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程建设案例教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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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课程建设案例教学实践

摘要

案例教学法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种重要的辅助性教学方法,对于加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案例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只有深刻把握案例教学法的实质,理性认识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的作用和不足,准确把握案例教学的方法论,客观分析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过程的实施,根据具体的行政法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案例教学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案法教学中的作用和价值,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

行政法;案例教学法;教学实践;教学方法

在行政法教学模式改革中,案例教学法是各法学院关注度最高、探讨最多的一种改革方法,在实践教学中也越来越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欢迎。但到目前为止,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仍缺乏系统的认识,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基于此,从理论和实践上对行政法案例教学进行客观、全面、系统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客观必然性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于1870年前后首创。它主要是针对当时非常流行的传统演讲式教学法以及教科书式教学法,为了摆脱纯理论的课堂讲授方法而创新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行政法案例教学是在行政法的教学过程中将行政案例作为教学基本单位或辅助单位的一种行政法教学。与传统的仅将案例作为课堂教学以外的辅助功能不同,行政法案例教学是对行政法教学方法格局的改变,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

(一)行政法案例教学是由行政法学作为应用学科的性质与地位决定的

在法学研究中,学者们通常将法学研究归于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这两个范畴之下,学者们普遍将行政法作为理论学科。但是,随着对行政法制度研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学者开始从应用法学的角度研究行政法学问题。应用学科的最大特点是能够解决发生于这个学科背后的具体事实。行政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就是发生在行政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案件。据此,行政法案例就成为支撑行政法学科的基点。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是由传统教学方法的局限性决定的

20世纪80年代末,教育部将行政法课程列入法学教学计划。相比较其他法学,我国行政法学教学的起步要晚一些,但这并不影响行政法学教学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演绎式,二是归纳式。行政法学教学方式也不例外,演绎式行政法教学是由教师以单方讲授的方式从行政法律规范的基本理论出发,从一般到个别,演绎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及各种不同的行政法现象。归纳式行政法教学则是指从社会实践中的典型案件出发,通过对个别案件的分析、评议与总结推论出行政法的规范、规则并形成基本的行政法理论。我国传统行政法教学的基本模式是演绎式。比如:我校每学期开学之初,要求每门课程都要提交一份教学进度表,即是将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及行政法律规范按照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的安排和需要,按照教学进度介绍给学生。而当行政法律体系由制定法转化为法治运作过程时,以按进度进行、单方讲授为主的演绎模式的法学教育和教学方法则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必须逐步向归纳模式转变。

(三)行政法案例教学是由培养法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目标所决定的

通常讲,我们讨论的行政法案例教学主要是针对本科教育中的案例教学问题。但是近来年我国的硕士研究生教学规模不断扩大,研究生教学占据了行政法教学中的很大部分,现在的研究生教学和以前相比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说,以前硕士研究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而现在的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则越来越向着培养专业性、应用型以及复合型人才的方向发展。目前随着法学专科教育的萎缩,我国法学教学的人才培养主要集中在本科和硕士上,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所突出的是实践性、应用性,这对法学教学中引进和发展案例教学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将发生于法治实践中的典型案件在进行筛选、整理后引入课堂教学并予以广泛运用,通过分析与评议、讲解与总结提高教学的实际效果,就成为以后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正确认识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和价值

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德尔于1870年首次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学,其被认为是理论与实践结合最密切的一种教学方法,对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和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现了教与学的互动与双赢。目前,在中国高校的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存在两种弊端。一是缺乏对行政案例的精心筛选与选择,没有充分发挥案例在行政法教学中的引导作用。二是一味照搬国外的案例教学模式,没有合理分配教学内容。因此,对于案例教学法我们应该有正确的定位和认识。

(一)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积极作用

行政法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主要优点:

1.能够实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的同步掌握:通过行政法案例教学,不仅使学生能够真实地感受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行政法律问题和行政法律争议,而对行政法律问题和争议的提出、思考、分析、讨论、辩论,直到最后得出结论,老师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归纳和总结的过程,既能够让学生直观地了解行政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又能够使学生很好地掌握解决具体行政法律问题的技能,从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的同步掌握。

2.能够培养学生自学法律的能力:法律领域知识的变化日新月异,而行政法作为部门法之一,学科体系更为繁杂,内容较之其他部门法变动性更强。行政法案例教学通过要求学生独立分析案例并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法律规则原理,有效地使学生掌握了自我教育的技巧。多年来的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确实为学生以后自学法律打下了有利的基础。

3.可促使学生将专门法律知识内化,节约时间和精力:案例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积极主动思考问题,使学生能够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并将其内化为他们自己创造的法律信仰的一部分。法律教育的内化促使学生能够随时对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提出质疑,培养了他们在遇事时理性分析、谨慎行动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了大量的判例,同时也提供了法律评判的具体价值和标准,因此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之处

