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教师法学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高等教育主体法律研究
高等教育活动是高等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行动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高等教育的需求与日俱增,因此如何规范高等教育的管理迫在眉睫。因立法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如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等,故通过立法能够使高等教育规范化,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维持高等教育活动的秩序。因为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形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认知和关系中权责的厘清直接关系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
1.三大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
1.1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的大背景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已出现了质的改变。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学校拥有着尤其有限的自主权,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该时期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但是随着对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政府对高校教育活动的管制呈逐渐放宽的趋势。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应逐步实行聘任制,且学校与教师应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聘任工作。此项法规体现了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在聘任制下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中指出当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由于聘任的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或矛盾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从该视角看这种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亦是劳动合同的关系,也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1.2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2.1特别权力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特别权力关系”是依据大陆法系公法学说进行定义的。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有规定明确指出高校是履行特定职能的公法主体,其依法享有特定职能范围内的特别权力。而这种特别权力包括自定规章、自主判断以及自主管理。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公法关系无论是强制形成的,还是由当事人选择的结果,权力主体拥有着概括的命令支配权力,相对方则有服从的义务。这种管理与服从关系,根据传统的法学理论,法律对该关系不进行调整和救济。
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养成分析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今年将开始小学教育德育师范专业方向招生,未来毕业生主要从事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工作、少先队工作以及学校德育工作,而道德与法治教学自当是主要工作。结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道德与法治课程与教学的要求,本文将对教师的法律素养做一分析,以期为小学教师教育德育方向和职后教师培养提供一些参考。
一、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概述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素养指平日的修养,修养指理论、知识、艺术、思想等方面的一定水平,还指养成的正确的待人处事的态度。[1]在《辞海》中,修养指个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知识技能等方面,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所达到一定水平。[2]由此看来,素养应是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在政治、思想、理论、知识、艺术、道德品质方面所达到的水平。法律素养,简言之,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3]该定义只是说明了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我们认为,法律素养应该是内在法律修养与外在运用法律能力的相互统一,结合素养的一般定义,法律素养一般可以定义为:个人经过长期培养和锻炼在法律理论、知识、思维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所达到的一定水平。包括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思想和观点、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进行思考,以及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教师的法律素养指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后天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也可以称为法律素质。[4]道德与法治教师属于一般教师范畴,但是,由于其在教学中需要运用大量法律理论、观点、知识,其法律素养应高于一般教师,不仅包括教师职业法律素养,还包括从事道德与法治教学应具备的法律素养。据此,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法律素养主要指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经过培养和锻炼所形成的具有从事教师工作的职业法律素养,以及按照国家法治教育方针、政策及课程标准要求,为从事法治教育教学所具备的法律素养。
二、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法律素养的具体要求
