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建设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教育法制建设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教育法制建设

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探讨

摘要:法谚有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高等教育对于大学生成长成才至关重要,如何在大学生群体中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关键在于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依法治校既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实现正义的重要保障。社会和学校法制环境的日益完善,也必将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制建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

一、引言

现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向前迈进。为了构建一个法制和谐社会,大学生的力量不可小觑。大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身处的高等教育法制环境状况,法律思维和观点如何,与我国整体法制建设息息相关。因此必须时刻坚持规范完备高校的法律建设状况,着力开展对我国高校大学生的法制建设尤为重要。论文从简述高等教育法制的理论内容起始,包括高等教育的概念、高等教育法的渊源和地位,重点探讨了《高教法》中的相关核心内容。结合资料总结了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历程,对于当今我国大学内的学生事务管理中法律问题的提出相应的建设化意见。

二、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历程

高校教育是挖掘、培养人才的重要保障,高校处于先行发展的重要位置。高等教育也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成为经济社会建设、开拓进取、创新发展的根本和雄厚实力。高等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方面使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依赖性逐渐加深,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多方位需求逐步提高。推进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事业本身成长的必然需要,也成为社会发展和国家强盛的战略要求。中国高等教育法制的变迁主要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经济的变革促使高校教育的法律建设。因为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高校教育的状态也发生了变化,丰富和提高了高校的办学资源。同时,高等学校获得办学资源的途径和渠道愈加多元化,社会的各个方面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要求也随之提高,必将促成高等教育从方方面面去顺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变迁,其中也必然包含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正和施行。第二,依法治国政策的落实推动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导下,以义务为本位的古代法律价值取向被以权力为本位的现代法律价值取向所取代。依法治国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就教育工作而言,依法治国政策对高等教育的影响,最为突出的代表是教育部在2003年推行的教政法[2003]3号《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依法治校意见》),以教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了“依法治校”目标。就像推出的意见中所表明的:高校教育建设发展过程中必需遵循有关法规,建立法律教育上的专业教育,培养学生成为执法懂法遵法的人。2012年,为了将十八大会议精神传达,教育部门进一步推动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在全国各教育单位、各学校全面遵循依法治国要求,齐力贯彻落实依法治校,教育部在宏观根据各单位、各学校依法治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国方略决定了依法治校的方向,有力地促进了国内高校法制进程。第三,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极大地推进了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进程。自从邓小平经济改革以后,中国的高校教育获得了进一步的成长。高等教育的发展不断要求优化学校教育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断完善学校的办学质量、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随着中国各项改革的平稳有序实行,高等教育先后推出了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招生制度改革、学生管理体制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等。在这期间,中国高等教育的相关建设工作不断得到推进。不过面临的情况是发育较晚、发展缓慢,现在也逐步改善了。纵观历史,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经历了艰苦的探索实践,在不断取得成就的同时也遭受了曲折和痛苦。近期,国家有关教育机构有推出了重新完善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这项规定涵盖内融众多,如学生的奖励、处分等,与高校学生的日常管理和生活息息相关。教育文明和法制文明逐步交织融合,我国高等教育法制体系逐步形成和发展。

三、对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法律问题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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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律体制的情况

作者:庞文 于婷婷 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和人权发展的角度看,通过立法实施特殊教育已成为各国教育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特殊教育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参与机会是否平等、是否享受平等人权的基本尺度。[1]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一批保障残疾人公平接受教育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巨大发展。不过,正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所反映的,我国6-14岁残疾儿童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仅为62.06%,这意味着有约38%的适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教育。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15岁以上人口的总体文盲率为4.08%,而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2]残疾人教育仍然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相关法律体系以保证残疾人教育的公平发展。