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法律思维和技能,忽略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案例教学法过于强调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技能,而忽视了他们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

2.重视法律规定,忽略法律原理:案例教学法较比较重视对个别具体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却忽略了对法律原理的解读和掌握,过多强调案例判决中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而对法律精神和原理的领悟不够全面和准确。

3.重视个性培养,忽略规则共识: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创新欲望,但过度的疑惑也会令一些思维不活跃、无法突破并实现创新的学生对法律产生迷惑。

三、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要素

行政法案例教学包括三个要素:行政法、案例、教学。

(一)行政法要素

行政法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在不同国家的定义、内容和范围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将行政法定义为控权法,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行政法起步阶段受苏联行政法影响,将行政法理解为行政管理法,90年代中期以罗豪才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将行政法表述为平衡法。不同的理解和定义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对案例的选择和准备是不同的。例如,我国学者在教学过程中对行政法案例的选择,习惯以部门行政管理的内容为基础,而在判例法国家,行政法案例的筛选是以司法审查为基础。

(二)案例要素

行政法案例最好以真实案例为选择。行政法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内容角度,繁杂性和过程均不同,因此案件的类型也不同。如有行政执法领域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等等。

(三)教学要素

行政法教学是指行政法课程中的教与学活动。教学要素就是围绕行政法的内容而实施的教学活动。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三个要素中,教学要素是关键。行政法和行政法案例是普遍存在的,其如果不与教学联系在一起,行政法案例教学就失去其实质意义。因此,我们应当把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研究重点放在教学上,即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核心是教学活动,无论是行政法还是案例,都是为教学活动服务的,都是为了实现教学目的而存在的,行政法案例教学是对行政法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要真正实现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实效性,必须进行方法论上的更新。

四、行政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对案例教学法重要性在认识上存在不足

在高校中,一些教师不够重视案例教学,认为其反而会影响教学的效果,甚至表现出怀疑、不认可的态度,他们认为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更稳定、可靠、系统。有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毕竟发展不够成熟,往往会成为一些教师在教学中投机取巧的借口。该观点认为案例教学对法律知识的储备和系统性要求不高,只侧重对具体案例所引发的具体问题的研讨,强调培养学生的自学和自我发现问题的能力,对教师教学效果缺乏客观统一的评价,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自由度较高,完全可以简单组织让学生自学,为一些教师投机取巧提供了借口和机会。有些教学机构对案例教学不重视、不认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教师和学生意见与建议缺乏应有尊重,不积极提供教学需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案例教学课时分配不合理

在国内很多高校法学院系根本就没有安排专门的行政法案例研习课程,也没有在行政法课程中单独留出案例研习的实验课的课时,导致在整个法学案例教学中,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发展面临更多的问题和阻碍。

(三)教师实务经验与案例教学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从法学案例教学的产生、发展及其目标看,该教学模式不仅对教师的法学知识储备及理论基础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且对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尤其是行政法案例教学,由于行政法课程的繁杂性、多层次性、内容的广泛性以及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对利用案例教学进行行政法讲解的老师则提出了更高的法律实务经验的要求。但是在我国高校,许多行政法教师既没有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的机会,也缺乏在法院审判组织担任行政诉讼法官的经历,还没有从事行政诉讼办案律师的工作经验,甚至有很多教师没任何法律实务经验,无法很好运用和实施行政法案例教学。

五、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根据行政法教学的需要,行政法案例教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一)行政法教学案例的选择

行政法教学案例的选择非常关键,案例选择成功与否关系到教学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认真做好的第一项工作就是选择适合的案例。一个适合的案例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所谓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是指通过案例达到教学目的。每个案例的选择都是为具体的教学内容服务的,选择的案例应当根据教学内容来确定,能够反映教学内容并达到教学目的的案例。

2.必须具有典型性。行政法案例成千上万,在案例的筛选上一定要注意选择那些经典案例,如田永起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孙志刚案件,105次违章,张先著案等等。学生对案件事实或情节的分析、讨论,对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关系的争论、辩论,对行政案例处理结果的理由和依据的考察和评判,最后通过归纳和总结从研究分析中得出规律性的结论来,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3.必须具有及时性。因为行政法的不稳定性及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易变性,对行政法案例的实效性、现实性要求更高。案例的选择应及时更新,选择一些能够反映社会热点问题的案例,保证让学生及时掌握和了解行政法的发展动态和行政法律实践的现状。

