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学中的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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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中的人文精神

【摘要】法律科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从微观上看,其受到不同时间和地域差异的影响,因而表现出不同的特质;从宏观上看,其科学属性决定了其发展过程中的同一性面向。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传统以及西方法律演进和发展过程中人文精神的变迁研究,致力于探索人文精神在这个过程中折射出来的差异性和同一性面向,以期在全人类层面上形成关于法律科学之人文精神的启迪,并使之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及人权保障增添些许助力。

【关键词】法律科学;人文精神;法治;人权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中诞生的所有学科,不论其在功能、作用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但是在目的上都是同一的,换句话说,其在“为了谁”这一问题上,表现出一致性。法律科学作为一种人文科学,必然内涵着特定的人文精神,作为指引其发展的风向标,防止其脱离正常的前进轨道,保证其始终在人文精神这一内涵的概括指导下探索有益的发展方向。对于人文精神的概念用法,在法律科学上,都存在其特定的时期和地域,本文通过对中西方法律的比较研究,探寻各个不同时期法律科学中的人文精神,并通过对照历史上人文精神的差异性与一致性,对当今我国的法律发展提供基本的人文精神的启迪。

一、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人文精神

(一)传统法律中人文精神的释义

中国法律历史悠久,自西周时起,我国就出现了关于法律中的人文精神的倾向。到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儒家思想的兴起和发展,人文精神正式进入了思想家著书立说的范畴之内,并形成了系统完善的理论论述,这是人文精神得到确立的重要阶段,孟子集民本论之大成,提出民贵、民宝、民心、爱民、恤民及重民[1]六说,便是对人文精神的集中阐述。人的重要性随着王朝的兴替越来越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重视,并认识到民心所向才是王朝的根基。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主要是一种对人之重要性的表达,人文精神的实质内涵是与统治者所要维护其专制统治,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相关联的,在当时当地,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就是把人看作维护统治稳定的重要工具,因而要重视人民的需要,并显示出对其的关怀。

(二)人文精神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

首先,在立法和制度领域,西周在总结前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立了“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法制指导思想,催生了传统司法中诸多有关为人为民而确立的方式方法。其次,在审判领域中,中国古代很早就开始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将一种对人的关怀和重要性的表达在判决的公正性上予以阐释。在《周官·秋官·小司寇》中就有关于“五听”审讯方法的记录,强调法官在法庭上审问原告、被告和证人,近似于今天的直接言辞原则。再次,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人文精神特别强调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从西周时起,矜恤老弱幼残的原则就产生,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所具有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和合理。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就是在人文精神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法律传统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浓重的人文精神色彩。

二、西方法律科学中人文精神

(一)西方法律中人文精神的阶段演进

西方的人文精神来源于Humanism,又译作“人道主义”“人本主义”“人文主义”。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就提出了“认识你自己”的著名论断,主张人应该从自身出发,人类自己才是世界的主要认识对象;在智者学派时期,其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的论断,他们认为,人才是世界万物的主体,是一切创造性的来源,同时也是衡量所有事物的标准;到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时期,从人本身出发去寻找一切事物的本源有了更为精致的论述。罗马的法律在传承古希腊法律理论的基础上,对于人文精神又有了进一步见解和创新,他们对于人类平等和权力义务等方面的阐释集中体现在立法上,《法学阶梯》《法律大全》以及创造出的“万民法”等法律术语无疑都是这个时代人文精神的的体现。西方文明经过罗马时代后,这个时期的法律主要受到神性的影响,人居于次要地位甚至处于一种被支配的地位,虽然法律科学的人文精神受到压制,但是蕴含着人文精神的曙光。中世纪之后,欧洲迎来了近代化的开端,从文艺复兴到宗教改革再到启蒙运动,形成了欧洲历史上最为重要,同时也是法律制度建设的黄金时代,出现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学派的出现,塑造了欧洲近现代史上法律人文精神最为重要的基础,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通过各种著作,批判中世纪的“神文主义”,主张人性,并倡导自由、平等、博爱这些在今天看来都是人类最为珍视的权益,创造出了近现代法律科学人文精神的内涵,影响颇为深远。到当今世界,逐渐成为人类思想的共识,并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最著名的人权学说。

