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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下企业碳排放交易市场探析
摘要:低碳经济是在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的经济发展模式。文章结合中国电力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通过对低碳经济发展战略下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分析,提出电力企业重点是火电企业的应对策略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交易市场
0引言
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CO2)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按下了减碳的加速键、按下了碳排放市场建设的加速键。但受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的影响,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相对滞后,部分行业还需转型升级才能满足国家关于碳排放的控制要求。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最重要的能源供应行业。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需求不断增长,如何解决发展与减排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前电力行业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发展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热点。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助于我国2030年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电力行业作为我国CO2排放的第一大行业,2019年CO2排放量在我国碳排放总量中占比超过40%,因此其是碳排放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是控排方面的高度关注行业。2021年1月1日,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首个履约周期到2021年12月31日截止,涉及2225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火电企业如何在电力和碳排放交易双重市场竞争中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压力与挑战并存。
1低碳经济下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分析
历经了10年发展,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已建立了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碳配额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制度3项核心制度和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系统四大支撑系统,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碳排放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2020年,我国八省市试点碳市场共成交配额约5683万吨,总成交额约15.62亿元。广东碳市场配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继续领跑试点碳市场,2020年共约成交3154.73万吨配额、占试点总成交量约56%;完成80377.74万元成交额、占试点总额的半数以上。2020年试点碳市场平均碳价最高的是北京为91.81元/吨,最低的是福建为17.34元/吨,而其余六省市的碳价则落在20~40元/吨[1]。
1.1拥有明确的政策体系。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该文件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了依据和政策支持。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广东和深圳七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为后期“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做好准备。不同的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措施,对交易情况制订了相关的管理措施,结合地区的产业发展情况,对登记注册系统进行了优化,根据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相关要求,制订了相关的核查、管理规则,从地方出发推动碳排放市场的正常发展。在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和发展后,各地区又结合实际的发展情况,对各项交易数据进行分析,优化分配方式和管理办法,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1]。生态环境部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和30日下发关于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做好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至此,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完整政策体系[2]。
农业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探讨
[摘要]
农业技术的创新以及技术的实施离不开产权交易,农业技术产权交易是重要的枢纽,是农业技术产权转移和让渡的方式。本文提出了农业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无形技术短缺的制约、市场分割的制约、外部环境的制约等三个方面的制约因素,并基于不同角度对完善我国农业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一是加强农业技术专利及成果研发;二是加快现有农业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整合;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
农业技术;产权交易;交易市场
1引言