(一)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很难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及形成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按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现有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标准(2011版)的要求,作为道德与法治教师应具备的法律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道德与法治教师在法律理论基础知识方面,应了解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概念及本质特征、法的价值,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基本法律概念等。二是对宪法的深刻理解。《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道德与法治教材特别突出了宪法教育,教师必须对宪法有深刻的理解。掌握与宪法的有关的基本概念,如公民、国籍、基本权利、国体、政体、国家制度、国家体制、国家结构等;掌握宪法的特征、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认识理解宪政,正确看待当代宪政思潮。三是对于部门法的一定了解和掌握。依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道德与法治教材涉及的法律知识,教师需了解和掌握的部门法包括宪法,涉及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刑法,涉及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等;民商法,涉及民法总则、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行政法,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禁毒法等;程序法,涉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经济法,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等。
(二)基本法律意识
高校法学专业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探析
摘要: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需要一支师德师风高尚,教学能力突出的教师队伍。文章认为为提升法学专业教师的教学能力,高校要重视教学在考核评价中的地位,完善教师教学能力培养体系,并加强体制机制保障;同时教师还要树立“人本教育”理念,补足教学技能中常见短板,通过内外结合提高教学能力。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学能力提升;制度机制保障
国内外的研究与实践均表明,教学能力是影响教学效果的各种因素中最直接、最明显和最具效力的因素[1]。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是提高高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教育方面的重要体现。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强调要多措并举,全面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对高校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如何提升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教学能力对每个高校的法学院(系)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法学专业教师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经调查发现,无论是“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内一流法学专业高校、地方重点建设高校还是一般普通高校,在确定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目标方面大体相同,要求毕业生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创新精神,从事法律专门工作的实践能力。与之相适应,作为传道授业的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具有相匹配的教学能力。所谓教学能力是指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顺利从事教学活动所表现的一种心理特征[2]。一般包括教学认知能力、教学组织与操作能力、教学监控能力和教学研究能力。教学认知能力是指教师对所教学科的定理发展和概念等的概括化程度,以及对所教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自己所使用的教学策略的理解程度。其反映着教师对教学目标、教学任务、学习者特点、教学方法与策略以及教学情境的分析判断能力。教学认知能力直接影响教师对所教学科内容的选择和分析,知识的有效组织和呈现方式,是提高教学工作效能的前提[3]。而教学组织操作能力则是教师为达到教学目标,取得教学成效,在教学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系统管理和操作能力。包括言语表达能力和非言语表达能力。这是课堂教学中最直观、最基本的教学能力。教学监控能力是指教师为了保证教学的成功,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在教学的全过程中将教学活动本身作为意识的对象,不断地对其进行积极主动的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能力。教学研究能力是指教师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有目的、有计划且有组织地对教学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及现象进行研究,以探索和认识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质量时所必备的心理特征。当然,对于法学专业教师而言,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能力是教学能力的基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截止至2019年,全国已有53所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培养了近万名法学博士,已经基本能够满足高校对高层次法学教师的需求。一般而言,取得法学博士学位代表其具有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满足法学专业本科教学所需要的知识储备。然而,教学乃是一门实践学,有其独特的原理、原则和方法、手段,未经培训和历练,无法达成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教育部、省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均规定了新入职教师要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取得高校教师资格。有些地方的岗前培训仍是老三门课:“教育知识与能力”“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有些地方的培训内容更加突出教学技能,如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指导意见》指出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素养与理念”“教学理论与技能”“信息技术与运用”,参训教师还须参加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研实习,以提升教学科研的实践能力。法科生没有经过系统的教师教育理论学习和训练,不仅缺乏心理学理论知识,而且不能完全掌握教学规律和规范。经过短暂的岗前培训,不足以满足现代教学需要。实践证明,不仅新教师普遍缺乏教学能力,部分老教师同样也缺乏良好的教学能力,有的老教师甚至还缺乏法律实践能力。教学能力、法律实践能力短缺,制约了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需要。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教师缺乏有效实践锻炼的客观原因,也有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的主观原因,需要从学校制度机制层面和教师个人主观层面加以解决。
