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教育初探(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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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教育初探(3篇)

第一篇:青少年法律教育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青少年法律教育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青少年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及针对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教育不足,都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很大影响。本文从青少年法律教育不足之处入手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以增加我国未成年人在法律教育上的经验。

关键词:青少年责任年龄;法律教育;对策建议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它的主要标志就是刑事犯罪人员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人是一个有着自己独立意识的主体,同时随着年龄增加不断成熟与进步。对于刚刚出生的婴幼儿来说,他们的意识主体是十分低下的。当他们慢慢长大、成长为青少年,他们还是不是很成熟。因此,当他们犯罪时,是可以理解以及原谅的。当他们长大成年后,方能具备成熟的判断力和强烈的主体意识。他们才有了自己的判断以及辨别能力。所以,对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我们可以相应的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但是不应该与成人的量刑标准相同,同时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对于认知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差的青少年来说,他们的刑事犯罪是可以原谅、可以改正的,应尽量宽容处理。因此,根据青少年行为处事方式来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这样可以很好的达到教化青少年的目的。

1我国青少年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人的认知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同时人对自身的控制能力、受教育程度也在随之提升。我们不可能要求刚刚出生的孩子具有成人的是非观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只有在他们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是对于天生丧失一些生理机能的人群来说,这就要特殊考虑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精神以及物质的极大提高,青少年的犯罪率也有所上升。仅以北京市为例,青少年的犯罪形势是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也给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对市区警力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其中孤儿以及单亲家庭的儿童占大多数。这种现象的存在是法律教育的不足造成的。一个人的控制能力和行事的方式屈居于此人的智力以及行为规范之下。在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学校、家庭、社会对青少年的成长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成长在健康环境下的青少年发生违法犯罪的概率要远远低于成长在恶劣环境下的青少年。作为青少年最直接的监护人——父母来说,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是刻不容缓的,需要在青少年拥有认知能力之时就教育其遵守法律,同时也要让青少年知道我国法律对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界定,并不是大家普遍认为的年满18周岁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根据国家立法的原则,我们不能容忍对被害人造成痛苦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的人逍遥法外,我们也不能给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但法律又未列出罪名的未成年人定罪处罚,我们是要考虑到一个人是不是真正的具有了对刑事案件负责的责任能力。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我们要让其知道青少年也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就像是美国的法典,6-7岁的青少年是不是构成犯罪,是要看他是不是真正的对于一个事物的好坏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所以,是不是有责任要看法官对整个事件的看法以及判断。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美国司法机构对于法官的要求非常严格,这就更加要求司法官员认真、公正的执法,而不是徇私舞弊。但是缺点就是对于司法人员没有真正约束的法律,往往造成他们和案件家属一同走法律的缺口,造成案件的不公平。作为青少年的监护人,对青少年犯罪法律的教育和普及至关重要,要阻止认知能力不足的青少年一时冲动犯罪。因此对青少年普及犯罪年龄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2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的界定

各个国家关于青少年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年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一致的,都是以14岁的年龄立法。其实联合国的相关文件中已经说明,不能让刑事犯罪的年龄起点过低,我国的规定是14周岁。从刑法的理论上来说,不能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要求责任人没有真正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在青少年犯罪时,青少年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旧的刑法相比,新实行的刑法就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于过失伤人而致死的定罪方案明确的规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杀人,避免让因过失杀人的人错过改正自身的机会。(2)把旧的刑法中的年龄确定问题加以确认,比如说确定年龄是岁还是周岁在新的刑法之中有明确的规定。(3)明确的删除了16种死罪,还有其他如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罪责,因为有些罪责区分界线不清晰,容易给他人造成一定的人身精神危害,还有可能是一生的屈辱。我国立法的人性化、规范化有效地阻止了过当防卫,这是中国法律的进步,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3我国青少年法律教育、建设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上不仅仅是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个体的责任,同时要求学校、社会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犯罪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预防青少年冲动性犯罪。

3.1加强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普及

在笔者调查中发现,有的青少年甚至以自身不足16周岁而探讨着杀人计划,他们认为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最多是关几年劳教所。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虽然大部分青少年仅仅是为发泄心中不满说说而已,但是一旦变成现实行动就是家庭及社会的悲剧。因此作为青少年的监护人父母来说,如何对自己孩子普及青少年法律教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承担青少年健康成长主要教育责任的学校来说,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现实中很少有学校开设专门课程教育学生法律知识。因此从家庭、学校两方面加强青少年法律教育是不可或缺的。