中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农业产业发展,从2004年到2016年,在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以“三农”为主题。在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以农业科技为主体,发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强化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改善农村的科学技术条件,通过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生产效率;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重点关注了农产品的供给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的建设,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进一步增强农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促进产权保护的发展,从技术层面给予支持;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为了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在市场中的全面推广,逐渐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在以上举例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从理念、制度以及科技等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未来的改革规划和意见,表明中国未来的农业发展要以科学技术为核心。农业科技的生产力是一种无形存在的东西,要将它的潜力挖掘出来,进一步形成现实生产力,这个过程还存在障碍。所以,要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实践指导,要解决科学技术有现实实践之间的问题。技术产权是农业科技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以产权为载体在市场中流通的,最终实现了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业技术产权制度,为技术实施提供保障。因此,对农业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规律进行研究,对促进技术创新、提升技术转化率、促进地区农业经济和贸易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对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至关重要。
2我国农业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多层次证券市场的问题分析
由于起步较晚,中国资本市场存在诸多方面的不成熟,尤其证券市场层次建设方面,不足之处表现尤其突出。相较于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我国证券市场在各层次证券市场的功能选择、市场定位、制度安排、监管标准、多层次证券市场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均存在改进的空间和必要。本文的主旨为,回顾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发展路程,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层次建设的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改善建议。
一、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后,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多层次证券市场的萌芽阶段(1978~1989)
在这一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表现为单一的场外交易市场,虽然交易非常活跃,但是交易极为不规范。上个世纪80年代,国家开始了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上海、深圳等地展开。1986年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宣告营业,从此恢复了我国中断了30多年的证券交易业务,开始上海股票的柜台交易。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开始相继设立证券公司或交易部进行柜台交易。
(二)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形成和逐步发展阶段(1990~1998年)
对于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方面,则在建立统一的区域性证券市场层面上进行了大胆探索。1993年2月开始,山东淄博率先进行实践,随后国内其他许多城市的柜台市场也都迅速发展。但由于各地方政府盲目攀比,建立地方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混乱的状况。从1999年9月开始,地方股权交易系统相继关闭,仅剩上海、深圳等少数产权交易场所正常开展活动。同时,STAQ、NET等场外交易系统也被关闭。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的交易所主板市场逐步形成,并有一定发展,但场外交易市场依旧发展缓慢。
碳金融发展问题及对策
摘要:
我国碳金融发展存在如碳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碳金融产品体系不完整、金融机构碳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缺乏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标准体系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碳金融;低碳经济;金融创新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亟须完成碳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及政策框架的顶层设计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划,我国将在2016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且预期到2019年,我国碳交易市场将会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最核心作用。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据国家发改委统计测算,到2020年,我国每年碳排放许可的期货市场价值将会达到600亿—4000亿元,现货市场将会达到10亿—80亿元的规模。从宏观经济而言,碳市场能否真正起到促进节能减排,需要考虑经济结构转型与经济软着陆的关系,历史经济增长与未来经济增长预期之间的关系;从市场微观参与主体而言,传统金融结构如银行、保险、证券交易机构及基金公司等,需要创新出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新型金融模式,围绕碳资产创新其金融产品及服务供给。国家应就碳交易市场同传统金融市场的融合,有效整合建立碳金融体系的各种“碎片化”思想,建立能够推动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的总体思路及政策框架。
资本市场改革下的证券交易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机制运行载体,其目的是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的渠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资本供需和资本结构需要频繁调整的矛盾十分突出。证券市场改革正是为了化解上述矛盾,它以证券发行实现筹资和投资对接,以证券交易解决证券及其代表的权利和风险的流动性问题。近两年来,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其原因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融资能力萎缩,单一的、行政管制的主板市场不能满足多层次的企业融资需求等。从理论上说,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样化的市场主体对资本的供给与需求,有效实现供求的均衡。 而从国际社会资本市场结构改革实践来看,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容纳多层级公司的能力,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成为国际社会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改革的根本宗旨。