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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中的权利平等
教育权利,它是人发展的必要的、最低的权利,也是满足人在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的权利。而涉及平等,更多的关注是教育机会的平等,即从入学机会均等的层面上来考虑教育权利,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教育活动内部,即微观层面上的教育权利平等,这就造成了表面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从本质上说,教育权利平等应该包括人人享受基本权利平等和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也就是一切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比较高级的权利。
萨托利说:“平等进入就是在进取和升迁方面没有歧视,为平等的能力提供平等的进入社会……平等起点的概念则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基本问题,即如何平等地发展个人潜力。”①在颁发的一系列教育法规中,已非常明确地谈到人的教育权利与机会均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其中,不仅包括了基本权利平等,也包含着发展潜能的机会平等,不仅涉及入学机会,更关注微观教育活动中儿童的教育权利平等问题。
教育权利平等作为人类的一个基本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其内涵也在不断地发展、深化。它的实现程度受国家经济、教育的发展水平影响。当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教育资源相对缺少时,较多地强调入学机会的均等,而随着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则更关注每一个儿童接受高质量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平等。
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的《全民教育宣言》明确宣布:“每一个——无论他是儿童、青年还是成人——都应能获益于旨在满足其基本学习需要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在这里,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了每一个儿童不仅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教育过程中,应该获得理想的、全面的发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则进一步明确:“基础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从而更加强调了基础教育的性质和任务。
二教育的本质功能在于促进人的发展。素质教育的要义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这种教育观正是以人为本的教育观,要求一切从学生的利益出发,要求满足一切学生的要求。基础教育必须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在品德、才智、审美、体质等几个方面得到培养和开发,应着眼于全体儿童、少年的全面发展,而不是一部分人,更不是少数人。
传统的教育往往把教师的“主导”变成了“主宰”,学生只是教师的奴隶,学习的奴隶。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识使得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着至高的权威。现象一,四川某小学语文课堂上,一位教师问学生:“雪花变成了什么?”绝大多数学生回答:“变成了水珠。”一位学生站起来回答:“雪花变成了春天。”老师评价胡说八道。答案是“雪花变成了水”。现象二:小学数学课堂上,学生们在做练习,老师巡视几圈,发现有部分学生练习出错,“停,停下来”,老师站上了讲台,“刚才这道题,应该……”,所有的学生放下笔聆听教师的讲解。现象三:课堂上,老师在非常投入地讲课,一位学生插嘴,老师训斥:“闭嘴!谁让你发言了?!”“坐正,手放背后!”老师又开始滔滔不绝地讲课。教学过程中学生主体权利的抹杀,反映出目前的中小学教育存在着严重的教育权利不平等的问题。
(一)发展权的漠视。中国教育学会顾问吕型伟在中国教育学会第12次全国学术讨论会上的讲话中提到,现行教育“曲解了全面发展”,把马克思提出的全面发展学说演变成“平均发展”,他把现行教育归纳成三句话:“求全责备,求同去异,扼长补短。求全责备就是要求你样样功课都要好;求同去异就是你一定要按照标准答案去答题;扼长补短就是要你放下长处去补你的短处。”反映在中小学课程上,以文化知识的灌输为主,忽视德、体、音、美等课程的教学,体现在教学中,漠视学生的兴趣、爱好,随意增减课程、课时,随意挪用“副科”课时,剥夺了学生发展自己个性、特长的机会。《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是“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是保障学生发展权利的前提基础,也是学生学习权利的具体表现。课程的设置往往赋予学生的是教育的机会和发展的权利。学生学习不同的课程,他们的潜能就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美国教育家科尔曼明确指出:教育“机会寓于某种特定课程的接触之中。机会的多少视儿童学习的课程水平的高低而定,对某些儿童来说,所达到的课程水平越高,所获得的机会就越多。”②课程所蕴涵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是实质性的、内在的。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参加所有的课程活动,这是学生最基本的发展权利,尤其对一些在某些学科上有特长的、潜能的学生来说,在教育过程中,在教师的指导下获得尽情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的。而只有知识的传授,文化的学习,是远远无法满足发展需要的。
教育法规在化工课程改革中的作用
摘要:本文以我国教育法规为理论基础,深入细致地对教育法规在化工课程改革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研究,指出教育法规是新时期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发展规律的使然,教育法规还具有明确课程改革目标,指明正确发展方向的重要作用。通过对于教育法规在化工课程改革中的作用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加透彻明确地将教育法规贯彻执行于化工课程改革实践中去。
关键词:教育法规;化工课程改革;教学;作用
化工课程改革作为学生学习方式与教师教学形式的改革,其力求将教师被动传授知识改变为学生主动学习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让传统的依赖型、认同型、虚拟型等形式的学生学习方式转换为更为科学、进步的问题型、体验型、独立型、主动型教育模式的转变,这个过程就需要教育法规的保驾护航。邓小平同志曾一再强调:“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这表明了我国对于教育的高度重视,而教育课程改革正是基于发展教育的目的而提出并推行的。化工课程改革的推行必须要在教育法规的轨迹上得以实现,更依赖于教育法规进行落实和深化。
1我国教育法规是保障课程改革符合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新时期,我国对于课程改革有了新的要求,无论小学、中学还是大学的教师都担负着为国家未来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主席更是对广大教育工作者提出了“中国梦”的伟大构想,这就要求广大教育工作在课程改革方面付出更多的心血和努力来为新时期社会发展提供渊源不断的人才力量。而课程改革的实施往往会在现实教育中因为教学方式、教学管理、学生素质、地方重视程度等情况在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甚至会流于形式,导致课程改革收效甚微的局面。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建立教育法规对课程改革的执行进行有效保障。同时,教育法规也是课程适应与提高学生算、读、写基础知识能力以及国防教育、爱国意识等教育内容的监督与规划的保障[1~3]。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法规在课程教学里的作用,日本于1958年就颁布了教育法规对中小学课程改革的落实进行了监督。美国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推行了第二次课程改革,并在《国防教育法》中对其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从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教育法规是保障课程改革符合新时期发展需要的必要强制性规定,只有教育法规保障下课程改革才能顺利实现在重建制度、转换方式和更新观念等方面的发展。也就是说课程改革过程中教和学的方式、观念的进步需要教育法规来保障,而教育评价制度与构建学校管理方式的改进也需要教育法规的保障。可以说,教育法规是教育课程改革的根据,更是新时期教育发展的根本保障。
