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教师法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教师法

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养成分析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今年将开始小学教育德育师范专业方向招生,未来毕业生主要从事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工作、少先队工作以及学校德育工作,而道德与法治教学自当是主要工作。结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道德与法治课程与教学的要求,本文将对教师的法律素养做一分析,以期为小学教师教育德育方向和职后教师培养提供一些参考。

一、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概述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素养指平日的修养,修养指理论、知识、艺术、思想等方面的一定水平,还指养成的正确的待人处事的态度。[1]在《辞海》中,修养指个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知识技能等方面,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所达到一定水平。[2]由此看来,素养应是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在政治、思想、理论、知识、艺术、道德品质方面所达到的水平。法律素养,简言之,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3]该定义只是说明了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我们认为,法律素养应该是内在法律修养与外在运用法律能力的相互统一,结合素养的一般定义,法律素养一般可以定义为:个人经过长期培养和锻炼在法律理论、知识、思维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所达到的一定水平。包括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思想和观点、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进行思考,以及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教师的法律素养指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后天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也可以称为法律素质。[4]道德与法治教师属于一般教师范畴,但是,由于其在教学中需要运用大量法律理论、观点、知识,其法律素养应高于一般教师,不仅包括教师职业法律素养,还包括从事道德与法治教学应具备的法律素养。据此,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法律素养主要指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经过培养和锻炼所形成的具有从事教师工作的职业法律素养,以及按照国家法治教育方针、政策及课程标准要求,为从事法治教育教学所具备的法律素养。

二、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法律素养的具体要求

(一)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很难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及形成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按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现有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标准(2011版)的要求,作为道德与法治教师应具备的法律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道德与法治教师在法律理论基础知识方面,应了解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概念及本质特征、法的价值,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基本法律概念等。二是对宪法的深刻理解。《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道德与法治教材特别突出了宪法教育,教师必须对宪法有深刻的理解。掌握与宪法的有关的基本概念,如公民、国籍、基本权利、国体、政体、国家制度、国家体制、国家结构等;掌握宪法的特征、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认识理解宪政,正确看待当代宪政思潮。三是对于部门法的一定了解和掌握。依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道德与法治教材涉及的法律知识,教师需了解和掌握的部门法包括宪法,涉及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刑法,涉及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等;民商法,涉及民法总则、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行政法,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禁毒法等;程序法,涉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经济法,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等。

(二)基本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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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任制实施法律完善

 

