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教育法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特殊教育法演变及特殊教育论文
11945年大韩民国成立以前的特殊教育
关于韩国特殊教育的起源,韩国特殊教育学界有些争议。有的学者认为1445年是韩国特殊教育的元年,这年朝鲜政府选拔10名聪慧的盲人安置在书云馆里学习阴阳风水术。另一个不同观点则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韩国特殊教育始于19世纪末,1894年美国传教士霍尔女士对盲少女金凤来进行个别教育训练,并于1898年创办第一所女盲校。霍尔女士还派老师到中国学习聋教育方法,1909年创办韩国第一所聋校。韩国特殊教育最初在美国传教士的努力下,学习参照欧美和中国先进的特殊教育方法。日殖民时期日本对韩国实施殖民化教育,特殊教育也不例外。1913年朝鲜总统府在济生院设置盲哑部,教育盲人和聋人。济生院是韩国第一个公立特殊教育机构,日殖民时期即使有公立特殊教育机构,韩国残疾人也极少受益。根据记载1916年盲哑部学生共有62人,其中韩国学生只有8人,但济生院盲哑部的师生,为韩国特殊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1935年李昌浩牧师在平壤设立光明盲哑学校,是韩国人创办的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日殖民时期韩国特殊教育学校屈指可数,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也十分渺茫,特殊教育在艰难中求发展。
21949年颁布的《教育法》首次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特殊教育学校
二战后的韩国百业待兴,李承晚政府要建立民主社会制度,1948年颁布宪法,1949年颁布《教育法》。《教育法》中提出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以及教育水平,还规定各道要设立一个以上特殊教育学校。但50年代由于朝鲜战争,只在济州岛和釜山增设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到了60年代韩国虽然政局稳定,但政府把经济发展作为国家第一大政策,教育的重点在初等教育和扫盲教育,特殊教育未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关心的话题。虽然《宪法》和《教育法》都赋予身心障碍者教育权利,但没有具体的措施及促进政策,韩国公共特殊教育发展缓慢。而民间宗教人士热衷于特殊教育,陆续创办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60年代新增设的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14所,而新增的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只有2所。可以说20世纪五六十年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承担了韩国特殊教育的重担。
3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标志着韩国特殊教育进入国家化时代
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的复苏和国力的增强,韩国政府开始关注特殊教育。以1971年在大邱市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班为契机,韩国政府逐渐扩大公共特殊教育。而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则可视为韩国特殊教育从民间力量为主转变为国家政府职责为主的重要标志。在特殊教育学界的大力推动下韩国政府1977年12月颁布《特殊教育振兴法》,1978年颁布其施行令和施行规则。之后多次修订,其中1994年的修订最为全面。
3.1《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责
协调式教育法视角下护理管理论文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本院八个病区的临床护士共68人,年龄在20~46岁,其中,近两年新进护士8人,本科学历18人,大专学历39人,中专学历11人,身心均健康,自愿积极配合医院及科室的工作管理。医院结合临床加强护理管理,护理部采取“协调式教育法”,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两年间通过这种教育和管理模式,本院的护理工作成效显著。
1.2结果
实施“协调式教育法”后:(1)2012年本院患者的满意度测评平均93.2%,2013年上升为98.6%。(2)2012年~2013年全院无一例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各项护理指标均达标,全年护理质量取得了平均得分>99.5分的好成绩。
2协调式教育的方法和过程
2.1岗前培训重思想素质教育,核心制度的学习,强化个人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为临床工作打好基础
网上模拟法庭开放教育法学论文
摘要:在法学专业教学中,模拟法庭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在高新设备和信息技术的支撑下,网上模拟法庭的作用性和功能性日益凸显,开放教育学院和法学专业教师需要认识到网上模拟法庭的积极作用,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快网上模拟法庭建设,进而发挥其育人价值。本文主要针对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网上模拟法庭建设进行分析和探究,希望给予我国相关教育同仁些许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网上模拟法庭
一、网上模拟法庭及其特点
网上模拟法庭是一种以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新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是在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利用计算机设备、移动网络、数字化平台以及其他储存设备,通过模拟我国审判机关的法庭审判环节,进而起到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活动。基于网上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学生可以全程参与到每个诉讼环节中,并且在具体案例中应用法律条文和法律原理,通过处理案件和解决问题,丰富自身的实践经验、巩固法学知识,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和方法,它对强化学生的文书写作能力、诉讼能力、证据运用能力以及思辨能力具有积极意义,符合我国新时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网上模拟法庭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网上法庭符合开放教育的学生特点、课程特点及专业特点,可以有效弥补以往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培养学生技能与知识点融合能力。借助数字化平台,学生可以将所学理论知识灵活应用于网络庭审中,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综合和分析,提升自身各项操作技能,对职业发展具有较大帮助。第二,具有较强的模拟性。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网上模拟法庭已经在教育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模拟法庭数字化平台的功能也更加完善和先进。网上模拟法庭完全参考真实法庭的流程设置,场景逼真、流程严谨,从室内布置到席位安排,可以带给学生以肃穆庄严的感觉。学生通过模拟法庭进行角色扮演,能够体会真实的工作情境,改变开放教育的乏味性和枯燥性,进而实现育人目标。