所以,加快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完善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已经迫在眉睫。而完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建立和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一、交易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改革核心 (一)我国证券市场演进中的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交易市场单一,这不仅导致证券市场缺乏良好的融资功能,也是证券交易制度不健全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 1、证券市场以主板市场为主体,其他市场萎缩或者缺位。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是单层的。一般地,根据上市公司的规模、披露义务、财务要求和监管要求等的差异,可以把证券市场的层次划分为主板、二板和三板。一般来说,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规模、财务要求要高于二板和三板。我国目前以主板市场为主体。首先,我国二板市场尽管酝酿已久,但是刚刚推出,尚处发育阶段。目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块,其上市标准与主板的上市标准基本没有区别,性质上类似主板。同时,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很多人认为前景光明。但是笔者认为不容乐观,不仅因为相应的基础交易制度尚待发展和完善,而且由于缺乏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创业板市场会对主板市场资金形成资金输出效应,造成主板市场的股价大幅波动,并且缺乏相应的熨平机制。其次,我国目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三板市场。很多人把我国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当成是三板。这种说法不尽准确。“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主要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和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公司的法人股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依然依托证券交易所系统,并且交易的企业很少,不包括众多的不能在主板上市的众多的非上市公司,显然不是真正的三板。最后,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托管中心也不是三板。因为:(1)这些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都未经国务院依法批准,①其合法性值得怀疑。(2)这些证券交易场所达200多个,条块分割。而未来的三板应当是全国性、统一性、电子化的场外交易市场。(3)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对象以实物产权为主,而未来的三板市场交易对象应当是作为无形资产的证券。 单层市场造成了证券上市标准的同一化,基本剥夺了中小企业和不成熟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要求,违反了为所有企业都要创造融资机会的原则。而且,不同的企业的上市条件、披露要求不但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也会降低市场的流动性。 2、以现货交易为主体的单一产品市场格局。 资本市场化条件下,证券交易品种必须有不同标准、不同类型、不同品质的证券,否则就会劣币驱逐良币。我国目前证券交易品种表面上有股票、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品,但实质上非常单一。我们交易品种以股票为主体。其他交易品种要么没有,要么规模很小。对于债券,一是规模小,二是债券品种也十分单一。我国大多的债券是风险极低,同时收益也极低的国债和金融债券,具有中间风险特征的企业债券规模与之无法相比。②根本无法满足市场需要。 造成交易品种单一的原因各种各样,但其中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由于我国单一的证券市场不能为各种交易品种提供方便而又快捷的交易场所。 一般认为,发行市场决定交易市场,发行制度决定了交易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实践来看,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一级市场,就不可能有二级市场;但反过来,没有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没有灵活变现的渠道,一级市场需求就会萎缩,一级市场很难长久存在。本质上,交易市场决定发行市场活跃程度和规模,一个健康成熟的交易市场必然促进发行市场的发展。 单一的金融产品格局不仅缺乏避险工具,市场坐庄行为得不到有效抑制,对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的演进和创新构成巨大的障碍。而且,境外针对中国股指期货所推出的金融产品对中国市场形成了巨大压力,迫使中国尽快推出股指期货。[1] (二)交易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制建构的核心 1、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制度原则性改革。新《证券法》较为大胆地改变了我国原有证券法中的某些强制性规则,尽管它们实际上仅仅还是原则性规定,尽管它们还需要复杂的具体性规则加以补充完善,但这些原则为我国未来的证券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于我国未来的证券交易制度之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说是本次证券法修改中最重要的制度变革。一是,确立变单一市场为多重市场原则。我国原有的《证券法》采取单一的集中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原有的市场政策采取了限制法人股市场(NET市场与STAQ市场)发展,禁止各省分散的证券交易柜台存在的僵硬作法。自2004年中央“国九条”以来,建立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柜台交易三板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多重证券市场的发展将成为某种必然。我国2005年新修订《证券法》第39条的规定大胆改革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证券市场政策,具有重大意义。二是,变单一现货交易制度为现货与期货多品种交易原则。我国《证券法》第42条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成为我国双边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起点。我国原有的证券法采取单一现货交易原则,法律禁止证券期货交易,禁止信用交易与透支交易,禁止融资融券。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此种单一品种交易原则的弊端逐渐显露。实质上,我国《证券法》中的这一原则规定目前仅仅解决了我国双边资本市场建设中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我国未来还将面临着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建立与完善,金融期货交易规则的建立与完善,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会员制的建立与完善,金融衍生交易品种的发展与完善等多个发展阶段。