教师聘任制,是在符合国家法律规章和制度的基础上,受聘教师与聘任学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进行的岗位设置,聘请具有教师资质或教学经验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和教师按照合同的规定形成的聘任关系称为聘任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构成了教师和学校的法律关系基础。   一、我国教师聘任制下教师权益法律保护需关注的问题   (一)教师聘任制在操作层面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教师法》(1995年版)第三章“资格和任用”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但实际操作层面,从1995年至今,我国相关教师聘任制的程序规定仍没有法律性条款,也没有建立权威性的完整意义上的教师聘任制度,致使教师聘任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暗箱操作”等乱象,使其聘任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主要领导的手中,有损于教师聘任制度的公开、公正原则。虽然有些省、市或者县、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机关颁布过本地实施教师聘任制的规定性文件,但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标准不一。   (二)教师聘任制在执行上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从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来看,现行的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数目偏少,“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所需要约定的事项,主要是确立学校和教师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若合同内容数目偏少必将缺失约定内容,如:湖南省衡南县铁丝塘中心小学校教师聘任合同中只有合同期限、职责和权限和其他,此外没有其他内容,显然,这样的聘任合同所约定权利和义务是不明确的。另外,教师受聘时在合同拟定上缺乏平等性。《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教师和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实际情况却是受聘教师在受聘时直接被动接受学校或行政机关事先拟定好的合同,合同内容从法律角度都是以学校为出发点,教师没有机会对聘用合进行制定和修改。从教师受聘后的管理看,学校在对受聘教师进行管理时,教师会受到不公平待遇,比如:教师被非法解雇,如:亚新网2009年3月有篇“乌鲁木齐女教师疑因手机丢失报警被开除”的报道,学校以教师报警影响学校声誉为名,开除了这位女教师,引起社会热议,可见教师在受聘后的弱势性,当然,这类实例这也同时说明聘用合同内容一定要全面、具体才能保障教师的权利。   (三)受聘教师享受的法律权利不够健全。从教育领域总体看,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针对教师的法律、法规就更是少之又少,目前《教师法》是唯一一部规范教师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但仅仅这一部法规是不够的,比如:当教师为其权利进行申诉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或单位是直接对教师申诉进行接待和处理的;又如:当教师为其权利进行申诉的对象是人民政府或机关部门时,《教师法》是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如何处理的,这样致使人民政府或机关行政部门逃避责任或不作为甚至故意拖延其责任。另外,教师为其权利进行申诉没有一个官方的申诉程序和固定的申诉过程,这必然使教师诉讼屡遇重重障碍,损害教师应有的权益。   二、我国教师聘任制下教师权益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聘任合同规范性。   1、遵循合法性。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应按法律规范进行,若涉及法律规定或强制性的内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如:按照《教师法》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内容,学校与教师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指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教师岗位职责、薪酬、福利等内容,所以在草拟聘任合同中必须明确说明这些,这样才能保证教师应有的法律权利和履行义务。另外,在拟定聘任合同时,学校应出台一套合理、合法的聘任程序并公布于众,使学校和教师双方都按照这一步骤、顺序、方法和时限有序进行,使聘任工作顺序有序、有效,即避免随意性操作,又能体现聘任的公平、公正、公开性   。2、遵守自愿平等性。自愿、平等是教师聘任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教师法》中也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聘任双方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各自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   3、体现公正公开性。在教师聘任过程中体现公正、公开性不仅是遵循《教师法》和《劳动法》的法律规定,还是对受聘教师的尊重,只有实行聘任制的学校和教师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公平为基础,才能做到公正、公开。   (二)完善教师聘任制的立法工作。我国教育行政部门或机关单位应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可以使教师聘任制度得到法律性的保障,限制、规范和指导学校和受聘教师的行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明确聘任合同的主体为学校和教师,这样就能使教师和学校在平等协商、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拟定合同,使双方共同享受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使公平落到实处。   另外,确立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关系也当今最热议的话题,即把教师列入公务员职务,使教师的任用成为教育行政法律程序,采取任命制的方式,从而对任命者的权利、义务、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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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主体法律研究

高等教育活动是高等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行动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高等教育的需求与日俱增,因此如何规范高等教育的管理迫在眉睫。因立法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如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等,故通过立法能够使高等教育规范化,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维持高等教育活动的秩序。因为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形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认知和关系中权责的厘清直接关系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

1.三大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

1.1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的大背景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已出现了质的改变。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学校拥有着尤其有限的自主权,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该时期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但是随着对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政府对高校教育活动的管制呈逐渐放宽的趋势。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应逐步实行聘任制,且学校与教师应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聘任工作。此项法规体现了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在聘任制下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中指出当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由于聘任的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或矛盾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从该视角看这种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亦是劳动合同的关系,也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1.2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2.1特别权力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特别权力关系”是依据大陆法系公法学说进行定义的。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有规定明确指出高校是履行特定职能的公法主体,其依法享有特定职能范围内的特别权力。而这种特别权力包括自定规章、自主判断以及自主管理。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公法关系无论是强制形成的,还是由当事人选择的结果,权力主体拥有着概括的命令支配权力,相对方则有服从的义务。这种管理与服从关系,根据传统的法学理论,法律对该关系不进行调整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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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下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研究

【内容摘要】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主阵地。高校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不仅影响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级人才的培养,也影响着社会道德风尚的构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也要完善相应的制度,为践行依法治国作出贡献。

