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合同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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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

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摘  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提出了土地增值税相应的纳税方法,在遵循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结合税法的优惠政策,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进行分析,以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本文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税负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支出,有利于纳税人增强竞争力,从而实现长远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不等同于偷税和避税,偷税要受到法律制裁,避税要受反避税制约,而纳税筹划则不然,它是在国家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纳税人税负合理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纳税筹划正成为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理选择和运用纳税筹划策略,尽可能地节税,以提高税后收益。

        一、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为联营条约,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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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对房地产的意义

摘要: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可体现政府公信力、约束中介行为、规避“一房多卖”问题,由此可见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对规避交易风险有利。同时,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对调控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利。我们可推广、落实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以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房屋交易网签备案;房地产市场;作用

0引言

由于购房人对交易风险认知不全面,房地产交易中可能“一房多卖”、“阴阳合同”、交易合同不明确等问题[1]。在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力度逐渐加强,且采取多种措施以预防交易风险。《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是国务院同意颁发的文件,其中指出我国需落实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机制,保证网签备案业务流程规范性。

1房屋网签备案对防范交易风险的意义

部分购房者认为买房需要经过看房子、交定金、签合同、办贷款这一系列过程,其认为网签与备案是同一项工作。房地产交易双方通过网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完毕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公示房屋买卖合同信息的过程即备案。房屋网签备案对防范交易风险的意义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1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将体现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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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探析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出台了不少调控政策,抑制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使得房地产企业经营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缴纳税款作为房地产企业一项重要支出,也得到了重视,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的税款计算一般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研究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归纳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原则,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提出纳税筹划的思路。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会计准则的出台对房地产行业的收入确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旧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时点是以风险报酬发生转移为依据,这就导致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开发产品确认收入都较滞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的确认是以控制权发生转移为确认时点。依据这一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入确认时点会较以往提前。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应做好合理的税收筹划,合法节税。本文首先研究了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其次阐述了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分析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

一、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新会计准则完善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影响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法,完善了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之前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主要采用历史成本法,反映的是过去的信息,而公允价值计量弥补了这一缺陷。公允价值计量更能反映当时房地产的价值,有利于投资者依据其价值作出正确的决策。新会计准则增加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采用历史成本法核算,每月需计提折旧(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管理费用等科目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而公允价值模式下则不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摊销)。

(二)新会计准则重新规定了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影响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若是房地产公司存在长期未开发的土地,而由于购置这些未开发的土地所借的款项产生的利息,不能按照资本化核算,而是应费用化核算,费用化核算需要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除此之外,还影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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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企业契税筹划案例

摘要:契税是一种财产转移税,是销售企业在对外扩张过程中,作为财产承受方主要缴纳的税种之一。正确认识契税纳税范围,准确计算契税,合理利用税收相关法律政策对契税进行纳税筹划,是销售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契税;案例分析;纳税筹划思路

一、了解契税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契税是以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向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征收的一种税。征税依据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既包括承受方应交付的货币、实物,也包括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契税是一种财产转移税,在土地、房屋权属交易的发生地,不管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只要土地、房屋所有权属发生转移,都要依法纳税。

二、契税案例分析

某销售公司预扩大在新城区成品油市场的占有率,在2017年6月30日召开经理办公会议,经过讨论后各分管部门经理给出了五种不同的方案,针对这五种方案,总经理让财务科小刘把每种方案所涉及的契税测算一下。假设销售公司所在地的契税征收率为3%。方案一、直接购买新城区内B公司蒙恒加油站,预计转让价格为900万元。该加油站为B公司2016年5月31日取得,购置成本为600万元,B公司、销售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销售公司应缴纳契税计算如下:B公司应向国税部门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00/(1+11%)*11%=89.19万元销售公司契税成交价格为900-89.19=810.81万元销售公司缴纳契税=810.81*3%=24.32万元《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契税是以成交价格,即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这里指的增值税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而不是预缴的增值税。方案二、以销售公司闲置土地价值为600万元置换B公司蒙恒加油站,销售公司再给予B公司300万元的现金补偿。销售公司应缴纳契税计算如下:销售公司缴纳契税=300*3%=9万元《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案例中销售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不等价交换,销售公司属于多交付一方,则由销售公司按多交付现金300万元的3%计算缴纳契税。方案三、销售公司以现金300万元投资入股B公司蒙恒加油站,占股30%。一年后,以600万元收购蒙恒加油站剩余股份,双方签署股权转移书,并约定在股份转让一年后办理土地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销售公司以现金300万元投资入股,不产生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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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空心化治理

