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监察条例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在当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形势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是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新使命新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聚焦主责主业的必然要求,这对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履职能力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腐败形式也越来越多、腐败范围越来越广、腐败行为越来越隐蔽,这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的高度,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各级纪委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队伍纯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这对各级纪委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大的期盼和更高的要求。当前,纪检监察人员只有认清大势、把握大局、明确责任、提升能力,增强做好企业纪检工作的知识技能储备和思想行动自觉,才能更好的担负起党和人民群众的重托,维护好员工群众的合法利益,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纪检监察人员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㈠思想不够稳定。主要是存在畏难情绪,部分企业纪检监察人员还没有彻底“转”过来,还不适应新形势,觉得监督是得罪人、不讨好的事情,尤其在遇到“硬茬”时,就更加畏首畏尾,造成了纪检监察人员思想不够稳定。㈡素质不够全面。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同时涉及领域较为广泛的工作,由于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经历少,知识结构单一,懂生产、懂经营、懂财务的专业人员较少,熟悉和掌握经济、金融、历史等相关知识的人员则更是为数不多,造成了执纪办案能力的相对落后的现象。㈢作风不够过硬。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信念和过硬的作风,但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后顾之忧,比如:大多数企业纪检监察人员与违纪人员工作、生活在同一单位,在按照党纪党规监督执纪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这样在客观上难免造成工作左右掣肘的被动局面。
三、联系企业实际,对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的几点意见
反腐倡廉,重在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要联系企业的实际,在增强三种意识,提升三种能力,完善三项机制上下功夫、花力气,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强有力的保证。㈠增强三种意识。1.增强政治责任意识。不断学习是提升纪检监察人员政治责任意识的重要途径,要通过理论学习与工作交流、业务知识学习与技能操作培训有机结合,在学深悟透最新政策和熟练掌握纪检业务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坚定纪检监察人员理想信念和政治方向,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从企业实际工作任务出发,增强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纪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当好党的忠诚卫士的责任感,着力解决员工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而确保企业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2.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改革创新是一个国家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适应新形势、取得新成果的必然选择。纪检监察人员要处理好依纪依法办事与创新开展工作的关系,自觉转变各种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工作方式,着力推进“三转”,聚焦主责主业。要在把握反腐规律上多下功夫、多动脑筋,正确运用政策,多谋创新之举,多出创新之招,为创造反腐倡廉工作新业绩奠定坚实的基础。3、增强实践表率意识。纪检监察人员要勇于做“三严三实”的践行者,发扬良好的传统和过硬的作风。要在提高执行力、狠抓落实上下功夫,经常性的深入到员工群众中调研工作,不断强化求真务实、密切联系员工群众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纪检监察队伍形象,形成敢碰硬、谋实事、求实效的工作导向。㈡提升三种能力。1.提升廉洁自律的能力。纪检监察人员手握执纪监督的“双刃剑”,既有反腐的光荣使命,也面临着被腐蚀的严峻考验。纪检监察人员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清楚底线、找准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敢于瞪眼黑脸,勇于执纪问责,真正做到正人先正己,打铁自身硬,才能理直气壮地监督执纪问责。2.提升执纪办案的能力。在深入推进“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工作中,纪检监察人员要以与时俱进的眼光去观察、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条例(试行)》开展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到违纪必究,有责必问。要将中纪委、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和集团公司纪委关于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转化为取得反腐倡廉工作新业绩的具体行动,找准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形成新思路新举措,加强对涉及企业人、财、物等重点岗位、关键部门、重要环节的监督,让严格监督成为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标和助推器。3.提升沟通协调的能力。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是新形势下取得反腐败新成果的关键所在。一方面企业纪检监察人员要加强与党政领导的沟通,争取领导支持,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要摆正纪检监察部门与企业党政的关系,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积极向局党政汇报并提建议、出主意。另一方面纪检监察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员工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多触角探查存在的问题,为组织协调提供第一手资料,要加强与其他单位的之间业务沟通和经验交流,在良好的沟通交流中不断提升自身的纪检监察工作水平。㈢完善三项机制。1.完善激励机制,激发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热情。要建立健全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动态考核奖罚机制,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建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后备人才库,对德才兼备、员工群众认可的工作人员优先使用,对心浮气躁、工作不实的纪检监察人员要及时给予教育帮助。总之,就是通过完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的激发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热情,使他们的潜在能力得到发挥。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人员约束和监督。纪检监察人员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也同样有接受严格监督的义务。应结合企业实际,从规范纪检监察人员的职责和约束权力入手,建立起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目标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案件办理流程监督管理制度,案件办理流程和结果要及时公布。同时,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员工群众民主评议制度,不断强化外部监督力度。3.完善教育机制,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综合素质。要立足于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结合企业纪检监察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形成针对性强、内容丰富的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任前和任职期间反腐倡廉定期教育培训制度,以思想信念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等内容为重点,采用培训学习与实践问责相结合的方式,将培训学习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综合素质。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反思
【摘要】
近年来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全社会的议题,对压力容器的研究被提到了日程。将安全管理的相关条款注入到生产实践中,成为解决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主要途径。本研究旨在探讨容器安全管理与定期检查的重要性,以便为更多的压力容器操作员提供借鉴。
【关键词】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定期检验
近年来,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一旦操作不当,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不可估量。除了要求操作中具备专业的操作能力外,还必须贯彻落实容器安全管理条例并对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1压力容器安全问题及其定期检验的必要性
1.1压力容器安全问题
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构建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与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政治生态问题涉及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干部思想道德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党政廉风建设等各方面,已引起国家政府及相关领域学者的高度关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和发展关键时期,政治生态建设存在诸多滞后与不完善之处,为“高校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提供了“一方沃土”。高校政治生态的良好构建,有利于高校从微观层面改善政治氛围,打造良好执政从政环境。本文在对“高校腐败”、政治生态概念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探究“高校腐败”滋生的政治生态性诱因,并提出优化高校政治生态的相关措施及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构建对策,为我国高校优化政治生态以及营造气正风清的政治生态环境提供价值指引与有益借鉴。