一、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概况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表1是对我国与特殊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梳理,从中可以看出,目前纵向上形成了的《宪法》、《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及部门规章、地方条例,横向上形成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已构成较为完整、纵横交错的法律体系,基本覆盖了残疾人教育的各领域和层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种将残疾人教育写入国家根本大法的做法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它成为我国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依据。2006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用较大篇幅甚至专章对残疾人教育作了系统规定。1994年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它的出台改变了以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嵌套于普通教育法的局面。《条例》明确提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详细规定了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组织机构、学制体系、教育形式以及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惩等方面的内容。教育部于1998年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这一部门规章,则对全国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校长及其他人员的编制设置、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有关特教的经费渠道及学校和家庭的相互配合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规范。此外,众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成为我国目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对维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教育对象界定不一致我国《宪法》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界定为“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明确指出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可以说,这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比较全面。但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9条中,将接受特殊义务教育的对象限定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三个法律用语不一、彼此矛盾;从理论和现实角度而言,特殊义务教育的对象不宜只限定为三类,而将其他类型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排除在外,这与“零拒绝”的全纳教育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当代特殊教育具体化、个别化、特殊化的发展趋势,对残疾人分类由少到多、由粗略到精细的趋势。例如,我国台湾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将身心障碍者确定为11种,美国1997年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更是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细分为13种。[3]其实,现实中我国很多特殊教育学校(班)接收的学生远不止以上三种,还包括一些脑瘫、自闭症、多重残疾等类型的少年儿童。所以,法律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既要做到彼此一致,还要符合社会现实。

(二)特殊教育立法理念较为陈旧我国特殊教育的立法理念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对受教育的主体———残疾人的认识。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是唯一对残疾人作出明确界定的法律,认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典型的“机体损伤”观,是陈旧的个体生物医学模式残疾观的反映,认为残疾是个人自身存在的缺陷,忽视了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教育制度等对于残疾人所造成的各种障碍。与此形成对比的是,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我国于次年签字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将残疾看作“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其中尤其强调“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可见,残疾未必会导致障碍,它取决于环境。这是比较先进的社会模式残疾观,即将残疾人看作是人类多样性的一个表现,只是由于社会的不理想造成了残疾人在适应社会、与社会互动中出现了障碍,所以要求法律设置和制度安排必须消除对残疾人不应有的负面态度和相关环境的阻碍。第二,对特殊教育理念的认识。《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唯一的残疾人教育专项法规,《条例》制定时限于当时立法实践情况和认识水平,没有体现出特殊教育所需要的各种先进理念,在法律原则和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缺陷。例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纳教育(包容性教育)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特殊教育理念,它要求从观念、理论和方式、方法上对残疾人教育做重大调整,但这一新理念没有完全反映到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中去。再比如,条例中侧重于学校教育,而对残疾人参与终身学习、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对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实施残疾人的个别化教育,推进融入教育的规定相对欠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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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历史教学法制教育渗透策略

摘要:新课程改革背景下,随着法制社会的构建,对中学生加大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在初中历史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能够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习惯,有效降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本文从多个角度对初中历史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进行了探讨,希望能为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课程背景;初中历史;法制教育

近些年校园欺凌、打架斗殴等现象频曝光。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同时也会对学校的校风、学风产生影响。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表明校园监管不力,还说明了学校在学生法制教育和品德教育的缺失。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能够培养他们依法办事遵守法制的良好习惯,有效减少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因此,初中历史教师在教学时,要以历史课堂为阵地,在传授历史知识的同时结合当今的时代需求,对学生进行法制知识的渗透,让他们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在日常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挖掘历史资源渗透法制教育

在初中历史教材中有许多与法制教育相关的内容,初中历史教师在进行教学时,要认真研读教材,把教材中的知识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如在战国末期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制思想,汉代实施的内法外儒的治国策略等。旧时期民主法制的严重损害,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推上了风口浪尖,之后党和群众深刻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等。世界史上也有一些涉及到法律的素材,如英国的《权利法案》、拿破仑的《法典》以及《解放黑人奴隶宣言》等。初中历史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要深入挖掘教材中的法制素材,结合历史学科的特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引导,让学生在掌握历史知识的同时,对他们渗透法制教育,实现历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双项结合。