【关键词】依法治国;高等学校;师德师风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古今中外,对教师的定义和要求出奇的一致。教师的师德影响一代一代的青年,也影响了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命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校不是法外之地。高校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更要懂法守法、严格自律,共同营造高校师德师风的清朗空间。法律是师德师风建设的有效手段,给高校教师行为规定了最低的尺度;内心的道德是法律的有效补充,对高校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离开法律底线谈师德师风建设,那便是空中楼阁,离开道德基础只谈法律,冰冷无情,无法获得高校教师内心的认可。因此,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谈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这种德法并治的模式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一、依法治国视角下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在与北京大学师生座谈时强调:要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人无德不立,高校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高校教师要始终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因此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也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业。

(二)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学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其中人才培养是大学的基本使命。未来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高等教育提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区域的高质量发展也离不开高校的人才支撑。高等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学、科研,而高校教师作为教学、科研的主体,他们的师德师风影响着教学、科研的质量,进而影响着高等教育的发展。

(三)是教师自身发展的需求。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是大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而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仅仅是教学水平高的“教书匠”和科研能力强的“科研员”都不是好教师,应该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追求更高的境界,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像时代楷模曲建武一样,为学生点亮理想的灯,照亮前行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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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制度论文:师德机制创建问题思索

本文作者:欧榕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高校师德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法律是规范教师师德的底线,也是其他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规范师德的法律仅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其他的就是依据《教师法》颁布的条例和规章,以及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通过的地方法规。从总体而言,我国师德建设的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考评制度的设计直接影响到激励的效果,因此,片面的、不公正的考评制度不仅不能有助于师德的提升,反而会使师德下降。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对教师的考评基本都采用学校与学生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学校对教师的考核侧重于工作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术道德等方面的表现,而学生对教师的考核则采取的是网络评教体系,即采用网上无记名的评价方式,在学生查询成绩(如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评教体系)或选课(如江西财经大学)之前要求学生必须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师德表现进行打分评价,并将“评教”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工资晋升、进修深造、工作调整、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虽然采用了多主体的评教体系,但与“能”、“勤”、“绩”这些“硬”性标准相比,“德”的评价指标难以量化,评价方式也不甚科学,这就使得对教师的评价标准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目前,各高校在评定职称方面,除了对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的最基本的要求之外,还在教学、论文著作、项目奖励等方面有详细且严格的工作业绩要求,而对师德的要求,仅在分则申报条件中指出,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

“师德”中的“师”是教师集体的统称,但“德”的最终体现不是集体,而是个人。因此,师德教育最终要落实到教师个人身上。天津工业大学的田贵平副教授将“德”在个体中的体现称为“师德内化”,并将“师德内化”具体阐述为“高校教师通过教书育人的职业活动,在大学校园环境中,逐步形成对师德规范的自觉认同,激发起师德情感,形成师德意志,最终使师德成为教师的自觉意识,并在专业知识讲授和与学生的互动过程中培养高校教师素质、形成高校教师人格的过程。”[4]但现实的师德教育制度并未取得“师德内化”的效果。师德教育制度缺乏系统性。高校的师德教育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制度体系,缺乏连贯性,随意性较大。师德教育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甚至流于形式,成为科研和教学的陪衬。师德教育内容空泛化。师德教育的内容偏理论轻实践,偏传统轻实际,大话套话太多,可行性操作太少,内容呈现为空泛化。师德教育形式方法单一,缺乏主体性、实践性。教育内容与教育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关的,比如对化学的教学,就一定要做实验才能取得预期的教学目的。由于师德教育内容的空泛化,使得师德教育的教学普遍采取集中培训学习的方式。这种硬性灌输的培训方式,犹如“填鸭式”教学,忽视了高校教师的主体能动性和丰富的道德实践,使师德教育变得枯燥乏味,最终几无成效。师德教育缺乏资金保障。由于“师德”本身的无法量化测评,加之不合理的教师考评体系,致使“师德”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由于政治因素的影响,高校普遍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而对师德教育的投入缺乏专项资金支持。

