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对青少年行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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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对青少年行为影响

摘要:“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是国家的未来。申言之,中国当代青少年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担当的一代人,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青少年阶段是由儿童向成人过渡的重要阶段,其在性格、心理或行为模式上极具可塑性。青少年因身心发育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法律知识不足、抵制诱惑的能力差等原因,很容易被社会不良因素所诱导,特别是网络上的暴力、色情等内容,突破道德底线,甚至无视法律制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了正确引导青少年,使其健康成长,不仅要完善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制度,为其划定红线,同时也要做好法律教育,培养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底线意识和权利意识,形成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

关键词:法律教育;青少年犯罪;青少年行为

一、青少年犯罪现状:年龄界定与责任承担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总体情况及其特点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2007-2017年期间,我国刑事犯罪总数从2007年的931745人增至2017年的1268985人,增长率高达约36%,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是,这十年间青少年刑事犯罪总数从2007年的316298人降至2017年的183471人,降幅约41%。从表1可知,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第一,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呈下降趋势。说明我国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离不开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但2017年青少年犯罪数仍比较大,青少年犯罪问题依然严峻,仍需多措并举,预防青少年犯罪,积极开展法律教育,培养法治意识,不触碰底线、红线。第二,在青少年犯罪中,大部分集中在18周岁至25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少部分,这也为未来更好地开展法律教育提供方向。2018年6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公布了《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该报告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有如下特点:第一,罪名数量居于首位是盗窃罪。在2016-2017年中,盗窃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排名前三。第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约占90%。在2016-2017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年龄为16周岁的占比超过1/3,而17周岁的占比则超过了50%。第三,初中生成为高发群体。在2016-2017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以初中生为主,占比高达68.08%。第四,农村地区犯罪发案率超八成。在2016-2017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高达82.06%。可见,农村地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形势更加严峻。第五,流动、离异等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排名靠前。在2016-2017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流动、离异、留守、单亲、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排名前五。可见,家庭法律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甚巨。第六,在2016-2017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排名前三的案件量发生在网吧、KTV、酒吧等娱乐场所。2019年5月公布的《广东未成年人刑事审判_(2013-2018)白皮书》也指出,未成年犯罪的特点主要有:第一,以初中生及失学青少年为主。2013-2018年期间,广东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占比高达94%。第二,以涉及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2013-2018年期间,广东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四类犯罪的人数合计占比高达72.9%。第三,占比最高的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013-2018年期间,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罪犯占全省未成年人罪犯的89.1%。从上述特征分析可知,在青少年犯罪的诸多影响因素中,教育水平的影响因子最高。如2013-2018年期间,广东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比高达94%。现阶段,在大多数学校、家长中,“唯分数论”教育理念仍旧占主导地位,进而影响学校课程设置忽视了素质课程,尤其是法律教育,即使设置了法律知识普及课程,也会出现缺乏配备相应地师资、课程教授流于形式等问题。这就会导致小学、初中阶段的青少年普遍匮乏法律教育,法治意识较淡薄,未能形成规则意识与底线意识,容易被社会的不良因素所左右,甚至是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界定

