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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次得到了全面而清晰的表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三个层面进行表述。首先,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注重的是理念构建,它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各个层面为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提供了依据,也从意识形态的战略高度对国家发展提出了整体目标。其次,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讲求的是制度建设,它为公共领域的规范与公民德性的建设提出了要求,这既是对个体进入公共领域、参与政治生活进行制度上的规范,也是为政府关注公民权利、推进个人福祉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最后,核心价值观的个人层面强调的是道德提升,它围绕社会、工作、家庭等领域明确了个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个体发展进行了规范和指导。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次互相关联,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对个体的价值取向、社会的价值需求和国家的价值目标进行了阐明。对于学校德育工作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分层有着特别的意义——它为德育的整体设计指明了方向。十八大报告强调,一切教育活动都要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最终目的。这一论断凸显了德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核心位置。但在强调德育的重要性时我们也需要注意避免一个可能存在的误区,那就是,将“立德树人”的“德”直接等同于某种“独善其身”式的“私德”,将德育的目标片面理解为促进孤立个体的内在发展。事实上,德育的目标并不仅仅在于培养拥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个体,同样在于塑造拥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和超越一己之身、关注普遍价值的理性存在。在北京大学的讲话中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显然,不仅是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所关注的道德提升,国家层面所关注的理念构建和社会层面所关注的制度建设同样需要依托德育工作展开,它们同样是“立德树人”的重要任务。同样,“人的全面发展”不再仅仅指向个人的内在完善,它也对个体、社会与国家三个层次的上下贯通与有机整合提出了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既在理论上阐释了“德育为先”的基本方针,也在实践上为我们进行德育的整体设计提供了重要指导。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次的划分深化了德育的内涵:德育应使人达成小我与大我的贯通为一,将“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贯彻在道德提升、制度建设和理念构建的方方面面中,贯彻在个体、社会与国家的互相促进与共同完善中。其次,社会主义价值观对德育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上海考察中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注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使每个人都能感知它、领悟它,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实际行动,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在此有两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内化与外化的平衡,二是大德、公德和私德的贯通。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需要深化德育内涵,构建德育系统,通过德育的整体规划来保证个体、社会与国家三个层次的有机关联与有效统一。
二、德育系统的纵向延伸:内化与外化的平衡
尽管十八大提出的“立德树人”与“全面发展”为德育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两者的关系依然需要进一步解释。“立德树人”揭示了一切以人为目标的教育活动都要将“立德”作为基本前提。我们需要坚持德育为先的基本方针,为德育寻求某种稳固的理论内核。“全面发展”强调受教育者的个体发展与个体实现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这两点可以分别用“共性塑造”和“个性培养”来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分层揭示了“共性塑造”与“个性发展”的内在关系。首先,当我们强调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时,我们确实是从意识形态的战略高度进行宏观理念的构建,以此来为整个国家的发展提供方向上的指引。然而仔细考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内涵我们会发现,这些宏观理念并非是压在个体之上的沉重负担,相反,它们作为对人类文明精华的理智表述,是一切个体追求自我完善行为背后的真正精神依归。在此,“大我”的完善为“小我”的实现提供了理论指引,而共性塑造也就充当着个性发展的精神基础。其次,当我们强调核心价值观的个体层面时,我们确实是在关注个体在社会交往、职业发展、家庭生活等诸多活动中成就的各种道德品质。然而,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具有强烈精神内涵的价值观念被确定为个体道德提升的着力点时,道德提升就不再仅仅关乎个体的内在完善,它必须通过外化于行的过程,在公共领域中得到真正的树立。这样一来,在道德提升的过程中,不同个体对于自我实现的共同追求就最终汇集为文明建设的整体提升,并指向宏观理念的现实。在此,“小我”的完善为“大我”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基础,而个性发展也就成为了共性塑造的实践保证。最后,处于国家层面和个体层面之间的,即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主要关注的是公共领域的制度建设与公民德性的建立。这一层面的倡导既对个体进行了最为直接的张扬,也对个体进行了最为严格的约束。一方面,它们将每一个体看作独立的自由主体——对自我实现拥有绝对权利,另一方面,它们又将每一个体看作是社会共同体的普通一员——对理念落实负有绝对义务。归根到底,只有当我们成功地从自我发展转向公共福祉,从个体之人转向人类整体,我们才能在坚持人的全面发展与自我完善的同时,保证宏观理念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展现。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个体、社会与国家的分层并不是一种静态划分,而描述的是抽象理念的内化与个体本质的外化所达成的某种动态平衡。一切个体的自我完善必定会伴随着“外化于行”的实践活动,为宏观理念的实现提供现实基础;同样,一切宏观理念的现实运行必定会伴随着“内化于心”的精神影响,为具体个人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引。将这一结论运用于德育的整体设计,我们就能够从纵向延伸的角度进行德育系统的构建,即达成共性塑造与个性发展的均衡。一方面,在德育活动中讲求共性塑造,就是在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原则,强调个体发展必须依据宏观理念而展开。在共性塑造的维度下,受教育者必须明确人的自我限定,服从社会需求与国家意志,在具体社会关系与文明形态中中寻求自我的定位,将小我看作是大我的自然产物。另一方面,在德育活动中讲求个性发展,就是在坚持人的全面解放与全面发展,强调一切宏观理念的实现过程都不能压制个体自我实现的基本诉求。在个性发展的维度下,受教育者必须明确人的无限自由,主动为自身的一切行为负责,担负起特定的社会职责与文化使命,将大我看作小我的自然延伸。