三是,变单一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为多种交易制度原则。我国原有的证券法采取单一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法律禁止在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外发展其他的交易制度,这与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规则均有不同。从理论上看,不同投资者的交易需求根本不同,法律不应当要求不同证券投资人在交易中去适应单一的僵硬的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而应当适应证券投资人的不同交易需求发展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规则、控制权转让交易规则。[2]#p#分页标题#e# 2、交易制度改革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制建构的关键。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改革目的是为不同层次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交易场所,交易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证券的本质在于其具有可流转性,在于其可以合法、便利地交易转让。而权利证券化形式仅仅是实现其可流转功能的手段。这是证券区别于债权契约,区别于合同文件,区别于不动产证书,区别于其他非证券化财产权证书的根本性特征。证券反映的是市场化的资本关系,反映的是特定财产权利交易关系;脱离了证券交易市场,脱离了证券交易制度,就不可能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证券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任何社会中,要想实现权利证券化的过程,要想利用证券这一工具的资本市场化功能,以实现市场经济关系的深层次发展,就必须健全和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就必须发展和完善证券交易市场。具体来说: 第一,科学、健全的证券交易制度是高效组织市场、有效进行资源配置的制度基础。资本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市场,但是这一功能的发挥不仅需要一批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而且需要合理的市场结构的发育和科学的交易制度的规范。证券交易制度科学安排在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中具有根本性地位。 第二,证券交易制度的本质在于对投资者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并对市场风险进行制度性规避的制度设计。所以,系统、科学的交易制度不仅能够对投资者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贯彻投资者至上的资本市场基本理念,而且能够真正践行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在我国新《证券法》的格局下,一旦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规则得到科学的设计并能够健康有效的发展,不仅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趋势可以乐观预期,而且困扰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证券交易规律与投资人的观念也会根本改观。实际上,我国过去证券市场中形成的单一现货交易观念和单一集中竞价交易观念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桎梏,也是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坐庄横行、市场巨幅波动的重要原因。 第三,证券发行市场对证券交易市场具有明显的依存性,发达的证券交易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发行和证券交易市场的活络程度具有决定性影响。证券市场有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之分,两者相互依存。从表面看,证券交易市场以证券发行市场为基础,但实质上,证券发行市场对证券交易市场有明显的依存性。交易市场的发展和供不应求创造着发行市场的需求;交易市场的价格水平决定着发行市场的一般价格水平和发行条件;交易市场的容量和流动性,决定着发行市场的基本规模。 因此,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和价格水平,决定着证券交易的规律,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但是,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证券交易市场仍处于初级发育阶段,交易制度也不完善。结果导致可交易证券被限于狭窄的范围之内,人们所说的证券往往并不具有准确的涵义。实际上,在此种非市场化条件下,大量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权证书与有限责任公司授予股东的资产权益证明并无本质差别,而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曾经尝试发行的记名式不可转让债券在性质上与定额存单和债权契约也并无差别。允许此种有名而无实的“证券”利用证券发行市场不仅会引起对投资者的误导,而且会严重影响投资公众的投资信心,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二、国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改革述评 (一)美国 总体上说,美国资本市场层次结构合理,相应的法律也十分完善。经过长期的发展,它已经形成了集中与分散相统一,全国性与区域性相协调,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相结合的全球最为完备的资本市场分层体系,其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主板市场,由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全国市场所构成,是面向大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全国性市场。该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高,要求规模大,盈利状况良好,具体条件为总市值或者总资产达到1500万美元且税前收益达到100万美元或者更高。[3] 第二层次:二板市场,由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构成,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的全国性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标准与纽约证券交易所明显不同,它注重于公司的成长性和预期盈利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普遍具有科技含量高、风险高、回报高、规模小等特征。 第三层次:由太平洋交易所、中西交易所、波士顿交易所、费城交易所、芝加哥证券交易所、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等区域性交易所构成,是主要交易地方性企业证券的市场,还有一些未经注册的交易所,主要交易地方性中小企业证券。 第四层次:由公告板市场和粉红单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构成,是主要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场外市场。公告板市场和粉红单市场是专门为未能在全国性市场上市的公司的股票提供报价和交易的市场。第三市场是指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在场外交易。