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出现“青少年”一词,但未对“青少年”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在语词层面上讲,“青少年”是指青年和少年的统称。而“青年”是指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人,“少年”则指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人。申言之,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在10-30岁。在犯罪学上,“青少年犯罪”却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青少年处于儿童向成年人过渡的年龄阶段,也是认知能力的不稳定期。所以,以人的生理与心理特征为划分基础将青少年单独列出来,研究其犯罪心理状态、原因、行为方式、犯罪影响因素等内容,对指导青少年行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法学界普遍认为,“青少年犯罪”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前者是指14-25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后者则对年龄的下限有6周岁和10周岁两种观点。之所以将6周岁作为青少年的年龄下限,是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查的结果来确定的。其调查结果显示,在我国,刑事犯罪有劣迹的年龄在6周岁就开始了。而将10周岁为年龄下限,主要依据的是我国民事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申言之,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界定的是存在争议的,其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年龄的上限为25周岁,但是否包含本数;第二,年龄下限以多少周岁为佳。“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界定应当采用狭义说。其理由如下:第一,从国家统计局使用的“青少年”概念来看,分为“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和“18周岁至25周岁的青少年”。可见,在实践中,习惯认为“青少年”的年龄上限至25周岁,且包含本数。第二,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是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只对八种严重的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需注意的是,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在我国,不满14周岁的人是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的。如果将“青少年犯罪”的年龄下限调至14周岁以下的话,这将与其概念相矛盾。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从“预防青少年犯罪”这一个角度来看,采用广义说更为可取。其理由在于侧重预防,应该选择可能开始出现犯罪劣迹的年龄为佳,即“预防”应该尽量抓早、抓小。不仅如此,相比以往,因互联网、通讯技术以及手机的普及,现今的儿童能够更早的接触各类信息,导致青少年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所以预防青少年犯罪,降低其年龄下限,这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更具积极意义。

(三)青少年犯罪的责任承担

在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却有诸多的法律规范,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青少年犯罪涵盖了未成年人犯罪(14-18周岁)、成年人犯罪(已满18周岁-25周岁)两个概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适用规则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所以,对于青少年犯罪的责任承担应该分两类,即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已满18周岁-25周岁)的责任承担。在此,仅论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1.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问题

在定罪方面,根据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同,可以将未成年人犯罪划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因其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当其只有实施八种严重故意的犯罪,才会被定罪,具体包括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故意杀人、贩卖、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爆炸罪。除此之外,触犯其他罪名,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没有定罪问题。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八种犯罪,还有两种特殊情况:(1)按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但是,该年龄阶段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抢劫罪。但是,该年龄阶段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该年龄阶段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行为违反《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均会被依法定罪,并承担相应地刑事责任。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最高人民法院也做了特殊规定:(1)该年龄阶段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2)该年龄阶段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3)该年龄阶段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4)该年龄阶段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等轻微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问题

目前,我国立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规定是区别于成年人犯罪量刑规定的。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的量刑不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不得适用死刑的量刑规定。不仅如此,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譬如,对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要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管理,并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适用刑罚时应当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矫正。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刑事处罚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根据《刑法》第61条、《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在对未成年人罪犯决定刑罚时,不仅要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要考虑犯罪时的年龄、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初次犯罪和一贯表现、个人成长经历、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法律教育形成规则意识和底线意识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通过教育,尤其是法律教育,能够让青少年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通过不断地灌输法律至上、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序良俗等理念,形成相应的规则意识和底线意识,从而积极引导青少年,在面对各种社会不良因素时,守住道德底线,坚守法律,做一名合格、文明的公民。

(一)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及其现状

1.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脉络

1985年,《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首次提出了“法制教育”。从此,开始了第一个“五年普法”活动。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自此,我国法律教育正式开始由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的转变。2016年,颁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为我国青少年的法律教育指明了方向。“五年普法”活动作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够很好地反映出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具体如下:开端期(1986-1995):“一五”“二五”普法阶段。该阶段的法制教育侧重于基本法律常识,如“十法一条例”。其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公民法制观念,让公民知法、守法,以促进社会稳定。值得一提的是,“二五”普法教育重点对象包括了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在校生。上升期(1996-2010):“三五”“四五”“五五”普法阶段。“三五普法”阶段的侧重点开始鼓励公民从“学法”向“用法”转变。“四五”普法阶段法律教育强调的是树立法律信仰,拥护法律权威。而“五五”普法阶段则侧重于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上升期,我国法律教育实现了转型,将法律教育与公民素质、政府管理、文化建设等相结合。提升期(2011-2015):“六五”普法阶段。该阶段开始重视法治精神的培养,注重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2012年,十八大确立了“法制教育”的重点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官方首次正式提出了“法治教育”,标志着由“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成熟期(2016-2020):“七五”普法阶段。《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公布,标志着我国正式步入“法治教育”。而此前的“五年普法”规划名称均采用的是“法制宣传教育”一词。总的来说,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过程,实质上是“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的过程。事实上,两者都包含了法律制度、法律知识的教育,但法治教育更侧重于培养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意识,并将其内化为价值追求,树立法治信仰。