一、土地权利与反公地悲剧

1.反公地悲剧的基本思想

黑勒(MichaelA.Heller,1998)首先提出了反公地悲剧分析框架,他把反公地悲剧定义为多重所有者都赋予了排除其他人使用稀缺资源的权利,并且没有一个人具有有效的优先使用权,当有太多的所有者持有这种排他权时,资源易于低度使用的一种经济现象。黑勒通过考察俄罗斯转轨时期的经济发现了这一现象,在莫斯科路边摊和简易商棚熙熙攘攘,生意红火而正式商铺或商场却大量空置。通过大量的案例研究,黑勒揭示出商场空置的原因是:商场的权利分布不是呈束状而是呈水平状,卖的权利、出租的权利、获得销售收入的权利、获得租赁收入的权利、决定使用的权利、占有的权利等都由不同的多重的机构所有,多个权利人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权利,商场的所有者、使用者、各级经济计划的执行者、各类管制者等都能阻止其他权利持有者有效使用商铺。这种反公地悲剧可以通过市场交易逐渐使权利整合而解决,但受到高昂的交易成本制约。反公地悲剧是一个体制问题,可以通过体制变革来解决。随后,黑勒运用反公地悲剧模型分析了生化研究领域专利权的过度保护问题并进一步完善模型,由于科学领域的相互联系,许多有大量交叉重叠的技术发明由多个专利人持有,当使用者需要获得多种专利投入去创造单一的有益产品时存在复杂的障碍,即反公地悲剧[8]。一项医药产品的开发往往需要同时购买内容交叉的多项专利,从而大大推高了医药开发的成本,一方面导致了新药品往往价格昂贵,另一面直接阻碍了产品研发。布坎南等(JamesM.Buchanan,YongJ.Yoon,2000)进一步完善了反公地悲剧模型并用数学公式与几何图形加以形式化,他们比较了公地与反公地,发现了二者基本逻辑的对称性。公地模型中,个人或企业通过增加投入到公共资源,减少了所有其他人投入的生产率和每个人的租金,而在反公地模型中拥有排他权的个人或企业通过减少投入(通过价格)到公共机构,减少了其他也执行潜在排他权的可利用租金,二者都是一种外部不经济。FrancescoParisi,NorbertS?chulz,BenDepoorter(2000)在布坎南等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问题产权的二元性,认为公地与反公地悲剧是偏离统一产权的对称性的结构性的后果,是使用权与排他权不一致的后果,都是来自于多个所有者使用共同资源的私人和社会激励的失调。至此,反公地悲剧的分析框架已基本成熟。首先,从现象来看,反公地悲剧表现为资源的不充分利用,而资源并非无主之物;其次,从经济本质上讲,反公地悲剧是私人激励与社会激励失调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是外部效应产生的低效率;最后,反公地悲剧出现即产生外部不经济的原因是权利配置不合理导致的使用权与排他权的冲突。