二、学校层面提升教师教学能力路径
(一)加强制度保障。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加分清单制度。法治人才是参与治国理政,确立规则、利用法的原则和规则解决纠纷的专门人才,职业道德是保证其正确履职的内在素养。因而,言传身教的法学专业教师首先应当有道德情操、仁爱之心,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高校应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要素,建立师德师风评价考核方案,建立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制度,将严重违反高校师德规范的行为列入“一票否决”内容,同时建立正向加分清单,将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加分清单运用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及评奖评先等方面,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提高自身职业素养。2.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引导教师自觉提升教学能力。以往,政府及高校更加突出对教师科研业绩的考核,科研业绩在荣誉授予和职称评审方面占据了突出的地位[4]。有些政策比如“浙江省151人才工程”“浙江省三育人先进个人”等,在文件内容上并不唯科研,但各高校在实际申报时,无一不是以科研为量化指标,这种导向直接造成了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近几年来,党和国家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高校教师,老师是第一身份,教书是第一工作,上课是第一责任”[5]。在重视科研质量的同时,将目光回归到教学,要求在政策导向上重视教学,坚决落实提出的“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重要精神。要贯彻和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振兴计划,还需要政府及高校在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审、荣誉授予及其运用方面提高教学业绩比重,特别是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推行重视教学质量为导向的教学型教授评审制度。此外,虽然很多高校都设置了类似“卓越教学奖”的奖项,并对获奖者给予了数额巨大的物质奖励,但囿于政策惠及面过于狭窄,鼓励教学的正向激励作用没有取得理想效果,需要调整政策,扩大奖励惠及面。在教学评价方面,建立更加客观、合理的评价体系。教师教学水平高低往往依赖于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指标设置是否精细、符合教学能力影响因子以及如何保证不同年级学生评价的客观性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现阶段教师教学水平是否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目标要求,是否达到传授知识、提升能力、创新思维和提高道德情操的要求,是缺乏客观合理的评价体系的。3.完善教师教学能力培养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是一个实践、总结、反思和改进的螺旋上升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教学实践。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不仅需要培训,更需要调动教师的自觉,任何形式的外部要求都要通过教师自主发展的需要发挥作用。不少高校对教师进行入职培训时侧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课程,虽然也开展了教学技能的培训,但学习形式多是行政性的自上而下的统一要求,对教师实践能力的训练和指导,尤其是对专业课程的教学和教学技能、教学研究能力重视不够。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学科特点及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而系统的师资培训体系,既要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系统知识和理论、教学策略等先进教学理念、知识的统一培训,又要根据专业要求和教师实际情况开展个性化的培训,长期和短期相结合,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融合,形成教师培训常态长效化。由于高校普遍不实行教师坐班制,所以推行和吸引教师参加教师教育培训难度较大。为摆脱组织重视,教师轻视的局面,不仅需要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营造良好的教风,更需要将教师培训考核、教学评价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聘用考核等指标体系中,以制度促学习。
现实教育纠纷成因及救济机制优化
作者:申素平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本文拟对近年来我国教育纠纷①的特点、成因及其救济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做一分析
一、中国现实教育纠纷的特点
(一)数量增多,尤其是起诉至法院的纠纷大大增加改革开放以前,教育领域的纠纷虽然也存在,但数量并不算多,而且多以内部协商的途径解决。如今的情况则大为不同。我们可以经常从包括广播、电视、报刊在内的众多媒体中看到有关教育纠纷的报道,虽然人们对于纠纷仍然倾向于先在内部进行交涉,但更多的人们开始考虑到法院找个说法。这是中国近年来教育纠纷的一个最大的变化。
(二)内容日益复杂从我们收集到的有关资料②可以看出,当今教育纠纷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学校与政府(尤其是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纠纷。这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一类新型纠纷。在传统体制下二者虽然也有一些矛盾,但那时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隶属单位,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它必须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命令和指导,二者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因而它们之间的矛盾只是行政内部的事情,似乎还称不上是纠纷。而经过一系列的教育体制改革,我国1995年的《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而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则再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因而学校的法律地位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学校成为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主体,它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由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两个在人格上彼此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学校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仍然要受到政府的外部行政管理,但此时二者之间并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与政府和人民之间关系一样的行政管理关系。而且除此关系之外,政府以其他的身份参与到与学校的关系中来时,二者还会发生其他性质的关系。在这种新的关系之下,学校与政府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加并显露出来。