2我国教育法规是保障课程改革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的需要
化工课程改革相关的教育法规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地研究制定的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其体现了课程发展规律,极大地保障了课程改革的落实与深化。课程改革在提高学生专业素质与教育理念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尝试,而教育法规的设立恰恰是对于以上成绩的巩固的发展,避免了教育课程改革走向误区或是极端,只有沿着教育规律的轨迹进行发展,课程改革才能获得新的生命和发展力量。小学、中学、大学的课程内容就遵循了循序渐进的规律其每个阶段的衔接都具有规律性,例如:小学学生课程教学中的自然科学课程,在中学被分成了生物、化学和物理三个学科,而大学化学又细分为有机化学、无机化学、仪器分析化学、物理化学,高分子化学、化学工程基础等不同学科。可以说,化工教育课程改革也是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而教育法规恰恰就是使其各个课程得以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保障。课程改革法规的重要作用在于,其满足了学科体系与科学体系的发展规律,更满足了学生学习规律以及身心健康的发展的需要。可以说,教育法规与课程改革的结合,反映出了教育工作人员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教育人才的重要性。
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构建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与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政治生态问题涉及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干部思想道德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党政廉风建设等各方面,已引起国家政府及相关领域学者的高度关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和发展关键时期,政治生态建设存在诸多滞后与不完善之处,为“高校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提供了“一方沃土”。高校政治生态的良好构建,有利于高校从微观层面改善政治氛围,打造良好执政从政环境。本文在对“高校腐败”、政治生态概念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探究“高校腐败”滋生的政治生态性诱因,并提出优化高校政治生态的相关措施及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构建对策,为我国高校优化政治生态以及营造气正风清的政治生态环境提供价值指引与有益借鉴。
【关键词】高校腐败;政治生态;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构建
一、“高校腐败”及政治生态理论阐析
(一)政治生态基本内涵
政治生态作为由生态学引入政治学的一个新概念,当前学术界对其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界定,但根据对当前相关资料的查阅,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可政治生态可分为政治内生态及政治外生态。所谓政治内生态,其内涵主要是指政治系统内部诸个要素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体现为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法律法规三方面的生态联动;而政治外生态,则是指地理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等社会其他体系对政治体系所构成的外在影响。本文政治生态视角,限定为政治内生态,即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法律法规三方面的生态联动。本文认为“高校政治生态”,既是高校区域政治演变环境以及政治生活状况的集中表现,同时也是高校领导干部作风乃至精神状态的一种集中反映,其代表了政治系统内部诸要素、政治系统与其他社会其他系统之间因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呈现出的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
(二)高校腐败基本内涵
“高校腐败”是指高等教育或高校领域内小部分人或少部分利益集团为谋取个人未来的私利,违法滥用公共权力侵害政府及人民的公共资源及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比其他领域内的腐败现象,其不仅涵盖了有悖于法律、道德层面的内容,且影响的群体体现为广泛性特征,甚至波及社会的未来,即当前社会青年一代,很多高校的腐败现象只被轻轻淡写为“失职”或“渎职”行为,但是其实质的危害却远大于此。受贿的高校领导干部往往通过获得“违法租金”等形式致使不称职的教师或毕业生流入社会,其对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带来极大的威胁。“高校腐败”不仅使教育领域成本于无形中产生了增加,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教育行业资源配置的效率,给高等教育事业带来了广泛的公共信任危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及培养质量,严重阻碍了知识创新与信息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
青年教师如何践行高等教育法规探索
摘要:教育乃国之大计,高等教育水平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人口质量,高校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对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十分重要。本文梳理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发展状况,从三个层面探讨了新形势下青年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分析了青年教师如何践行高等教育法规,指出对于青年教师要加强学习,铺好理论奠基石,为工作的有序开展打下基础;要学会联系实际,守好法制规范线;在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真正践行高等教育法规,争做“ 四有 ”好教师。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青年教师;践行;发展
高等教育水平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人口质量,高校青年教师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推进者,其言谈举止对学生正确三观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影响,高校青年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十分重要。本文将梳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发展状况,探讨新形势下青年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并进一步分析青年教师如何践行高等教育法规。