【关键词】高校腐败;政治生态;高等教育法规;体系构建
一、“高校腐败”及政治生态理论阐析
(一)政治生态基本内涵
政治生态作为由生态学引入政治学的一个新概念,当前学术界对其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界定,但根据对当前相关资料的查阅,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可政治生态可分为政治内生态及政治外生态。所谓政治内生态,其内涵主要是指政治系统内部诸个要素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体现为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法律法规三方面的生态联动;而政治外生态,则是指地理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等社会其他体系对政治体系所构成的外在影响。本文政治生态视角,限定为政治内生态,即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法律法规三方面的生态联动。本文认为“高校政治生态”,既是高校区域政治演变环境以及政治生活状况的集中表现,同时也是高校领导干部作风乃至精神状态的一种集中反映,其代表了政治系统内部诸要素、政治系统与其他社会其他系统之间因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呈现出的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
(二)高校腐败基本内涵
“高校腐败”是指高等教育或高校领域内小部分人或少部分利益集团为谋取个人未来的私利,违法滥用公共权力侵害政府及人民的公共资源及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比其他领域内的腐败现象,其不仅涵盖了有悖于法律、道德层面的内容,且影响的群体体现为广泛性特征,甚至波及社会的未来,即当前社会青年一代,很多高校的腐败现象只被轻轻淡写为“失职”或“渎职”行为,但是其实质的危害却远大于此。受贿的高校领导干部往往通过获得“违法租金”等形式致使不称职的教师或毕业生流入社会,其对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带来极大的威胁。“高校腐败”不仅使教育领域成本于无形中产生了增加,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教育行业资源配置的效率,给高等教育事业带来了广泛的公共信任危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及培养质量,严重阻碍了知识创新与信息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
法律环境下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论文
一、我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法律环境
我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法律环境是伴随着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子政务体系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形成的。很多学者在对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律环境进行界定时通常都会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律环境建设的经验,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加以总结和概括。有的学者以信息安全为背景,将电子政务领域有关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划分为信息安全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安全执行的客体环境、各类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活动以及网络信息预警和干预体系等。有的学者则以电子政务为基础,将涉及到信息安全内容的法律环境加以划分,包括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适用、计算机设备硬件的适用、网络环境的威胁和污染、计算机操作者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适用等。事实上,不管是以信息安全为背景分析电子政务的法律环境,还是以法律框架来划分信息安全的构成体系,都需要合理地界定信息安全的电子政务适用范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也逐步加大了有关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律保障的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即标志着中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已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与信息系统相关的法律,如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于1994年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尽管如此,我国目前仍缺少针对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各种有关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散落见于各地各类的条例和办法之中。因各地情况和出台的政策不同,加上历史沿革的原因,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导致多头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可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律环境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
二、我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律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⒈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立法的效力不高,涉及内容分散,缺少顶层设计。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关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各地区制定的管理条例和规范,主要集中在信息安全和技术领域,较为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框架和体系。虽然各地都在积极、努力地建设辖区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律环境,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安全标准不统一,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了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律环境建设的程度不尽相同。由于各地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律环境建设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因而导致了标准混乱的现象。虽然很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根据当时标准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就失去了权威性和公正性,这既不利于公众共享和获取信息,也不利于跨部门和跨地区的信息互通,由此产生了“信息孤岛”现象。G2G,G2B,G2C的活动缺乏统一的纲领性指导意见,管理制度、服务体系、后期保障等都缺乏较为明晰的内容,由此衍生出的权属问题和层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律环境建设。
⒉对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律政策执行过程缺乏监督,约束力不强,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焦点访谈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深圳市一位老人想为自己一套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子办理房产证,寻求帮助多次未果,后来深圳市政府在市民中心、公安局、国土局等办事大厅里安装了电子监察系统,这套系统的镜头能够360度旋转,声频跟踪。通过安装的监察设备,监察人员在确定没有争议后,为老人办理了房产证。对此,时任江苏省苏州市监察局副局长的吴亮坦言,能够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现的问题是非常有限的,516个行政审批项目,14000余件的办案量不可能完全依靠电子设备进行监督和保障。因此,信息安全监察系统建设是完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律环境的前提,只有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明确相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构建起高效的监督机制。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探析
1、业机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业机械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弊端不断被人们所发现,各种矛盾被逐渐的展现在人们的面前。本文通过多方面调查与研究发现,在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1农业生产机械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有待完善
由于我国农业机械起步较晚且发展水平较低,致使我国农业生产机械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比较缓慢。在一些地域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了相关的机构组织,但由于部门监管区域较大,且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监管职能无法合理实施。并且随着各种新型机械的推广与使用,监管部门往往不能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产品的有效信息,无法对机械产品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安全检查机构人手的缺失,使得检查人员无法及时有效的将相关监管条例传达到位,在一些通讯相对落后,且地处偏远的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
1.2监管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升
