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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赏识教育的大浪潮中,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学校德育中有其独特的价值。在严厉严格中惩罚能够维护纪律权威、规训失范行为、培养理想意识、促进学生社会化。教育者在实施惩罚时应注意把握惩罚的阈限,凸显爱与尊重,注意惩罚的差异性与确定性。
关键词:学校德育;惩罚;教育价值
在素质教育与赏识教育的大背景中,惩罚的教育功能受到一定的冲击。学校德育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极端的取向:一是将惩罚简单化,表现为学生一有“越轨”行为,不分青红皂白即采取严厉的惩罚方式压制其行为;二为将惩罚的危害扩大化,认为实施惩罚就是对学生身心的伤害,将惩罚与不道德、不人道划等号,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不予以批评,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两种现象都是对惩罚内涵及价值的曲解,既不利于惩罚的教育功能发挥也不利于学生的道德成长,基于此,我们应该重新厘清惩罚的内涵、惩罚的教育价值及其运用等相关问题。
1学校德育中惩罚的内涵
探讨惩罚在学校德育的其他问题,第一步需要明晰惩罚是什么,这是其他问题的基础。从词义层面,《辞源》中将惩罚定义为“惩戒、责罚”,这虽是一种宽泛的解释,但从中可以看到惩罚的共性,即失当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警示或制裁。从内涵层面,关于惩罚的本质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以康德为代表的报应主义惩罚观,其主要观点在于惩罚的本质是报应,过失的行为与惩罚相伴,追求的是以恶报恶的对等关系。另一种是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惩罚观,其认为惩罚的实质在于预防,惩罚带来的“恶”会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这两种惩罚观为惩罚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依据,为理解惩罚的内涵提供了基础。教育领域中的惩罚既有惩罚的一般特征,也有其特殊的教育性。关于教育中的惩罚内涵:《中国教育百科全书》把教育中的惩罚界定为“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品行进行否定的一种较高的方式,一般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等形式”[1]。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将教育惩罚界定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利于维护校纪校规[2]”。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教育惩罚是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不端行为的责难,通过否定性的体验唤起学生的羞耻感,激发学生潜在的内心自觉,从而改过善迁。
2学校德育中惩罚的教育价值
2.1维护纪律的权威
涂尔干认为,学校道德教育的威慑力并不是来自惩罚所带来的痛苦,而是学校所规定的不可抗拒的道德规范,如果有儿童违反规范而未受惩罚,此类行为就会侵蚀学校道德权威。在学校道德教育中,对于一些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程度的惩罚是非常必要的。道德教育中的合理的惩罚也是从一个侧面告诫学生,学校中有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存在,校纪校规和班级纪律是个人自由及集体利益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违反了道德规范,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通过惩罚维护学校纪律权威,确保儿童对规范的敬畏感,使儿童自觉遵守规范,同时,适当的惩罚有助于维持学校制度化教育的正常运行。
2.2规训失范行为
心理学上认为,一定程度的紧张、焦虑和畏惧是人内驱力的一个源泉,而内驱力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动力,不可或缺[3]。学生的身心发展特征是失范行为发生的基础。从学生的心理发展角度来说,学生是一个不成熟且不断发展中的个体,学生的自我意识、自我评价、自我监控等方面都不成熟,常常会不经意间就触碰到规范的底线,当学生有出格行为时,教育者应及时地进行惩罚,及时将学生从错误行为中拉回,使学生意识到不正确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不愉快的体验,从而减少失范行为次数,将行为框定在规范之中。
2.3培养理性意识
惩罚教育不仅抑制儿童失范行为的发生,而且能够促使儿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反省,培养儿童明辨是非的能力,更深层次上促进儿童主体性的发挥,使其主动地去寻找理性[4]。通过惩罚失范儿童,让其体验错误带来的惩罚所产生的羞耻感,继而反思自己的不良行为。反思的过程也即自我教育的过程,在反思的过程中学生跳出自我的局限,从另一个角度看待自己的所作所为,找出行为的原因,明白自身行为触犯了什么道德规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在自省自克中明确行为界限,提升分辨是非对错的能力,培养理性意识。