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网上模拟法庭中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水平较低
网上模拟法庭对数据储存、网络速度、录像设备以及计算机设备要求较高,需要大量资金和技术投入,但是当前开放教育实践教学过程中资源和经费不足,导致模拟法庭的效果不佳,难以发挥其实践教学作用,不能锻炼和强化学生的司法技能。
特殊教育立法研究
一、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研究概述
(一)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相关研究
通过文献分析法和调查法,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历史和现状进行研究。2003年以来的研究文献中,10篇是大陆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1篇是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赵德成发表《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一文,该文介绍了台湾地区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形成的历程,并分析了其法律的六大主要特点。侯晓燕、张岩宇(2007)、郝晓岑(2003)、陈久奎、阮李全(2006)、徐巧仙(2004)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历程进行了研究。其中侯晓燕、张岩宇(2007)对特殊教育立法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将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演变划分为四个阶段。郝晓岑(2003)总结了我国教育体系的结构特征并分析了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层次。陈久奎、阮李全(2006)以人文关怀的视角,在考察特殊教育立法的历史进程、分析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阐释了特殊教育立法的法理基础,并提出和阐明了特殊教育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促使特殊教育事业进入法治的轨道。徐巧仙(2004)在介绍新时期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概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了我国新时期特殊教育立法的特征与功能。
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存在行政领导不到位、政策难贯彻;传统教育体制与特殊教育规律存在着冲突;特殊教育法制环境不完善;课程和教学方法难以满足特殊教育的需求等缺陷。于靖(2010)指出中国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立法层次低、体系不完善、法律用语不规范、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庞文(2011)对我国学术界关于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概述了现有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的体系不完善、立法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汪放(2006)在借鉴外国特殊教育发展及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教育公平与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我国特殊教育的立法如何保障特殊需要人群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问题。此外,刘贤伟(2007)认为“全纳教育”是有影响的国际共识之一。意大利、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是世界上较早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国家,拥有成熟和完善的“全纳教育”体系。将这些国家的“全纳教育政策”与中国的特殊教育政策进行对比,可以找出中国特殊教育政策的不足。国际与国内的教育发展形势需要中国在“全纳教育”基本理念的指导下完善特殊教育政策和特殊教育立法。
(二)对中外特殊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
一部分学者运用比较研究法,将国内与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历程、现状及相关条例等方面进行比较,总结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经验。刘坤(2009)、钟玲(2007)、侯俊(2009)对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刘坤(2009)总结了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两大特点:即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改进特殊教育立法;特殊教育立法与评估标准想结合。钟玲(2007)在分析美国《障碍者教育法》的起因、基本原则以及该法案的演变与成效的基础上,与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作一比较。侯俊(2009)总结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及特点,同时,注意对其先进的特殊教育立法理念的分析。李继刚(2009)认为特殊教育判例法在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保障特殊学生的合法权益,及解释、说明、修正特殊教育制定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韦小满(2005)通过回顾美国30年来特殊教育立法中有关评估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发现任何法律法规的建立都必须经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一般原则到具体实施办法,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此外,还有刘颂、王辉(2000)发表的《特殊儿童家长参与的权利———英美两国有关特殊教育立法的述评》一文,该文详细介绍了并对比了英美两国特殊儿童家长的法定权利。
二、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研究的主要问题
高职教师师德师风法治化探究分析
[摘要]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师德师风法治化是教育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当前高职院校的师德师风问题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师生关系、教学工作和教研科研等方面,可从加强道德自律、严格校规管理、坚持法律制约等方面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实现师德师风法治化。
[关键词]师德师风;法治化;高职院校