第四市场是指机构投资者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交易大规模的证券。此外,美国全国交易商协会(NASD)还运营了一个私募证券的自动报价系统(PORTAL),参与该系统交易的是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该市场专门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交易私募股份提供服务。 第五层次:由地方柜台交易市场构成,是面向各州发行股票的柜台市场。在美国,还有一万余家小型公司的股票在各州发行,并且通过当地的经纪人进行柜台交易。 可见,美国不同层次的市场以不同的公司为服务对象,形成了一个体系健全的“梯级市场”。 多元化的市场格局使美国资本市场在组织结构和功能上形成相互递进的市场特征,上市公司能够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自由转板,充分发挥了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其分层结构可适应不同企业对不同融资成本和风险的偏好。这一结构对资源配置发挥了良好的功能,并大大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同时,资本和企业在高度细分的资本市场之间良好的流动性也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如券商报价制度、做市商制度为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结构的完善和功能的良好发挥提供了充分的制度机制基础。#p#分页标题#e# (二)日本 日本证券市场的主板主要由东京证券交易所和大阪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交易构成,其中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交易在2008年占到日本全部主板交易量的95%以上。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主板现分为第一事业部与第二事业部两个层次,两者的上市证券在品质上有高低之分,但可以平滑转板与下市。在交易制度上,东京证券交易所全面改造了原有的交易系统,建立了适合于散户交易的投资者指令驱动交易系统、适合于机构投资人交易的证券商报价驱动交易电脑系统、和仅适用于控制权转让的场外协议交易三种制度,它所体现的制度合理性值得中国借鉴。在投资者培养上,东京证券交易所根本改变了其原来的闭锁政策,采取了鼓励境外上市公司到日本发行上市股份、允许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选择适用日本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大力培养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投资人制度、吸引和鼓励国际投资人跨国进行证券交易等诸多做法;目前,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的整体交易量中,由境外投资人形成的交易量已经占到了60%以上。 近年来,日本业界普遍认识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合理构建的重要性。开始积极建设主板以外的其他市场,包括建立的东京证券交易所的MOTH-ERS板、JASTAQ创业板市场。2009年1月又由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合资建立了针对全球创业企业的TOKYOAIM市场。设立TOKYOAIM的目的是为了给日本以及亚洲具成长性的企业提供筹资的渠道;接触更多的投资者,同时还将给国内外机构投资者带来新的投资机会。与MOTHERS、JASTAQ不同,TOKYOAIM旨在吸引日本公司和其它境外公司,特别是亚洲的公司和国际投资者。新市场将以伦敦的AIM市场(AlternativeInvestmentMarket)为参照。新市场将以AIM市场的监管框架和保荐人制度为基础,并结合日本和亚洲市场的实际状况进行构建,而其中交易制度改革是根本性所在。 三、以交易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制构建 证券交易制度的改革涉及到证券市场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理设计,因此系统整合绝非易事。本文拟从多层次资本市场证券交易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具有共性的方面加以研究。 (一)以无纸化为特征的证券权利结构 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证券的无纸化。尽管无纸化证券与公司股东名册和纸质证券皆为证券权利的表征形式,但是,我国现行《证券法》是以传统有纸化证券为基础设计的制度形式,并以有纸化证券作为制度构建的基础建立了权利的确认、公示、变动规则。而市场实践已经从有纸化向无纸化改变,这些制度并未基于这种根本性改变而加以改革,同时由于制度生成本身的惯性特征而深刻影响当下的制度生成。所以,现行的交易制度改革必须正视无纸化这一事实,合理设计证券交易中的权利公示、变动规则和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清算条件,以及迅速、便利、可靠的过户登记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设计: 1.认识证券账户的法律人格属性,明确其表彰证券权利的功能。从民法主体理论视角分析,证券账户具有主体性特征,从而具有法律人格属性。申言之,证券账户是一个权利的集合,或者说是一个权利的连接点。笔者认为,出于交易便捷要求,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一种财产,一个账户,一个符号,乃至于权利本身等,都可以成为某一种权利、义务、责任或法律地位等的连接点,都可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由于是权利的集合体,就决定了它们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权利的客体。 2.明确无纸化条件下证券和证券账户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证券与证券账户的关系?借鉴《中介持有证券统一实体法公约(草案)》(下文简称《草案》)①第1章第1条的规定,即“证券”是指任何能够贷记到证券账户,并依照本公约规定取得、处分的股票、债券、其他金融工具或者金融资产(现金除外)。该《草案》在许多方面发展了传统的证券法理论,它缓和了对证券权利性质的表述,扩张了证券的传统外延,体现了未来金融服务法的思想和发展方向,也开始构造新型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于我国证券法来说,《草案》带来的首要冲击,就是采用“账户定义法”确定证券的含义。按照《草案》定义,凡以证券账户加以表彰的金融资产,皆为证券;至于该种金融资产属于何种类别或者采取何种表现形式,在所不问。而在证券无纸化环境下,金融资产存储于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分为多种类型,而且证券账户的类型不同,证券账户反映的投资者权益也将有所差别。 而证券无纸化发展促生了纸质凭证向证券账户的转变。因为这种转变,法律出于对权益享有者的权益保护之考虑,强制要求投资者必须将全部拟交易证券存入特定的证券账户,账户管理者只需要提供证券的存管证明,即证明投资者的股东或者债权人身份,即确定股东和债券持有人获得公司法和证券法保护的基础。尽管如此,纸质证券的一些特性不为无纸化账户所具有,如纸质证券的质押功能等。因此,赋予证券账户的人格属性,无纸化必须坚持与有纸化功能等同原则,实为必要。 3.无纸化与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基于证券账户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统一性特征,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投资者权利的公示的独特性,而且要明确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证券账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坚持传统的证券权利保护原则,又要适应证券权利现代化条件下的实际情况。