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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群体中的诚信危机
1.学业上的诚信缺失。
有的大学生平时学习不努力,经常迟到、早退、旷课,一到考试就弄虚作假,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甚至请人代考。尤其是考试作弊现象日渐泛滥,甚至日趋常态化,不少高校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仍难收成效。
2.经济活动中的诚信缺失。
不少大学生缺乏契约意识,恶意拖欠,甚至不还助学贷款等。助学贷款是国家为扶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是完全意义上的信用贷款。但是,有的大学生毕业后用各种借口拖欠贷款,甚至隐瞒工作单位,不透露联系方式,以逃避归还贷款。更有甚者,恶意拖欠学费,夸大家庭贫困程度,以骗取特困生困难补助。有些大学生为了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在简历上编造工作经历、涂改学习成绩、伪造获奖证书以及虚假的学生干部头衔等。还有少数大学生缺少诚信观念和契约意识,在就业过程中心猿意马,个个签约,然后根据个人的喜好随意毁约,全然不顾学校和个人信誉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3.日常交往活动中的诚信缺失。
有些大学生在与同学、教师的日常交往中心口不一,当面一套背后一套,阳奉阴违;功利思想严重,入党、评优、竞选学生干部等动机不纯,虚荣心强;虚报班级出勤情况。在网络交往中,有些大学生在网络虚拟世界里互相传播虚假信息,制造病毒,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甚至走上网络犯罪的歧途。有鉴于此,在今天的大学教育中,如何加强以诚信教育为重点的大学生德育,确是一项重大课题。近年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公民诚信教育问题。2001年,中共中央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列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道德规范。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也有“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为24个字,其中,个人层面的要求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当代大学生群体中的诚信危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高校诚信教育的效率低下也难辞其咎。伦理学是德育理论的哲学基础,任何德育理论都必须建基于对道德的正确理解之上。高校的诚信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真正提高效果必须正本清源,以对道德的正确、全面的理解为基础和前提。由于传统的德性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将德性和规范作二元对立式理解的局限性,建基其上的德育理论也相应地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这是高校诚信教育效果不佳的深层次原因。在当代伦理学的视域中,德性和规范作为道德的二维,不可或缺。高校诚信教育也应该从两个方面展开:既重视个人诚信品德的培养,也注重以制度规范、惩戒个人的失信行为。
二、道德的二维视域:德性和规范
伦理学史上存在德性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两种基本形态(规范伦理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别,本文中的规范伦理都是指狭义的规范伦理)。德性伦理又称美德伦理,曾在古代伦理学史上长期占据主流地位。它以行为者为中心,探讨“人是什么?”和“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之类的问题。其基本观点是,人的道德行为出于德性,有德之人的行为自然会“从心所欲而不逾矩”。以其为指导的德育实践以人为中心,以培养受教育者健全、高尚的德性为目的。德性伦理的优点在于以人为中心,落实到德育实践中也就是以受教育者为中心,可以充分体现对受教育者的尊重。但是,在当代社会,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
1.德性伦理认为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人高尚的德性,但哪些德性是高尚的德性
或者,一个有道德的人应该具备哪些德性呢?换言之,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呢?这既是德性伦理探讨的主题,也是以其为指导的道德教育必须明确的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多元文化背景下,不同群体对这类问题往往不可能有一致的回答。
2.德性伦理指导下的高校诚信教育往往过于理想化,脱离实际。
德性伦理一般认为,德育的目的在于培养人的健全德性。而任何德性总是以具体人格为其载体,凝结在不同文化传统的理想人格典范之中,诚信品德也不例外。相应于此,高校诚信教育往往采取榜样示范的办法,试图通过榜样的道德力量产生以德服人的效果,从而达到感化学生,使学生努力效仿的目的。在这种德育理念指导下,我们给学生树立了一个又一个践行诚信之德的榜样和模范,如古代的曾子、商鞅,当代的诸多诚信楷模等。此外,我们树立的诚信榜样往往产生于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和当代大学生的生活和道德情境有相当的距离。当代大学生们即使受他们的感化,但在面临具体道德情境,需要作出选择时,他们仍会感到无所适从。规范伦理一般认为行为的正当与否与德性无关,只要行为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它就是道德的行为。在“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样的问题上,规范伦理一般保持沉默,它们认为:“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任何其他人、包括社会都没有权利干涉个人的这一权利;与此相应,伦理学也就没有必要去关注和研究人的内在道德品质,更不应当为所有的人提供某种共同的、普遍的道德品质的模式。”相对于德性伦理,规范伦理的道德观和自身定位显然更适应当代社会的多元文化和价值观并存的现状,因此,近代以来,规范伦理逐渐取代德性伦理成为占据主流的伦理学形态,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属于规范伦理学。