教育是国之大计。在现代法治社会,学校治理与教育管理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运行,因此应将教育纳入法律调整和限制的范畴,[1]即实现教育法治化。高校是教育法治化的重要阵地,高校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表现。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承担着培养高质量应用型技能人才的重要职责,目前已占据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2]高职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既要传授知识和技能,又要塑造学生的人格和品行,这就要求他们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能力和渊博的知识储备,更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养和优秀的师德师风,还要熟悉教育法制,知法、懂法、守法,[3]在教育法治化的大框架下合规施教、依法执教,将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加强高职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实现师德师风法治化十分必要。
一、教育法治化与师德师风法治化
教育法治化以教育法制为基石,而教育法制以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高等教育事关人才培养,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事关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纲领性文件,就是为了切实规范高校管理,保障师生权利,明确师生义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良性发展,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培养具有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劳模精神的高质量应用型技能人才的重任,其教育质量直接关系到各领域内专业技术的实践应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因此,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教是高职院校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教育大计,教师为本。[4]教师队伍建设是高职院校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优秀的教师队伍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创新师德教育,完善师德规范”[5]。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提出要“着力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并“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纳入教师培训必修内容”。[6]可见师德师风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点,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而目前部分教师中存在的师风师德问题影响了高质量教师队伍建设,高职院校应高度重视师风师德建设,及时纠察师德师风问题,全面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升全体教师的师德修养,不断增强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长期以来,我国教师师德师风主要依赖社会道德制约管理,其约束力有限,在解决师风师德问题上难以起到伐毛洗髓的作用。而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普遍约束性。有法可依方能依法治教,因此,要将师德师风法治化作为教育法治化的具体路径,使之成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基石。
二、高职院校师德师风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高职教师师德师风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教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涌现出了许多深受学生喜爱和社会赞誉的好老师。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教师还缺乏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当前高职院校存在的师德师风问题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师生关系、教学工作和教研科研等几个方面。
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探讨
摘要:法谚有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高等教育对于大学生成长成才至关重要,如何在大学生群体中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关键在于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依法治校既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实现正义的重要保障。社会和学校法制环境的日益完善,也必将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制建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
一、引言
现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向前迈进。为了构建一个法制和谐社会,大学生的力量不可小觑。大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身处的高等教育法制环境状况,法律思维和观点如何,与我国整体法制建设息息相关。因此必须时刻坚持规范完备高校的法律建设状况,着力开展对我国高校大学生的法制建设尤为重要。论文从简述高等教育法制的理论内容起始,包括高等教育的概念、高等教育法的渊源和地位,重点探讨了《高教法》中的相关核心内容。结合资料总结了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历程,对于当今我国大学内的学生事务管理中法律问题的提出相应的建设化意见。
二、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历程
高校教育是挖掘、培养人才的重要保障,高校处于先行发展的重要位置。高等教育也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成为经济社会建设、开拓进取、创新发展的根本和雄厚实力。高等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方面使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依赖性逐渐加深,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多方位需求逐步提高。推进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事业本身成长的必然需要,也成为社会发展和国家强盛的战略要求。中国高等教育法制的变迁主要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经济的变革促使高校教育的法律建设。因为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高校教育的状态也发生了变化,丰富和提高了高校的办学资源。同时,高等学校获得办学资源的途径和渠道愈加多元化,社会的各个方面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要求也随之提高,必将促成高等教育从方方面面去顺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变迁,其中也必然包含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正和施行。