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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济法论文
一、经济法视野下消费者保护遇到的主要瓶颈分析
(一)执法机构执法力度不足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实施法律,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够使所制定法律的价值作用得到有效实现。但是,现状下,基于我国经济法的执法管理机构在执法方面却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比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没有高水平的执法能力,无法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进而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又比如:包容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存在。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便会给予相应的处理,只是为了应付上级而采取形式处理方法,这样显然弱化了执法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消费纠纷方面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
在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的自我维权意识并不强烈。由于受教育程度、认知程度的不足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消费者很少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权益的维护。基于市场教育过程中,消费纠纷是很难避免的。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精神方面的损害、金钱方面的损害以及时间成本方面的损害,这些损害一旦过于严重,消费者便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维权。但是,现状下在这一方面却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具完善性,进一步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问题的呈现。
二、经济法视野下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城乡问题越来越严重、复杂、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尤其是农村问题表现突出,众多农村问题里,留守儿童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对于儿童的监护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抽象、模糊的法律条文使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更是如此。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
一、官代河村简介
官代河村位于大河乡西北部,平均海拔1700米,全村所辖9个村民组,共1800多人,516多户,有耕地面积4436亩,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坡耕地特别多,大多数是在50度以上的坡耕地。没有明显的经济产业。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官代河村具有独特的自然气候,特有的高原风光是大河乡官代河村远近闻名的自然看点。人们都爱去官代河村感受“一览众山小”的感觉。但是又因为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官代河村交通不便,通村公路狭窄,而且陡坡多、弯道大,车辆通过较难。下面笔者将从实地调研的几个方面来进行呈现官代河村:一,人口总数:1800多人,516多户,其中农业人口有1700多人,非农人口较少;二,行政区面积:6、82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有4436亩;三,主要民族成分:汉族,彝族;四,所辖村民小组:红星组,麻塘组,岔沟组,岩脚组,岩口组,岩头组,高峰组,大塘组,湾子组;五,主要经济产业:经果林,养殖业,主要特产核桃;六,办公所在地:岩脚组。
二、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
根据调查点官代河村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大河乡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亲监护方式。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家庭模式的影响,单亲监护的这种形式在农村普遍存在,为了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教育、生活等问题,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监督,让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在家照看子女,以完成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摘要:当前,农村环境污染呈现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彼此叠加、工业污染与农业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响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发挥,因而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这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民的环境权益的保护不具可持续性,亟需构建适应农村现实情况的法律制度,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利用工作分析
摘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是记录移民工作全过程的凭证,其档案利用工作是实现档案工作目的的主要手段,也是档案工作的中心任务。本文浅论移民档案利用工作的意义,从历史凭证、工作参考、科研资料、宣传素材和文化载体5个方面探讨移民档案的利用,并提出完善制度、精通业务、档案数字化和编制检索工具4个方案,以探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利用的途径。