二、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和形式

历史教学的内容与现实生活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法制教育比较枯燥,初中历史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渗透时,要不断创新教育的方法和形式,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如组织学生进行辩论、编演历史剧、讲法制故事、多媒体演示等多种形式,进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历史教师还可以利用学生身边的一些现象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如家长让学生辍学赚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对学生进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法制宣传。还可以利用九年义务教育免费的政策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让学生清楚认识到教育发展与经济的关系。教育学生要认真学习,发奋图强,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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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治新样态分析

摘要:教育法治建设以良法善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了政治性鲜明、人民性坚定、公正性保证的教育法治理念。现阶段,我国教育法律制度建设呈现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愈发明确、学校教育法律内容不断丰富以及社会主体教育权利义务日益明晰的新样态。与此同时,我国教育法治行动展现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依法治校深入开展以及法治保障不断强化的新气象。立足于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应坚持

关键词:大以来;教育法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治格局已基本形成。进入新时代,基于“治理现代化”法治目标,我国更是按下了教育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的“快进键”,教育法的调整域不断拓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治体系恢宏图景不断绘就。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目标已经锚定,亟待我们总结大以来教育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明确教育法治建设的历史方位和当前重任,探寻并实践与教育改革“深水区”相适应的教育法治建设新模式,大力推进中国教育法治现代化进程。教育法治建设的国家实践需要教育法治建设理论研究的“滋养”。在教育法治建设研究“疆域”内,学者们从教育法法典化[1]、法治教育一体化建设[2]、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3]、法治学校建设及评估[4-5]等多维视角展开,直面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与未来[6-8],为开启我国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新征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综观学者研究成果发现,大多研究是基于时间轴的平面性回顾与展望,立体式研究匮乏。面对扎根中国大地推进理论创新、研究方法手段创新的新使命,如何生发一种崭新的教育法治建设研究导引,是我们需要为之努力的新方向。“三位一体”的教育法治理念、教育法律制度和教育法治行动是指导教育法治建设的基本逻辑路线。具体而言,教育法治理念是教育法律制度设计与教育法治行动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教育法律制度是教育法治理念的表达形式,是教育法治行动有据可依的根本保障,而教育法治行动是教育法治理念深化与教育法律制度落地的重要依据。因此,本研究将遵循“理念—制度—行动”的教育法治逻辑,回溯大以来我国教育法治建设新成就,探寻提升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未来路径。

一、教育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的时代彰显

教育法治理念是关于教育法治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的总和,是教育法治的理性化观念。[9]教育法治理念是教育法治建设的内核,若无教育法治理念的指引,教育法律制度建设和教育法治行动便会“茫然自失”。大以来,我国教育法治已由“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政治性鲜明、人民性坚定、公正性保证的中国特色教育法治理念业已形成,为我国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与依法执教的“善治”格局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政治性鲜明

大以来,我国教育法治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充分发挥党领导的政治优势。追本溯源,教育法治本身就源于政治需要,其理念作为教育法治建设的重要内核,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的影响,呈现出政治性特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地位是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进程中形成的,是中国人民在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历史发展进程中作出的选择。教育法治建设是新时代对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的发展性要求,其实现只能在党的领导下完成。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教育法治建设将会出现理论缺失、道路缺失、目标缺失等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一是明确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定写入国家修订或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文本之中。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定是统治阶级和执政党在当前历史阶段根本利益和基本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法治建设和行动的方向性规定。大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不断明确党是教育事业和教育法治的领导核心。如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2022年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都明确增加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法律条文,这些体现了党对教育法治方向的引领作用。二是加强了党组织建设及其对教育法治工作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及其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是我国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创新性探索,这既是党建工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依托党组织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大以来,通过党组织建设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成为教育法治建设的显著特征。如2017年,教育部先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均强调要全力推进学校党组织全覆盖,坚持党的领导。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文件更是传达出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和完善以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学校领导体制和治理体系的法治理念。此外,教育法治理念的政治性还体现在国家重大会议精神和领导人讲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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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一、中国社区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教育水平发展不平衡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社区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社区教育通过不断创新,凭借其全员、全程、全方位的优势日渐成为中国城镇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在形成学习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社区教育的发展仍存在很大的失衡。一方面,在一些发达城市,社区教育的发展较好,在一些较落后地区特别是农村,社区教育的建立还是一个问题,更谈不上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社区教育建设照搬国外模式,贪大求洋,重形式轻效果,缺少对国情的考量。有些地区社区教育的发展又过于保守,过分依赖上级的政策规定和外部条件,不敢或不想试验,进展缓慢。