3.规范伦理学指导下的高校诚信教育往往表现出智育化的弊端。
规范伦理以行为为中心的道德观落实到高校诚信教育实践中必然导致对教育主体———人的忽视,并进而导致诚信教育智育化问题。因为,如果“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之类的问题是私人问题,社会和他人无权干涉,那么诚信教育自然也不应该涉及此类的问题。如果这样的话,高校诚信教育的内容将仅局限于教会大学生知道、理解当今社会的诚信规范,诚信教育也就蜕化为规范教育或规则教育了。在诚信教育的过程中,规范或规则又总是以既定的“知识形态”出现,教师和学生都难免将对规范的理解、记忆与其他课程的知性内容相混同,诚信教育的智育化也就不可避免。智育化的高校诚信教育只能考察学生对道德知识的掌握程度,不能真正考察这些诚信原则的内化程度怎么样。概括言之,这种诚信教育是重知而轻行的。因此,学生往往在课堂上、考试中对诚信的意义、内涵等讲得头头是道,但这些课堂上接受的知识对日常生活却基本没有影响。德性和规范作为道德不可或缺的二维,并不是彼此排斥的,也非彼此悬隔,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要克服德性论和规范论的缺陷,仅仅对二者作调和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本的方法和道路在于将道德作二维理解,而不是二元理解,即将‘德性’和‘规范’均理解为道德本身蕴涵的维度,而且这两个维度不是分离互竞的关系,而是互生互成的辩证关系,是道德的一体两面。”德性和规范之间互生互成的关系表现在:一方面,离开规范来谈德性,这样的德性只能是无内容的、空洞的。传统德性伦理在“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样的问题上从未达成一致,其原因就在于离开规范来谈德性,使这一问题成为一个完全抽象的、空洞的问题,对它的回答也必然是形而上的和独断论的。此外,德性虽然是内在于人的,但又必须表现为外在的德行,正如杨国荣先生所言:“如果德性是真实的,那么它就总是既凝于内,又显于外。”德性之外化为德行便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规范。另一方面,规范若不能内化为德性,规范就是外在于人的,非道德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现代社会的两种主要规范形式,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外在于人的;而道德规范则不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它要求人的自觉遵守。只有以内在德性为保障,个人的行为才能自觉地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这不仅要求其对道德规范的了解和熟知,更进一步要求个人将道德规范内化为德性。道德规范如果不能内化为德性,那它就和法律规范没有区别了,其本身就是非道德的了,不能称之为道德规范。
三、道德二维视域中的高校诚信教育路径
伦理学史上出现的这两种形态的伦理学理论对道德的理解各有偏蔽,这是建基其上的高校诚信教育缺乏实效的深层次原因。有鉴于此,不少研究者指出,指导当代高校诚信教育的应该是一种突破德性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各自局限的一种新型伦理学。如肖群忠就认为:“单方面地依靠‘自我限制伦理学’的‘规范伦理’或‘自我实现伦理学’的‘美德伦理’均是不行的。”还有研究者指出:“(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这种明显的不同并不表明二者互不相容,事实上它们表达了良好道德秩序建构和传承所需要的相辅相成的两条思路,一个和谐社会的道德教育和教化必须融通二者,使两种教育方式相互支持、相得益彰。”在道德二维的视域中,诚信既是一具体的德目,是个人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表现为一系列遵守诚信规范的行为。因此,诚信教育的展开应该是一个“化德性为规范”和“化规范为德性”相结合的双向过程。“化德性为规范”意味着受教育者必须将其内在的诚信之德外化为符合现代社会诚信规范的行为;“化规范为德性”则意味着诚信教育必须以培养受教育的诚信之德为目标。只有通过这一双向的过程,个人的诚信行为才能获得稳定的担保,个人也才能得到提升和完善。
(一)“高校诚信教育应该以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德为目标
无论从个体还是社会的角度看,诚信教育如果只是使社会成员停留在熟知、遵守规范的层面显然是不够的。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的维持需要社会成员对规范的自觉遵守,但个人对规范的遵守既有可能出于内在的德性,也有可能是出于某些外部的功利的原因。在后一种情况下,规范仅仅以外在于人的形式存在,其现实的作用本身往往缺乏内在的担保,是不稳定的,社会也难以达到完善的道德秩序。从个体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群体,对他们应该有更高的要求,他们应该成为诚信的楷模和典型,为社会其他群体树立榜样,为推动社会诚信之风的建设做出贡献。从这一意义上讲,高校诚信教育也不能停留在使大学生熟知相关和遵守诚信规范的层面。只有当他们将外在的诚信规范内化为德性,成为人的第二天性,它才能“作为存在的一种规定”而存在。因此,高校诚信教育必须以“化规范为德性”为目标,只有这样,个人的诚信行为才能获得稳定的担保,个人也才能获得道德上的提升和完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高校诚信教育应该充分借鉴、利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避免单纯智育化的教育和考核方式,既重言传更重身教,让诚信教育真正进入大学生的灵魂深处。