学界通常将监督的形式归结为体制外监督和体制内监督,倡导内外双重监督机制。就师德监督体系的构建而言,笔者亦倾向于构建内外双重的监督机制。当下的师德监督体系主要存在以下两大流弊:师德监督流于形式。师德监督不力可归因于以下几点:一是师德难以科学量化,缺乏科学的测评标准;二是缺乏科学有效的测评工具;三是未构建专门的师德监督小组,由体制内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操作,难以避免各种关系的干扰,致使监督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在监督之初,监督部门还会比较负责,也能做到相对的客观公正,几年过后,监督就完全流于形式了。重体制内监督轻体制外监督。目前,高校对师德的监督体系基本都采取体制外和体制内相结合的方式,但由学生、家长和社会构成的体制外监督体系并不完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依然占有绝对的权重。此外,高校师德的激励机制也很不健全。高校的激励政策主要侧重于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并将科研能力和教学成绩作为教师考核的主要指标,而对师德的激励政策还很缺乏。高校对人才的引进只是简单的将师德标准界定为:“应聘人员应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5]而如何界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未有规范的评价体系。

加强高校师德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德治不同于法治。师德建设属于德治范畴,不能靠刚性的法律强制实施。但法律明确了师德的底线,是师德大厦之基。在我国,《教师法》是规范师德建设的根本法,但《教师法》是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教师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职工强烈呼吁对教师法进行修订。在2010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黄藤、马杰等64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要求修订教师法[6]。此外,国家应加快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此为指导,健全高校师德建设的规章制度。师德考评制度是师德制度建设体系的关键环节,考评的结果与高校教师的职称晋升等个人利益直接相关。因此,科学合理的师德考评制度,能够对教师的德行起到积极良好的规范作用。健全高校师德考评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增加学生在教师考评中的权重。教师师德的好坏最有说话权的不是学校领导,而是听教师授课的学生。虽然大多数高校采取了学生考评机制,但学生评定的权重不高,也因此对教师师德的最终评定结果影响并不大,因此,应增加学生在教师考评中的权重,使师德真正落实到以生为本之上。建立完善的师德考评指标体系。将师德考评指标量化是比较困难的,但依据师德规范,建立起多层次的考评指标体系是可行的。指标体系的建立应注意权重的合理分配。确立科学合理的师德考评方式。很多高校的师德考评方式比较单一,考评形式化比较严重,只是在期末的时候象征性的进行一次考评。科学合理的师德考评方式,应将学生评价与同行评价、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考核与量化考核结合起来。#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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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效教学评判研究

【摘要】

近些年来,关于教师上课应该站着还是坐着的争论很多。虽然教育法规和教师职业规范并未对教师上课站与坐的问题予以刚性规定,但近代以来的学校制度传承,教师站着上课业已成为教师职业群体性约束文化。文章认为,站与坐的问题是教师自身的教学权利,是教师个体对教师职业和课程不同的理解后的创造性肢体呈现形式的选择,应从有效教学的角度考量教师站着还是坐着的问题,站与坐并不能成为教师教学的首要问题,有效的教和有效的学才是衡量教师站与坐的终极标准。

【关键词】

教师课堂教学;有效教学;教师评价

这些年来,关于教师上课应不应该站着的争论很多。从表面来看,这是一个简单的教学管理问题,深入分析却发现教师上课站与坐问题事关教师教学权利的彰显、教育制度的规范、教育传统的革新等深层次教育理念与实践。我们究竟应以什么标准来审视教师上课的站与坐的问题呢?这正是本文研究的所在。