而准确把握无纸化条件下的证券账户的特殊性,就成为构建新型的证券交易制度的重要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条件下,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既不能简单地概括为关系,也不能从而不论地认为是信托关系,在不同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关系并不相同。 (二)建立适合多层次资本市场要求的证券交易制度 基于多种交易制度改革要求确立适合多层次资本市场特征的交易制度是现代资本市场交易主要改革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 1.完善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法律体系。#p#分页标题#e# 依价格形成的主导力量不同,可将证券价格的形成机制分为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两类。在指令驱动制下,交易者提交指令并等待在拍卖过程中执行指令,交易系统根据一定的指令匹配规则来决定成交价格。因此,指令驱动制本质特征在于通过交易者提交指令来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证券价格的形成由买卖双方直接决定。[4]而报价驱动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特许证券商作为中介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中介商通过这种连续的报价,活跃了市场上的证券转手交易行为,维持了市场的流动性。在报价驱动制下,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成交,证券的交易价格由报价的中介商直接决定。从运作方式来看,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流动性提供方式不同。第二,对市场参与者信息掌握程度的假设不同。第三,对市场风险的假设不同。[5]从市场交易制度来看,主板市场一般采取指令驱动制度,实行集中竞价交易;创业板市场由于主要是中小型企业的股票,流通盘相对较小,容易遇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多数国家采取报价驱动制度,法律要求证券商履行做市义务。这一制度有助于维持创业板市场的高度流动性,并有效降低证券市场的波动。 2.构造符合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要求的交易制度体系。根据2004年国务院的“国九条”和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我国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全力推行多层次证券市场制度,改变过去实行的单一集中竞价证券市场政策。按照世界多数国家的实践经验,各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可分为以下几类:其一,实行以指令驱动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为主而以证券商报价驱动为辅的主板证券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二,实行以证券商报价制度为主而以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为辅的二板证券交易所,如美国NASTAQ证券交易所;其三,实行以联网柜台交易和证券商报价制度为基本特征的三板市场,如美国目前交易量极大的公告板交易市场。笔者认为,这三方面的证券市场制度均应当得到发展。在交易制度上,法律不仅应当允许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而且应当允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的大宗证券交易,还应当允许以协议转让制度和证券商报价制度为特征的控制权转让交易。从理论上说,证券市场的发展应当首先考虑多层次证券交易投资人的需求,应当首先考虑到多重证券市场和多种证券交易制度发展的要求,当然也应当考虑到避免市场震荡、合理保护中小股东投资利益的要求。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交易制度的科学建构 多重资本市场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其流动性,包括同一市场同一层次上股权的流动性,同一市场不同层次之间股权的流动性和不同市场间股权的流动性。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交易主要是不同市场之间的流动性。转板交易制度是多重资本市场环境下,体现不同市场间股权流动性的制度设计。建立转板交易规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企业的融资,提高市场的活络性,并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了相得益彰的投资渠道。第二,对资本市场整体建设而言,完善转板交易制度可以在不同层次市场间形成良好的流动机制,使多重资本市场能够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有助于形成一个升降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市场选择指导企业合理定位,各个层次的市场和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促进不同层次市场上市企业类型的标准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科学的投资环境,实现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效率的最大化。第三,就节省融资成本和监管成本而言,转板制度的建立使得满足目标市场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通过转板来完成从原市场到新市场的过度。在转板机制建立以前,由于不同市场的割裂性,企业需要有一个先从原市场退市,再在新市场上市的过程,无疑给企业增加了巨大成本,也给监管带来困难,并增加了监管成本。灵活的转板机制的建立单从效率上就是对传统制度根本改进。 建立转板制度,对于三板市场来说意义非同寻常,对此学界和业界也没有根本分歧。然而就创业板与主板市场之间的转板而言,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有:首先,创业板不是主板的下级市场,没有为主板培养上市对象的义务;其次,按照企业的成长过程来讲,有资格探讨转主板上市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必定是走出了成长期,步入成熟期的大型企业,是整个创业板市场的中流砥柱,是当地交易所培养起来的明星企业。这样的企业转主板上市,必定会对创业板市场和原交易所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转主板上市相比三板企业转板来说就更为复杂。针对这种情况,交易所通常会在创业板企业上市时与之签订的上市协议当中对企业未来的转板与下市做出明确规定,对企业的转板与下市做出了相应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企业提出转板与下市请求的条件和要求必须合理,交易所有最终的决定权。 这种做法可以合理调和企业发展与交易所利益之间的矛盾。所以,创业板上市企业转主板上市,必须首先要满足上市协议的合理性要求,其次才是是否满足主板上市条件的要求,以及是否通过监管部门审查。解决了这些,接下来要面对的就是如何构建转板规则和转板程序的问题。转板规则和程序是转板制度里最具有操作性的部分,对于转板的顺利实现有着具体的指引和约束作用。 因此,未来三板市场制度设计中对于满足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三板上柜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转板机制,允许其上升到主板、创业板。在上柜协议中,明确转板条件,由交易所控制转板规则的合理性,同时保障发行人相应的选择权。 应当说明的是,各个证券市场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完全隔离的。一方面,本层次的市场之间应当互联互通。另一方面,各个层次的市场也可以互相转板。符合主板条件的三板、二板公司可以升为主板,同样,不符合条件的主板、二板公司也可以转入三板。总之,应当保持公司在各个市场转换通道的畅通,这对保持市场竞争性,提高市场活力,促进公司治理均有裨益。
