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校园突发事件法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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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校园突发事件法律责任探析

摘要:随着二孩政策的普及,学龄儿童人口基数不断增加,在校学生的数量也逐渐增长,带来各式各样的学校教育问题,其中校园安全是重中之重。近年来,校园凌辱、校车车祸、食品卫生、意外猝死等校园突发事件层出不穷,这其中去的事故赔偿都会涉及到学校一方。因此本文旨在针对责任不明确类别的校园事故中职业院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校园;突发事件;学校;法律责任

当今社会,校园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同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例如新闻上的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学生宿舍矛盾致死、校园暴力凌辱、学业负担过重自杀、体能测试猝死等这些发生在学校内部突然事件都将学校推向了责任主体或是赔偿责任方,然而其实学校究竟是否有责任却并不明确,似乎受害者及家属总是抱着“孩子在学校上学,是在学校发生意外的,就应该由学校负责”的思想认定学校责任的。

一、校园突发事件

校园突发事件,简称“校园事故”,又称为“学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校园内毫无征兆发生的,对师生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伤害的,对学校、家庭和社会引发不可估量后果,需要学校主体和行政管理不能迅速反应的危机事件。《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指出了校园事故的基本要素:学校活动、学校场地、在校人员,即学生或教师,在学校内或学校组织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都被判定为校园事故。校园突发事件除了具有自身的突发性,还有广泛的传播性和深远的影响性。在当前的信息时代,网络新闻传播速度超乎想象,一则小小的新闻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传遍全国各地。教师虐童、校园暴力、杀害舍友等,在短短的几小时内就被网友大量转发转载,不仅是事件描述,还有视频资料。而其深远的影响不仅仅在受害者及其家属身上,同时影响着事故方及其家属,不仅如此,还会引发社会矛盾。例如马加爵事件引起的网络语“跪谢舍友不杀之恩”,这看似调侃的一句玩笑话其实也暗藏了许多人害怕的心理。又比如近年来网络上的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视频,许许多多的家长看完之后心有余悸,不少家长为了防止自己孩子有相同的遭遇,偷偷给自己的孩子带录音笔记录学校生活,引起了家校之间的不信任,导致教师正常教学开展不顺利,甚至教师不敢批评学生。长此以往容易引发家长和教师、家庭和学校之间的社会矛盾。满足校园突发事件这个概念,就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五点:1.时间条件:学校实施教学活动时间内或学校所组织校外活动过程期间;2.空间条件:学校场地范围内,包括教学场地与生活场地;3.身份条件:在校学生,具有本校学籍信息;4.损害发生:有损害后果发生并且具有确定性;5.因果关系:因学校教学行为或校外活动对学生产生的具有伤害性的损坏后果。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责任的划分需要梳理双方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研究者通常将其分为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两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是从学校管理学生角度确立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府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具有管理的权利,形成了纵向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拥有对学生在文化学习管理、德育思想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学位证书发放等权利。对于有学术造假、考试作弊等恶劣行为的学生,学校有权撤销其学位,拒发毕业证书。在职业院校,特别是未满18周岁的中职院校学生,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已经由其父母转移给学校。因此,学校对其具有管理控制的监护义务。对于学校的管理决定,学生或家长存在异议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这也是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管理角度,从民法角度来看,学生与学校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学生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两者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学生通过缴纳学费获得学校的教学服务与设施使用权利,从商品经济角度出发可认为学生是教育的消费者,通过货币等价交换得到教育服务,两者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校园突发事件可以归结于民事侵权的特殊情景,属于学生与学校两个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可通过协商、民事调节或民事诉讼解决。有研究者认为,“学校不应是‘无限责任’单位”,校园突发事件的法律纠纷很大一部分起因是法律对于教育管理职责划分的不明确造成的,这导致了学生的安全责任被无限转移到了学校与教师的身上。从法律角度来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造成了校园突发事件中学校一方法律责任难以认定。