一、教师上课站着还是坐着的各自理由

教师上课应该不应该站着?能不能坐着?从立场出发分析,有两个截然对立的立场和若干个支撑的理由。赞成教师站着上课者的理由,主要从教学需要、职业修养、教师权威和学校规范等角度考虑。首先,支持者认为教师站着上课是教学工作的需要。认为教师站着上课,自上而下的声音传播模式,覆盖面更为有效,能更有效地进行教学;教师站着上课,伴随肢体动作,方便学生观察学习,方便教师发现学生的课堂表现,进行教学调控;教师站着上课,方便教师走下台来,到学生座位跟前去,拉近与学生的情感距离,促进教学互动。有的甚至认为,“教学实际上也是一门表演艺术。教师的声音表演、动作表演,可以渲染气氛,达到声情并茂的教学效果”。[1]所以,教师站着上课,事关空间、教师艺术,是教学的需要。其次,认为这是教师职业修养的基本要求。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职责,站着可以给听众热情洋溢的感觉,传递给学生积极上进的氛围;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应该严格规范,为人师表要求教师上课必须站着讲。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栏目的易中天、于丹、王立群等名师都是站着讲课。故而,教师站着上课,是对教师职业的约束和尊重。再次,是维护教师权威的需要。有学者认为,教师站着讲课,有“一览众山小”的感觉,为人师,所以高人一等。教师高高在上,如果再有讲坛的衬托,更是有“君临天下”的气势,俨然是不可冒犯或忤逆的“独裁者”,是权威的化身。[2]进一步推理,对于知识的尊重,就是对教师的尊重,为了让学生尊重知识,尊重追求真理,教师就应该给学生树立一种肃然起敬的形象。最后,是学校管理规范化制度的要求。当前很多学校有规定,要求教师必须站着讲课,如果违反,轻则批评重则受罚,虽然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但是大部分教师不愿越雷池一步。大部分教师是不愿意僭越“坐着上课是对职业和学生不尊重”这条戒律的。学校的规定也就逐渐成为教师职业的要求,外在的规范已经成为内化的心理。此外,有学者为了证明教师站着上课的合理性,从健康的角度推导出教师站着上课的必要性。认为教师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办公室坐着的,强迫要求教师站着上课有利于活动身体,有利于教师的身体健康,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站着上课有利于教师气涌丹田,锻炼嗓子,增加磁性和美感,提升教学效果。反对教师必须站着讲课者,从教育法律、文化传统和教育平等及教师的身体健康的视角,主张教师不需要站着上课。首先,反对必须站着上课者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禁止教师坐着上课、主张教师必须站着上课的规定,故而,教师站着还是坐着应该是教师的教学自由和自由权利,应该看实际需要,并充分尊重教师的自主选择。其次,文化的传统反而主张坐着上课。谈及中国古代讲究师道尊严,所谓“天地君亲师”,教师的地位是很高的,坐着讲课天经地义。教师端坐讲台后,平添了几分威严和从容,甚至有点居高临下的感觉。有学者以孔夫子讲学古画《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章》为据,再到数千年来的董仲舒、朱熹等大儒莫不“坐以论道”,论证出教师坐着上课的文化因素。故而,坐着上课是中国古代教育文化传承形式,具有历史文化沿革的合法性。再次,坐着上课是师生平等的需要。主张人格平等,教师就更应该与学生相互尊重、平等交流。反对教师坐着上课,恰恰违背了师生地位平等原则。最后,从教师的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坐着上课。有学者认为长久地站着上课会给教师带来巨大的身体伤害。长时间站立上课,容易引发腰痛等病症。故而,教师上课站着或坐着,应该充分考虑教师的身体情况,从教师的健康出发,自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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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师师德缺陷的原因

