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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一方面,我国农村地域辽阔,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都极为分散,导致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点多线长,量大面广,较之于城市,监管任务的挑战和难度更大;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架构下,行政监管和执法力量往往是越往基层越薄弱,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加之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特别是一些相对偏远和闭塞的农村地区,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渠道狭窄,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依法维权意识都较为缺乏,为一些“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大量流入农村市场提供了空间,导致农村食品安全形势更为严峻。由此,在我国短期内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难以取得实质性改变的现实国情背景下,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现阶段我国农村食品市场高度分散的结构性特征,以及农村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力量薄弱的现实,均使得单纯依靠政府监管难以在短期内确保广大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鉴于此,应对农村食品安全复杂现实的挑战,实现农村食品安全长效治理的战略目标,必须具备综合的社会“协同治理”观念,即在推进政府行政监管体系和资源向农村基层倾斜的同时,应积极推动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特别要充分发挥农村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基础性作用。实际上,由传统的单纯依赖政府行政监管向重视社会性力量转移,这也是当达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经验和发展趋势。具体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而言,农村地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态度、认知与行为倾向等,都会对政府及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为选择产生深刻影响。作为食品产业链条生产和终端消费环节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农村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和理性的参与,是对各类食品生产者经营主体最直接、最有效的制衡,也是推动政府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竭之源,是农村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力量。为实现推进农村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目标,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伦理认知、相关科学知识素养以及依法维权能力的普遍提高,则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从我国农村实际来看,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下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长期落后,农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普遍不强,食品安全知识匮乏,法律和维权意识与能力不足,导致其在参与意愿、参与能力以及参与的效能感等方面均面临着突出困难,从而大大制约了农村社会公众参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对此,“天津农村食品安全实证调查与监管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通过对天津农村地区开展的食品安全状况的实证调研也印证了上述分析。从调研反馈的结果来看,在当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曝光的现实背景下,天津农村居民对食品安全认知和关注程度均有一定程度提高。但总体而言,天津农村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质量意识仍较为薄弱。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近年来天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一些地区农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价格优先”策略仍然是多数农村居民的主要消费导向;天津农村群众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较为匮乏,对所购食品是否为正规企业的合格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是否过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往往并不重视或不知如何有效识别,其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观念也都有待提高。调研样本中,表示能够积极关注、识别和发现问题食品并能积极检举、揭发和有效维权的比例不足三成。基于上述分析,借鉴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经验和发展趋势,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食品安全教育体系,以教育推动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社会公众树立现代食品安全意识和参与意识,提升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是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体系的基本途径。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在推动农村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中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是农村食品安全长效治理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建设,其现实意义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高农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推动构建新型农村食品安全文化。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居民占总人口绝大多数,农民既是最大的食品消费群体,又是初级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处于食品产业链的源头,其食品安全意识和伦理认知对保障农村乃至全社会的食品安全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首先,要通过宣传和普及现代食品安全理念和知识,推动农村居民在思维和观念上更加关注和重视食品安全,引导农村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和食品安全伦理观,提高其食品安全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有效控制农产品源头污染;其次,要提高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其树立科学、健康的饮食观和消费观,推动构建新型的农村食品安全文化,这是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基础性功能目标。
2.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农民是最大的食品消费群体,通过食品安全教育,向作为消费者的广大农村居民普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专业辨识能力以及依法维权能力;同时农民作为食品产业链源头的农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通过食品安全教育,可以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其在种养殖生产环节过程中,尽量选择安全、环保、节能的产品,正确、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污染发生,传递食品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现代食品安全治理理念。
3.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意识,有效弥补政府行政监管力量之不足。
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下,农村地区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设备和技术等方面,均与城市地区有较大差距。笔者对天津农村地区的调研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显示现有的行政监管力量难以完全覆盖到广大农村地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与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十分突出。鉴于此,通过积极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来推动广大农村群众树立现代食品安全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道德意识和伦理认知,提升他们的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维权监督能力,引导其树立关注社会公共事务的现代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让农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维权和监管,“这既有利于提高公众自身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又有利于促进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参与,而这种积极的参与又会成为政府与社会改进食品安全风险的直接动力。”由此,通过充分挖掘广大农村群众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的制衡作用,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