3.2法律要有具体针对性

我国法律中的刑法作为一个总的纲领,对于其下的所有条令有着监督规范的作用,但在现实中有一些条令是和总纲相联合使用的,这就造成条令不清晰等问题。如驾车伤害故意逃逸案是从原来的伤害罪中因其对象不同而单列出来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而分则在修改的过程之中没有对这项法规起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在其中只列伤害罪却未将性质更为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列入其中。这种现象的存在就要求青少年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要有更强的针对性。

3.3立法更加人性化

对待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是要与青少年犯罪人的年龄、智商、智力等所有因素考虑在内而判断其相应罪责的刑事案件责任,青少年在犯罪过程中往往是一时冲动,这样从各方面考虑犯罪行为才能更好地确定其犯罪行为。更加人性化的法律要求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让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抑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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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鑫 李新权 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第二篇: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开展

一、关注社会化加速与维权意识高涨是青少年普法教育的转折期

青少年的社会化加速表现为矛盾多态,脱离了国家对青少年培养的基本要求。法律意识与认知的形成,在这种矛盾多态的社会人格成长中表现出青少年盲目的使用法律武器维系“不成熟、不健全”的个人权益,突出的表现为青少年将应有权益与应负义务混淆概念,并伴之以极为高涨的法律维权情绪和行为。对于普法教育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可以说是青少年普法教育新的转折期。首先必须明确维权意识的高涨充分说明了青少年对规则的推崇以及运用法律的渴望,从心理行为认知角度而言,这是良好的学习动机与倾向,其次要明确青少年社会化特点下的教育主体与载体。显而易见,普法教育的主体应当从社会信息入手,加强学校普法教育的功能,因为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求学,学校成了重要的信息集散地,尽管网络和媒体的影响要强于理论的说教,但仍然可以通过创新学校普法教育的形式强化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最后要明确矛盾点,高涨的维权意识应当得到正确的疏导,学校作为教育主体,应当加大解释和疏导工作,便于青少年正确的认知法律,运用法律。

二、抵制不良信息传播与犯罪低龄化是青少年普法教育的阻断点

司法实践证明,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特征趋于年轻化,原因直接指向了正相关的不良信息接触与学习。不良信息分为间接不良信息,主要是负面的情绪体验,消极的社会人际关系导致个体出现了叛逆、抗拒的心理状态,而这部分的间接信息来源主要产生于家庭,如家庭暴力、离异、重组、犯罪史家庭等。在间接信息的传递当中,青少年容易产生两种接受状态,一种是“认同”,孩子模仿成年人,并以此为榜样强化;一种是自我抗拒,反面叛逆的思维,走向极端。而直接不良信息主要反映在同伴关系和网络关系中。直接的不良信息来源主要以感染、同化和教唆的方式,如来自同伴关系中的不良信息,激发了不良的犯罪动机和犯罪需求,在犯罪的过程当中受到一定的支持而更加猖獗。加上青少年本身人格不定型,接受能力强,在低龄化的犯罪中,同伴关系中的不良信息影响最为严重。而网络信息虽然没有同伴关系具有较强的个体针对性,但是广泛、多样的不良需求诱导,加之不正确的解决方式传授,易使青少年出现模仿的现象,且网络不良信息掩盖了犯罪结果的预期告知,青少年在犯罪前后完全不知道行为结果的危害性以及违法性。有鉴于此,对于普法教育开展的措施而言,加强低龄青少年不良信息的阻断是成功普法教育的关键。这里要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低龄青少年是重点关注对象,尤其是家庭要和学校通力合作,紧密联系,防范不良的家庭关系和同伴关系;其次对于网络使用要科学合理适度,注重网络监控机制的建设;最后,对于不良需求要注重教育和引导,以合适的方式方法发泄需求内在能量,升华问题解决的措施,重点对于性知识、公共财产保护的知识等青少年容易诱发犯罪的领域关注。

三、加强心理关怀是青少年普法教育的突破口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法律宣传教育工作,青少年普法教育因教育对象的特点、环境以及诸多的影响因素需要灵活、生动、多样的方式,其中能够让青少年做到法律学习入脑入心的关键就是加强普法教育当中的心理关怀。对于普通青少年而言,心理关怀一方面拉近距离,能够倾听心声,及时掌握个体的思想动态,对预防犯罪动机的产生有巨大的帮助,对于可能会出现的危机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缓解,如在劫持人质行凶类似的案件中,心理危机的干预从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行凶人的心理防御,降低个体的报复、冲动的程度,同时能够减低受害者后期的创伤治疗困难;另一方面,通过及时的咨询和疏导,能够激发个体“人之性善”,将理论教育生动的转化为实践教育。对于已经失足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是一种人生的再塑造过程,在普法教育转化中运用心理关怀更为重要。当对失足青少年给予足够的关爱,尊重和帮扶,能否激发个体的羞耻心和悔过感,利于重归社会后的生活恢复和心理调节。