证券公司融资体制完善途径
在中国证券交易市场不断发展的形势下,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制度的改进和创新却依然没有起色。目前,就我国的证券交易形式来看,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的融资渠道短、风险高等不足之处,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改善证券公司的融资制度,推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的现状 (一)市场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 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较国外而言起步晚,因而呈现出落后的局面。我国的市场运行机制很大程度上还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我国在加入了WTO之后,我国证券交易的运行机制的缺点也逐渐暴露。整个的交易市场都是散户较多,且坐庄盛行,这样就导致了整个证券交易市场的投机性较强,对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运行机制逐渐迈入成熟的阶段十分的不利。 (二)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 我国的证券公司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系列的违规交易情况,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就是针对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对一些非法资金的交易,相关的制度还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样就使得整个融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内幕,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融资的风险,对整个交易市场也是有消极影响的。另外,一些证券公司占有的资金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的认可,因此整个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有待改进的阶段。 (三)现有融资渠道还不够全面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交易的规模也不大,参与的机构也不多,这样对整个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在国外,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是来自货币市场、银行以及证券金融公司,但是在我国由于银行和政府对整个融资过程拥有严格的比例限定和资格许可,因此导致很多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无法拓展,影响了它们的融资进程。另外,加上证券交易活动中不合法的行为大量存在,证券机构的信用度也不高,这样也让国内的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很难得到发展。 二、改善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措施 (一)加大法治监督力度,确保融资的合法性 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如果没有得到严格的监管,就会偏离出国家政策的实质从而形成具有投机性的交易操作行为,这样就让整个融资活动对国内的散户形成很大的威胁。因此,证券机构应该加大法治的监督力度,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当整个融资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这样整个证券公司的融资活动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支持,进而整个的融资渠道也会拓展,从而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之中。数据显示,在新兴的市场进行融资活动后,大部分的散户都很快遭到重创。因此,改善整个融资制度的前提就是必须拥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规范和拓展融资渠道,降低金融风险 为了推动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制度的改善,规范和拓展融资渠道是很有必要的。针对目前国内的证券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的融资渠道不够全面的问题,证券机构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障整个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规范融资渠道。对证券公司在融资过程中的资金来源要有明确的法律认可,确保这些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进而增强散户的投资信心,使得整个融资活动能够做大做强。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己在融资过程中的信用制度建设,让投资者能够放心的进行投资,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政府和银行应该积极鼓励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在融资过程中,政府和银行在明确了解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后尽量放宽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让这些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能够得到不断的拓展,适应国际金融贸易活动的发展趋势。 (三)改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提高竞争实力 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改善证券公司的融资制度过程中完善证券交易市场机制能够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形成系统稳定的交易格局,从而提高我国的证券公司在国际金融活动的竞争实力。首先,证券机构应该确立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坚决杜绝证券交易活动出现内幕交易之类的违规行为。证券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应该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通过对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控制和监督,让整个融资活动能够在公平、透明环境中进行,保障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其次,证券公司应该积极配合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融资活动,这样才能够方便政府对整个融资活动进行微观或者宏观的调控,让整个融资活动的风险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在融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原因就是我国整个证券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够成熟。为了更好地推进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的进行,证券机构和社会各界应该积极行使监管职能,并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整个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改善,提高国内券商的市场竞争力。
