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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互联网新时代和新税法时代,“互联网+税务”的全面推进无疑是对我国税法制度的全新挑战,这种挑战存在于理念、体系与内容等多个层面。虽然说“互联网+税务”创新模式是社会时展的新需求,它满足了现代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诸多现实需求,但在我国对该新模式的推行还存在诸多法律制度健全性问题与其它待完善问题。本文将指出这些问题并探析思考完善“互联网+税务”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做法,希望在未来国家新税务工作机制能够完全适应“互联网+”信息化新时代,更好服务于社会民众。
关键词:“互联网+税务”;税法;法律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为顺应当前我国互联网发展趋势,满足纳税人和国家税收管理不断增长的互联网应用需求,我国在2015年推出了“互联网+税务”全新行动计划,希望以此计划推动我国税收现代化的全面建设,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互联网税务应用创新试点,推出大量“互联网+税务”系列产品,以便于其在我国税务系统的广泛运用。
一、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与法律制度建设
截止到2020年,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应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深化推广,通过不断深入丰富该新模式的各种分支模式实现其在各行各业的有序发展,满足行业管理体制基本完善要求,同时提出丰富的决策数据及数据分析机制,提高新模式背景下的基本治税能力,初步实现“智慧税务”工作新格局,通过“互联网+税务”支撑我国未来税收现代化发展新格局。当然,在构想“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未来建设美好格局的同时,也需要思考它的法律制度现代化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建设的重要难点课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已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建设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要求必须要做到对我国互联网信息化领域的严格立法,特别是要持续完善网络信息化服务内涵,提高网络安全保护,做到网络社会管理及法律规则实施到位,保证依法执行“互联网+税务”新模式。而更是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网络空间并非是国家法律建设的‘法外之地’。”实际上这就告诉我们网络空间虽然虚拟,但它的运营主体与运用对象都是现实的,所以只有人人做到遵守法律,积极明确划分各方全力,网络空间才会变得纯净,这也有利于各个行业在网络空间中的深度多维化发展。对于“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所涉猎的税法领域而言,始终坚持依法治税是目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一,在税收领域,提高税务制度优化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结合互联网建设与法律制度体系指引、规范建立综合法治体系,一方面强调税务机关的权威管理方式革新,一方面展现“互联网+税务”的多元化主体共治格局,展现一种创新包容的开放形态,这正是未来多年我国适应并推动互联网税收法治治理新格局变化所需要的基本姿态。只有我国妥善处理好这一多元化治理主体,让规范化法律建设能够与“互联网+税务”相生相融,互联网体系、税务体系等各方责权才能被明确,新模式的推广与应用才会更有秩序。
二、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中法律制度建设现存问题
“互联网+税务”是新事物,因为它不但拥有“互联网+”信息化时代新理念思维,也具备新税法改革新思想与专业领域新特点。在如此背景下,法律制度保障与网络平台的相互结合就变得独具特色。在“互联网+税务”新模式背景下,网络平台、电子身份与电子数据各个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规范建设都要获得完善,其中的电子发票、电子缴税与税收治理创新方式也要明确新规范、新制度内容。不过实际上,我国“互联网+税务”法律制度在保障层面上还是存在诸多不足的。
(一)“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存在不健全问题,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上:第一,首先网络平台法律制度方面存在不健全。“互联网+税务”新模式建设必须做到各方法律制度秩序规范完备与合理有效,而在内容层面上则需要思考信息基础设施有效保障、互联网资源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管理与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以及互联网市场秩序管理保障。虽然说在我国《网络安全法》中有提出对关键信息基础与网络运行安全的系统性规范,但它其中却缺乏有关网络密码安全管理、政府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规定,其中条款设置过于死板和原则化,对于人才培养以及模式标准制定方面也含糊其辞。除此之外,像我国的《电信条例》、《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等“互联网+税务”网络规章制度显然都缺乏较高层次的立法层级,而且不具备良好的系统性。第二,在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制方面也存在漏洞。目前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已经推行发展了三年有余,税务部门也已经收集了大量的纳税人信息,税务部门有责任合理保护这些个人信息内容,避免其遭泄露导致纳税人被侵犯。在《网络安全法》中也严格规定了纳税人个人信息需要受到税务部门的依法保护,按照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用户约定正确处理、保存其个人信息。但实际上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明显缺乏良好的配套制度,更没有明确的网络技术程序做支撑,整体来讲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中对用户个人的隐私权保护技术不够完善,保护法律规制也存在明显漏洞,尤其是如何处理个人信息被政府行为侵犯法律界定严重不到位。在无法保证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就无法继续支持和接受“互联网+税务”新模式,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新模式在我国税务部门的推进过程与社会应用效果。