一、农村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的社会原因

(一)教育功利化的影响

教育功利化与工具化首先表现为应试教育。虽然我国实施素质教育已有多年,然而,传统教育观念并没有得以根本转变,仍把基础教育作为升学的基础,而非个人成长的基础。“由于考试选拔制度及相应的教师评价制度在教师的日常生活中的长期作用和渗透‘,出成绩’已经成为他们最重要的自我认同的方式,而‘出成绩’在本质上是为了获得权威的认同并获得相应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而与此同时,‘逼着学生出成绩’也成为‘对学生负责’‘、为学生好’的公认的教育行为方式。”因此,教师把注意力放在了提高学生考试成绩上,成天陷在题海中,忙于找题、解题,根本顾不上学生的全面发展,也忽视以自身高尚道德品质去感染学生,师德意识逐渐淡化。其次是过分看重教育对经济发展的“内在支撑性”作用,而忽视对学生精神层面的铸造。教学方式方法的运用、教育内容的更新取舍、教育评价的标准尺度等,无不以满足社会的经济利益需要为价值取向。学校仅注重对学生进行知识的灌输,而对学生生存能力、生活能力的培养却不够重视,对学生精神层面的铸造很是缺失,较少关心为社会发展构筑强有力的精神支柱。在这种状况下,教师也会放松对自己精神层面的铸造,师德观念淡化。

(二)教师工资福利和待遇偏低

农村中小学教师教学任务较重,工资待遇较低,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城乡教师的收入差别较大。在同一地区职称相同的城乡教师的收入差别,主要体现在福利待遇上;而教师(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与当地的公务员相比,其收入不仅体现在福利待遇上,公务员的工资也比教师多出许多。《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教师工资高于或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可公务员工资高于当地教师(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普遍存在。

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建议

没有良好、健康的社会环境,我们很难实现教师师德形象的社会重塑和师德建设的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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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如何践行高等教育法规探索

摘要:教育乃国之大计,高等教育水平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人口质量,高校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对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十分重要。本文梳理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发展状况,从三个层面探讨了新形势下青年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分析了青年教师如何践行高等教育法规,指出对于青年教师要加强学习,铺好理论奠基石,为工作的有序开展打下基础;要学会联系实际,守好法制规范线;在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真正践行高等教育法规,争做“ 四有 ”好教师。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青年教师;践行;发展

高等教育水平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人口质量,高校青年教师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推进者,其言谈举止对学生正确三观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影响,高校青年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十分重要。本文将梳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发展状况,探讨新形势下青年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并进一步分析青年教师如何践行高等教育法规。

一、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法规相继颁布,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例如,1980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93 年颁布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法规的颁布促进了我国专门人才的成长。在高等教育法律方面,1995 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法治化进入了新阶段[1]。随后一系列针对高等教育的法律相继颁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颁布,该法律历经 20 余年,成为展现中国特色、体现中国高等教育政策优势的基本法治框架,是中国高等教育法治实践的顶层设计[2]。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针对高等教育的相关政策持续出台,进一步丰富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体系。一些学者对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践行做了研究,李晗[3]的研究中进一步阐明了高等教育法规和“四有”好教师的概念,分析了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出二者相互补充,对促进教师成长有协同作用。陈鸿铭[4]的研究探索了在高等教育法规视野下高校教师如何提升职业能力,指出提升教师职业能力要不断学习,还要学会依托团队优势,同时高校还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高校教师积极性。李小月[5]的研究指出,践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要培养教师法律意识,教师要热爱教学工作、以学生为中心、认真学习。钟喜芸[6]就关于如何提高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普及度提出了几点建议,指出要提高教师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利用好学生组织做好宣传工作,同时也指出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之间的关系。一些学者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4,7],主要问题有:利益主体权责不明确、高等教育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高等教育法规覆盖面不广、部分高校教师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形式不够多样。高等学校的工作重点在人才培养,当前,一些高校中还存在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高等教育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高校教师应该把教学和人才培养作为本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也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一些高校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时常发生,一些教师找各种理由推脱教学任务,不参加教研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2021 年教育部公布了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典型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高校教师发表错误言论、授课方式低俗、学术不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行为依然存在,这些案例也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应该引起足够重视。青年教师是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当前少有针对青年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及如何践行高等教育法规这类问题的研究。本文将结合高等教育法规发展现状及青年教师特点,分析新形势下青年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及青年教师如何践行高等教育法规。

二、新形势下青年教师践行高等教育法规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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