身教的关键在于大学教师能否切实践行诚信之德,以自身体现的道德光辉来感染学生。教师的示范一方面使得规范具体化、人格化,并具有比理论更强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另一方面教师和大学生生活于同一时空中,对学生而言是一真实、鲜活的存在,比较那些不同时代树立的“高、大、全”的偶像来说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更能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讲,大学诚信教育不仅仅是专职思想政治课教师和学生辅导员的事情,也是学校管理层和专业课教师的责任。事实上,现实中常有这样的现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各种教学方法和途径使学生达到对诚信的认同,却因为其他课程教师的一句话而前功尽弃。甚至,某些教师受当前恶劣、浮躁的学术氛围的影响,本身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就存在很多的不诚信行为。如某些教师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甚至将学生的研究成果强行据为己有。这些行为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远大于社会层面,也是任何正面教育都难以消除的。因此,高校教育工作者更应该努力遵守诚信规范,做诚信的榜样,创造大学校园的诚信文化氛围,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来感化、引导学生。
(二)建立完善的大学生诚信体系,规范大学生的不诚信行为
道德教育是实践性的学科,培养德性正如锻炼身体,必须德行合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我们通过造房子而成为建筑师,通过弹奏竖琴而成为竖琴手。同样,我们通过做公正的事成为公正的人,通过节制成为节制的人,通过做事勇敢成为勇敢的人。”大学生也只有行诚信之事才能成为诚信之人。诚信之德的养成不可能是纸上谈兵式的,而必须通过个体真切的诚信实践。诚信之德并非天生,而是在后天习得。当大学生的诚信之德还没有完全养成之时,通过各种规范、制度对其行为进行范导是必需的阶段。只有经过这一阶段,才能养成习惯,最终达到习惯性境界。目前,大学生对于哪些行为是诚信的行为,哪些是失信的行为在认知上是能够明辨清楚的,问题是知而不行。其外在原因在于,我国高等学校关于大学生诚信方面的监督制度并不健全,对大学生违反诚信的行为,学校与社会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学校的不良记录无法影响其长远利益,所以大学生就容易铤而走险。而一旦获利没有受到惩罚,又会强化这种意识,致使周围诚信意识比较强的人产生强烈的心理冲突和困惑,一些意志薄弱的人就成为诚信缺失的俘虏。因此,建立与完善大学生诚信体系已经刻不容缓,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生失信惩罚制度。
惩罚是保证一个制度能够具有刚性约束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大学生的失信行为,要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记过、警告,乃至开除学籍等,对于触犯法律的失信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能护短、隐瞒。通过这些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从而既可以实现对违约者的惩罚,又可以对其他学生起到警戒作用,促进大学生信用观念的提高。
2.大学生诚信档案的收集、管理制度。
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诚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学生个人诚信资料的建档、记录和保管,保证大学生个人诚信资料的准确、完整,而且要能够实现资料的及时收集进而方便汇总与查询。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一方面可以起到长期的警戒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档案对有过失信行为的学生进行跟踪教育。对于某些程度不是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在惩戒之后,如果学生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犯类似的错误,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等方式而将其记录予以取消。
3.大学生信用评估制度。
各高校应成立专业部门对学生诚信档案中的记录、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大学生的个人信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最终获得对有关个人的总体信用评价。这个总体信用评价将作为大学生将来就业时用人单位判断该生是否值得聘用的重要依据。
4.大学生诚信体系和社会个人诚信体系的兼容和信息共享。
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07年就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积极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工作,部分省市对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和贸易的软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推动。提出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大学生诚信体系应该和这些地方、行业的诚信体系实现兼容、信息共享,使大学生的诚信记录在走出校门后同样有效,以产生更大的震慑效果。
作者:方建斌 王海成 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