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主题变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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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主题变迁探讨

摘要:[目的/意义]对我国近20年来的环境法律主题变迁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出趋势和发展规律,为以后的有关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发挥参考作用。[方法/过程]通过文献分析法获取所要研究的法律文本,提取法律文本内容的主题词,以年度作为分类标准,结合政策扩散的有关理论,计算每一年度主题词的权重情况,并在不同年度之间进行比较。[结果/结论]相关环境法律在遏制环境问题的发生上确实起到了作用,表现为P0的数值较高,同时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没有机械性的照搬,而是结合每年所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实际合理调整法律内容和法律的对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关键词:环境法律;主题提取;主题变迁;政策扩散

1引言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环境问题,在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事关人民福祉以及人民的未来,同时与“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实现息息相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纷纷响应,结合本省、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我国的行政体制决定了中央层级的单位对地方层级的单位具有绝对的领导力,地方层级单位在制定有关政策的过程中势必结合中央单位的文件、法律法规精神进行落实。所以从政策扩散的视角,对中央层级历年颁布的环境法律的主题进行探讨是有必要的,从中梳理出变迁脉络,为今后相关部门进行法律的制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2研究目的和方法设计

2.1研究目的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究我国近20年来有关环境法律的主题变迁情况,为相关部门制定类似法律提供借鉴,发挥参考作用。同时为后续接下来的有关研究探索出一条较为可行的思路和新的方法。

2.2方法设计

为完成本文的研究目的,在研究方法的设计上,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内容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法。利用文献研究法,获取我国从1999年到2019年的环境法律文本,文献研究法的优点之一在于可以对研究样本进行反复研究而不用担心样本的损坏,同时成本较低,效益较高,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研究方式;内容分析法可以对样本文本进行定量分析,将定性的结论通过定量数据加以展示,是内容分析法的一大优点,可以让人们更好、更直观的对所研究的样本进行理解;统计分析法指对所研究的指标和数据进行描述性或者是预测性的统计,从中归纳出整体的发展趋势,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一定的预测。结合本文涉及的研究方法,将前一年的政策定义为“前驱政策”,后一年的定义为“后继政策”,处理工具上选用北京理工大学张华平博士开发的自然语言处理平台(NLPIR)共享版。扩散比越大,说明当年的政策对前一年政策的继承力度较好,顺延比越高,说明本年度的政策可持续性越好,创新比越高,说明在当年政策中,相关部门在制定的过程中更好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通盘全面的考虑,而非机械性的照搬。

3数据获取与分析

3.1数据获取

为使得获取的数据更加权威、准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中心负责运维保障的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检索条件为:选择“法律”,在检索框中输入“环境”,勾选“按标题检索”,其余条件默认或者不填,检索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共计得到检索结果22条。依次获取这22条法律文本的题名和内容,因为个别法律日期较为久远,对本文的研究价值不是很大,所以只保留2000年以后的数据,并按照年度分别进行存储。

3.2数据分析

(1)法律颁布年度分析。对2000年以后颁布的法律按照年度进行统计,得到统计结果:我国环境法律在2000年以后有两个立法高峰期,分别是2002年-2004年和2013年-2016年。2002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基曾经指出,将保护环境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长久坚持下去,并常抓不懈。通过环境保护,对经济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并保证内需稳定增长,从而达到“调结构扩内需”的目的,并将其列为“十五”期间的工作重点。同时中国的环保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从“立法过程全面覆盖”到“重点工程全程监督”,多角度确保环境得以可持续发展。(2)法律主题分析。将各个年度的法律文本导入NLPIR平台中,进行关键词提取,按照权重进行降序排列。法律文本主题从开始的以“国家”、“部门”、“单位”、“机关”以及“编制”等政府层面主要引导相关环境主题变迁开始,到以“社会”、“组织”等社会层面也参与进来发挥作用的局面,同时更加关注以“标准”、“法律”以及“污染物”和“海洋”等也纳入环境法需要考虑的范畴之中。说明相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中也与时俱进,结合每年不同的工作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来灵活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4结论

根据对上述符合要求的文本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相关法律确实起到了遏制环境问题发生的作用,表现在P0指数较高,同时各有关部门针对每年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也没有机械照搬之前的政策,而是进行了合理的调整,环境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象也随着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随时调整。

参考文献

[1]郭磊.论国际环境法的原则体系[J].广西社会科学,2018,(11):96-101.

[2]刘慧明,王珠翠.日本环境法中非规制调整方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9(6):55-59.

[3]梁忠.界权论:关于环境法的另一种解释[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2):23-34.

作者:高凤 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