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教学优化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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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教学优化设计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法理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其次提出了法理学案例教学优化建议,包括建立法理学案例库;编写案例教程;优化案例教学过程;应用网络平台增强案例教学效果;改变传统考核方式,激发学生参与积极性。

关键词:法理学;案例教学;优化设计

自20世纪80年代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我国法学教学开始,“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学中的主要方法之一,特别是在部门法教学过程中已被普遍采用和推广,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正如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说:“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广泛,并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不过,案例教学在其中始终居于某种关键地位”[2]。因为案例教学“既能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又能培养其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3]但在法理学本科教学实践中,由于“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其运用的视角,与法律实务者日常关心的事相距甚远”,加之法理学课程内容多,课时紧张,缺乏典型案例等原因,在法理学教学中很难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即使采用大多数也让案例教学流于形式,很难发挥案例教学调动学生积极性的作用[4]。笔者之前撰写的《法理学案例教学研究———破解法理学本科教学抽象之难题》和《法理学案例教学体系构建探讨》两文对法理学教学之困境及成因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论证,本文重点围绕法理学课堂案例教学优化设计进行分析和论证,探讨法理学案例教学的可行性方案。

一、法理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乏专门的法理学案例库

传统法学教育中一提及案例教学,大家不约而同地想到的是部门法的案例教学,鲜有人将法理学和案例教学相结合,这种观念和认知领域的忽视使得法理学教学缺少了专门的案例库。根据笔者所在学校图书馆提供的电子资源库显示,“法律家•中国法学多用途教学案例库”提供了包括民法总则、婚姻家庭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及国际法在内的38门法学课程的案例和解析,但却缺少了法理学专门案例库。“北大法宝”中提供的案例也是按照民事、刑事、行政等方式进行划分和归类,也没有专门法理学案例库。虽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告教学素材资源库”网站专门针对法理学教学提供了部分教学案例,但绝大多数案例发生于20世纪末,所反映的问题相对滞后,很多案例已经丧失了相应的研究价值和讨论的意义。由于缺少专门的法理学案例库,教师在对案例进行选择时难免手足无措和盲目抓瞎,有时为了避免出现差错,教师在授课安排上尽可能不采用案例教学法。

(二)法理学案例教程有限

法理学作为专业基础核心课程,所有法学专业均开设此课程,可供选择的法理学教材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体例各异,从早期的孙国华主编的《法理学程》到后来使用范围较广的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教材,再到各个院校自己编写的教材及目前全国范围推广使用的《法理学》马工程教材等,超过了500多部。但法理学案例教程目前只有朱力宇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案例教程》和在此基础上升级再版的《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后者指定适用于研究生阶段的教学)。因此,作为法理学的案例教学教材基本上没有可选择的余地,这给法理案例教学也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三)法理学案例教学过程缺乏设计

任何一门课程的课堂教学都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教学设计和安排,才能达到教学预期的目的,但是由于绝大多数法理学教师并非教育学专业,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课堂教学方法方面的训练,加之法理学案例教学缺乏专门的案例库和教材指导等原因,使得教师在开展案例教学时往往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喜好进行,这就难免使缺乏科学合理设计的教学过程的案例教学进入法理学课程时具有了相应的随意性和不严谨性,严重影响了法理学案例教学的开展和效果。

(四)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热情不高

目前,针对法学专业开设的法理学课程大多设在大一第一学期或大三学某个学期,从总体来讲这两个学期都不太适宜案例教学的讨论课进行。首先,大一第一学期,学生刚刚从中学教育的模式中转变而来,大多数学生对学习依然停留在中学时期的教师讲授学生接受的阶段。同时,学生没有部门法知识,缺乏社会经验,在这样的学情基础上开展的案例教学很难让学生参与到案例的讨论和分析中,大多案例教学也沦为教师自说自话的“独角戏”,即使展开讨论和分析,也只能是非法学观点的漫谈。其次,开设在大三学期的法理学课程(笔者所在院校是开设在大三第二学期)案例教学谈论环节的开展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其理由源自司法考试(现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研究生考试的影响。很多法学专业学生为了为未来就业增加筹码,从大三第一学期甚至更早就开始复习司法考试或研究生入学考试。平时的法理学授课中,学生能坚持到课听教师讲授已属难事,更别说让学生精心准备案例讨论了。

二、法理学案例教学优化建议

由于上述原因影响了法理学案例教学的开展和效果,为了改变法理学的教学现状,变抽象为形象,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建议从以下方面对法理学案例教学进行优化和设计。