三、职业院校突发事件责任认定困境

针对校园突发事件如何明确责任并进行善后处理工作,我国也颁布了相关的行政条例。教育部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属于教育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的规范性文件。规章不同于法律,仅限于在教育部门内部具备一定的通用,尽管适用于全国,但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司法机关在对此类校园突发事件的判决中,所依据的是全国人大所通过的相关法律,并不参照部门规章。目前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行为法》等三部法律文件。而以上三部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条例对校园突发事件进行直接判定,在审判过程中仅能进行法理由推断。因此,在相同或相似案例的审判上容易形成性质界定不准确,责任主体不明确,审判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更多时候倾向于采用调解的方式。无论校园突发事件是否涉及校方责任,学校都会卷入其中。校园突发事件又处于多项法律条例的边缘地带,难以选取十分准确适用的法律进行判定。同时,学生个人通常被视作弱势群体,相当一部分责任就被归结于校方。职业院校遇此事件更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中职院校不同于普通高中,学生在没有课程安排的情况下是允许离开校园的,责任的界定就更加模糊。例如在课表显示无课时间段,学生自行离校并在校外发生意外。此外,也有一类难以拟定责任的突发事件,即人身安全意识。职业院校学生基本已经年满16周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已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自身也已经形成相应的辨别能力与责任意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仍有对自己与他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典型案例有二。其一是宿舍安全问题,职业院校有住校生群体,学校对宿舍用电安全不仅进行了学生教育工作,同时也形成了相关规章制度,但仍有学生私自使用大功率违禁电器。许多学生因受经济能力限制,素购买的此类电器属于三无产品,质量较差,“热得快”就是多起校园突发事件的罪魁祸首。其二是在体育课程或专业课程中,学生不按照教师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例如体育课运动前不热身,或是专业技术课程不按教师所要求的安全规范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触电、砸伤等。此外,在面对家长和社会的舆论时,许多学校特别是初次遇到突发事件的学校往往不知所措,为了防止事件影响扩大带来的压力,都采用支付赔偿或者对涉事老师予以处罚的方式以求息事宁人。从客观发展和长远角度来看,学校采取这样的办法无异于饮鸩止渴,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扰乱学校的正常工作。首先,从学校角度出发。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其经费用途是应用于师生教学等活动。若教育经费再用于支付不该承担的赔偿费用,就会对原有教学活动的正常财政支出产生干扰,影响其他师生平等使用教育经费的权利。其次,为了达到安抚目的,赔偿金额基本会以满足索赔方为基准,有些人则会利用此机会变相敲诈,提出高额赔偿,倘若学校满足其要求,当事人则会抓住学校不希望扩大影响的心理,以“学校不理亏为什么要道歉为什么要赔钱”为把柄要挟学校。再次,学校选择把责任归结于某个一线教师身上,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是对其工作进行完全否定,这将会导致一线教师担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从而产生消极工作的心态,少作为不作为,害怕担责任。最后,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调解的方式虽然看起来维持“和谐”,但这是虚假的现象,这种“和谐”是牺牲了公平和正义的换来的,违背了法治社会的宗旨,不利于国家推行全面法治的进程。

四、对策与建议

立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基本法律,同时也包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此类法律法规形成了目前较为成熟教育法律体系,但它们都不足以解决校园突发事件的问题。上述法律的各项条例中都尚未明确学校与学生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双方责任没有进行划分,也未能确定校方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并且根据国家立法规定,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已经超过了教育部立法的权限,所以对于此方面立法需要立法机关进行推行。对于,该法律而言,需要明确以下几点:1.明确学校职能;2.明确教育法律的关系;3.明确不同年龄段学生学校的责任;4.推行学校保险制度体系。作为学校,首先要做的就是预防工作,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防范于未然,最大程度的降低校园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其次就是要加强监管,对于可能产生突发事件的迹象进行及时的跟进,确保危机处理到位,杜绝突发事件的产生。最后,及时出现校园突发事件,学校也要秉着公平正义的态度去处理问题,第一时间请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保存好相关资料,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孙望 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