一、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法规相继颁布,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例如,1980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93 年颁布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法规的颁布促进了我国专门人才的成长。在高等教育法律方面,1995 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法治化进入了新阶段[1]。随后一系列针对高等教育的法律相继颁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颁布,该法律历经 20 余年,成为展现中国特色、体现中国高等教育政策优势的基本法治框架,是中国高等教育法治实践的顶层设计[2]。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针对高等教育的相关政策持续出台,进一步丰富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体系。一些学者对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践行做了研究,李晗[3]的研究中进一步阐明了高等教育法规和“四有”好教师的概念,分析了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出二者相互补充,对促进教师成长有协同作用。陈鸿铭[4]的研究探索了在高等教育法规视野下高校教师如何提升职业能力,指出提升教师职业能力要不断学习,还要学会依托团队优势,同时高校还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高校教师积极性。李小月[5]的研究指出,践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要培养教师法律意识,教师要热爱教学工作、以学生为中心、认真学习。钟喜芸[6]就关于如何提高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普及度提出了几点建议,指出要提高教师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利用好学生组织做好宣传工作,同时也指出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之间的关系。一些学者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4,7],主要问题有:利益主体权责不明确、高等教育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高等教育法规覆盖面不广、部分高校教师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形式不够多样。高等学校的工作重点在人才培养,当前,一些高校中还存在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高等教育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高校教师应该把教学和人才培养作为本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也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一些高校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时常发生,一些教师找各种理由推脱教学任务,不参加教研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2021 年教育部公布了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典型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高校教师发表错误言论、授课方式低俗、学术不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行为依然存在,这些案例也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应该引起足够重视。青年教师是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当前少有针对青年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及如何践行高等教育法规这类问题的研究。本文将结合高等教育法规发展现状及青年教师特点,分析新形势下青年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及青年教师如何践行高等教育法规。
二、新形势下青年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特殊教育法律体制的情况
作者:庞文 于婷婷 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和人权发展的角度看,通过立法实施特殊教育已成为各国教育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特殊教育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参与机会是否平等、是否享受平等人权的基本尺度。[1]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一批保障残疾人公平接受教育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巨大发展。不过,正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所反映的,我国6-14岁残疾儿童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仅为62.06%,这意味着有约38%的适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教育。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15岁以上人口的总体文盲率为4.08%,而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2]残疾人教育仍然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相关法律体系以保证残疾人教育的公平发展。
一、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概况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表1是对我国与特殊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梳理,从中可以看出,目前纵向上形成了的《宪法》、《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及部门规章、地方条例,横向上形成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已构成较为完整、纵横交错的法律体系,基本覆盖了残疾人教育的各领域和层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种将残疾人教育写入国家根本大法的做法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它成为我国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依据。2006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用较大篇幅甚至专章对残疾人教育作了系统规定。1994年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它的出台改变了以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嵌套于普通教育法的局面。《条例》明确提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详细规定了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组织机构、学制体系、教育形式以及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惩等方面的内容。教育部于1998年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这一部门规章,则对全国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校长及其他人员的编制设置、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有关特教的经费渠道及学校和家庭的相互配合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规范。