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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针对地方民办学校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就目前各省市已经颁布实施的配套制度来看,很多规定还不是很明确,存在表述模糊,难以落地执行等现象。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在国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民办学校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业监管,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地方民办教育配套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现存问题;政策建议
目前各省市根据最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颁布实施的配套制度,针对地方民办学校进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但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其效果并不理想。本文从激励作用、促进作用、导向作用等三个方面对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的作用进行分析;然后,就目前各地方税局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概述,并将其中存在差异性进行详细分析与解读;最后,对地方民办教育配套制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的作用
(一)激励作用
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于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力度,实际上就表达了国家与地方支持与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的态度。因此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促进个人和企业举办者投资办学和持续办学的信心与热情,使民办学校一方面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可以将资金更好地投入到办学和师资力量的建设上,同时又可以使来自社会各界对于民办学校的经济投入大大增加,从而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得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二)促进作用
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教育行业形成良性公平的发展环境:一是对行业整体而言,教育行业相较于其他营利性质的企事业组织在经济地位上往往处于弱势,但教育的公益性质要求应该对民办学校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提供市场保护,从而实现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兼顾;二是对于民办学校内部的过渡转设而言,国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手段,让民办学校自由地选择办学模式,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从而使无论哪类民办学校都得到公平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机会。
(三)导向作用
民办学校在不同区域的数量多少,既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问题,又不能完全交给市场来决定。出于利益考量和政策影响,民办学校的布局往往并不平衡,存在部分地区一拥而上,部分地区寥寥无几的现象,而单纯依靠行政审批又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因此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力度的高低辅以行政手段,可以控制引导举办者到合适的区域进行办学,从而使民办学校的数量和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教育资源得到均衡配置。
二、目前各地方税局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性
目前广东省、深圳税务局等多地方税务局未将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定义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所得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办学校学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学费收入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收入来源,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话,实际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未能真正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待遇。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方税务局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中国枫叶教育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报显示免课税学费收入10.14亿元;睿见教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显示可豁免学费及住宿费收入8.41亿元等等。
三、地方民办教育配套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于企业举办的学校,以及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与行政部门制定。这样的支持和优惠待遇是有利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然而在很多省市,配套制度与落实措施还并不理想。一是未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营利性民办学校中的一些重要内容,例如现存的许多民办学校如果要进行转设,不仅要解决资产过户的问题,还要面临很多方面的问题,例如举办者与学校之间存在的债务问题,再如举办者或举办企业之前向银行所贷款项,如果在学校转设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偿还能力,债务重组问题该怎么处理?对于这样的问题,地方政府缺乏具体规定和配套措施,这就会在举办者对民办学校进行转设时造成一定的困难。二是地方政府对于规定的落实存在局限,缺乏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地方政府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具有减征、免征的权力,该规定是国家考虑到各地的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不同,才给予地方更多的创新空间。但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懒政心态不作为,没有很好地行使这一权力,只是一味沿用国家规定,而没有更多的创新和细化,从而存在给予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力度不足的情况,影响了很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热情。综上所述,目前民办学校面临难以解决的税收困境。虽然民促法设定民办学校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实际上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尚未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免收入范围狭窄,且公益性身份受限;民办学投资环节、清算移交环节、投资退出环节的税收政策不够清晰等。
四、地方民办教育配套制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为民办学校办学营造有利的条件
地方政府应当为民办学校营造有利的办学环境,给予民办学校实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转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企业新开办的营利类学校、幼儿园,省级政府应在规定的税率范围内,对有权进行调整的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减免;加大对捐资办学的税收优惠力度,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教育捐赠;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提供的教育服务和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应免征增值税;建议由税务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成立民办学校财税监管部门,负责对各项税制法规进行审核与落实。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已经有许多省市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规定,例如四川省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辽宁省沈阳市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所提供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二)建立民办学校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民办学校的行业监管
一是应在民办学校转设过程中推出配套性的产权制度措施,帮助现存民办学校在转设过程中进行资产过户,从而保证民办学校对学校资产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处置等各项能力。二是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建立办学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各级部门与社会的监督,同时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失信惩戒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学校与相关责任人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个人征信系统,予以公示和惩戒,从而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力度,避免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有分类之名,而无分类之实的现象发生。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意见》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而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民办学校的发展起着激励、促进、导向的作用。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效果如何,还要看地方政府的态度是否积极,配套是否完善。本文从激励作用、促进作用、导向作用等三个方面对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的作用进行分析;然后,就目前各地方税局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概述,并将其中存在差异性进行详细分析与解读;最后,对地方民办教育配套制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建议。因此地方政府要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根据当地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和个人有信心举办民办学校,提高教师队伍的教学质量,从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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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扬桃 单位:珠海华发教育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