(二)认识仍较模糊,关注度和参与度还不够

一方面,由于社区教育工作起步较晚,对社区教育的系统理论研究步伐还相当缓慢,目前的社区教育研究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实践经验总结初级层面上,对于社区教育深层次的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宣传力度不够,干部群众对社区教育的认识仍较模糊,关注度和参与度还不够,主要表现在:活动主要以老年教育、青少年教育、幼儿教育和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为主,且表现为松散型结构;参与者主要是老年人和青少年,在职在岗成年人参与社区教育的热度不足,呈现出断层现象;教育规划和项目缺乏系统的安排;教育队伍比较零散,主要由兼职人员和自愿者组成,文化层次较低,缺少专业的社区教育管理经验,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参差不齐,时间很难保证,难以开展经常性的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社区教育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财政划拨,融资渠道狭窄,这种单一的资金支助形式很难适应社区的教育发展需求,影响了社区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未能充分利用诸如学校的一些公共设施、师资等教育资源,造成社区教育发展困难与教育资源浪费同时存在的现象。

(三)政府的监督职能难以发挥

社区教育是教育社会化的一个重要过程,是实现教育社会化的必然趋势。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政府的监督职能是确保社区教育健康、良性发展的关键。而政府监督职能的实现是以法制作为前提的,由于目前社区教育无法可依,有些地方虽然建有社区学院等专门机构,但是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不够,没有发挥应有的统筹、协调与促进作用,一些社区机构甚至不清楚自己在社区教育中所承担的责任,社区教育公共平台有待完善,政府的监督职能很难有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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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学对建设国内教育现代性的影响

一、个体意识———整合现代教育文化

“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权利文化”[5]是现代教育制度在西方首先建立的精神条件。西方文化的重要基石之一是基督教,基督教文化的一个重大贡献是来自于犹太教《摩西五经》中的约法精神,是近代社会契约精神、法律观念及道德规范的重要来源,这种契约意识与近代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权利观念相结合,形成了西方特有的权利文化,成为西方特有的文化精神风貌,是西方现代社会制度建立的精神保障。当然,西方现代教育制度建构的过程充满权力与权利的博弈。权利要求打破少数人的特权,实现教育资源的重新分配,而特权的持有者当然不会轻易让自己“把成本强加给他人的能力”即权力受损,由传统的农业向现代工业社会秩序转变的背后,是以权力为核心的文化与以权利为核心的文化之争。但历史的脚步不会停歇,文化也需要“动态化”的发展。动态化的文化突破了文化对过去原有规范的保存功能,使文化由“产品”转向“策略”,由“过去”指向“未来”,“整合”是文化发展的策略。

对于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不是简单的取舍,而是整合后的再生,是植根于现实而又超越现实与历史的新文化规范的创造。权利文化对于中国是一种泊来品,其中的个体观念、个性自由、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整体价值取向是相互冲突的,这种冲突与其说是“东”与“西”之间的冲突,莫如说是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的冲突,这种认识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先进知识分子中早已达成共识,他们已经认识到古代文化已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需要,是相对落后的,中国应取法于西方的现代文明,学习西方的民主,发展工业经济,振兴民族文化。一个世纪后的今天,中国经济已经走向市场,中国社会已经走向法治,实践已然提出了创建新文化的要求,也已经具备创造新文化的条件,所要做的是将西方的权利文化与中国现有的国情相结合,与中国特有的时代精神气质相融合,“整合”出适应中国国情的权利文化,作为统领现代教育制度的精神支柱。整合的现代教育文化要有明确的个体意识,突出个体权利,个体尊严至上,其精神内涵如下:

一是个人观念。杜威对于个人心灵重要性的强调值得我们关注:“实用主义和工具的实验主义强调个人的重要地位,个人才是创造性思想的承担者、行动者和应用者。……个人的心灵之所以重要,是由于只有个人的心灵才是那个使传统和制度发生变化的器官……”。权利文化是一个个体本位的文化,对于个人的重视落实在教育中应是具体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个人。

二是个体良知。杜威的观点一方面提醒个人观念在文化中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将个人心灵理解为思想与行动的力量源泉,这激发了另一个联想,即“整合”的权利文化要张扬个体的良知。“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在这个堡垒里人们完成其性格的塑造并发展出抵御榜样和众多法律条文之影响的能力来”323。“良知越是更积极地走上社会生活的前沿,那么,我们考虑得更多的就不是国家已做了什么,而是国家允许人们能做什么;……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对权力的分立。社会要优先于国家———个体心灵要优先于国家权力。”326只有打破权力的垄断,才有可能保证教育制度的道德性。

三是宽容精神。宽容是民主生活的内在要求,是权利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因为没有宽容就无法完成权利的下移。文艺复兴的重要文明成果之一就是宽容精神,有了这个精神才会有受教育对象的扩大,从而突破贵族阶层的垄断。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洛克也强调宽容,意在为权利下移创造良好的思想空间。有了宽容才会有良好的竞争,才会有有序的市场,才会有更多的教育选择,才会为教育制度的创新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因为“一个社会能够演化到何种文明高度,最终取决于这一社会的精英群体能够在何种程度上保持宽容、开放、明智和自我批判的态度,从而在相应程度上保持着恰当的纵向流动性,以及相应地,让精英群体分享的权利以相应的程度不断扩展到弱势群体”。四是让权利意识成为大众的生活常识。套用杜威关于民主的论说,那就是当权利是个人习惯或个体生活方式时,它只能是一个“道德理想”,只有当权利成为大众的生活常识时,它才会是一项“道德事实”。

二、服务意识———强化教育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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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教育立法思索

本文作者:赖光洪 宋秉斌 单位:江西农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一、我国农业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业教育、农村教育、农业职业教育和农民教育等,都可以概括或统称为农业教育。当前农业教育面临的问题及现状,既有其自身发展中存在的,也有新形势下产生的外部挑战。

第一,农业教育体系不尽完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业教育在教育观念、教育体系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农业教育和农村职业教育因其弱势教育产业的特征与发展规律不适应,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同程度地被削弱、流失,甚至瘫痪。主要体现在国家虽然在战略上高度重视农业,但农业教育的地位不高,农业投资大部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只有少部分用于农业教育。

其次,传统观念的深远影响。计划经济体制、城乡二元结构等原因的长期制约,使得我国对农业科技教育和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社会对农业、农村、农民的认识不足,农业教育事业发展受阻,直接影响到农业院校的招生就业工作。这导致农业院校与同等次其它院校业相比,生源质量不高,各级各类农科专业毕业生就业渠道不畅,师资队伍在数量、结构、素质等方面相对不足,而高水平教师人才流失严重。

第三,加入WTO后,教育全球化趋势给农业教育带来严峻挑战。我国农业教育直接参与全球性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进农业教育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农业教育的区域化和多样化,但同时也可能导致该领域中人才外流,引起农业教育结构以及人才培养结构的变化。就生源而言,国外教育机构的大举进入,对本来就存在生源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我国高等农业院校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很可能对青年学生,特别是对农业院校的学生形成巨大的冲击。由于受农耕文化和本土文化的影响较深,有些非健康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渗透进来,在一定程度上给高等农业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很大的难题。

二、我国农业教育立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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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教育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教育中侵犯学生基本权利行为的思考,提出在依法治校境域下如何开展学生管理教育工作,通过构建法治育人环境、完善法治规范体系、实现法治救济途径,维护学生权益,实现法治常态下的学生管理教育,建设和谐校园。