2.我国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现状

2018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了《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发展报告(2018)》。该报告指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法律教育颇具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初步养成了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民主观念、自由意识有了较高的认识。譬如,青少年通过民主形式组织、参与班级各项事务。青少年认识到没有绝对的自由,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第二,初步形成了青少年的规则意识。青少年普遍愿意遵守和运用法律,当遇到纠纷时,会考虑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第三,青少年法治教育得到了强化。将法治教育纳入了国民教育体系,中小学开设法治知识课程整体情况良好。不仅如此,法治课教师、法治教育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配备基本普及。但是,在青少年法律教育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青少年对法律基本常识的仍然掌握不够充分;中小学法治教育存在缺乏教育实践、法治教育师资配置不足、教育模式单一、经费保障不足;青少年法治素养存在地区间、城乡间不平衡等问题。为了有效地应对上述问题,培养当代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底线意识,并将其内化为人生价值观,树立法治信仰,践行法治理念,使青少年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遵守者、捍卫者。青少年法律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形成“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格局。同时,加强制度机制、师资队伍、教学资源、评价机制、经费等保障。

(二)法律教育形成规则意识

近些年,在预防青少年犯罪虽有成效,但是青少年校园暴力事件仍频频出现在大众的视野里,如2015年你丹阿姐事件、2017年张超凡虐待致死事件、2018年北京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2018年重庆一初中女生被同学围殴致十级伤残等。为何小小年纪对却身边的同学下如此重手呢?重要原因之一是青少年对法律规则的了解或者漠视法律规则,缺乏规则意识。通过长期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律教育,不断地向青少年灌输基本的法律知识,使其了解、认可、尊重法律,树立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形成规则意识。家庭的法律教育对青少年规则意识的形成起到基础性作用。家庭乃是青少年心理、品格形成的第一场域。父母的行为、习惯对于在很大程度上青少年具有导向作用。家长如果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尤其在孩子出现错误的行为如暴力行为时,及时制止并教育其要遵守相应地规则及其法治理念,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他人等,这对青少年规则意识的形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当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时,家长应及时向青少年宣传相应的法律常识,增强其明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的习惯。青少年规则意识的形成当然离不开学校的法律教育。一方面,学校开设的法律知识课程,能够让青少年系统地学习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如宪法、刑法、民法、税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一些典型案例、邀请专家开办讲座、举办“法律进学校”活动等多种形式,提高法治意识的广度和深度,让其意识到突破法律规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培养青少年的规则意识。青少年规则意识的形成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事实上,青少年一直处在社会这一个大环境中,社会上发生的诸多事情不管是积极的、消极的,都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到青少年的法治观念。普法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立足于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征,通过“送法进学校”“送法进家庭”等活动、举办各种法治讲座,宣传法律知识,鼓励青少年遵守法律,培养其规则意识,做到合格、守法的现代公民。

