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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时代”背景下,法学案例教学应把握好“时效性”“关联性”和“知识性”的有机结合。目前,法学案例教学受制于多种原因,存在案例时效性弱、授课方式单一、知识碎片化等主要问题。对此,有必要适时转变法学案例教学的理念和方式,加强“双师型”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构建高校法律实践平台,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夯实基础。
关键词:微时代;法学专业;案例教学;完善对策
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法治人才队伍的培养,不断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是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重要目标。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法治人才的本科教学方式有必要与时俱进,着力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理论素养和实践水平。
一、问题的提出
“微时代”背景下,信息传播主体呈现去中心化、信息传播方式呈现立体化、信息内容呈现碎片化,这对于法学课程的案例选择与法理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著名的法学家霍布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旨在说明法学人才的培养需要较强的实践性,同时反对僵硬的法条教学模式。通过案例教学活动,首先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宽度,其次能够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最后有效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因此,案例教学对于法学教育而言意义重大。就现状而言,虽然案例教学已经在法学课程中得到普及,但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还有待明确和提升。“微时代”对法学案例教学提出的诸多要求尚未得到较好回应,案例教学对推动法治人才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同时,现有的法学案例教学还存在着教师单项讲授为主、碎片化知识记忆、授课方法单一、论证过程过于简单等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法学案例教学展开深入探讨,以期提升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和作用,为依法治国夯实专业人才基础。
二、“微时代”下法学案例教学的弊端剖析
(一)目前法学案例教学的积极作用未充分发挥
其一,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还有待提升和明确。在法学教学领域,英美法系国家以案例教学为特点,以培养律师为法学教育目的。主张“让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教师并不直接教授学生法律的知识要点,而是通过学生的提问与教师的回答,在共同探讨问题的过程中掌握和实践法学的理论知识[1]。此种案例教学方式建立在学生自主预习的基础上,强调课堂讨论的重要性,注重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属于“实用主义”的美式法律人才培养特点。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以德国为代表,以培养法官为法学教育目标。提倡案例研习+实习模式,与美国法学教育不同的是,德国法学教育以教师直接讲授法学理论为主线,配以相应的练习课与研讨课,补充讲授课的不足。德式法学教育同样要求学生在课外阅读大量的专业书籍,在学生掌握必备的基础知识后才能体现实务教育的价值。在中国,现有的法学案例教学存在教师单项讲授为主、碎片化知识记忆、教学方法单一、论证过程过于简单等现实问题。较少学生能做到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这些问题均集中反映了法学案例教育的作用未得以充分发挥。其二,法学案例教学在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未得以充分重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依靠坚实的法治人才队伍,其中,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基层法治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都略显不足,存在的执法不严、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反映了法学人才在培养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对此,有必要引入恰当的案例教学方式,引导学生夯实法治理念和树立行为准则,从案例中汲取重要的法学理论知识,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并且在案例分析中突破法学学科的内部与外部学科壁垒,提升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意识[2]。
(二)“微时代”下法学案例选取有待与时俱进
“微时代”下,信息传播的成本不断下降,信息传播的速度不断上升,信息传播的方式日益多元,信息传播的主体呈去中心化。这样的变化要求法学案例的取舍必须满足“时效性”“关联性”和“知识性”的要求。所谓“时效性”,是指案例的选择应是当下发生的且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性”是指教学案件的选择应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尤其是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点。“知识性”是案件分析的内容应涵盖事实和理论,教师能引导学生运用搜索引擎和掌握案件的主要事实和分析背后的法理依据,做到学以致用。以笔者所讲授的《刑法学》课程为例,将2018年发生在陕西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作为典型案例,主要考虑三点因素:第一,该案复仇杀人的杀人动机引起了全社会的热烈讨论,学生普遍关注度较高,选取该案例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第二,该案背后蕴含的法律与道德的碰撞,通过教师的引导和分析,能够让学生更为清晰、更为具体地掌握刑法的正当性及刑罚的意义。第三,该案在网络空间引起的讨论,亦值得关注。对此,可从网络舆情和法学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引导学生对于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各自的特点,以及网络空间中的侮辱、诽谤等行为进行评价,教育学生如何理性看待社会热点问题,培养其独立的判断能力。
(三)“微时代”下法学教学目标有待更新
“微时代”背景下法学案例教学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以知识层面的延伸为主线的案例教学,其二是以能力层面的锻炼为主线的案例教学。第一种的案例教学方式一直存在,但受制于授课方式单一、学生主动学习程度等因素,实际效果多与预期不符。第二种方式的案例教学,在“微时代”背景下值得深入探讨。对此,将能力训练为主线的案例教学分为三个层次。首先,通过解题模式的案例分析方式,采取设问、定义、涵摄、结论的格式,训练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其次,教师将案例主要争议进行归纳,安排学生列举出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训练学生正反两方面的思考能力;最后,运用真实案件,着重训练学生阅读、筛选、精炼法律材料的能力,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总之,“微时代”下法学教学的目标不应仅停留在学生知识面的扩充上,更应结合真实案例逐步提升学生的问题思考与问题解决的能力。
三、“微时代”下法学案例教学的完善对策
(一)适时转变法学案例教学的理念和方式