二、农村食品安全教育面临的困境
当代食品安全治理以预防为主,基本原则为源头治理,食品安全教育作为食品安全防御环节的基础性组成部分,对于实现食品安全的长效治理具有重要的战略支撑地位。但就我国实践来看,受传统治理思维、治理模式和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影响,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基础性战略地位并没有得到充分认识。总的来看,当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不完善,且在发展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结合课题组对天津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展开的实证调研,当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所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一些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村食品安全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受传统治理模式和惯性思维的影响,对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习惯于突击检查、专项整治和事后惩治,对于作为先导性防御环节的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地位认识不到位。特别是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农村食品安全教育难以在短时间内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且很多地方尚未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致使一些农村地区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并未真正把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没有将其列为重要职责内容。由此,相关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形式化、仪式化问题比较突出,“虚化”和“弱化”现象较为普遍。抽样调查显示,样本中高达31.6%的受访群众表示没有关注和并不知晓当地政府部门是否开展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另有22.3%的受访群众则明确表示没有听说过此类活动。
(二)缺少专门性立法,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缺乏相关法律体系支撑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多达近千部,我国食品安全法治进程取得长足进步。但遗憾的是,针对食品安全教育的专门立法仍属空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予以明确规范。由于缺少从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出发、专门针对食品安全教育的立法,导致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第一线的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教育开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指导,给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尽管《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分法律法规对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教育职责予以明确,且相关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较为含混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下位法或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体系支撑,使得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开展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管理机构不明确,权责归属也不够明晰,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有效开展。
(三)主体不明确,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缺乏主导性管理机构
在我国食品安全多部门监管体制框架下,虽然从相关法律原则而言,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均负有一定的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之责任,但由于缺乏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负责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主导机构并不明确。多部门分别独立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往往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缺少有效的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效推进食品安全教育的合力。调研同时显示,分散的、非制度和非常态化的农村食品教育难活动效果并不明显,访谈样本中高达68.9%的农村群众对本地曾开展的各类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不关注或认为对自己影响不大,政府开展的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也并未成为农村群众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的主渠道。部分对食品安全知识真正有需求的群众,并不真正知晓从何途径、以何种方式能方便、快捷、有效地从政府部门获取相关的教育资料,而往往从自身的条件出发,自行从电视、网络等途径寻找食品安全教育资料信息。访谈样本中亦有相当比例的农村群众(占比27.3%)明确表示,其食品安全知识主要来源于传统习俗、惯例或亲朋好友的经验介绍。
(四)内涵被窄化,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不健全
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内涵丰富,就教育对象而言,应涵盖农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人群;就内容来看,则不仅应包括对作为消费者的农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养成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也应包括对作为生产者的农村种养殖户的食品安全伦理教育以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化肥、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及动植物生长激素等各类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普及;还应包括对农村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的法律和质量安全管理教育以及各类食品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养成教育等。但从当前我国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尚不健全,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往往被简化为各种非制度化、非常态化、“仪式性”的各类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多将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主体理解成狭义的消费者,而忽视了食品产业链条上其他环节和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上也主要围绕消费者教育展开,形式上则较为单一,以不定期的、面对面的各类宣传活动为主,受众面较小,目标群体不够突出,效果不明显且实践中易于流于形式。
(五)理念认知存在偏差,农村食品安全教育“运动式治理”思维痕迹较重
受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运动式治理”模式的影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制度化、常态化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带有典型的“运动式”治理思维的痕迹。一种情况是在某一典型食品安全案件曝光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政府部门便开展各类专项整治,集中地、突击性地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另一种情况是集中在主要节庆假日以及诸如“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日”“食品安全周”等时间节点,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体系和机制建设亟待加强。
三、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建设,是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为实现农村食品安全长效治理的目标,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应积极转变观念,秉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现代食品安全治理原则,通过推进现代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建设,推动农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努力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新格局,形成有效监管的合力。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战略地位
当代风险社会条件下的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同样也离不开农村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素养的提高,离不开农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因此,从当代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理念出发,要将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提升到食品安全治理基础性地位的战略高度,来重新加以审视和定位。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明确机构,明确责任,将其列入各基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对县乡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考核范围,强化和落实食品安全教育责任。