2.农村土地利用中的反公地悲剧

中国农村存在三种形态的土地资源浪费,其一,空间形态上的农村空心化,外扩内空,废弃危房和闲置空房大量存在,导致农村建房占地太多,土地不能充分利用;其二,中国局部农村仍然存在耕地抛荒现象,不少地区农业劳动者以妇女和老人为主,农业的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不足,农地粗放经营,因而,农地尚未充分利用;其三,农村土地尚未充分开发,荒坡、荒岭,耕地区域的边边角角及门前屋后的零星土地等可开发、可利用的闲置土地依然大量存在。三种形态的土地资源浪费均为土地的不充分利用,且在法律上浪费的土地都有相应的所有权主体,符合反公地悲剧的表现形态,是否属于反公地悲剧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其经济本质及外部不经济产生的原因。农村建房占地,建新不拆旧等导致了土地浪费。但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农户建房选址向交通沿线靠拢,有利于更充分地利用公共产品和分享公共服务。而村内旧房不拆一方面因为旧房离农地较近,能够作为农业生产的据点,旧房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可以节约拆迁成本,且能通过实际占有获得未来可能的土地收益。因此,导致农户的个体决策偏离社会最优决策,从经济本质来说是私人激励与社会激励失调导致的外部不经济。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种一户两宅明显违法,但这种违法由于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因而过分依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察去发现和处理,由于农村尚未有健全的土地登记制度,土地行政部门的信息能力十分有限,因而实际法律处理往往十分困难。导致这一违法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所有者没有独立的土地利益,从而没有检举和阻止这一土地违法行为的动力,使法律执行困难重重。农村住房建设本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住房向交通沿线聚集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则无权调整农户的承包地以适应这一要求,村内的空房、危房的拆迁、复垦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但土地主管部门、县乡政府、宅基地原主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均有相应的排他性权利,土地整治、复垦收益的利益归属却十分模糊,因而显示出了土地排他性权利与使用权的冲突。总之,农村无规划的建房占地导致的土地利用不充分是由于土地权利配置不合理导致的外部不经济,属于反公地悲剧。

农地抛荒和低效利用在大多数情形下仍然是农户自愿选择的行为,其核心是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激励不足,即私人激励与社会激励的失调,农地抛荒理论上存在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承包方通过转包、出租、转让或由他人代耕等方式改变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二是发包方强制收回土地并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交付他人耕种,但这两种解决方式都依赖于清晰的土地权利配置,由于农地经济价值的实现依赖于村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发包方通过拒绝提供公共物品而实际享有一定的排他性权利,土地承包者并不能充分地享有转包权,因而在实践中承包地往往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包、转让,而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经济具有同质性,面临的经济机会相似,一旦面临农地收益过低导致的农地抛荒,往往并无实际的农地受让者或承租者,对于土地的发包者来说,只有弃耕抛荒连续两年,才有收回发包耕地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也无法杜绝土地抛荒。在法律实践中,连续抛荒两年的界定十分复杂,土地承包者有土地承包合同的保护,而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强制力并无充足的法律保障,在农村集体经济空洞化的背景下,农民集体本身并无可调度的劳动力甚至基本的生产资料,即使作为发包方的农民集体收回抛荒的土地,仍然面临着转让和转租的困境。概而言之,土地抛荒是农地权利配置不合理导致的一种土地资源浪费,属于反公地悲剧。农地低效利用主要表现在农地由老人等机会成本较小的劳动力耕作,资本和劳动投入相对不足,解决此类问题仍然需要调整土地权利。首先,农地承包权的确定没有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一旦拥有了农地承包权,实际使用耕地的机会成本几近于无,农地具有经济价值,过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农地承包,使附着在农地上的经济机会不能充分实现;其次,农地承包权初次分配强调其安全保障等社会功能,实际农地经营能力的差异无法充分考虑,使得土地高效利用过多地依赖于土地流转;最后,法律虽然对弃耕、改变农地用途等有特别的规定,但忽略农地的经济效益,农地利用仅以土地与劳动的简单结合获得基本生活资料为目标,即农业边缘化趋势并无任何法律上的抑制措施,因此,农地低效利用仍然是土地权利配置问题导致的反公地悲剧。农村未开发土地的闲置问题主要涉及到土地开发或整治由谁来进行,其收益如何分享等基本问题,只有权利清晰才能利益归属清晰,只有明确利益归属才能激励利益相关者采取积极行动,归根到底仍然是土地权利配置问题导致的反公地悲剧。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并无完整的土地处置权,对未开发的土地也只能开发成农地或用作宅基地等,不能开发为非农用地,而未开发的土地往往属于边角地和劣质地,作为农地利用价值不高,同时土地整治要服从相应的土地规划,一般由政府主导,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既无实际的处置权也无法充分分享土地整治利益,因此,往往以未开发的形式保留未来土地经济机会。总之,三种形态的土地资源浪费都是土地权利配置不合理所导致的反公地悲剧。