(三)法律教育形成底线意识

为了能够更加具体形象地了解法律教育对青少年的影响,下面选取2019年5月公布的《广东未成年人刑事审判(2013-2018)白皮书》中的两个反面案例,说明如果缺乏相应地法律教育,青少年法律意识不足,规则意识和底线意识欠缺,极易走上违反犯罪的道路。案例一:冯某某强奸案。未成年人冯某某(未满17周岁)与未成年被害人伍某某(未满14周岁)均为在校学生,2013年两人结识后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开始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冯某某明知伍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冯某某和伍某某都是在校学生,两人的情感因素在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家长对子女性教育不到位等因素,对冯某某宣告缓刑。案例二:叶某信用卡诈骗案。2013年初,未成年人叶某(未满18周岁)通过自编批量登录程序登录“智联招聘网”,窃取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将该信息通过手工或批量登录程序以碰撞的方式登录中信银行等网上银行,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至案发时止,叶某和同案人共盗刷银行信用卡208张,盗赃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叶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叶某父母离异,平时并无对其监护、管教,且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初中毕业后边读书边在网吧工作。最终,法院决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何为底线意识?从法律来讲,法律底线意识是指公民在做出行为时会考虑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违反法律的,就不会实施该行为。青少年作为从儿童向成年人发展的阶段,身心发展不成熟、不平衡,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极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诱导,逾越法律红线。为此,有必要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长期的法律教育,让青少年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要自觉遵守法律;使其认识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以触碰,牢固树立底线意识。

三、法律教育的意义:权利意识的形成对未来人生的影响

从“一五”普法至“七五”普法,我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已有三十多年,虽然青少年法律教育成果斐然,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闻报道,仍旧暴露出我国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突出问题,即权利意识培养不足。较为典型的案例,如甘肃武山县教师强奸猥亵儿童案、安徽潜山县杨启发强奸猥亵儿童案等。在这些案件中,很多受害人在被侵害后选择了沉默,这一点足见我国青少年权利意识较弱,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会或者不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阶段,通过法律教育唤起青少年的权利意识,构建其权利观,让其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懂得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如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社会权利等。

(一)以权利意识为本位的法律教育

“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本位”是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要求之一,这标志着我国迈入了以权利意识为本位的法律教育的新时代。

1.权利意识不足的主要原因

虽然新时代青少年法律教育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仍旧存在权利意识培养不到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权利观存在偏差。首先,在我国以往的青少年法律教育中,教育青少年知法守法即可,至于合法争取更大的权利则不予支持或者说是不予提及。这就会导致青少年对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之间存在认识偏差,导致权利的维护只停留在纸面上。其次,对权利的解释过于单一、简单。譬如在解读隐私权时,就举老师、父母擅自拆看青少年的信件、日记的例子。这些例子将复杂的概念简单化,虽有利于学生快速理解概念,但是不利于青少年更深刻去理解并运用这些权利。这样,当权利遭受侵害时,青少年就无法理解侵权人的行为对其意味着什么。譬如,如果青少年不知道其身体、家庭信息也属于隐私权的范畴,那么青少年的隐私权就很容易被他人侵害。第二,青少年法律教育教材不完善,法律教育课程缺失。法律教育的内容在中小学阶段,放在《道德与法治》中,高中阶段则放在《思想政治》部分。可见,现阶段的法律教育课程处于附属地位,没有独立的课程,导致教材研发力度不够。譬如,在法律教材中,对公民权利主要通过笼统的列举方式加以表述,难以全面理解权利。第三,部分学校、老师仍存在法治观念欠缺现象。尊师重道乃是我国的优良文化传统。但是一些学校、老师,过度依赖这种教师特权,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恶行体罚、搜查、没收、毁坏学生财物等现象,将校规校纪凌驾于法律之上,学生出于对老师的尊重而不知不敢不愿维权。譬如,学校不定期搜查学生,是否藏有电子产品、佩戴首饰等,其目的是防止学生攀比,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但是有的学校、老师,不尊重学生的所有权,将其搜查的电子产品、首饰,不予返还甚至毁坏,而学生、家长出于对学校、老师的尊重而未主张其权利。久而久之,青少年的权利意识不但没有得到培养,反而渐渐淡薄了。