中外证券市场开放模式研究
一、中外证券交易市场模式分类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当经济发展受到冲击时,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通过一定的管制手段进行调控,以保证本国的经济利益,这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保护本国的经济发展,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将逐渐被直接开放模式所慢慢取代。
二、中外证券交易类型的比对
虽然大部分新兴证券交易市场都采用开放式模式,但是在开放过程中选择的开放策略却有所差异。在西方国家中只有很少国家采用的是直接开放的模式,因为这种开放模式要求国内的货币能够完全兑现,所以西方的证券交易市场通常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行对本国的保护政策,他们通常选用的是间接的开放模式,比如,美国、英国等发达的西方国家。其实它们在金融证券开放的早期采取也是限制直接开放模式,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受到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冲击之后,对证券市场的限制逐渐出现松动,间接开放的程度也市场的放开而越来越高了。我国在选择证券开放模式时,既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同时也受改革开放政策的影响,所以采取的是直接开放模式与间接开放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这主要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决定的。
在证券开放的过程中,通过在A股与B股之间实行严格的分离,二者相互之间不受干预,因而当前中国的证券交易市场的开放程度还很低。然而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政府的调节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所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是能够实现证券市场的开放。但是在我国实现证券市场开放的过程中,市场环境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人民币还没有实现完全的兑换、市场的垄断现象严重、法制环境的发展还不成熟,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证券市场开放的步伐。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但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国内人均占有量低,所以在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还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
三、对证券市场开放模式的反思
根据中西方证券开放模式的比较可以发现,在选择开放模式的过程中,应该根据本国的实际发展情况确定具体的开放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我国也应该加快证券市场的开放速度,在开放的过程中,可以选择直接开放模式与间接开放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因为我国经济的构成要素复杂,所以在开放的过程中应该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开发模式和开放速度。在证券市场的开放过程中,应该规范A、B股证券交易市场,借鉴西方证券市场发展中的有益经验,规范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对于国内发展程度已经相当成熟的企业,可以鼓励这部分企业在西方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并允许西方企业到中国的证券市场投资,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
碳交易下企业的碳资产管理
摘要:随着全球变暖情况的日益凸显,各国为了缓解和改变全球变暖的现状,积极投入到控制温室效应的行列中,借助各种各样的控制手段,发展低碳经济,推动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碳交易实施后,企业为了响应“低碳减排”的号召,提升碳资产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开发各种低碳技术,制定相对应的低碳措施,确保碳资产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逐渐提升企业的低碳竞争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本文主要从碳资产管理的相关概述进行分析,探究碳交易下企业碳资产管理的现状,结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碳资产管理措施,促进企业的节能减排,实现企业的低碳发展。
关键词:碳交易;企业;碳资产管理;现状;措施
一、引言
随着碳排放量的日益增加,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也随之增加,成为全球变暖的关键因素,再加上能源消耗比较大,很多能源都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使得能源使用日趋紧张,为了解决资源紧缺、缓解全球变暖等问题,很多国家都越来越重视碳排放。在这种背景的影响下,我国在2013年开始实施碳交易,科学合理控制碳排放,减少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排放,在碳交易环境下,企业成为碳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碳交易的需求,加强企业碳资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是现阶段企业发展和面临的重点问题。因此,在碳交易下,企业要根据自身碳资产的实际,做好相应的碳资产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碳资产管理的相关概述
(一)碳资产的含义
碳资产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或者是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所产生的可直接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组织配额排放权,或者是间接性影响到减排信用额的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活动,都可以看作是企业的碳资产[1]。如,企业在碳交易环境下,主要由政府给其分配相对应的碳排放量配额;或者是企业通过自身的节能技改,逐渐降低企业自身的碳排放量;亦或者是企业对相关的零排放项目进行投资开发,自愿申请节能减排项目的研发,主动参与到减排项目中,借助碳交易市场进行项目交易、转让等,都可以称之为碳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