2.4促进学生的社会化
惩罚是儿童社会化认识和体验的起点,是使儿童认识个人自主和社会自由辩证关系的手段[5]。社会化是人的本质属性,帮助学生适应社会也是教育的目标之一,惩罚对个体的社会化进程具有重要的价值。当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通过惩罚的方式给予制止,让学生明白有种无形的道德力约束着行为,一旦越界便会受到惩罚,从而更好地消除行为的随意性。通过及时地制止不良行为,慢慢地在学生心里种下规范、守则的种子,踏入社会也能更快地理解社会道德规范,成为一个有良好道德责任感的公民。
3学校德育中实施惩罚应该注意的问题
3.1正确把握惩罚的阈限
涂尔干认为应“尽可能采取最富有表现力的、代价又最低的方式进行责备”。[6]涂尔干在其《道德教育》中也指出:有一种应用惩罚的技艺,惩罚的方式比惩罚本身更重要。惩罚作为一种德育方法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教育者在实施的时候禁止体罚,也禁止用变相的体罚如额外的劳动去代替惩罚,体罚是与我们追求的道德目标背道而驰的。除此之外,教育者在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规训时,也不能用心罚这种变相的惩罚方式,这种隐形的教育暴力会对学生的自尊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合理惩罚是符合道德的教育方式,而体罚和心罚则是不道德的教育手段,这样很容易使惩罚失去信用,失去道德意义。因此,教育者要区别惩罚和体罚、惩罚和心罚,正确理解三者之间的界限,在实施的时候选择合理的惩罚方式。
3.2惩罚应该基于爱与尊重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应该秉承以人为本的教育目的,关涉学生的自尊。惩罚学生不是驯服动物,并不是用蛮力去降服。即便是犯错的学生,也应该有人格上的尊重,教师在进行惩罚时不能冷眼相对,要让学生明白惩罚行为是对事不对人。在惩罚的过程中,不能剥夺学生说话的权利,要倾听学生的想法,找到失范行为的真实原因,同时不能给犯错学生贴标签,要相信学生是可培育的。惩罚是对学生不合理欲望的管制,随之而来的会给学生带来不愉快的情感体验,有些学生会感到愤怒不满,自尊心比较强的学生很受挫,因此在惩罚之后,要关注学生的情绪,适时地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关怀,疏导受罚后的情绪。教育者不能无动于衷、冷血般地实施惩罚,而是要在这种刚性的教育方式里浸润爱与尊重。
3.3惩罚的差异性
惩罚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因“度”施罚和因“人”施罚。涂尔干认为惩罚与纪律规范有内在的联系,它是学生侵犯相应纪律规范的必然结果。因而,教育者施罚应根据学生对纪律规范侵犯的程度实施惩罚,而不是随意地滥用惩罚。德育实践中老师总是把惩罚当成是压制学生不良行为的快捷有效的办法,常常为了早点解决事情,用高压式的惩罚方式,学生只是轻微地违背纪律规范却得承受高很多倍的惩罚。这样看似征服了学生,但是却侵害了师生之间的感情,降低了惩罚的效用。惩罚的对象是受教育者,每个受教育者的性格、心理特征、主观能动性都各不相同,同一种惩罚手段对甲学生奏效但不一定对乙学生奏效。因此,在实施惩罚也要因“人”施罚。教育者应对所教学生的性格特征进行了解,因人选择不同的惩罚方式。对于一些自尊心强、偶而触犯纪律规范的学生,教师可以从轻惩罚,但是对那些屡教不改的惯犯学生,就可以采取一些严厉的惩罚方式。
3.4惩罚的确定性
涂尔干认为:学校惩罚教育的过程中,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方式或手段,一旦做出决定,就不能轻易改变[6]。惩罚的很大一个价值在于维护规范或者纪律的权威。如果教育者确定了一种惩罚方式但又随意更改,会让受教育者看到这种规范屈服于偶然事件,人们运用它时总会迟疑不决,会感到规范是柔软的、有弹性的,他们质疑纪律权威,认为规范可以迁就自己的行为,接着失去对规范的敬畏感,行为上也不再遵守,这样惩罚就失去了应有的教育意义。因此,教育者在确定了惩罚方式后就不能更改,一定要受教育者感受到惩罚的效力。当然,在实施惩罚之前,教育者一定要理性地确定惩罚方式,能够让受教育者知道自己受的惩罚是合理的。惩罚作为一种严厉又不失温度的教育方法,是学校德育中的应然之举。学校德育实践中,我们既要意识到正面教育的价值,同时也要看到惩罚这种否定的教育方式的价值,正确看待学校德育中的惩罚现象,讲究惩罚艺术,把握好惩罚过程,让惩罚发挥应有的教育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教育百科全会委员会.中国教育百科全书[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1:69.
[2]顾明远,教育大辞典(上)[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76.
[3]梁涛.重提惩罚教育[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11):57-60.
[4]刘瑞.涂尔干惩罚观及其对学校德育实施惩罚的启示[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26(7):148-150.
[5]周冬梅.论教育惩罚[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6]涂尔干.道德教育[M].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23,146,147.
作者:宁慧鸿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