三、德育系统的横向铺展: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贯通
为了继续完善德育的整体设计,我们需要结合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次,对德育体系的构建进行更为细致的探讨。有如下三个问题:其一,内在于个体的德性品质究竟如何通过“外化于行”,最终服务于宏观理念的实现?其二,外在于个体的意识形态究竟如何通过“内化于心”,最终服务于具体个体的实现?其三,外化过程与内化过程究竟如何在公民德性的建设中得到贯通?事实上,这三个问题恰恰可以与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具体内涵,即“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相互对应。在此我们需要对“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意涵进行说明,解释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分别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被归结为一种“德”。
1.“严私德”与德性品质的养成。
我们可以将核心价值观的个体层面所提出的德育要求概括为“严私德”,它主要关注德性品质的养成。如最早将“德育”一词引入现代汉语的王国维认为,教育的宗旨就在于“使人为完全之人物”。而德性的建立,正是成为“完全之人”的关键。王国维对德育的强调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他强调德性的建立是内发而非外铄的,促进个体的自我觉醒与内在完善是德育的关键;其次,他强调“教化”与“风尚”之紧密关联,唯有当个体建立起作为立身之本之德性,我们才能进一步从政治、社会、文化乃至意识形态之角度谈论各种道德风尚的形成。但是“严私德”的提出并非倡导某种“独善其身”的避世哲学。相反,自我完善的最终依归是理想人格的建立和人性的完善。我们关注的并不是孤立的原子个人,而是在社会发展与国家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文化人与理性人。个体对于内在价值的追求必定在外化为行的过程中得以升华,凝结为某种影响与指导一切个体发展的文明精神与普遍价值。而不同个体追求自我实现的行为也将形成合力,与宏观理念的实现关联起来。相应的,在进行德育的整体设计时,我们也需要将“个性发展”看作是“共性塑造”的必要前提,将个体的全面发展看作一个将个体的“内在德性”不断“外化于行”,为宏观理念提供现实根据的实现过程。
2.“守公德”与社会风尚的树立。
我们可以将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所提出的德育要求概括为“守公德”,它主要关注社会风尚的树立。在此,公共领域的制度建设和公民德性的树立成了德育的核心问题。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强调教育要以“公民道德教育为中坚”。新国民的道德教育必须围绕“公民的塑造”与“公共精神的培育”而展开。在此,公共领域的引入引发了对于“自我完善”的全新理解,我们关注的不再是个体的自我觉醒,而是各种社会、文化共同体中自我与他人的共同福祉。个体与共同体有着双向关联:一方面,个体不再将“内在修为”看作是道德核心,而是意图从“修身齐家”进一步扩展为“治国平天下”,将共同体的完善看作是自我完善的自然扩展;另一方面,个体也更为清醒地认识到特定社会文化情状在其自我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将自我完善看作是共同体完善的逻辑后承。结合两个方面,谈论自我完善,既是在探讨公民个体如何在自我发展过程中为社会共同体提供力量,又是在探讨社会共同体的制度建设如何造就出具有公德的公民个体。“守公德”的提出最为明确地体现了德育的“实践转向”:一方面,每一个体意图在包罗万象的公共生活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明确自己的价值;另一方面,每一个体也能够自觉地按照社会共同体的需要进行自我规定与自我限制,为其他个体的自我实现提供服务与帮助。落实到德育系统的构建中“,守公德”关注的是社会风尚的树立,其根本任务在于引导受教育者将自我的内在发展与宏观理念的贯彻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同时展现出来。相应的,在进行德育的整体设计时,需要取得“个性发展”与“共性塑造”的均衡,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真正拥有公共精神的出色公民。
3.“明大德”与意识形态的建设。
我们可以将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的德育要求概括为“明大德”,它关注的是意识形态的建设。德育不能直接等同于意识形态的灌输,但意识形态的建设必须成为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德育的整体设计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从具体内容来看,意识形态的建设与德性品质的养成似乎是完全分离的。后者从具体个人出发,关注每一个体最为直接的生命经验,而前者就宏观理念出发,关注人类文明的整体形态与发展方向。作为特定社会关系、历史条件与文明形态的产物,每一个体具备的一切自我发展与完善的需求都为特定意识形态决定与影响——无论个体对于这一情况是否抱有清醒的自我意识。而“明大德”的核心,就在于从理智上认识到意识形态对每一个体生命产生的影响,认识到宏观理念的逻辑进程如何规定着每一个体的自我发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明大德”的要求是在宣传某种过于严苛的历史决定论,用宏观理念的实现来压抑个体生命的涌动。相反,它恰恰是要鼓励个体超越一己之身,在“大我”的实现中寻求“小我”的完善,将超越维度引入到个体的生命经验中。必须承认的是,由于意识形态教育无法直接触及个体的生命体验,它容易流于形式主义与教条主义,表现为一种生硬粗暴的思想灌输,压制个体生命自我发展的自然需求。解决这一困难的方式并非是取消意识形态教育本身,而是将意识形态的建设纳入到个体的自我认识与自我反思过程中去。唯有当个体能够对各种决定社会变迁与文明发展的宏观理念进行充分的理智思考,获得对普遍价值的理智认同,他才能真正建立个体生命与宏观理念的关联,将意识形态“内化于心”,在人类文明的整体进程中去理解其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落实在德育系统的构建中,“明大德”关注的是意识形态的建设,其根本任务在于引导受教育者将“实现大我”落实在“完善小我”中,将宏观理念的逻辑关联看作是自我实现与自我完善的必然。相应的,在进行德育的整体设计时,我们需要将“共性塑造”看作是“个性发展”的必要前提,将“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看作是一个不断将宏观理念与意识形态“内化于心”,不断将超越维度引入个体生命的实现过程。
作者:彭宗祥 汪力 单位: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上海理工大学校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