关键词:档案管理;移民档案;档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和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其范围包括移民安置前期、移民安置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移民工作管理监督、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等[1]。这些档案往往是不可再生的历史资料,是移民安置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是日后确定移民身份、处理移民纠纷、保护移民及移民干部合法权益最直接和最有力的凭证,也是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参考资料。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工作[1]。移民档案工作具有动态性、系统性、差异性、复杂性等特点。移民档案利用工作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中心任务,是档案工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直接体现,并对档案工作有检验和促进的作用,也是档案工作诸多环节中富有活力的一个环节[2]。
1移民档案的作用
1)移民档案可作为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凭证。移民档案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凭证作用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水库移民可以利用档案作为凭证来争取和维护其合法权益。2006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国家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累计发放20年。为落实这一政策,许多有水库移民的地方档案馆提供了大量移民档案,开具了移民证明。例如,浙江省淳安县档案馆最多一天接待了500多名移民档案利用者,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该档案馆共接待查档移民3万多人次,出具移民证明1.2万多份。安徽省金寒县档案馆在不到80天的时间内,就接待査档移民1万多人,并创造了一天连续接待利用者达18.5小时的历史最高记录[3]。2)移民档案可为以后的移民工作提供参考。移民档案不仅记录了移民工作的事实经过,而且记录了移民工作单位和人员总结出的经验、教训和成果,这为以后的移民工作提供了参考。档案工作既是上一件事情的末端,又是下一件事情的开端。某水电站建设公司每新建一个水电站,都要把已建好的水电站中最成功或与之最相近的项目的设计档案、施工档案、工程管理档案等拿来套用和改进,行话叫“套模子”[4],这种“套模子”的方式在移民工作中也有所体现。例如,移民档案中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文件材料分为综合文件、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处理)、专项设施迁(复)建、库底清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和移民安置验收等10个方面,由此可见移民档案大致是按照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序排列,要收集什么档案,就要做什么工作,因此记录移民工作的档案对相关移民工作具有指导作用。3)移民档案可作为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大多数的研究都会借助于各种各样的档案。移民档案是对移民工作的记录,是研究移民工作乃至修编水库移民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础资料。本文也是移民档案应用于科学研究的实例。据统计,截至2019年8月12日,在知网检索题名中有“移民档案”的文献,共得到163篇,经过筛选后,有133篇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相关,这些文献已被下载3856次,被参考47次,被引用26次。但在知网上尚未检索到以水库移民档案为主题的硕博士论文。4)移民档案可作为宣传教育素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是一项包含政治性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活动,它体现了人民群众为国家利益做出的牺牲,体现了国家对这些移民的关心和回馈以及移民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因此移民档案具有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可作为宣传教育的生动素材。利用移民档案著书立说、制作记录片等将具有强烈的感染力和说服力。三峡工程纪录片《大三峡》中专门有一集讲述三峡上百万库区儿女“为大家,舍小家”背井离乡,为建设三峡工程让路。南水北调工程大型记录片《水脉》对南水北调移民安置工程更是着重笔墨;此外还有专门以南水北调移民安置历史为背景创作的《他乡是故乡》《南水北调移民大迁移》《南水北调南阳纪实》等纪录片。2019年5月,河南信阳出山店水库下闸蓄水,早在2017年11月,出山店水库移民局就制作并播出了出山店水库移民纪录片《脊梁》,从3户普通移民家庭的视角映射了出山店水库首批移民搬迁安置的过程;从一名校长的视角记录了孔庄小学的搬迁安置过程。这些纪录片不仅用到了移民搬迁声像档案,其本身也成为了记录移民搬迁安置的声像档案。5)移民档案是文化传承的珍贵载体。移民档案不仅是移民工作的历史凭证,更是背井离乡的水库移民社群记忆的物质载体,它记录的不仅仅是移民搬迁安置的过程,更有搬迁安置前的原址原貌以及移民原先的生产生活状况。1959年,新安江水电站拦坝蓄水,将淳安、遂安2个有着千年历史的老县城淹于水下,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人工湖,29万人也因此迁出了故土。后因湖面上拥有星罗棋布的1078个岛屿,因此得名千岛湖。1996年,花甲之年的老移民余年春萌生了画一幅淳安、遂安老县城原貌地图的想法,并一口气坚持了十几年。为了重现一个真实的家乡,老余天天往图书馆、档案馆跑,并采访了600余户移民。2009年,历经十几年创作的淳安、遂安老县城地图终于完成,地图的完成使很多人重新忆起了那段往事、那座古城,也让后人看到了流淌在血脉中的老家,余年春老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同时记录下的是一段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中明确,在实物指标调查、原址原貌、搬迁安置、库底清理、补偿领款等重要活动或节点,应有相应的声像材料归档[2]。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可以用手机、用航拍详细记录下移民前的原址原貌和生产生活状况,搬迁安置的过程以及搬迁安置后的美好生活,这些都是移民的社群记忆。完善的移民档案,就是记录藏于移民心中记忆的历史文化载体。
2移民档案利用工作的意义