第二,依法治国政策的落实推动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导下,以义务为本位的古代法律价值取向被以权力为本位的现代法律价值取向所取代。依法治国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就教育工作而言,依法治国政策对高等教育的影响,最为突出的代表是教育部在2003年推行的教政法[2003]3号《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依法治校意见》),以教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了“依法治校”目标。就像推出的意见中所表明的:高校教育建设发展过程中必需遵循有关法规,建立法律教育上的专业教育,培养学生成为执法懂法遵法的人。2012年,为了将十八大会议精神传达,教育部门进一步推动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在全国各教育单位、各学校全面遵循依法治国要求,齐力贯彻落实依法治校,教育部在宏观根据各单位、各学校依法治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国方略决定了依法治校的方向,有力地促进了国内高校法制进程。第三,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极大地推进了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进程。自从邓小平经济改革以后,中国的高校教育获得了进一步的成长。高等教育的发展不断要求优化学校教育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断完善学校的办学质量、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随着中国各项改革的平稳有序实行,高等教育先后推出了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招生制度改革、学生管理体制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等。在这期间,中国高等教育的相关建设工作不断得到推进。不过面临的情况是发育较晚、发展缓慢,现在也逐步改善了。纵观历史,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经历了艰苦的探索实践,在不断取得成就的同时也遭受了曲折和痛苦。近期,国家有关教育机构有推出了重新完善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这项规定涵盖内融众多,如学生的奖励、处分等,与高校学生的日常管理和生活息息相关。教育文明和法制文明逐步交织融合,我国高等教育法制体系逐步形成和发展。
三、对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法律问题的几点建议
高职院校科研管理论文
一、引导教师深入理解高等职业教育内涵,找准事业发展方向
在我国,20世纪末以来,随着《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系列教育发展政策的出台,国家也已经明确高等职业教育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以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等为办学机构的格局。以姜大源为代表的职业教育研究者认为,职业教育本质上是就业为导向、保证人可持续发展的跨越企业与学校、工作与学习的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虽然以就业为导向,但首先应该关注教育,在就业导向的目标下,融入教育,融入人文的思想,致力人的可持续发展,而不能仅仅是培训。高等职业教育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特点,同时必须有职业要求和教育要求相结合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和评价标准以区别于普通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教育是本质定位,职业是特征定位,高等只是层次定位。总的来说,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论认识上,我们已经与国际同步发展。引导教师深入理解这一问题,就是要让他们转变思维方式,清楚意识到,高职院校具有和普通本科院校一样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职能,但是在具体投入和实践上是有区别的,亦步亦趋的管理和思想是不利于教师自身和学校发展的。
二、查找与全国高职院校的差距,明确学校发展思路
我国高职院校在新世纪头十年机遇期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但60%的高职院校是近十年内组建的,人才培养处于调整中,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师资力量还欠缺等一系列问题呈现,而2008年我国的高等教育学龄人口达到高峰的1.2亿人后,并不会短时间下将,高等职业教育还有一个量的扩展。今后的高等职业院校该如何发展?2006年底,教育部、财政部正式启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2008年分三批确定了100所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另有省级示范建设院校),其中2007年开始同期公布示范院校的重点建设专业。之后又在2010年开始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二期工程———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工程,在原有的100所基础上,新增100所骨干高职院校。旨在通过实施“建设计划”,使示范院校在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方面有较大提升,特别是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的专业及专业教学团队、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并带动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示范院校建设在探索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单独招生试点、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跨区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引领了全国高职院校的改革和发展方向。但属于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高职院校的不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具体高职院校要加快发展,还需将本校的综合办学实力与国家级及省级示范院校作对比,尤其是要跟同类别同领域的学校对比,找到差距。同时,深入研究示范院校及同领域学校重点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差距,找准学校在全国、全国同领域及省内高职院校中的位置。学校整体及教师个人,只有通过这种不定期的比较,才能在新发展形式中调整思路。
三、梳理高职院校科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科研工作定位
2012年全国1288所具有招生资格的普通高职院校中,有162所(占院校总数的12.58%)在14家高等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发文331篇,占被统计的3609篇论文的9.17%。虽然在100所示范高职院校中,有31所院校共发文118篇,但它们仅占全国高职院校总数的2.41%,占示范院校总数的31%,这与505所(占同类院校总数的59.83%)普通本科院校发文3208篇,占被统计论文总数的88.89%的数据差异很明显。这仅仅是在高等教育一类期刊上的情况统计,如果扩展到各类期刊的统计,结果就不得而知了。这些统计数据,除了提示我们高职院校的科研情况不容乐观之外,我们更应该思考是什么制约了高职院校的科研?我们的科研工作定位是否应该重新审视了?