其次是学校与社会之间的纠纷。这也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出现的一类纠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虽然与社会也有一些经济和民事往来,但由于学校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因而其与社会的纠纷需要通过政府来解决。而学校具备法人资格以后,它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平等主体,可以独立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经济及民事往来,而且在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过程中.学校从招生、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师聘用、学生毕业等各个环节都要倾听社会的声音,注意满足社会的需求。这就使近年来学校与社会的往来机会大大增加,相应地产生的纠纷也大大增加-
教育关系应属社会行政关系
作者:刘兴树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在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过程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一直困绕着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确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了解学校在学生伤害责任事故中权利与义务的前提条件。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不同的法律责任。若将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就应遵循行政法规处理,按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国家赔偿请求;若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则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事故双方应按违约或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在程序上依民事诉讼法进行。故准确界定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法律的制定、司法判决的统一、明确学校对伤害后果承担何种责任和承担多大责任等有着重要意义。而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把这种关系单独列为一类法律关系,即教育法律关系。
一、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如果学校因为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得到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法》第29条第3项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第44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也对学校的管理、保护职责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可见,学校对学生所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其产生无需学校与家长之间存在身份关系,也无需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进行约定。学校不得推卸责任。但对于成年学生来说,因其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他们的管理、保护义务较未成年学生要轻。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第一,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监护职责是一种源自身份权的职责,是亲权的延伸补充。第二,在履行义务的时间、空间上,学校只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监护人应随时随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时间上不能中断。第三,义务不同。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人身权利;而监护职责却涉及被监护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以及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等。第四,归责原则不同。学校因过错导致学生受伤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监护责任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损害发生,监护人就要承担责任。
二、学校对学生的具体职责
(一)教育职责教育义务是学校对学生应尽的最主要的义务,也是学校存在的价值所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其立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核心位置。受教育权是每个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学校有义务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要求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等。
(二)管理职责学校的管理分为学籍管理和日常教学管理。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生的报到、注册、招生、录取、升降级、转学、休学、退学、颁发毕业证、授予学位等;日常教学管理是指教学期间学校为了维持教学秩序而对学生进行的日常行为管理,如早操、早自习、学校评优活动、日常纪律管理、纪律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及奖励。对学生进行管理是学校的权利也是学校保证学生人身安全的一项重要义务。学校的管理带有浓厚的命令服从色彩,如何在学校的管理活动中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法学界关心的问题。学校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行政机关,但就其内部管理行为而言,却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值得深入研究。
律师实务工作对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启示
一、当前国际经济法教学存在的弊端