(二)“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创新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目前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缺乏创新法律制度做支撑,这里谈两点。首先是电子发票法律制度,当前许多企业都在推行电子发票是由于它能够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经营成本,大量节约社会资源。所以目前整个社会在制定推行统一的发票电子文件标准规范,希望争取早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全面铺开全社会领域发票电子无纸化发展格局。不过目前我国在针对消费者方面的电子发票保修与维权还严重缺乏制度保障,其系统化、专业化覆盖范围还有待优化。因此严格来说电子发票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还并未形成健全化维权保护机制。其次看电子缴税法律制度,按照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结果,目前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8.02亿(截止到2018年6月),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7.88亿。为了迎合这一发展趋势,税款缴纳方式也全面拓展到网络平台,像网上银行、POS机、各类新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占据市场,便于国民消费的电子缴费方式越来越多。而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也首次明确了电子缴税退库方式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结合新的电子缴税法律制度规定,目前我国在银行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电子缴费法律制度相对健全,安全保护制度到位,但像某些第三方手机支付方式却并未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机制保护,制度支持不利,这就呈现出我国电子缴费法律制度的残缺不健全性。
三、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法律制度完善的有效做法
结合上述问题,本文认为我国若希望实现2020年“互联网+税务”新模式发展建设目标,就必须现在就思考新模式法律制度完善的有效做法,从法律体系内容完善与立法思维两方面思考问题,满足“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法律制度的有效完善做法。
(一)“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有效做法
首先必须凸显互联网领域技术专业性与技术综合发展快捷性,不断明晰立法目标与步骤,提升立法成绩,完善立法制度体系,增强对制度的可操作性。在本文看来,“互联网+税务”的相关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系必须做到完善,围绕《网络安全法》制定实施相关规范,完善对网络安全的等级保护,保障法律规定落实到位;再一点就是要对《网络安全法》中网络密码管理内容实现补充,结合政府信息系统保护机制制定新政务密码保护体系,并配合政府信息系统管理层级进行专门规范制度优化。而在技术层面,需要确立电子身份认证法律制度,效仿国外做法,如英国的《身份证法案》,结合证件存储指纹、虹膜、面部扫描等等生物技术特征丰富个人电子身份认证技术内容,同时赋予每一种技术以相应的政策法案。换言之,要充分录用当前的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确保数据开放化与用户个人信息私密化安全保护。二者虽然相互对立但并不矛盾,为此我国需要健全《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家安全各种立法,保证电子数据信息开放的数量与质量,全面推动未来《数据保护法》的出台,保证电子数据保护原则、范围与信息主体权利被进一步规范明确。同时对数据控制者的基本义务与违法责任内容进行有效限定。最后在隐私保护方面,应该更多借鉴国际经验,强化“互联网+税务”个人隐私保护制度的有效细化与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并在立法中注重对个人数据主体知情权、修改权以及选择决定权的保护,明确个人隐私数据保密责任与额外特殊条例,在合理保障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同时也确保“互联网+税务”模式下其它数据的无阻碍流通。
(二)“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创新立法思维建设完善有效方法
如上文所述,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一定要创新立法思维建设,实现立法完善,坚持做到立改废释并举,全面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加速形成相对完备的“互联网+税务”法律规范体系。在本文看来,国家必须为“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灌输“国家治理”新理念,重视立法民主性的同时也渗透更多科学性新理念。换言之,就是要在“国家治理”新理念下强化电子发票、电子缴税相关制度。例如2015年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电子票据、合同、检验检疫报告、证书以及各种电子交易凭证都应该具有其相应的法律效力。要为我国的电子发票制度建立适用网络环境的新标准和新适用规则,解决电子发票在目前的使用局限性问题。另外在电子缴费法律制度方面,必须要尽早做到适应网络支付技术发展现状,合理完善目前的税款缴费与退库管理制度,强调对第三方支付、手机银行支付等等方式的支持。同时要在在线税款缴纳及退库应用中拓展第三方支付缴税的服务范围,保证纳税人随时随地都能享受到快捷消费缴税服务,提高我国电子缴税法律制度应用的实用性与普适性。总体而言,我国需要在未来全面健全“互联网+税务”相关法律制度,完善补充其中的漏洞问题,建立网络法治化平台,为新模式提供应有保障,全力确保“互联网+税务”能够在健全完善的法治道路上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1]赵祚翔、蔡佳红、刘中升.互联网技术下完善我国纳税服务的研究——以电子税务局为例.现代管理科学.2018(6).
[2]文海碧.浅析税务机关推进"互联网+税务"的路径选择.消费导刊.2018(25)
作者:欧阳欣卉 单位: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