2.权利意识的培养

“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青少年的权利意识并不是一句口号,在权利意识不足的情形,我国法律教育应该去培养其权利意识,树立起主人翁的地位,理解并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法律教育中,该如何去培养权利意识呢?第一,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对于青少年而言,学校就是一个小社会,其行为模式和思维习惯很大程度上受到学校的影响。所以,学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将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权利意识的培养或提高。一方面,学校应该积极创造民主法治的校园环境,培养其法治思维。譬如,在班级干部的选用任命上,可以采用民主的方式,向青少年说明其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投票表决权、参与权等权利,并鼓励青少年行使其权利,从而培养其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应该在校规当中明确学校、教师不得侵害青少年的合法权利,譬如殴打学生侵害其健康权、谩骂学生侵害其名誉权、公开学生的隐私信息侵害了其隐私权、将搜查到的物品据为己有侵害其所有权等,同时,公布青少年的维权(投诉)渠道,鼓励其积极维护其权利,从而培养其权利意识。第二,将权利意识培养与历史、语文等学科教学相结合。在历史教学中,历史教师可以适当的方式从权利的视角讲解历史事件,如我国近现代史,实际上是一部权利斗争史。通过讲解,培养青少年的权利意识,鼓励其当自身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权利被侵害时,选择沉默,不仅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反而会助长侵害人的违反犯罪行为,甚至扩大受害人范围。在语文教学中,也可以培养青少年的权利意识,如在讲解《威尼斯商人》过程中,可以启发式的提问,当商人的生命健康权与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冲突时,你该如何抉择呢?鼓励青少年运用权利意识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第三,政府、社会、家庭多方发力共同参与。自1998年以来,共青团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众多行政机关开展“青少年维权岗”评优活动,旨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注并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激发青少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培养其权利意识。2016年,教育部等七部门了《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加强建设青少年法律教育实践基地,整合利用校内外资源,开展实践教学、探究学习等方式,将法律教育与法治实践结合起来,不但要知法、守法更要用法、护法,培养其权利意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

(二)良好的权利意识对未来人生的正确导向

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权利的认知以及由此产生的情感态度。具体而言,权利意识有两层含义:第一个含义就是人们对于权利是什么、如何行使权利、怎样维护权利等有关权利观念;第二个含义是对于权利的喜欢、厌恶,或者不在乎等情感态度。良好的权利意识一经形成,将会内化为情感层面,成为一种思维方式,从而指导人们在遇到问题时会自觉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这对于青少年的未来成长颇具意义。良好的权利意识对青少年未来人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树立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观念,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主张其权利。将权利与义务割裂的错误想法,不利于青少年思辨养成,甚至会产生只知道行使权利,而不知道履行义务的思维,导致青少年的“索取思维”,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树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要求人们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会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譬如,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配合政府征收个人合法财产是每一个公民应尽得义务,但同时公民也有获得国家合理补偿得权利。还有,隐私权、人身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非法侵害,这是一项义务。如若遭受侵害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或者受到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以弥补自身遭受的损害。第二,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正确指导青少年的行为。事实上,权利乃是法律价值背后的纽带,法律价值包括自由、平等自愿、秩序、正义、诚实信用等。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通过解读权利背后的法律价值,使青少年深刻地理解到法律价值的存在及其重要性。譬如,双方订立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事实上,这就要求协议双方诚实信用,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青少年通过学习这些基本法律知识,不仅有助于培养权利意识,还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第三,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思维。卢梭曾指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通过法律教育,将法律知识装入青少年的头脑之中,铭刻在青少年的内心里。也就是说,让青少年了解什么是权利,拥有哪些权利以及维权途径。但仅仅停留在内心层面还不够,还应该将权利表达出来。如,知道他人触摸身体隐私部位是损害其人身权利的,但是却没有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选择沉默。如果青少年对法律的情感更多是厌恶或者不在乎的话,那么将会损害法律权威,甚至对法律产生恐惧之感,而不敢不愿使用法律方式来处理问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权利意识的形成对青少年最重要的影响,就在于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思维。青少年不仅认识到我国法律是良法,而且深刻地认识到法律会得到实施而不会被落空,从而积极主动的行使其权利,维护其合法利益。

作者:张艾桐 单位:深圳大学师范学院附属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