4.内容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案例的来源和内容要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这并不是说教学当中使用的案例只能是真实案例,案例也可以是精心编撰、组织的虚拟案例,但案例线索的来源及案例材料所反映的内容要具有真实性、可信性。如果是真实的案例,案例的引用要尽量真实,不能随意改变案件的主要事实。案例必须要体现案例教学的科学性、严肃性和真实性,这样学生才会接受信服,才能收到成效,达到目的。

(二)案例教学的组织程序

1.案例准备。案例的准备是学生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的首要职责,是由学生在行政法课堂之外对新上课程中案例进行的准备。对于课前准备好的案例,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案例所涉及的有关行政法知识教师还没有讲,这种情况下由学生分析该案中所包含的行政法原理,最后由教师在讲授中将该案例中的行政法原理予以概括和总结。另一种是案例所涉及的行政法知识教师已讲授,该情况下则是由学生通过已学的知识分析该案件,进一步强调和巩固行政法原理和知识。无论何种案例类型,除了学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外,教师要对案例教学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精心设计,对教学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要进行及时的解答与回应。上述两种模式也可以在同一个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课堂上同时运用,但要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必须给学生充分的准备时间,并且教师要为学生安排好准备的内容以及需要完成的工作,才能给保证案例教学实施的顺利进行。

2.讨论案例及评议:(1)讨论案例。课上,教师先将行政法案例介绍给学生,然后将事前准备和设计好的问题布置给学生。案例分析是行政法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指对行政法案件中的事实、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及理论解读并进行归纳总结的过程。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案例教学的目的性决定了案例提供者是教师,但案例的分析应当由学生来完成。这也是行政法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在本质上的区别,即要彻底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以“教”为主导的单方传授知识的方式,必须重视和体现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因此,案例教学中的主体转化就成为了必然。(2)对案例讨论的评析。在整个实践环节中,归纳总结处于很重要的地位。结束讨论后,对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原理进行恰当的评议和点评,及时归纳出有代表性的分析意见和创新观点提出表扬和奖励,对于不正确的结论应指出其错误之处和原因,并鼓励学生继续讨论。

3.成绩的评定。案例教学成绩的评定与传统教学模式的考试方式应该有所差别。行政法案例教学应该采取多元化的评价考核方式,全面客观评估学生的综合能力。具体方式为“动静结合”,所谓“动”,即考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及分析问题的能力;所谓“静”,即考查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是否正确,分析案例的思路是否清晰、方向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正确和合理,论述的思维是否准确、有无个人观点和创新等等。

(三)运用行政法案例教学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案例教学有许多的优势,但是在教学实践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

1.选择合理授课方式:目前,比较常见的授课方式有案例设疑式、案例讨论式、案例比较式和模拟法庭式四种模式。(1)案例设疑式。案例设疑式,是指在授课前运用事先准备好的案例,预先设置一些问题,引起学生对相关行政法律问题的预习和思考。在授课过程中,师生对预留案例的进行讨论和分析,使学生掌握并会运用行政法理论知识。案例设疑式教学模式能够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对学生接受知识有很好的效果。该教学模式可用于教学初始阶段,也可以贯穿整个教学过程。(2)案例讨论式。案例讨论式,是指由教师针对行政法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合适的案例,通过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共同讨论,最后达成共识、获得正确结论的一种方法。案例讨论式教学会使行政法抽象的理论知识变得容易理解,学生经过讨论后记忆会比较深刻,对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以后遇到类似事件他们也知道如何解决。(3)案例比较法。在行政法学中,有许多非常相似的行政法概念或术语,在学习中很容易辨别不清,为此教师可以利用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对比,通过比较准确掌握近似的或容易混淆的知识点。通过具体的案例所体现的问题,对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对比,在对比中加深学生印象,举一反三,有利于他们准确记忆。

2.建立、完善案例数据库:案例教学需要大量且丰富的案例。教师搜集、选择案例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案例教学参考书、行政法学专业刊物(如《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网络等,对其内容、难易度进行适当修改,重新设计、整理和编排。所以,每一节案例讨论课的设计,都会增加教师的工作量和授课难度。因此,应该组织人员根据行政法教学内容的不同收集、整理和筛选相关的具有典型性的行政法案例,建立且要不断完善行政法案例数据库,为案例教学的实施提供便利和基础保障。

3.尽量进行小班授课,适合高年级学生教学: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效果取决于学生的积极配合,需要师生双方的互动交流,学生人数过多,必然会影响教学过程的组织实施,更无法保证每一个学生的积极参与和锻炼。因此,应尽量控制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班级人数,开展小班教学。案例教学方式对学生的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自学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更适合较高年级的学生开展教学。

作者:刘志敏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54.

②邹育理.从美国的法律教育漫谈/判例教学法.现代法学.200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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