校、高等商业专门学校并入北洋法政学堂,学校才更名为“直隶法政专门学校”。1928年直隶省改为河北省,直隶法政专门学校进行改组,改组后的校名为“河北省立法政专门学校”。1929年,国民政府试行大学区制,学校改隶北平大学区,3月,学校改称“河北省立法商学院”。后学校升为大学,北洋法政学堂完成了由学堂到大学的转变。1937年2月,河北省立法商学院被强行武装解散,直到抗战结束后才得以复校。1949年,学院被撤销,法学系并入北京政法学院,也就是今天的中国政法大学。

二、近代天津法律教育的特点

1.天津法律教育具有浓厚的模仿色彩

近代天津的法律教育大多聘用外籍教师,在教材的选用上也多以外国的教材为主。然而,国外的法学著作是以本国的法律和社会现实为研究对象的,自然和中国的现实情况不完全相符。近代天津的法律教育不以中国的法律和社会为研究对象,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浓厚的模仿色彩,法学教育质量不高。以北洋大学法科为例,其办学模式大多仿照美国著名的大学。学校在学科设置、办学方向、学制、教学计划、功课安排、授课进度、讲授内容与方法、教科书、教员配备等方面,皆以美国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为蓝本。在教师的任用上以外国人为尊,历任法科教员共16名,其中7名为美国人,1名为奥地利人。美国化的教学模式对学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美国教员在课堂上讲授的都是美国的案例,他们的讲课内容和中国的司法实践不相符,造成了教学与实践的脱节,对学生的教育质量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2.天津法律教育的办学形式基本上是官办

近代中国法律教育是伴随着西方强烈的冲击而展开的。在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过程中,传统的法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吸收和融合西方法律教育文化的某些因素,使近代中国的法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走上了艰难的转型之路。近代法律教育的办学形式主要有官办、私立、教会学校三种。近代以行政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官办法律教育的地位,并在学校和学生数量上有了突破性的增长,官办法律教育的成长直接为近代的法制变革储备了人才。近代天津法律教育办学形式基本上没能脱离官办范围,三所法律院校北洋大学、北洋巡警学堂和北洋法政学堂都是如此。但是,其它一些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除了官办学校之外,私立法律教育也逐渐兴起,并形成一定的办学规模,在当时比较著名的有苏州的东吴大学和北京的朝阳大学。但天津私立法律教育一直没能像其他省份一样兴办起来。南开大学曾经在20世纪20年代在政治学专业中开设了国际公法和法理学两门法学课程,后来也曾有一些著名的法律专家如徐漠、肖公权等来校任教,并承担了法律课程的教学,但是当时南开大学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学专业。

3.天津法律教育具有强烈的功利性

法律教育的目标有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育新人,另一个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由于国情的不同,西方国家法律教育的目标亦有所差别。比如,英美法系的国家便偏重前者,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则偏重后者。但就清末民初天津的法律教育而言,其教育的目标却游离于两者之外,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从中央到地方,无不如此。中央筹办法政学堂单纯为政治目的,地方督抚大力支持法政学堂也多为政绩所需,正是因为不纯真的办学目的而导致了所培养的学生的动机不纯。正如时人所评,“法政学校是官僚养成所,法政学生是未来的臭官僚、臭政客”。以北洋法政学堂为例,袁世凯为了储备法律人才而创办了法政学堂。学堂创办伊始设有简易科,分绅班、职班两科,招收的学员大多是一些在职人员和地方士绅,以满足当时政法人才的需要。

4.天津法律教育模式经历了由英美法向大陆法的转变。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近代化,中国法律也经历了重大的变革,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制度是仿照西方的教育模式建立起来的。北洋大学法科在开办之初就以英美法为教学基础,学校在学科设置、学制、教学计划、功课安排、授课进度、讲授内容与方法、教科书等等,皆以美国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为蓝本。聘请美国人丁家立为总教习,教师中美籍人士也占绝大多数,授课过程基本上采用外语教学。在美国化的教学模式下,采用外语教学使学生的外语水平普遍较高。另外,有很多优秀的毕业生由美国老师介绍到美国留学,北洋大学法科因而成了哈佛、耶鲁法学院的预科,如北洋大学法科学生王宠惠、王正廷等都曾留美深造。与北洋大学法科的美式风格不同的是,北洋法政学堂从成立之日起就效仿大陆法系的教学模式。北洋法政学堂是仿照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学校的规制建立起来的,学堂经常派教员前往日本考察学习,教员中多数都毕业于日本法政学校。同时,学校还选派学生赴日本留学。留学日本不仅提高了学生的自身能力,也为学生提供了增长见识的好机会。由于大规模地派遣留学生,以至于在民国时期逐渐形成留学日本的高潮,同时也使天津法学教育中的大陆法系的程度日渐加深。

