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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想很好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那么对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必须重视起来,而对要想解决出现在农村环境中日益严重的危机,那么首先应正确认识农民的水环境权。在本文中将着眼点定为农民水环境权的概念,就农民水环境权而言,对其保护的法律之路进行探索以及对其特殊性质进行着重分析等等,以上行为均是为了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农民;水环境权;法律进路
随着时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正在不断转型,而近几年正是转型的节点。部分高污染、高排放的生产企业伴随着相关产业的转移以及不断调整的经济结构而持续向我国的农村地区进行迁移,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不完善的技术手段等等,使得环境污染事件在农村不断发生,在这样的状况下面对自身水环境权不断遭受侵害的问题,农民们却无力救济,那么此类问题的不断呈现都严重挑战了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对农民特殊的水环境权应重视起来,切实保护农民的水环境权,使得法律在农村中逐渐应用起来。
一、实现农民水环境权价值的重要性
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享有权利生活在福利以及尊严的环境下,且享有充足、平等以及自由等基本权利的生活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人类有责任改善以及保护这一代以及将来世代的环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水环境权已然获得肯定,而在环境权中,水环境权是其关键组成部分,换言之,人人都有权利用水环境的功能以及资源等对其生存的发展需要以及其基本需求等进行维护,且在利用水环境权利的基础上获取相应的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它对人类来讲不仅是一项应有权利,更应是一项实有权利或者是法定权利,在水环境权中,富有、洁净的水资源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水资源意义无比重大,它作为一种稀有的自然资源尚存于干旱的地区,作为一项基本的前提条件存在于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更最重要是它也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保障。在2015年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指出,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以及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等都与水环境息息相关,它同样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它要求对建设的生态文明进行持续的推进,将水环境安全保护作为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而提升到一个见所未见的高度。2011年国家统计局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进行,在其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当前约有6.74亿人口居住在乡村,占总人口的一半多一点,而要想实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那么水环境权的实现便至关重要。
二、分析侵害农水环境权的原因
1.滞后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伴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现代环境问题应运而生,因此在城市环境保护上人们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对城市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表现在众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但是以上法律法规针对农村环境困扰却不能完全适用。就环境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讲,我们可以发现巨大的缺陷存在于现行法律以及农村环境的立法上,在法律中很少出现对农民水环境权益以及农村环境等相关方面的保护,也缺乏独有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2.农村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中的“缺位”与“越位”
最开始要讲的便是在农村中片面对经济的追求而持续对环境保护进行忽视。现如今在我国,当地的经济水平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最大指标而存在,因此,经济效益对各级政府便便是重中之重。在农村农民水环境权受到侵犯主要是由于对经济效益过渡的追求,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上:①乡村环境因凸起的乡镇企业而遭到损害。众多乡镇企业在1980年开始不断凸起,虽对国家经济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来说,带来了便利,但是众所周知,众多企业是以牺牲环境来发展自身水平以及技术含量不高等粗放经营方式广泛存在于中国的乡镇企业当中,并且对防治环境污染的设备相当匮乏,简陋的设备、陈旧的成产工艺以及随意的布局等等广为存在,使得农村污染问题异常突出。②政府部分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不断“招商引资”。部分县政府大搞“政绩工程”只为追求政绩。尤其是当政府官员们费尽心思所请来的企业污染,并且与农民所提供的“产值”相比较为丰富时,政府官员们的态度不是否认污染企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就是公开辩护排污企业,或者是网开一面上级环保部门所要求的关停企业,以此来牟取暴利;③环境破坏由落后的生产方式所引发。人多地少是中国的特点,而开发的土地资源也即将达到极限,那么农民要想对土地产出水平进行提升,不免会用到农药、化肥等。根据统计,在我国,农药的施用量达到0.14千万吨,而化肥也达到4.7千万吨,但是它们的利用率只有三分之一。