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学术道德教育职责落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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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学术道德教育职责落实路径

[摘要]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人,在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中担负着教育和监管职责。要把履行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纳入到导师的培训工作之中、构建凸显导师履行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的评价机制、选树开展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的优秀导师典型、健全发挥导师对研究生学术行为及学术道德规范的监管作用制度,全面落实导师学术道德培养教育职责。

[关键词]研究生导师学术道德教育职责落实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高校立德树人工作,强调“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1]。在此基础上,2018年《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明确指出“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的重要支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2]。研究生作为国家创新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培养其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尤为重要。新时代在研究生中深入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是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创新发展的应有之义。研究生导师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教育队伍,作为培养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党育人的重要使命。学术道德教育作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一环,导师在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中也必然担负着重要职责。认真分析导师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积极探索研究生导师学术道德教育职责落实路径,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学术道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导师履行科研育人职责、高校实现立德树人目标、培养“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材”[3]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导师在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中的主要职责

进入新时代,人们基本从理论上达成了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第一责任人”的共识,但是在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时还存在很多短板,甚至一些导师尚不能清晰知晓自身在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中的具体职责。为此,廓清导师在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中的职责,把导师相应责任具体化十分必要。

(一)教育职责

《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明确了导师在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中的教育职责:导师要“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要对研究生“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3]。教育部的这些要求是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细化,也厘清了导师在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中的职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丰富,包含着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教育等多种内容。特别是研究生阶段以创新性研究为导向的学业特点,必然要求导师从立德树人的向度关注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为此,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也成为导师的重要职责。研究生导师应通过行之有效的学术道德教育,端正研究生的治学态度、提升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水准,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导师明确其在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中的教育职责,有利于贴近研究生主动开展学术道德教育,自觉提升学术道德教育的针对性。研究生导师通过日常交流和科研活动向研究生渗透学术道德教育内容,引导研究生遵从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治学精神,有利于促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开展。

(二)监管职责思想政治教育要取得实效

不仅需要说服教育,还需要与相应的管理相结合。只有做到教育与管理协同作用,教育与管理相得益彰,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因此,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要取得成效,必须与研究生学术行为管理有机结合。2020年4月,《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就指出,要充分发挥科研育人功能,“构建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4]。如果说,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立足于说服、引导,那么预防、监督、惩治则立足于管理。显然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不仅负有教育职责,也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在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中,导师负有监管研究生学术行为的重要职责。导师与研究生的导学关系,以及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使其必须关心诸如研究生的实验方法选择、实验数据取舍、论文写作规范、学术观点借鉴等涉及学术研究真实性和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研究生导师也理所应当地成为研究生学术行为的监督者。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不仅具有事前、事中监督的权限,还拥有事后处理的权限。即当研究生出现学术行为失范时,导师不仅要对研究生进行批评教育,还要视问题的严重程度、违背学术规范者主观过失的大小,给予相应的惩处或提出处理意见。如,不允许研究生发表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论文、不允许存在违背学术道德的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等。研究生导师明确其在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中的监管职责,可以有效避免导师对研究生学术行为监管“缺位”、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与管理“两层皮”的现象,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的实效性。

二、研究生导师学术道德教育职责落实路径

2020年10月教育部颁布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再次重申,“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要不断“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5]。其中,“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就包含着导师要积极履行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的意蕴。当前,进一步落实研究生导师学术道德教育职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把履行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纳入到导师的培训工作中

强化导师培训是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升导师培养研究生能力的关键举措。要把导师是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内涵纳入导师的培训工作体系,增强导师对第一责任人重要作用以及适用领域的认识。要从整体上帮助研究生导师把握立德树人的重要意义、明了立德树人的关键环节以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要增强研究生导师对开展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帮助研究生导师从政治的高度认识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的意义。当前研究生学术道德总体上是好的,广大研究生形成了治学中勤奋好学、刻苦专研,科研中遵守学术道德、不断创新的良好风尚。但是在科研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研究生中还存在大量的违背学术规范,甚至背离学术道德的现象。其中,理工农医学科研究生中存在大量的编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的现象、文科研究生中存在大量抄袭他人学术观点的现象。一些研究生,特别是文科研究生为了规避学术不端系统的检测,采用对付“检测系统”的非常规手段———打乱正常语句的文字顺序或有意运用不通顺的语句构成文章的段落等。还有极少数研究生侵占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这些问题不解决,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就难以取得实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就会大打折扣。在导师培训过程中,要引导研究生导师正视目前研究生学术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提高研究生导师责任感和使命感入手,帮助其深刻认识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是关乎国家创新能力和研究生为人、做事的大问题。要激励研究生导师从育人的高度看待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澄清研究生导师在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方面的误区。要扭转一些导师认为培养研究生就是培养其科研能力的错误倾向,改变少数研究生导师忽视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的现象。要把引领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认真履行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内容作为导师培训的有利抓手,廓清研究生导师学术道德教育的职责边界,凸显履行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的重要性。此外,在培训工作中还应对导师开展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方法培训。研究生导师运用良好的教育方法,能够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结合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特征,导师可以采用如讲故事法——在研究生的科研活动或导师与研究生的日常交流中,导师利用讲科学家追求真理、勇于创新、恪守学术道德故事的方法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渗透法———在科研活动中导师注重向研究生渗透科学家精神,特别是凸显科学家“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6],以此激励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示范法———导师本人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率先垂范,用自身的学术行为,引导和带动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营造氛围法——在研究生经常活动的实验室(试验室)或其他工作(学习)地点,贴出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名家名言,营造良好的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环境。通过方法培训,提升研究生导师开展学术道德教育的能力,有利于把履行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职责落到实处。