三、近代天津法律教育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

近代天津的法律教育,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传播了民主、法治的观念,为我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施行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近代天津法律教育促进了近代新型法律教育人才观的变革

鸦片战争以后,一批先进的中国人开始把目光投向国外,开始接受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在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和开明官僚中,经历了一个由传统法观念向现代法观念转变的过程,产生了新型的法律教育人才观。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改变武力征服中国的方式,开始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方面对清政府施加影响和控制。在这种状况下,各国的驻华使节及传教士纷纷加紧对清王朝进行文化扩张。在此过程中,西方法律文化以国际法为先导输入中国。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并把这部著作介绍给清政府,引起清政府对国际法的兴趣,并尝试把它引入近代中国新式教育中。1867年,同文馆聘请丁韪良开设国际法方面的课程,以培养了解国际法律的人才。同文馆的法律教育只是作为其所培养的翻译人才知识结构的补充,是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胚胎。甲午战争失败后,中国人对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态度才发生根本变化,近代法律教育人才观变革才由自发状态转入自觉的探索。为了满足新型法政人才的需求,清廷在1895年开办了中国第一所近代性质的大学———天津中西学堂。

该学堂自开办之日起,即在学堂章程中列有律例学门,并开设有大清律例、各国通商条约、万国公法等科目。此处的律例学门就是后来法律系的雏形,与同文馆中仅仅设立“万国公法”一门课程有了本质的区别。到1906年北洋法政学堂创办时,设立了明确的法律学门,并且开设的课程数量也逐渐增多,主要有民法、大清律例、国际公法、比较宪法、刑法总论、法理学、大清会典、经济学原理、政治学、商法、比较行政法、刑事诉讼等几十个科目。同文馆的公法教育是一种自发的行动,而北洋大学法科和北洋法政学堂的法律教育已转入自觉的探索。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人才观在从感性到理性的不断选择中,实现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近代中国法律人才的萌生过程不仅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渲染,而且也受到西方法文化的影响,是中西思想文化交流、渗透和融合的结晶。因此,近代中国新型法律教育人才观的变革从一开始就呈现出复杂性和阶段性,经历了一个认识与选择不断重复的探索过程。

2.近代天津法律教育促进了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

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的具体表现首先是法律学科的独立地位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在清朝初期,法律教育主要采取的是学徒式和自学式两种方式,传统的儒教思想一直认为只要道德修养高就能够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因此,法律知识的研习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是作为一种潜移默化的知识而存在。清末的天津法律教育改革使法律学科获得了独立的学科地位,并在法律学科内部分离出诸多小的学科,这种学科划分被后世的法律教育承续下来。以法律学科为主的学堂教育也大量出现,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人数也大大增多,这就为后来中国近代法制和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铺垫。另外,近代天津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中国近代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近代实行法政学堂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对在职文官进行补课式的法律培训。这种培训除了加强官员的人文素养之外,还特别强调加强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并需要他们通过相应的考试。近代天津的法律教育通过这种模式培养出中国最早的一批法律专家,如任海牙国际法庭正法官的王宠惠、法官徐谟,还有名法学家赵天麟、冯熙运等。自此,中国出现了专门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

3.近代天津法律教育促进了近代中西法律的交流与融合

近代天津法律教育拓宽了民众的视野,使民众有更多机会接触到外国先进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从而极大地丰富了法律教育的内容。近代天津法律教育强化法科学生对外语的学习,如北洋大学要求本科学生掌握英语及第二外国语,教科书除国语外全部采用英语版本,中外教师都用英语讲课,学生都用英语考试和答题,所以北洋大学学生的外语水平较高。北洋巡警学堂和北洋法政学堂开设的课程中也都有外国语课程。近代天津的法律教育非常重视外语教学,法律教育中外语教学的开展,为中西法文化的交融提供了平台。清末法律教育中外语教学的引入,一方面有助于先进的中国人直接了解西方的法文化,认识到中西法文化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也为教育界带来了新鲜的、开放的思想和教育观,从而推动了中西法律的交流与融合。

在近代天津法律教育中普遍采用外语教学,使学生的外语水平较高,而扎实的外语基础是他们能够留学的重要条件。在民国以前,法政科的学生留学始终以日本为主流,留日学生大都毕业于私立早稻田大学、明治大学、日本大学法政科、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等。近代法律教育开办之后,除了去日本留学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各种途径先后赴欧美各国留学,并在这些国家的大学中接受了现代的法律专业训练。例如王宠惠,先在北洋大学学习法科,后赴日本学习,又转入美国耶鲁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还有王正廷,先在北洋大学法科学习,后赴美国密西根大学、耶鲁大学学习法律。这些留学生学成回国后,均被委派于当时的军事、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岗位,从而推动了中西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作者:贾鸽 单位: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社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