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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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问题

摘要: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是我国专业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为保障民族团结和民族协同发展,就需要重视对各民族新时代的年轻力量进行教育培养,其中就包括对学生们的法律教育认知培养。基于此,本文章就对新时代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培养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通过本文章的研究和论述来推动我国新时代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教育发展和水平提升。

关键词: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

一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培养的重要性

(一)基于群体效应的法律教育认知培养重要性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高职教育教学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在我国各少数民族自治区及各地区的高职院校中都有少数民族学生的身影。另外,我国也十分注重对少数民族学生高职教育工作的开展。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目标带领下,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所受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高职学生需要承担着建设祖国的重任这就要求少数民族学生具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并且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弱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各少数民族成员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二)从少数民族高职生素质角度上来看

良好的法律认知是提高和培养少数民族高职生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到了将法制教育和法律教育作为高职阶段教育教学的重点,高职院校要围绕着培养具有良好品德和法律认知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接班人来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在毕业后将踏入少数民族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岗位上去,牢固的技能和优秀的法律知识是保障学生们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知法、守法、用法的基础,确保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的建设需求,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群众基础保障。

(三)从高职院校人才教育角度上来看

少数民族学生作为目前高职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是保障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良性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我国的教育教学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教化教育和德育教育,这是我国汉族历史文化和汉族人文环境所造价的教育理念。对于少数民族学生而言,其与汉族文化之间的交流相对较少,少数民族的自身思想和德育观念也与传统汉族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就目前的民族共荣的理念下,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德育观念上需要进行交融和结合,要树立正确的德育教育理念来培养新一代的人才,而高职教育教学中的德育教育就是帮助少数民族学生了解和接纳民族共荣下的法律法规的重要环节。因此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从时效性和现实意义上来看都比较强。

二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现存的问题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教育主要以课堂教育为主,教师主导课堂学生被动接受模式是目前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模式。目前的少数民族高职法律教育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学习需求,及难以满足社会对高职人才的专业化要求。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表现上来看,其大多还停留在法律素质培养的基础阶段,即处在法律知识的吸收和掌握的层面,但在这一层面上,我国目前的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培养都没有取得较好的培养效果。从法律信仰和法治认知教育方面上来看,少数民族学生对民族本身的宗法的追崇度较高,以至于法律信仰主要围绕着其民族宗法来进行养成和建设,这就导致了目前的法律教育所传输的信仰理念属于外来信仰模式,很难自发地让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掌握和了解,并很难有效进行法治认知的渗透和法律素养的培养。

三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培养策略

(一)注重普法课程建设,增强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认知

要想培养起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就需要在进行普法课程建设的时候遵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们的身心发展规律,采用校内外普法课程结合的教育模式,以知识和事实的有机结合来实现法律观念的传导。例如,教师在课上进行普法知识教育的时候需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通过案例教学模式来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普法的内容和应用。同时以法案结合的形式让少数民族学生们了解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事情和什么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并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们自觉地进行行为的规范,做到守法和懂法。此外,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还需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价值明确,要让学生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无权则无义务。要让少数民族学生们认识到,要想获得相应的权利,就需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反之,亦是如此。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在学习法律的时候还需要深刻地认识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自己在维护个人权益的时候还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德同步教育

法律与道德从根本上来看其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需要融合德育教育来进行开展。要通过德育教育来辅助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形成较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并帮助其构建有效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避免学生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误入歧途。在进行少数民族法德同步教育的时候还需要做好对学生的引导工作开展,要通过教师的有效引导和思想道德教育来让其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并学会是非明辨,理论德育观念,形成法律与道德良性建设的少数民族高职学生人才培养机制。

(三)注重心理教育引导,构建学法心理基础

近年来我国高智商和高素质人群犯罪率正在逐日提升,尤其是高职、大学阶段的人群为犯案多发人群,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就在于高职学生和大学阶段学生的法律观念匮乏及法律意识薄弱,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更是存在法律心理匮乏的问题。基于此,高职院校在进行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教育教学的时候一定要注重对高职学生学法心理建设。对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而言,其普遍存在意志力薄弱和情绪不稳定等心理问题,因此高职院校需要注重对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心理健康引导工作开展,帮助其克服不良的情绪所带来的影响。此外,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在高职院校的人际交往、生活学习上都会存在一些无所适从的表现问题,并且其还要承担着各种各样的压力,对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心理极易产生心理障碍问题,并产生法律学习的抵触情绪,基于此,高校需要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辅导课程和部门建设,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正确地看待学习和生活,正确处理和释放压力。

(四)注重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维权意识建设

少数民族职校生证据意识薄弱的关键在于我国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影响。人际交往中,人们往往注重人际关系和人际关系,学生彼此借钱,由于情况,不要借记便条。如果对方因各种原因不付钱,那么原因不明。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生活中收集证据的意识。同时,要加强少数民族高职学生保护证据的意识。证据收集不仅更重要,保存也很重要。如果只收藏不注意保存,那么收藏的意义就不会体现出来。当一个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时,人们就无法获得正义。保留各种借记通知单,电话记录中的金融交易,银行转账凭单等,这些都是自我利益的证据,如果丢失了,就有可能失去诉讼权益和机会。因此,加强保留证据意识是非常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学生必须采用合法渠道,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也就是说,学生应该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有意识地守法、用法、遵法。

四总结

在本文章的研究和论述中,笔者就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特点和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认知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作为我国未来祖国建设的接班人和少数民族振兴的主力军,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认知提升尤为重要,在今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一线教师和教研人员需要注重对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的深入发掘和原因探讨,并通过积极的应对和解决来提高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教育认知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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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建超 单位: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