1.学校科研管理制度的问题。高职院校的科研管理制度作为外化的一种观念,时刻透露出学校对其科研工作的取向和定位。查找对比分析了很多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科研管理制度后,笔者发现高职院校的科研管理制度与自身承担的高等职业教育要求不适应。表现在:
继续教育与教师教育论文
1俄罗斯教师教育和继续教育法规制度
政策指导行动,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制度决定教师教育质量,从而影响整个教育质量。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宣布独立,为了促进和发展教师教育,俄罗斯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创新性高、针对性强、目的明确、可操可控的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制度,极大地促进了俄罗斯教师教育的发展,进而促进了俄罗斯整个国民教育的发展。
2教师的培养体系
俄罗斯教师教育主要是师范教育,教师教育和继续教育主要由师范大学和师范学院来组织实施,并注重教师教育的层次性和复合性。为了建立多层次的教师教育机构,1992年3月俄罗斯联邦颁发了《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建立多层次高等教育的决议》,同年6月俄罗斯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建立多级结构的教师教育体制》。俄罗斯高等教师职业教育按“专业”和“方向”分为两个子系统:按“专业”培养某专业专门人才,按“方向”培养学士和硕士,并授予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学位证书。2007年俄罗斯杜马通过了《关于引入两级高等教育体制的法律草案》,确定了俄罗斯高等教育的结构,形成“学士-专家-硕士”的培养体制。副博士-博士属于后高等教育培养体制。俄罗斯教师教育分为以下层次:中等师范教育:包括师范中专和师范专科,生源为完全中等教育毕业生,学制3年,任务是培养学前、小学和部分初中老师。高等师范教育:包括师范学院和师范大学,生源为完全中等教育毕业生,学制4年,培养教育学学士;学制5年,培养教育专家;学制6年,培养教育学硕士。学制为5年或6年的教育模式,也可以招收完成中等师范教育的学生。补充师范教育和后高等教育:包括教师进修学院、综合性大学、教师技能提高及再培训学院、教学-科研机构等,主要任务是承担高等教育、后高等教育以及教师继续教育教育工作。生源为获得硕士学位的学生,学制3~6年,通过相应的论文答辩,毕业生可以获得副博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在层次教师教育的同时,俄罗斯注重连续教师教育体系建设,2001年俄罗斯《俄罗斯2001年-2010年连续教师教育体系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构建中等、高等和后高等教师教育之间相互衔接的、连续的教师教育体系,包括中等、高等和后高等教师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网,国家及地方教师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师资进修及再培训机构等组成部分。
3教师教育的质量标准
到目前为止,俄罗斯教师教育标准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日臻完善。1994年4月,俄罗斯颁布了第一代教师教育标准,包含了对教学内容,教育大纲、教学水平的要求。《标准》要求教师教育的内容要有创新,以适应高等学校的发展要求;教师教育过程,要重视教学方法和教学计划的更新。为适应教师教育的发展,2000年4月俄罗斯颁布的第二代教师教育标准对原有标准进行了简化,更加明确了核心内容,拓展了大学的自主办学权。为完善教师教育的内容,保证教师教育的质量,确保教师教育机构的资源和物资保障,在《纲要》中确定了教师教育作为全国教育领域中优先体系的发展战略。为了使教师教育与国际接轨,2006年至2010年,俄罗斯制订了第三代教师教育标准,具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在强调课程内容和课程容量的同时,更加注重“能力培养”,即“对基础教育大纲掌握结果”。二是将课程体系分为了基础部分和可调整部分,给出了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课程门类及课程容量的一个较为宽广的范围,扩大了大学的学术自由,并在课程容量的计算中引入了学分,取代了原有的学时衡量标准。
4教育机构以及教师的资格、权力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