作者:奚正君 单位: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

第三篇:对当前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思考

2008年对于教师来讲或许是黑暗的一年,仅2008年10月,就发生了3起让人触目惊心的“弑师事件”。10月4日,山西朔州二中一名23岁的年轻教师倒在了自己年仅16岁的学生的刀下;10月21日,浙江丽水市缙云县盘溪中学31岁的女教师在做家访时被学生掐死;10月28日晚6点37分,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一名大学生将正准备上课的教师砍成重伤,后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接二连三的学生弑师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是何等重要!法律教育不可能杜绝罪犯的产生,但至少可以使更多的徘徊在违法与犯罪边缘的孩子退到安全警戒线以内。目前教育领域关于德育回归生活的呼声很高,也得到了很多教育人士、家长的认可与肯定,但具体到对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回归生活问题及如何回归生活则探讨得不多。法律教育作为青少年德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欲提高其实效性,也应走回归生活之路。但法律教育与一般的德育课程毕竟有着很多的差异,探讨青少年法律教育回归生活,首先应明晰以下三个问题。

一、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

为什么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很多人可能首先想到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减少青少年犯罪率,这恰恰也是当前青少年法律教育实践的目的之一。当然笔者不否认这一目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如此理解青少年法律教育却是片面的,实际上也导致了很多法律教育实践偏离了青少年的生活,即没有站在青少年生活的立场上来探讨、思考与进行青少年法律教育。

法律源于生活,而“守法”不能涵盖法治之下的生活的全部。沿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轨迹,法律的萌芽可以追溯至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人与人之间出于某种原因(或需要)而相互联合在一起形成了某种比较稳固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而这种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得以产生、存在与发展是基于人们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某种共识,当这种共识为彼此所遵循与维持时,就演变为社会成员的一种习惯,习惯逐步演变发展为规则,再由规则演变发展为法律。比如,正是保有家族财产的习俗导致后来发展起来各种各样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则。哈耶克曾说,“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随着智识的增长,这些规则从无意识的习惯渐渐发展成为清楚明确的陈述,同时又渐渐发展成更为抽象的且更具一般性的陈述”,也就是发展成为法律。人类历史的发展表明,法律源于生活,源于人或人类对有序化生活的本能需求,同时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存在与发展。法律发展至今天,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重大与深远,法治已然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故青少年作为社会的一员,法治也必然是其所依赖的一种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之下,对法律的遵守决不是其生活的全部,他还需要尽情地去享受与捍卫法律所赋予他的各种权益。

那么,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呢?

首先,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法律专家。法律发展至今天,已经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为法律专家(包括法学家、法官、律师等)所垄断的一个知识领域。无论你拥有法律意识的程度有多高,如果你不是法律专家,在你涉及权利保护或诉讼的时候,你都不得不去聘请一位律师或向其他法律专家咨询,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约翰・麦・赞恩在其所著的《法律的故事》中更直言不讳地说:“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可能存在法治。”法律专家的培养是各类法学院(系、校)的任务,对此应无疑问。但在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实践中,我们却经常看到一些法律教育的教材或资料过多地使用法学的术语,带有很强的专业性,这是不利于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有效开展的。

其次,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仅仅是让青少年了解或掌握某些法律知识。我们常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也就是说方法比知识更重要。既然我们的法律教育并非意在培养法律专家,故其重心并非是让青少年了解或掌握某些法律知识。对于青少年法律教育者而言,向青少年传递法律理念或法律观念远比具体的法律规则更重要。我们曾为一个美国老太太因下雪天滑倒起诉政府而叹服,其举并不是表明她有多了解美国的法律,而是她意识到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治建设应观念先行、精神意识之培育优先。”此处所指精神意识乃指法律意识,故在法治的时代,青少年法律教育应以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与养成法律信仰为目的。法律教育其实是一种法律启蒙,而启蒙总是始于思想的启蒙,就法律教育而言,即法律观念或法律理念的启蒙。古往今来,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都有其法律理念孕育其中,那是法律的灵魂所在。法律条文可以几经易改,但法律精神却是一种恒在,此乃古人所谓不易之则,即“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型之,万世传之”(《淮南子・主术训》)。

二、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

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是义务教育还是权利教育?如果二者兼而有之,那么又应以何为主呢?