其一,以往的法学案例教学存在教师讲授为主、碎片化知识记忆、教学方法单一等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案例选取中把握好时效性、关联性和知识性。具体而言,通过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案例选择上的调整,营造学生主动学习的环境,并相应优化课程成绩的评价标准。在教学方式上,以64课时的《刑法学》课程为例,应设置6—9课时作为案例讨论课。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案例讨论的目的首先是训练学生的文献搜索及阅读能力,在大量的材料中提取有价值的部分。在案例讨论课中,通过分组的方式让学生自由组成学习小组,并要求学生自行分配好工作任务,如文献搜索、文献整理、撰写观点、PPT制作和发言人。学生根据自身的优势分配任务,教师根据每项任务的完成情况予以打分。教师在听取发言后,根据学生所展示的内容和发言的状态予以点评。如果没有案例分析的课程设计,则学生较少会去阅读法学专著及与案例相关的论文。因此,为避免学生反复进入简单学习的状态,有必要通过案例分析课程,引导学生就案例相关的文献资料展开有目的性的阅读,并形成阅读笔记,逐步提升学习的深度。其二,在法学本科案例分析中,应重视法学理论层面的教育。少部分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以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率作为教学水平高低的评判标准,笔者认为不妥。固然司法考试通过率对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有直接影响,但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才是法学教育的重点。反观法学案例分析,有些教师以学生答对案情争议要点为评分高低的标准,而对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背后的法律文化、法学理论避而不谈,长此以往,学生容易忽视法学理论的学习,造成“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从教学的顺序看,案例分析应建立在学生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研读案例是为了更深刻地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3]。在单一的教学方式下,学生较少在课前预习,更少做到课后复习,仅靠课堂上了几十分钟去理解和掌握法学概念、原则和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学生能做的多是安静的听众。因此,教学方式的转变,必然带动评价机制的更新。其三,建立多元化课程成绩评价机制。现有的课程成绩评价机制,多由期考成绩和平时成绩两方面构成,平时成绩最大占比能达到40%。即使如此,学生也往往是花费一周的时间复习就参加考试,考试成绩的高低虽然影响奖学金的分配,但未能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就《刑法学》课程而言,据笔者私下了解,能完整读完教材的学生仅个位数,更多的学生将教师的PPT视为复习的重点和全部。究其本质,是教师在浅层次地教授和学生浅层次地学习,期考的泛形式化,折射出单一化课程成绩评价机制的不足,故有必要完善课程评价机制,鼓励教师围绕法学理论展开案例教学工作,促进学生提升学习的深度。
(二)鼓励教师积累实务经验,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实践中存在司法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在授课时容易局限于案例分析的本身,对案例中涉及的法学理论缺乏足够的分析,导致理解和分析的片面。同时,也存在实务经验不足而照本宣科的教师。没有接触或较少接触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学教师为学生讲授案例分析,容易陷入从理论中来到理论中去的陷阱。因为缺乏足够的实务经验,案例分析中涉及的操作要点,很可能就忽略了[4]。如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对于案件的把握,不应仅停留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层面,还要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有清晰的认识,如诉讼到了哪个阶段、公检法审理的期限、律师的诉权如何行使等等,都是相当重要的知识。学生从不同法律职业提出观点时,教师应引导和提醒学生该法律职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点。因此,法学教师应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从而真正地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能够做好案例的适时更新和科学分析。对此,高校应鼓励并培养“双师型”的法学教师。在完成每年学校安排的工作量之余,鼓励其接触法律实务工作。法学教师通过积累实务经验,能有益于拓展法学理论的宽度和深度,将有力地提升法学案例教学的质量。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地位。提升法学教师综合素质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引导学生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在“微时代”案例教学模式下,案例选择契合学生的关注点,应更加注重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将学生的能力训练和能力提升作为考核中心,即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理顺思维逻辑和清晰表达观点的能力,使得学生真正成为教学的主体。虽然案例教学有诸多好处,考虑到教学的对象是本科生,因此法学教师不可忽视理论知识的讲授,须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方法有机结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加强高校法律实践平台建设,拓展教学实践路径
实践是延伸的课程,是检验法学本科生教学成果的重要标尺[5]。当前法学专业实践合作基地数量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学生接触不同法律职业的需求。对此,高校有必要积极推动法律实践平台的建设工作,增加合作基地的数量的同时确保合作基地的质量,真正实现学生践行司法实践的目的。具体而言,其一是拓展法律实践平台合作单位的范围。以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为例,法律实践平台集中于广西各地法院系统。从往届学生就业分布来看,公检法司均有涉及,亦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从事律师职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工作的深入推进,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范围得到了进一步延伸,如企业法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人大机关等,进而要求高校应拓宽思路并逐步拓宽法律实践平台合作范围,即加强与上述单位的合作。其二是加快建立校内实践平台,充分利用校内资源。考虑到校外实践平台拓展过程较为缓慢,建议充分利用高校内部资源,通过建立校内实践平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如高校可通过争取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基金,建立校内的法律援助中心,招录学生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积极参与法律咨询服务,提升学生的就业意识和实践水平。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援助基金,能够解决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等合理费用,保证学生参与实践的质量。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实时服务。换言之,以高校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互联网提供实时法律援助,能够解决一部分学生在日常生活遇到的法律问题,亦减少了大学生陷入法律陷阱的概率,将有力地推进法治校园的构建。
四、结束语
“微时代”的到来给法学案例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提升法学案例“时效性”“关联性”和“知识性”的同时,通过授课方式的有益转变和评分标准的合理分配,可以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的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蒋志如.试论法学教育中教师应当教授的基本内容[J].河北法学,2017(2):12—13.
[2]郑丽萍,宁势强.美国案例教学视域下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之改革[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108.
[3]陈文琼,谢恩芝.内涵式发展理念下地方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95—98.
[4]刘文燕.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探索,2014(12):56—57.
[5]赵文平.基于变革性实践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法论[J].当代教育科学,2015(15):12—13.
作者:文立彬 单位:南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