(一)唯重视书本概念,忽略学生的实践应变能力的培养。大部分教师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主要的教学手段是解释法律条文和基本法理,引导学生们系统掌握知识梗概,这样的教学方法导致学生实践和操作能力比较差,原因在于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想在纷繁复杂的涉外经济活动中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还必须学会认定法律事实、判断利益的冲突断、界定权利与义务、操作相关程序等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教师实务能力普遍欠缺。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学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作为国际经济法教育主体的教师自身实务能力的高低。但现实问题是,目前大多数高校国际经济法教师法律实务经验不足,虽然新律师法为高校法学教师从事律师职业留下空间,但法律规定的各种从业资格过于严苛,而大部分教师受缚于教学科研的压力,所以能兼顾教学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法学教师实在是凤毛麟角。因此,造成了如今大多数国际经济法教师重理论轻实践的普遍现象,如此的教学资源也就很难培养出既熟知实务又通晓理论的人才。
二、律师实务与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契合点
(一)律师实务学科教学的优越性
律师实务是一门既重视理论又重视实践且重实践多于理论的学科,这在诸多法学科目中实属少数,律师实务有很强的综合性。律师实务教学内容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联系紧密。除了要求学生应当先修上述课程外,教学中还注意本课程与上述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律师实务是律师解决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与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教学密切联系实际,采用案例教学、专题讨论、模拟律师活动等方法,必要时还组织学生实习。融合新兴的律师业务。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出现了许多如金融、证券、房地产、公司、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律师新业务。对这些新业务,律师实务教学中都作了适当介绍。采用比较分析的教学方法。为拓宽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对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有更深刻的认识,律师实务教学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律师制度、律师实务进行有机地介绍、分析和比较,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灵活运用。
(二)律师实务的特征律师实务具有如下特征:
医学院法制教学系统创建思路
当前医学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医学院校法制教育存在边缘化现实高校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大多局限于教学计划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设置[4],该课程是由《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合并而成,其中涉及法律部分的内容削减到仅占总篇幅的1/3左右。根据本课题组对安徽省四所主要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调查:首先,开设该课程的学时数平均约49个,“法律基础”部分约占16学时(若按照原两门课计算,总学时至少在80个以上,“法律基础”部分内容超过30个学时),而内容几乎涵盖所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由于内容庞杂与课时太少导致教师无法对“法律基础”部分科学合理的讲授,势必使部分教师产生“法制教育”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被弱化的错觉。这大大挫伤教师对该部分内容教授和研究的积极性、并严重影响教学效果,使法制教育在医学教育体系中被边缘化。其次,4所院校中独立开设《医疗卫生法规》课程仅为2所,1所融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还有1所没开设该课程;开设该课程的院校平均学时数约21个。1000名被调查学生对本专业所讲述的法律内容认为“学时适中、内容丰富、效果良好”的仅为27.58%[5]。其三,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学人文者医学知识欠缺,学医学者人文知识不足[6]。此外,还存在教育形式单一、教学方法落后、支持性环境不足和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等。
构建医学院校的法制教育新体系
国家、学校和社会应重新认识构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制教育体系。在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途径和方法等方面应加强建设,并进行有效实施和科学评价。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卫生人才队伍。提高认识,科学定位医学院校法制教育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法制宣传教育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使他们具备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和法治观念”[7],有利于规范当前医药卫生行业中的不同主体的行为,推进新医改目标的实现。首先,国家在制定高等教育方针政策层面必须赋予法制教育的独立地位,教育主管部门应为医学院校构建一套完整且与医学道德教育并存的课程体系。高校应转变法制教育从属性观念,“突出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同等性”[8],使广大师生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要“尽量避免法律工具主义影响,真正将法制教育当成一种信仰教育”[9]。其次,医学院校应构建符合医学生职业发展需求,特别是新医改目标要求的法制教育目标体系。在构建中既要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要求、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又要突出“学校教育学科的课程性”;并充分发挥医德与法制教育的互补功能,实现两者协调发展、有机融合。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达到“知-信-行”的转化过程。
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体系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对学生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明显滞后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医学专业知识的教育。医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医疗执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严重匮乏,一些学生违法犯罪、日常违约受骗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医疗纠纷常见于新闻媒体。医学生法制教育难以适应现实社会和未来执业环境。改革和完善医学院校现有的法制教学体系,加强法制教育的学科建设,“学科是教育教学的基础和依托,教育是通过学科来进行的”[10]。建立符合高等医学教育规律、和谐社会建设和促进人全面发展需要的课程。因此,医学院校的法制教育内容应设计三个层次、实现三项目标。第一层次:开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基础课程,重点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法学原理、宪法和基本法的理论及相关重点法条。使学生能够熟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和内涵、基本法知识,学会法律思维和增强法律信仰。第二层次:开设日常公共安全和就业创业方面的法律课程,重点掌握网络安全、道路交通、食品安全、治安管理、就业促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公务员招考等方面法律知识。提高学生日常安全防范意识,警惕就业陷阱、反就业歧视,明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第三层次:加强职业法律教育,重点掌握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把医疗法律教育与临床专业课教学有机结合,使学生熟练掌握和运用“医疗法专业知识”、树立医疗权义意识;领会医事法律精神,增强“医疗职业的法律技能”,缓解当前医患紧张的关系。这三个层次是相互联系、逐步递进,通过对医学生系统的法制教育以实现医学人才完美的人格。