(二)推进食品安全教育立法,为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构建提供法制保障
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教育专门立法,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教育法律体系,为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开展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食品安全教育立法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城乡差别、区域差别和农村实际展开针对性的立法,通过立法明确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机构、内容、目标、责任、途径、形式、手段和步骤等相关内容,依法强化相关主体食品安全教育责任,确保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有法可依,为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
(三)确立食品安全教育政府主导原则,建立稳定的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机构体系
为有效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亟需调整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多个部门各自独立、缺少协作和责任不明的“碎片化”工作模式和机制。应通过食品安全教育立法,确立食品安全教育中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中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目标责任,对推进食品安全教育的主导机构及其法定权责做出明确规定,并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治理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以此来克服和解决当前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相当程度上被“虚化”和“弱化”的尴尬地位。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置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在中央及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之下,组建专门的食品安全教育指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推进各地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制定结合本地实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农村食品安全教育职责,协调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学会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成员单位协作参与食品安全教育,研究制定农村食品安全教育计划,组织开发相关教育资源,落实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教育责任制和追究制。在此基础上,依法理顺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关系,进一步明确机构,明确职责,建立稳定的农村食品安全教育机构体系,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和高效率的农村食品安全教育职能体系。
(四)完善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丰富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食品安全教育不是在纯粹的教育学的语境下使用‘教育’一词的”,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因此食品安全教育中,食品安全教育的参与者除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主要当事人外,还应包括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基于此,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也应构建涵盖从农村消费者教育到生产者、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监管人员在内的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农村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在内容上,要突破过去将食品安全教育狭隘地理解为消费者教育,加快构建食品安全全民教育体系。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出发,这一体系应涵盖以下几个层面:(1)以向农村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社会教育体系;(2)以农村食品产业链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从业者为主要对象、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商业伦理和道德诚信以及食品安全技能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3)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为主要对象,以强化其服务意识、勤政廉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同时,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教育要注重教育形式和途径的多样化,除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以及食品安全橱窗、海报、漫画和公益讲座等传统途径和形式外,还应积极探索构建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的社会化合作网络体系,引导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专业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可结合“三下乡”、志愿者服务活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有关高校的专业实践活动以及企业公益活动,在进行科学调研的基础上,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针对各地农村饮食与消费习惯、生产生活特点及当地农村居民的关注点,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针对不同的人群,针对性地设计食品安全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将普法教育与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相结合,提高农村群众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食品安全教育推动构建农村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和参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群防群治的新格局。
(五)拓展教育渠道和途径,将农村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食品安全教育是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的防御环节。通过食品安全教育,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推动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从而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前移和协同治理,这是当达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经验之一。“事实上,在一些发达国家,食品卫生和安全课程早已列入国民普教体系”。“世界卫生组织也曾要求所有成员国把食品安全问题纳入消费者卫生和营养教育体系。尤其在教学课程中,开展针对食品操作人员、消费者、农产品生产者进行的安全卫生和营养教育规划”。相比之下,我国在推进食品安全国民教育方面与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教育并未普遍纳入我国中小学课程体系,“只在劳动课、社会课等与素质教育相关的课程中有少量消费知识的内容”。实践中相关教育内容也比较零散,且缺乏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对学生应当掌握哪些内容、掌握到何种程度、用什么教材资源等没有一致的标准,没有研究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没有针对性的教材,所有这些都反映出食品安全教育很不系统。”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农村实际状况出发,在强化食品安全社会教育的同时,应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教育进入国民普教体系,需要明确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基础性地位,将食品安全教育相关课程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环节,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开发相关课程资源,确立独立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教育目标,编写相关教材,制定相应的教学规范和评价标准,推动农村食品安全学校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防止当前应试教育压力下相关课程被“边缘化”,以此来逐步推动形成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完善的食品安全国民教育体系,为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的长效治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刘文萃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