(一)建立法理学案例库

法理学案例库特别是经典案例库的建立是法理学案例教学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可以通过“拿来主义”的方式借鉴和引用国内外著名高校经典前沿案例,通过此方法,教师可以相对简单快速地建立案例库。例如,笔者在讲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时,选择了“泸州遗赠纠纷案”和“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此两案虽然发生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国家和不同时间,但他们的共同点是都反映了法的基本精神,属于法理学的经典典型案例。其次,可以组织国家级层面的专家学者按照一定标准遴选一些适合于法理学课程教学的经典案例。鉴于标准很难确定的原因,所以此工作开展具有一定的难度。再者,各个学院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实际情况参照其他院校,组织本校的相关教师推荐遴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组成相应的案例库,为本学院的案例教学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二)编写案例教程

教材是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托,通过前文分析,目前的法理学教材说理论证部分过重,与现实社会生活联系不够紧密,为了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的需要,可以编写相应的案例教程,特别是编写能够体现启发式教学和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案例教程,通过案例教程实现对法理学案例教学的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可以先行在本学院组织相关授课教师编写案例教学讲义,通过试用和再修改后,可以考虑出版相应的案例教程。

(三)优化案例教学过程

相较于其他学科,案例教学无疑对教学过程的设计要求更高,教师可以应用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借助一些教学平台,按照教学内容和要求优化设计案例教学过程。第一,教师根据所选案例的争议点设计相应的讨论问题和讨论环节,拟定教学方案。第二,做好学生的动员组织工作。按照案例和问题设计,可以选择不同的讨论方式,如果需要分组讨论,为了方便后续资料收集、案例整理、讨论组织和文档归档工作的开展,教师需要根据学情对学生进行分组,根据学生的特长选出组长、副组长、记录员、通讯员等成员。第三,案例讨论,此环节是整个案例教学的精彩环节,可以通过课堂上讨论完成,也可以利用网络教学平台线上进行讨论,此过程需要教师的引导和关注。第四,总结反馈阶段。教师根据该课程的讨论,必须对讨论进行总结和反馈,对案例进行相应的评述,引导学生通过讨论掌握课堂内容。第五,资料的归档,通过案例讨论,必须对本次讨论课从教学内容、案例选择、教学方法、讨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归档,长此一往,可以提高案例教学的效果。

(四)应用网络平台增强案例教学效果

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大多采用教师布置案例,学生搜集整理案例或教师现场讲解案例,这两种方法最大的缺点是学生只能通过语言文字间接感受案例,不能激发学生的所有感官,造成学生对案例的理解和判断不够准确。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可以借用视频微课的方式,演示一些短小精悍的视频案例,让学生通过实际观察和感受获取相关知识,激发学生的参与积极性,进而对所学理论知识进行验证和巩固。为了改变课堂现场讨论参与人数较少的困局,教师可以借助于现代网络讨论平台,例如,笔者利用微助教平台在网络上开展过几次讨论和案例分析课,学生利用微信客户端和多媒体表情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感受,无论是课堂内部的讨论还是课后讨论,均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不过线上讨论的最大弊端是不能锻炼学生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最大的优点是能调动大多数学生的参与热情。

(五)改变传统考核方式,激发学生参与积极性

法理学大多采用传统的闭卷笔试考核方式,此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考查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情况,即对课堂知识的记忆,但很难考查出学生对新问题的探索求知能力和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这种考核方式只需要学生通过教材对理论知识记忆清楚即可取得高分。为了提高案例教学的学生参与度,需要可以改变传统考核方式,将案例教学讨论环节和资料归档总结阶段学生的表现作为学生成绩的一部分,或作为学生最后成绩的奖励成绩计算,这将大大激发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环节的热情,为案例教学及案例讨论奠定一定的基础。

三、结语

案例教学属于实践教学的一部分,应该服务于法理学教学目的,其精髓是通过情景再现(案例呈现)和体验(学生通过多感官感受)学习法理学知识的要义,培养学生应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长期以来受主客观因素影响,法理学的教学一直采用了纯理论讲授教学方式,教学实践中很少适用案例教学法。本文重点通过建立法理学案例库、编写法理学案例教程、优化案例教学过程和提高学生参与度等方面的分析和论证,试图突破传统教学方式,探索案例教学的重大要义,以提升法理学教学效果,培养学生法学专业素养。

参考文献:

[1]蒙爱红.法理学案例教学研究:破解法理学本科教学抽象之难题[J].法制与经济,2018(2):178-179,183.

[2]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4):40-41.

[3]李纪恩,李一行,陈平.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6(3):146-147.

[4]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蒙爱红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