二、土地权利视角下的农村空心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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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成本管理探究

一、房产品的定位与设计控制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导致土地价值上升,房地产竞争非常激烈,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各房地产企业都把重点放在了成本控制上,而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作为成本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地产企业的重点关注。设计阶段作为投资控制效果的决定性阶段,对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经济效益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然而或许是太急功近利,房地产企业设计阶段成本控制有许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我国房地产设计人员的技术已经达到国际化水平,但缺乏一定的经济责任感,加之设计费用的收取标准没有把经济性列入考核范围,致使设计人员忽视了设计过程中经济的合理性;限额设计的施行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导致设计变更情况的发生,而设计变更中有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地解决。面对现存问题,必须加强管理,引进竞争机制,通过设计方案来选择设计单位,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实行设计奖惩制度,改变设计费用收取的办法;强化经济责任制,建立奖惩考核机制,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程序,优化设计,保证其精度和深度。

二、控制开发企业的财务费用

随着房地产企业竞争的加剧,要降低企业的开发成本和财务风险,增强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就必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找寻降低财务费用合理有效的办法。

(一)缩短策划和报建时间

房地产项目是一个非常庞大而且复杂的工程,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到项目的完成和销售会经历很长时期,这段时间所花费的人力、财力、物力都较大,以一个6万米的建筑体量为例,从市场调研、决策、招标、到施工图的设计、审查、报建大约需要4个月左右的时间,可见工程之浩大以及其复杂性。由此看来,缩短前期策划和报建阶段的时间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成本控制是非常有必要性的。通常来说,土地出让信息的与正式拍卖之间会有几个月的时间,开发商可以提前进行土地的分析研究和市场调研、策划研究等,明确产品定位,设计初步规划方案,如此一来,在获取土地后就可以直接报建,大大缩短了时间,降低了资金的占用和财务费用。

(二)分期开发,加快款项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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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

摘要:房地产开发行业能够带动上、下游100多个行业,同时其为解决劳务用工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些年来,政府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调控日渐增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应对市场、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压力,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自身的各项成本。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许多税种中土地增值税筹划是最具有技术含量,也是税负率最高的税种。鉴于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节约土增税纳税成本,已经采取各种办法来开展该税种的税收筹划,,在开展该税种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纳税风险。纳税风险的出现,很可能使得企业被迫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如行政罚款、滞纳金、甚至是被处于刑责。新时期下,税收征管愈发的严格。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税收筹划(英文TaxPlanning),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项经济业务发生以前,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运用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节税为目的,对其进行事先的筹划,以达减少纳税、延期纳税的目的。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进步的同时,政府为了更进一步的促进经济发展,摆脱经济下行压力,不断的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的政策上的支持;另一方面,金税三期、四期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的日臻健全,进一步地规范了税收征纳关系,并因此而堵住了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使得纳税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可以说,未来的税收筹划工作具有双重目的,既要节约纳税成本,又要有效地降低纳税风险。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都有相应的税收筹划空间,但是客观地讲,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更大。原因在于,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实施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税负率较高;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贯穿于开发项目的始终,纳税筹划时间较长、纳税筹划环节较多,其技术性也是最强的。因而,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可以有效的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纳税成本,并能够有效地规避纳税风险。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概述

据统计,税收我国整体财政收入的90%以上。可以说,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医疗卫生、教育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都方面都离不开税收作为支持。同时,新时期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愈发完善,我国政府已经基本上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利用行政手段来干预经济发展的方式,逐步变成了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而税收杠杆作为重要的经济调节手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可以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产业政策,从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其各类成本日益提升,鉴于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能够有效的节约纳税成本。