(二)不同阶段人文精神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西方人文精神的内涵对于法律科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哲学理论的创立和法律的具体实践所产生的人权倡导。在西方,从古希腊时代,几乎每一个时期都会出现一种新的法学流派,这些法学流派将自己的哲学思想与法学相结合,创造出属于自己的法学派别,像智者学派、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使得法律领域发展极为迅猛,因此这个时期的西方的法律主要集中于对人以及其相关的事物的概念构建上,出现了人法、物法等相关概念及法律;到了相对黑暗的中世纪,两位著名的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同时也是著名的法学家,他们虽然认同上帝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还是主张法律的实际效能;到了法学发展最为辉煌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一大批著名的法哲学家出现并提出了观点,由此而诞生了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主张平等、自由、博爱等人文精神,这个时期的法律无疑都在这种法哲学理论的指导下体现了其印记;之后,西方的法学流派越来越多,像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他们都是在各自人文精神的内在指导下形成的,并且深刻构建了西方法律制度以及人权保护的理念,人文精神对于西方法律科学的影响可见一斑。

三、中西方法律中人文精神的比较

(一)中西方法律中人文精神的差异性

首先,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从根本上讲是不同的。我国法律传统中的人文精神倡导人的重要性和对人的关注,我国的人文精神所影响下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巩固皇权;而西方法律中的人文精神主要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关注人的价值、命运和人格,彰显人自身的地位和价值。其次,二者所反映和蕴含的主体是不一致的。我国自古以来强调的是宗族、国家、集体等具有群体性质的观念,主张个人服从家族;而西方的观念则大不相同,西方强调对于个体利益的保护、个体人格的认同、个体性格的彰显。最后,二者所蕴含的理念是不同的。我国法律传统中的人文精神强调人的道德境界;而西方法律科学中的人文精神是对于人的价值和利益的思考,发展成为现实中的人权学说。

(二)中西方法律中人文精神的同一性

中西方法律中的人文精神虽然在本质上具有根本的不同,但是在某些方面也具有同一性,例如,它们都强调对于人的重要性的关注,主张提高人的生存条件,使人民过上幸福满意的生活,注重发挥人的社会价值等。

四、人文精神对于我国当代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意义

“人文精神”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是对人的价值、人的人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是对人类命运、人类痛苦与解脱的思考与探索。人文精神是形而下与形而上的统一,既属于现实世界的存在,在尊重历史的同时关注道德价值本身,又属于人的终极关怀,显示了人的终极价值,是道德价值的基础与出发点。就当今社会而言,东西方人文精神的实质理念都应该体现在对于人权的要求和表达上,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以“人权”为核心的人文精神必然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也应着重从以下方面提高法律科学中的人文精神内涵。

(一)建立平等文化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以民为本”的观念,“以民为本”的前提仍然是尊崇封建等级制度,基于专制政权,实质上只是一种统治手段,只不过强调是要发挥民众的积极作用。正是由于所处的时代不同,“以民为本”和“以人为本”的观念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异。[2]在当代,我们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就是要赋予一种蕴含着平等观念文化的内核。

(二)形成“权利—义务”的理念格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文精神所反映出来的只是一种对于人的重要性的表达。在此,人之所以具有此种重要性,是因为封建统治的需要,这就决定了所有关于人的利益的面向都要服务于或者依托于封建国家利益。这就决定了所有关于法律赋权行为从本质上讲都是臣民义务观的变形和延展,而不是从人本身之面向中寻找源出于人之资格和地位的初始性和原生性权利的表达。因此,在当代中国建立“权利—义务”的理念格局,真正建立起从人本身出发的权利表达才是我国法律现代化最为关键的一环。

(三)建立“自下而上”的法律运行推进机制

“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机制所带来的只能是暂时性的保障行为,同时带给中国法治建设的是对制度机制的无视和破坏,以及任意司法的滥用,这是权力导向下法治建设必然会出现的问题。因此,通过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宣传引导对司法的信仰和服务性信念,尽快建立一种自下而上的内生性法律运行机制,才能在制度层面为中国当代司法树立起应有的权威,才能发挥法律科学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五、结语法律科学中的人文精神是人类社会在一步步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到当今人类社会,以“人权”为核心的人文精神成为人类共识层面的观念,我国在今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现实实践中,应当以此为理念发挥其更大的效能。

参考文献:

[1]徐亚文.“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J].中国法学,2004(4).

[2]马若怡,张弛.传统司法文化对现代法治的冲击及反思—以现代司法改革为视角[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

作者:高庄宝 单位:贵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