关键词:依法治校;管理教育;学生权利救济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的思维呈现出多元化发展,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教育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国家建设人才培养和民族复兴大业内驱力量形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化教育事业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步伐,施行依法治校发展战略。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学生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保障校园秩序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教育行为存在“非法治化”的状态

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强调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的有效结合,可见在高校学生管理教育工作中,管理具有主导作用。长期以来,由于传统学生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且没有引起教育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足够重视,致使学校管理制度中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学生受教育权实质就是学籍资格,可以具体到学生进入学校获得学籍和退出学校丧失学籍两个方面。学生通过寒窗苦读,参加各类入学考试,由于地域、层次、学生身体差异等原因,受到分数、名额、体检等多方面的限制,使得学生享受不到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另外,择校、权钱交易等腐败滋生的土壤也无法保证学生享受公平的录取机会。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总是包含着退学、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改变大学生身份的条令,这些条令本身是否合法就存在着质疑,与“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原则相背离,存在着学校行政规定大于“法”的事实,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2.侵犯学生的隐私受保护权利。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近年来,学校为了节省人力资源,大批的技防手段得以实施,校园、教室、宿舍走廊等公共场所安装了大量的摄像头,对所拍摄的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资料公开传看播放、随便使用,无形中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还有诸如考试成绩公榜、私拆学生信件、窃听学生语音通话、私自翻阅他人QQ、微信等信息,都是侵犯学生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3.侵犯学生的客观评价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学业成绩和思想道德素质上的公正评价权,教育者应该按照师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受评对象做出正确的评价,保障受教育者享有这项基本权利。恰恰相反,学校的各种规定剥夺了受教育者的这项权利,诸如受处分者不能享有评比先进的资格、不得享受奖学金待遇、受留校察看学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还有些学校规定没有通过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和没有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不能毕业等规定,从一定程度上与国家、教育部颁布法律条款相违背,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客观评价权利。到今天为止,有部分高校取消了过英语四、六级取得位的要求,无疑是推动学校法治化改革进程的一个里程碑。以上所列三种高校学生管理教育的“非法治化”行为,是管理者容易侵犯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为。在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还有其他类似侵犯学生财产权、知情权、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生育权等违法行为,都不易引起管理教育者的重视。

二高校学生管理教育行为存在“非法治化”的成因

造成高校学生管理教育行为存在“非法化”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保守落后的思想跟不上时代日新月异变化方面的原因;也有高校管理层法治观念淡薄和方式方法欠缺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1.居高临下的师道强势。俗话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可见自古以来,师道尊严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占有重要位置。学校中最主要的关系表现在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上,这种关系的存在本身就是没有平等而言的,教师居高临下,具有主导权和绝对权威,是教练员也是裁判员,掌握着评价的规则和话语权。而学生相对处于弱势,只能尊重和服从,扮演好运动员的角色,享受着不平等的“待遇”。有意无意间,管理教育者就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利,还被戴上“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学生”的高帽子,行为上违法了却感觉不到。2.以“规”代法的治校条款。学校管理对象被分为教师和学生,对教师的要求有教师法、职业规范、师德规范等制度约束。对学生的要求主要是通过学校本身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来进行约束,由于高校管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地位上不具有对等性,所以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存在着重视学校权威、轻视学生权利的失衡现象,大量的条款规定学生应该怎么样、不准怎么样,有些条款无视学生的权利。高校管理教育者在思想观念和规章制度执行上都有侵犯学生权利的危险隐患。3.忍让退步的学子情怀。纵观当前各高校发生的学生维权案件,步步艰难。一方面由于我国教育相关法律不健全,在法律适用上难以找到合适的条款。另一方面重要原因在于高校管理教育以行政化命令为主,有着极其复杂的行政背景,某些行为也是教育相关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力,法院难以插手学校与学生间侵权案件的管辖和处理。传统观念和社会舆论也认为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理是具有合理性的,作为学生理应接受,并认真履行处理条款,在丧失权利的情况下忍让退步。再加上学生主体本身维权意识淡薄,放任高校管理教育的侵权行为得以存在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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