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时,有人担心学生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过多,不利于“管理”。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中国古代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就已提出“定分止争’的思想,‘分”有权利之意。法家之一慎到曾做浅显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林中)一只兔子跑,很多人去追。集市上虽有很多兔子,人们却看也不看。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因兔子谁属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可见,权利设立的应有意蕴就在于明确人们行为或自由的边界。在当前社会的发展阶段,基于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侵犯仍然存在着。因此“我们必须通过设立权利即规定哪些东西不能被侵夺,来达到对自身的尊严和价值的肯定”,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与人之间互相侵犯的恣意性,进而达到人对秩序井然之生活的一种本能需求。这不恰恰是我们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的初衷吗?

故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义务的教育是不可缺少的,但权利的教育也是不能没有的,而且从某种角度上而言,应以权利的教育为主。 首先,法治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以“人”为向度的,故法治必然是“有我”的法治,法治之下的生活也必然是“有我”的生活,“我”的彰显是以权利的赋予与享有为核心标志的。法治自其被人类选择之后,便开始了对人类生活的介入。可以说法治是对现实的人的生活最为全面的关照,它对现实的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及柴、米、油、盐、酱、醋、茶等俗务都竭尽关照之能事。法治对现实的人的生活的关照,包括人的生活的公共层面与私人层面,涵盖着现实的人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及其他更广意义上的社会生活与私人

生活。法治状态下的生活,是以人为基点的生活,是以人为基点的权利的生活。

其次,法律若得到普遍服从往往取决于两种力量:一是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一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两种力量同时并存,但也存在着主次,而以后者为主、前者为辅的方式正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理想方式。法律信仰并非人生而有之,也并非口号式的概念,它以权利意识的养成为根基;法律信仰的缺失,在一定角度上即为权利意识的缺失;在缺少对他人的权利尊重的同时,也就敢于去冒犯与践踏他人的权利,守法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最后,法律是为了人而存在,而人不是为了法律而存在,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使人能够享有自由,权利能够得到表达与捍卫,进而赢得人之为人的主体地位。在权利本位观之下,义务乃由权利所派生。一个缺少权利意识的人,是一个被奴化的人,他要么成为自身权利的旁观者,要么成为捍卫自身权利的懦夫;而且更具有危险性之可能就是,一个缺少权利意识的人,权利在其眼中无足轻重,缺乏对权利的敬畏之情,守法的意志力也会变得异常脆弱。

因此,在一个倡导权利与正在走向权利的时代,一味地强调青少年的义务而避谈或少谈其权利,绝不是真正与完整的法律教育。法律意识是由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共同组成的,而权利意识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我们的法律教育当然不是为了培养法律尊严的践踏者,而是为了让青少年能够更好地享受法治之下的生活并与其他社会成员共享这种生活。如若有此期待,那么青少年法律教育就责无旁贷地应将权利的神圣之音传达给学生,使他们成为权利边界的慎行者。

三、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时限

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时限应多长,怎样分配其教学或教育时间,这切实地关系到青少年法律教育目的的实现。

目前,在我国中小学开设的法律教育课程内容还没有系统化、常规化与规范化,小学阶段所涉及的法律教育内容不多,而中学阶段的法律教育也主要集中于某一个学期或学年来进行,从小学到中学没有一定的衔接性。可以说,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中的相当长时间里是处于一种空白状态的,而大学的法律教育也主要被安排在大学一年级的第一个学期来进行,与前期的法律教育并未形成有效的衔接。然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并不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因此法律教育应该是连续而不间断的。故青少年法律教育若想有效地开展,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青少年的成长规律将法律教育分配在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的每个学期或每个学年来讲授,使其成为青少年在受教育过程中的一门常设课程。惟有如此才是符合法律意识培养与法律信仰养成的累积性的特点的,我们不能期待通过集中的某个时段的学习或教育就能培养起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这样只能欲速则不达。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并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这种铭刻之力就来自于对法律的信仰。而法律信仰是一种发自心灵深处的对法的精神的回应与执着的心态。信念的培植是需要时间来考验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律信仰的养成也同样如此,古罗马人深知其理,他们自儿提时便开始接受“一个人要求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的教育,这种教育就尤如一粒种子一样在幼小的心灵里开始生根发芽,那是法治得以确立与发展的强大的不可觑视的力量。而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律信仰的养成,也必然要经过从幼芽慢慢成长为一棵强大的能够抵抗风雨寒暑的深深扎根于大地的参天大树的过程,它才可能使人们,特别是我们的青少年拥有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任、信服与敬畏的情感。此决非朝夕之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