(二)构建凸显研究生导师履行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的评价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能够深刻反映事物的发展态势。构建凸显研究生导师履行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的评价机制,能够客观反映研究生导师开展学术道德教育的主动性和实效性。研究生导师履行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的评价主体应该包括学术(科研)团队、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这三个主体可以从多个维度反映研究生导师履行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的情况,避免由单一主体评价带来的片面性。学术(科研)团队评价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导师主体评价能更好地反映其相关工作的主动性和执行力,研究生评价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导师开展学术道德教育的实效性。针对不同的评价主体,可采用具有一定差异的评价指标。当然,无论是采用何种指标,都要力争评价指标科学、合理、便于测评。不同评价主体的评价指标至少应包括测评研究生导师对开展学术道德重要性的认知情况、研究生导师开展学术道德教育的主动性及针对性、研究生导师开展学术道德方法的有效性、研究生导师开展学术道德教育的实效性等。为了提高评价工作的效率,导师履行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可以与师德师风评价相结合,或与教师年度考核相结合,同时把对导师履行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与教师评奖评优有机结合。特别是在评选优秀研究生导师或优秀教师时,要把导师履行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在导师职称评定过程中,对于那些因导师履责明显缺位,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严重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导师应该一票否决。只有真正做到科学评价导师履行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科学使用导师履行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才能起到引导导师发挥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第一职责人的导向作用,促进研究生导师学术道德教育职责落实。

(三)选树积极开展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的优秀导师典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校“立德树人”的使命深入人心,高校基本形成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新格局,研究生导师担当研究生“培养第一人”的新局面已经形成。为此,各高校每年都会涌现出大量的育人先进个人。但是,从目前各高校表彰的育人先进典型来看,表彰积极开展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的优秀导师在数量上还不够多,或者说导师作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第一责任人的先进事迹挖掘和宣传得还不够。表彰先进典型既是为了肯定和鼓励先进,更是为了营造学习先进人物的氛围、形成良好的价值导向。为了促进研究生导师学术道德教育职责进一步落实,必须形成导师积极履行学术道德教育职责的良好氛围。选树积极开展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的先进导师典型,不仅有利于引导广大研究生导师积极开展学术道德教育,而且有利于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细、落实,形成新时代的科研育人新模式,对于进一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大有裨益。要进一步挖掘和宣传优秀导师典型开展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的先进事迹,把学术道德教育作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着力点,作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切入点。通过此举引导导师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全面推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入开展。

(四)健全发挥导师对研究生学术行为监管作用的制度

高校在开展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时,要进一步健全发挥导师对研究生学术行为监管作用的制度。目前许多高校制定了诸如研究生发表论文须经导师同意的制度、研究生(预)答辩前须经导师审核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有利于提升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质量,更有利于发挥导师对研究生学术行为监管作用。但是,一些高校在执行这些制度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执行力度不够、执行起来不够严格。一些导师疏于对研究生的管理、不能全面监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不能认真审核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导致部分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甚至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多数情况下,违反学术规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不利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但是对失职导师却没有任何“说法”。健全发挥导师对研究生学术行为监管作用的制度,就要赋予导师相应的权力。比如,对于未经导师同意发表的论文在研究生的所有评奖评优中,均不应视为有效论文。同时,还要建立对研究生学术行为监管严重失职导师追责制度。比如,由于导师监管不力,导致研究生出现严重的学术失范行为,应取消或减少导师指导下一届研究生的数量或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对已获得学位或已毕业的研究生,若出现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要对导师进行倒查、追责。深入探讨研究生导师学术道德教育职责及落实路径,不仅有利于调动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落到实处,还有利于新时代构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长效机制、提供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新模式、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和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作者:杜人杰 杜晶波 娄永利 单位:沈阳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沈阳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