在农田的生产上,土壤以及土地的生产力因大量化肥以及农药的使用而造成的其板结以及生产水平持续下降,而水体以及农产品因化肥农药的流失而造成污染以及农药残留超标现象的发生,极大地危害了人体的健康,导致农民对自己养的鱼以及种的粮食等都不敢食用。此外,农作物生长因地膜以及温室大棚等不可降解的塑料残留而受到阻碍,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土壤。然而,针对以上三个农村环境的问题,政府部分在管理上却不闻不问,其管理以及指导的责任并未尽到,从而农村环境的问题便进一步的加重了。接着要说的便是农民环境知情权得不到实现。所谓的环境知情权也就是国民可以获取对各地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环境管理的状况等等信息,也可称为环境信息权。国民要想对环境的管理进行参与,那么前提便是行使环境知情权,对环境保护而言它同样也是必要的民主程序。《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轼行》是我国在2007年所颁布,此办法同样是从城市的视角出发来实施或者是制定的,而农民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分为两方面原因,主观上讲在共开环境信息进程中,环境执法部分侧重向其上级机关进行汇报,农民所了解的公开环境信息少之又少;客观上讲,农村基层环保部门缺乏环境信息公开的条件,全面、实时、无误的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需要办公自动化、充足的经费以及高超的检测手段等等,而这些在农村却极为匮乏,造成农村环保信息在公开上极大的受到限制。
3.农民环保意识淡薄,环境维权难
社会存在的反映是社会意识,社会意识能够对实践进行指导,同样也能作用于实践。农民水环境权的保护问题直接与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水平息息相关。从一定程度上讲,农民环境意识薄弱直接造成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不断恶化。地广人多是我国农村地区普遍的特点,众多偏远地区因不便的交通,其信息也相当闭塞不通,一直生活在小农经济生产的状态之下,其环境保护意识与文化素质以及生活水平极不对称。在农业生产当中,农民固执的对经济效益进行追求,对自然资源也过度的开发,更是对化肥、农药等过度的使用,进而生态环境便遭到严重的破坏与污染。此外,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上因薄弱的经济基础而造成救济途径较为单一,众多农民更愿意将前用在养家糊口上。一旦外来人员侵害了其自身的水环境权,深受传统观念影响的他们也鲜有走寻诉讼的道路。
三、强化:农民水环境权价值实现之法律进路
要想实现安全、正义以及平等的价值,前提是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而农民水环境权价值的实现进路便是进一步完善立法。
1.对全方位的农村水环境保护立法体系进行建立起来
专门性以及综合性的基干法律应当以农村地区整体环境保护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对农村环境而言,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全面统筹的进行保护,将众多自然要素也加入其中,像是水、土壤等等,并且以此为基准来对相应的应对方法、权责关系以及管理机构等进行具体的设置等。我们不仅要对现有规范的可操作性进行增强,对现有法规进行充实,且对法律法规来讲,应对地方性立法作用进一步发挥使得对其进一步进行补充。我国各省的经济状况以及自然环境因宽广的地域而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就水环境保护问题上,就包括了社会以及自然两方面因素的差别,当然所对应的解决步骤与方式也不尽相同,那么便需要地方立法来对本地区的水环境保护进行针对性的立法,有效的补充国家立法。
2.形成有效的农民参与机制
农民水环境权价值要想得以实现,那么前提便是环境知情的权利。众多公众参与机制与信息公开制度应不断创建与完善,在对农村水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以及原则内容等规则制定的前提需与农村的具体特点相结合,此外在宣传的内容上还要使用农民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使得农民的水环境知情权的得以充分实现。另外,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应当进一步进行降低,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来鼓励公民个人与社会团体,特别是农民对未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污染者进行公益诉讼,此外针对客观现状中所存在薄弱的法律意识以及较差的农村法治环境问题,利用减免诉讼费用以及实时的供给法律援助等手段进行立法倾斜,使得真正实现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制度以及农村的司法救助制度,让农民这一主体在水环境权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实现。
3.完善环境监管机制与环境执法
在农村,就水环境保护而言,将垂直管理制度不断创建起来,对农村水环境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是利用上级环保部分所垂直管理的乡镇环保所所实现的,对农村执行率低下的水环境保护制度进行有效的改善。另外,众多的责任制度与环境违法制裁机制应同步建立起来,例如刑事、行政以及民事责任等,对司法机关应强化其保护水环境,使得农村水环境在安全方面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追、执法必严以及有法必依的局面,在农村地区真正落实法律制度保障。
四、结语
总的来说,要不断向农民普及现代环境以及科学信息,对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着重的宣传,将“环境宣传教育下乡”的活动广泛开展,对其环境科学素养以及意识进行不断的提升与培养,使得农民在思想上领悟在农村的发展当中,法律至关重要,动员广大农民积极投身环境保护的行列,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自觉地维护,进而实现我国农村水环境价值,促进我国农村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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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莉 单位:徐州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