探索灵活多样的教育途径及方法医学院校法制教育应根据教育的特点和医学生的需求,突出学科课程的特性。在充分发挥课堂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基础上有效开辟多种教育途径,将法制教育贯穿于高等医学教育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课堂法制教育基础性的作用首先,提高法制教育课堂效果。在灌输式教学的基础上,增加互动式、诊所式和实践性等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培养其法律情感;同时,学校适当增加学时数和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增设配套性的系列选修课程,增加涉及大学生安全和医疗行业中发生的典型案件,通过模拟法庭、以案说法等形式让学生主动参与,展开讨论、相互辩论,教师给予积极引导和总结。其次,综合研究医学专业课学科与法制教育相关内容,提炼出法制教育知识的渗透点,将相关的法律知识融合于专业课的教学中。“此方法解决了由于学校课程繁多,难以为公民教育课挪出专门的时间和空间之难题”[11]。积极开设第二课堂,挖掘和利用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医学与法学均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制教育在课堂教育的主渠道外应积极探索新途径,延伸到教室外、到社会中去。一方面,将优质的法制教育资源引进校园、走进教室。通过聘请法学院校和三甲医院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专家担任医事法专业的教学、开设讲座等;邀请律师、人力资源和司法部门相关人员走进校园。通过作报告、展板、知识竞赛、举办模拟法庭和开展巡回法庭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学生走进乡村、走入街道社区开展法制情况调研,参观司法机关、监狱和进入法庭旁听等方式了解社会违法犯罪现象等活动,用鲜活的案例对学生开展体验式的教育。此外,学校相关部门和学生社团应运用广播、报刊、宣传栏和互联网等作为法制教育的载体。形成多管齐下、各部门分工负责与相互协调参与的法制教育新格局。#p#分页标题#e#
优化师资队伍、提高法制教育质量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是医学院校法制教育时效性的关键,关系着该学科教育的成败。教师的教育理念、知识结构、教学方法等都直接影响教学效果。首先,转变素质教育的观念。使广大教师尽快理解法制教育是一个科学合理的、具有开放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重要学科,法制教育是贯穿于整个医学教育的互动、实践的过程,实现师生间、学生间平等交流与对话的重要性。其次、加大教师的培训力度。除引进法学人才和聘请专家外,加大教师在岗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专业教师、辅导员和学生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更新医学法律知识结构,掌握处理法律问题技能和提高科研能力等综合素质。其三、注重方法的时效性。总结历史和借鉴域外经验,探索法制教育教学模式和组织方式,体现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力求满足各类医科院校、教育主体和主导者在不同阶段的具体需要。
高校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探索
摘要:立德树人是高校建设的根本任务,师德师风是衡量高校教师品德修养的首要基础,在新时代背景下,文章通过研究高校师德师风现状,从法治角度思考其存在问题并提出若干思考及对策,希望能为推进高校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提供一点有益的探索与研究。
关键词:新时代;法治;师德师风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保证,是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保障。曾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全国教育大会、考察北京市八一学校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教育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教育决定着人类的今天,也决定着人类的未来”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育事业,以来,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代,各行各业发展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特别是在新时代的大背景下,在建设“双一流”的目标过程中,建设一支党和国家要求的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教师队伍急待解决。近年来,教师由于不当言论、违背国家方针政策、党员纪律而被曝光的层出不穷,有教师泄露考题并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有教师在外开办公司并邀约学生经营;有教师生活作风不正,仿冒签名报销科研经费;有辅导员骗取学生助学金等师德失范的典型案例。[1]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只有道德约束,没有用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予以规定,高校师德师风制度建设存在纸上谈兵、没有有效约束力和执行力。
一、师德师风的内涵及意义
“师德”即是教师公德,是教师为了维护教育行业、社会公益而应普遍遵守的社会道德;“师风”即教师风度,是指教师风尚气度,师德师风是一种将教师为人、品德、修养、育人统一起来的综合性表述。新时代有新要求,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在党的报告中,代表党中央再次明确指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人民教师无上光荣,每个教师都要珍惜这份光荣,爱惜这份职业,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教师要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高校教师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着一所大学的办学能力和水平。高校不仅要从道德层面去规范,更重要的是运用法律的规范和严谨性去加以改进和完善其制度建设,真正把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二、从法治角度看高校师德师风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道德底线要求过多,制度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