在监管机构中由于从业人员的水平层次不齐,使得监管人员有时都难以掌握安全监察的相关知识,自身无法发现农业机械产品存在的安全生产,更无法有效的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察管理。一些监察人员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玩忽职守,将安全监察问题视作儿戏,导致了整个监察部门职能无法实现。甚至部分监察人员往往对安全生产条例的宣讲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当作一种任务去完成,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
1.3相关法律不健全
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办法
一、严格收支管理。
所有收入支出项目,包括财政拨入各种补贴、补助以及各类专项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经费和其他收入;所有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个人发放的除正常性基本工资而外的各项补助、补贴、奖金等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统一帐户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管理规定,各项收入均需全部纳入核定账户进行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随意减免、挪用或截留各种收入。
二、严格账户管理。
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统一核定的账户体系,收入、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账户内运行。按规定需要开设账户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规定使用。
三、严格票据管理。
凡按规定有收费项目的科室及下属单位,必须按照“凭证领票、验旧领新、按月核销”的管理办法领用票据,按“一费一票,一事一票,票款同行”的原则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禁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严禁外购其他票据、自制票据、白条收费。下属单位的特殊性收费项目的收入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开票,专人保管”原则,坚持“验旧领新、定时结算”,并确保及时入帐,及时存档。
四、严格采购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法治应对分析
〔摘要〕医疗废物具有危险性、污染性、毒性等特征,一旦得不到及时、安全、妥善处置,就可能产生二次传染,对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文章针对我国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立法体系、法律机制和监督问责制,建立多元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是公共卫生与健康的重要防线,一旦处置管理不当,可能给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威胁和危害。根据目前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暴露出的不足与漏洞,结合本次疫情防控经验与措施,为了应对未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加快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立法,将其纳入公共卫生法制体系,构建完善法律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机制,能够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
一、完善医疗废物管理立法体系
首先,尽快修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所依据的唯一一部行政法规,随着两部上位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该法也应尽快修订实施,使其成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立法体系内容。其次,梳理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填补专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法律空白,重新界定医疗废物分类及处置程序,进一步制定操作性强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应当重新修订《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细化医疗废物分类,提升其科学性、操作性和精准性,重新梳理处置程序,将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方法与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工艺技术的分类方法相统一,解决目前医疗废物分类与处置脱节问题。最后,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状况和处置技术发展水平等,积极制定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借鉴《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国第一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的省级层面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重视地方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以立法的形式从严管控医疗废物处置,防范可能由医疗废物产生的次生灾害。
二、牢固树立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健康意识
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而言,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化建设不仅要吸取疫情发生的经验和教训,更要牢固树立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立法部门应梳理公共卫生立法中的矛盾与冲突,加快公共卫生法制体系建设;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职履责,维护疫情防控社会秩序;监察部门应监督行政执法权力,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司法部门应公正司法,提升司法效率;全体公民应自觉守法,服从管理,认真主动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2019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以法律形式规定“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可见,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应当重点突出公共健康理念,加强风险控制和健康评估,积极推进健康社会建设,构建“以全民健康为中心”的卫生与健康法律体系和法治状态。
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思考
问题一:我国立法体制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立法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政治活动。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法律。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多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二是享有立法权限的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相互关系。我国的立法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负责“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可见当时我国立法权相对来说是比较集中的,主要由全国人大来行使。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又很短,显然无法适应繁重的立法任务。为此,1955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1959年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进一步确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1982年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并赋予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是我国立法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对我国的立法体制作了全面规定和进一步完善,同时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修改立法法,将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由49个较大的市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对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作出明确规定。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问题二: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分哪些层次?根据宪法“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立法法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具体是: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宪法。修宪权是最高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大还行使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根据宪法规定和多年立法实践,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十一个方面的只能制定法律事项,涉及国家主权、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该立法权主体扩大到289个;30个自治州以及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也享有地方立法权。
4.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经批准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目前,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130多件自治条例、700多件单行条例、60多件变通和补充规定。
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可以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8年至1996年分别通过了对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和珠海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授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