1.土地增值税及纳税筹划的概述。土地增值税概述。纳税人在转让不动产过程中,就取得的相关收入(货币、非货币)减去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扣除部分后的增值额就缴纳的税金。土地增值税的关键在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缴纳税种中税负率较高的,其最高税率将达到增值额的60%。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开展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将起到节约一大部分纳税成本的作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较多,总结起来包括:收入分散、适当的利息扣除、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合理的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其中:收入分散,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拆,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适度提高高增值物业的成本,根据部分城市政策,按毛坯房取得预售证产品的精装修业务和地下无单独产权车位不纳入清算范围。在这种精装业务或车位销售等业务中,将销售毛坯房与出售家电、家具和装修工程分开签订合同,这样土增税将仅就销售毛坯房征收;利息扣除,关于利息扣除问题,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凡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亦即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利息+(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X5%之内扣除,凡不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则按(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x10%以内扣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可以很好的运用上述两点来自我掌握利息扣除方式;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增加扣除项目不等于虚开发票冲抵成本,而是指开发商可以适当的对于小区内的一些公共配套设施,如,绿地、植树、园林、道路等方面加大投资,以取得加计20%的扣除优惠;合理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如区域内有未弥补亏损公司的,用原公司摘牌获取新项目,在涉及补缴的情况下可以与税务争取原开发项目土增税延期清算。对于能实行以预征代清算的项目,应主动争取以预征代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意义。有效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房地产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如何能够通过不断的经营管理、降低各类成本费用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每个地产企业管理层、财务人员都要考虑的问题。以万科为例,该公司2019年整体税负率6.83%,亦即100元收入,需要缴纳税费为6.83元,而当年的净利润率不到15%,客观地讲,房地产企业的税负率还是较高的。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属于价内税,即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金将计入“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并直接冲减本年利润。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将会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提升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新时期下,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较为过硬的业务水平及高水平的综合业务能力。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其基本上涵盖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与企业所得税有许多近似之处。与此同时,土地增值税还涉及到税负临界点、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充分了解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前提下,还要对于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了解。以上的要求,自然需要财务人员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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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的发展障碍

一、现有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壁垒

1.现有的土地政策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分为国有和以村为单位的集体所有,现实运行中有不平等现象,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尤其不能体现农民利益。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政策走国家强力监管下的市场化道路,逐渐成为发展的必然方向。

2.宅基地审批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据了解,一方面,为了保护基本农田不被占用,当前国家给农村的宅基地指标很少,有的村每年只有五六百平方米,即两三宗地。另一方面,确实迫切需要,又经过努力,仍然无法取得审批的农民,不外乎采取未批先占,强行建盖,而土地监管上存有盲区,监管不到位。甚至出现了无证村,无证街,基本农田被挤占。

3.在城市买房可以付少量首付款,然后通过按揭购买,而在农村建房须全部资金。要贷款,只有小额信用贷款,金额小,时间短,一般是一年还款,民间借贷,利息高。在城市还可以用住房抵押,向银行申请生产经营性贷款,而在农村,银行不接受集体土地或以上房产的抵押,同样花几十万,建盖房屋后,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

二、农村产权制度也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现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大体有:农田旱地承包权,集体土地承包权,荒山荒地承包权,集体土地租用及收益权,库塘坝沟渠自来水管理及收益权等,由于多方原因,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矛盾纠纷争议仍然存在,具体是因为历史遗留的各村社间划界不清,或多个部门多个单位(如国土、民政)经过多次划界,其认定点和侧重点不一样,参照标准不同,使用的科学技术及设备不同;三四十年前很多荒山荒地无人管理,无土地使用权人耕种开发,地权及经济林果权间利益及权属难于划分;农村土地承包者不是事实上的种植经营者;承包或买卖主体不合法,而经营者已经达多年事实上经营,在民间形成共识、默认。农村产权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流转不顺畅。产权一旦取得,流转出去很难,货币化很难,要转向经营很难做到,并形成恶性循环,有时得终生固守。

三、贷款难,还款更难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又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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