此外,众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成为我国目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对维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教育对象界定不一致我国《宪法》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界定为“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明确指出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可以说,这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比较全面。但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9条中,将接受特殊义务教育的对象限定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三个法律用语不一、彼此矛盾;从理论和现实角度而言,特殊义务教育的对象不宜只限定为三类,而将其他类型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排除在外,这与“零拒绝”的全纳教育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当代特殊教育具体化、个别化、特殊化的发展趋势,对残疾人分类由少到多、由粗略到精细的趋势。例如,我国台湾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将身心障碍者确定为11种,美国1997年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更是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细分为13种。[3]其实,现实中我国很多特殊教育学校(班)接收的学生远不止以上三种,还包括一些脑瘫、自闭症、多重残疾等类型的少年儿童。所以,法律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既要做到彼此一致,还要符合社会现实。
(二)特殊教育立法理念较为陈旧我国特殊教育的立法理念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对受教育的主体———残疾人的认识。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是唯一对残疾人作出明确界定的法律,认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典型的“机体损伤”观,是陈旧的个体生物医学模式残疾观的反映,认为残疾是个人自身存在的缺陷,忽视了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教育制度等对于残疾人所造成的各种障碍。与此形成对比的是,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我国于次年签字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将残疾看作“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其中尤其强调“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可见,残疾未必会导致障碍,它取决于环境。这是比较先进的社会模式残疾观,即将残疾人看作是人类多样性的一个表现,只是由于社会的不理想造成了残疾人在适应社会、与社会互动中出现了障碍,所以要求法律设置和制度安排必须消除对残疾人不应有的负面态度和相关环境的阻碍。第二,对特殊教育理念的认识。《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唯一的残疾人教育专项法规,《条例》制定时限于当时立法实践情况和认识水平,没有体现出特殊教育所需要的各种先进理念,在法律原则和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缺陷。例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纳教育(包容性教育)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特殊教育理念,它要求从观念、理论和方式、方法上对残疾人教育做重大调整,但这一新理念没有完全反映到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中去。再比如,条例中侧重于学校教育,而对残疾人参与终身学习、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对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实施残疾人的个别化教育,推进融入教育的规定相对欠缺等。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构建探讨
摘要: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能够有效保障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我国教育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法》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为了不断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当前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建构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构探讨
一、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不断发展的职业教育形势下显现出的问题
第一,各层次的职业教育之间缺乏有力的衔接,在法律体系上没有形成顺畅的沟通连接。第二,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层次设计缺乏合理性,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定对当前职业教育的体制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难以为职业教育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支撑。第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在培养模式方面的规定实践性不强,而职业教育本身则具有明确的实践性,这就导致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不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由于受到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影响,职业教育类的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具体的市场需求存在脱节的现象,教学的模式比较单一。第四,职业教育中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实训耗材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职业教育院校在经费方面存在巨大缺口。第五,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具体的法条在生源问题上做出明确。近年来,国家推行扩招政策,以及不断减少的高中或初中生源,直接影响了职业教育学校的生源数量。面对生源不断减少的情况,一些职业教育院校开始不断相互抢夺生源,生源问题也需要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解决当前职业教育院校抢夺生源的纷争。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不断完善现行的法律体系,提高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对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从法律的层面进行规范,解决当前职业教育当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实现我国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企业升级提供优质的职业型人才。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原则
界定教育语言违法的重要性
作者:肖宝华 孙晓华 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笔者在本院学生去农村实习前,布置了一项调查作业:调查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实习结束后,共收取了316份学生调查作业,学生在作业中记录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经统计发现,在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大量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尤其以男性教师、语文教师、数学教师和班主任使用不当语言的情况最为普遍。通过对教师不当语言使用情况的整理汇总,笔者认为,不能再以教师不当语言来界定,而应该从教师的教育语言合法性的角度来考察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
一、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必要性
在学生的调查作业中,教师使用“你真是个废物”、“你说你还是人不”、“这点题都错”、“你再不做操,我就抽死你”、“你有病呀,发什么呆呀”、“笨死你了”、“有人养,没人教的东西”等等这些侮辱、辱骂和威胁性的语言最为普遍和常见。上述语言的表述已经不再是教师的批评教育语言,教师的这种语言行为已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于教师的违法行为。还有就是教师刻薄、讽刺和挖苦性的教育教学语言行为也比较常见。例1: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学习不好,喜欢打扮,教师在课堂上批评该学生:“你长得又矮又丑,再怎么臭美也嫁不出去,有臭美的工夫,放在学习上好不好。”例2:一次数学小测验后,一个学生得了28分,教师在全班批评他说:“你就长着猪脑子,根本就不是人脑子,考试得这么点分活什么劲呀,我要是你,干脆从楼上跳下去死了算了,还给国家省水省粮食,给你父母减轻负担。”教师使用如此刻薄的语言,不仅严重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显示出教师自身修养的欠缺。
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批评性语言问题,已有被伤害的报道。如重庆某学校教师汪某侮辱学生“你连坐台资格都没有”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例就是很好的说明。从我院学生实习调查的情况来看,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还未引起广大教师的足够重视。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的使用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德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暴力,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软暴力,但是目前还没有将教师语言的使用置于法律的层面加以讨论。笔者认为,只有将教师的批评性语言置于法律层面加以讨论,才可以明确什么是教师批评教育性语言,什么是教师违法性语言,这不仅可以使教师知道应该如何做,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应该使教师知道不应该如何做。教师语言违法同样是教育违法行为,同样应该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可以规范教师的用语,使教师约束自己的教育教学语言,做到依法执教,实现依法治教。
二、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1.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约束公民个人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上。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有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没有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合法性要求,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的禁止性规范要求上,即要求教师不得做出某种言行,如果教师做出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言行,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违法。
师范院校教育法治文化建设探讨
摘要:师范院校教育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是要实现法治教育与法治文化建设的良性融合。培养师范院校师生的教育法治文化素养是促进师范院校教育法治的关键。阐释教育法治文化内涵,针对教育法治文化制度不健全、法制落实不到位、法治文化意识淡薄、法治价值理念落后、法治思维培育缺乏和法治文化底蕴不足等现状问题,分析当前教育法治文化建设发展薄弱的成因:重要原因是教育法治建设滞后于国家政治经济迅猛发展的进程,深层次原因在于教育法治建设与法治文化建设融合不够。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整合教育法治文化资源,大力提升教育法治文化绩效,探索师范院校教育法治文化建设路径和建议,助力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师范院校;教育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建设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文化的繁荣发展至关重要。它与我国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是体现当今社会人们的法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一种文化现象。教育法治文化建设是师范院校校园文化传承培育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实现学校的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实现教育领域法治化,不管是对于学生成长,还是对于学校建设以及社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与现实反馈情况并不乐观,不少师生法律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对遵守和运用法律缺少足够的认识,传统观念占据主导地位,不利于学校发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全社会法治文化素养已成为我国法治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培养师范院校师生的教育法治文化素养是促进师范院校教育法治的关键。师范院校教育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就是要实现法治教育与法治文化建设的良性融合,其目标是使法治内化成为师范院校师生的一种教育理念和生活方式。实现良性融合,不但要提升教育法治价值观,更需落实在法治教育内涵目标、法治教育监督评估以及法治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等各个方面。
一、师范院校教育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价值
(一)师范院校与非师范院校教育法治文化建设的的区别
师范院校教育法治文化建设,是以教育法治文化为价值核心传承培育教育法治文化的过程,使教育法治文化在师范院校这一特殊环境中进行根植与传播。师范院校的性质和一般院校相比,更加倾向于为国家培养师范人才。这就决定了与非师范院校教育法治文化建设相比,师范院校教育法治文化建设更为根本也更为重要。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教师的本职工作是在传授给学生知识的同时传播正确的思想,同时正确影响学生的思想及人格,而师范院校与非师范院校最大的区别是,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将来多数要进入校园成为教师。他们的思想和人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下一代的法治思想培养,若能做好师范院校的教育法治文化建设,那么便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减少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形成一种无形的感染效应[1]。师范院校学生在学校中生活学习,如果学校能够在平时的教学中注重法律知识的教授,在平时学校工作中注重法治精神的体现,在校园建设中渲染法治氛围,就可以显著的提高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律知识水平,从而通过教育法治文化建设机制来发散影响更多的学生。
(二)师范院校教育法治文化之内涵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