1)移民档案利用工作是移民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中心任务。整个档案工作的成果直接与各行业发生信息传递、文献供应和咨询服务关系,同时,集中地体现着档案工作的方向和任务。2)移民档案利用工作是档案工作联系社会的一个窗口。档案利用工作是发挥档案作用、实现档案价值的主渠道,服务于人民群众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14年4月中旬,两名查档者到夷陵区档案馆查阅20世纪90年代宜昌县三峡大坝移民招工档案,为近千名三峡移民办理退休手续提供凭证。20世纪90年代初,原宜昌县(现为夷陵区)提出“舍小家,为大家”的口号,坝区人民为了支持三峡工程建设,离开故土,到县里的企业上班。近年来,很多人到了退休年龄,因为间隔时间过长,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不出以前的招工表,也提供不出反映当时情况的详细文字材料,导致劳动部门无法为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在夷陵区政府的协调下,有关部门安排这两位查档者到档案部门找依据,夷陵区档案馆组织力量配合,经查阅20世纪90年代宜昌县所有的招工档案,调卷近300卷,复印文件23份。相关部门依据档案馆提供的三峡移民招工原始凭证,顺利为近千名移民办理了退休手续。档案的利用工作发挥了档案的凭证作用,保护了移民的合法权益[5]。3)移民档案利用工作可以反过来推动移民档案管理的发展,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档案利用工作过程中会发现移民档案利用的侧重点以及档案存在的不足,以问题为导向反过来推进档案管理工作向前发展。2009年之前,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水利局移民办档案工作人员更换频繁,导致移民档案管理混乱,有的档案不够齐全、有的档案重复性多。每当移民来查档时,工作人员都得从头至尾翻一遍,且未必能找到,这不仅对移民办的形象造成了很大影响,同时也浪费了时间。发现问题后,于洪区水利局移民办加强管理,以问题为导向,剔除无用的、重复的移民材料,补充完善不齐全的移民材料;将移民的分户档案按原迁和非原迁分别归档,按街道(乡)分类装盒,再按一定的顺序把原迁和非原迁移民的信息输入电脑。每有移民来查档时,只需在电脑中输入姓名,即可查到此人档案所在位置,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使得移民对政府的移民工作更为放心。该项工作得到了沈阳市移民管理部门的肯定[6]。
高中政治教学生活化策略
一、教学内容的生活化
传统的高中政治课程内容具有着复杂、繁多、陈旧和注重教材知识的特点,忽视了学生生活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之间的联系,使得学生觉得政治内容在生活中毫无用处。在新课程标准下,教师要积极改变这种现状,强化课程内容和学生生活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联系,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兴趣,选取对于学生终身学习有用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并将其进行合理分类,尽量展现学科内容的生成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生活是涉及多方面的,而高中政治学科包含了经济常识、政治常识和哲学常识三个大部分的内容,因此在进行教学的时候教师可以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的方向进行教学,将三大部分全面融合起来,实现教学的有效性。例如,在学习经济知识的时候,教师可以要求学生针对某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主题,结合政府职能、市场前景、环境保护、居民生活等方面考虑,全面提高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二、教学方式的生活化
高中政治教学应积极打破一张嘴和一支笔灌输书本知识的教学模式,将教学方式与生活实际结合起来,凸显政治教学的生机和活力,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传统的教学中,教师仅仅通过粉笔加黑板的方式实施课堂教学,很少通过举例子、打比方、设情境、讲故事等方式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是需要新时代的高中政治教师吸取教训的地方。对于如何促进高中政治教学方式的生活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实践运用法。实践运用法就是带领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在讲解银行业务内容的时候,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到银行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的作用,通过亲身体验银行业务来强化与生活的联系,这样,学生就会感觉到政治知识的用处,也了解了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第二,模拟情境法。模拟情境法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模拟生活情境来理解课本知识。例如,在学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知识的时候,教师可以让学生模拟消费者、营业员、保安、记者等角色,让学生表演一出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的索赔和投诉过程,让学生深入了解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提高自己的生活实践能力。
三、教学评价的生活化
教学评价作为课堂教学最后一个环节,对于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的长处和不足,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新课程标准的教学评价,要积极改变那种过分强调甄别和选拔的现象,要注重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学业成绩和成长记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而科学地评价学生,做到教学评价的生活化。高中政治教师要按照目标多元化、方式多样化和形式性评价的方式,结合观察、交流、测试、实践操作、自评、互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和手段,全面反映出学生的成长历程。总之,评价来源于生活,也要回归待生活中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在自我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因此,要建立起师生互动的生活意识,在将考试作为一项评价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学生对于生活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通过撰写论文、做调查报告、做研究性课题等对学生进行生活化评价,促进学生的生活能力不断提高,也强化学生的政治知识的学习。综上所述,高中政治教师应充分认识到政治学科与生活的紧密联系特征,将政治教学回归生活,通过教学理念生活化、教学内容生活化、教学方式生活化和教学评价生活化几个方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理解、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传统的书本知识讲授向注重学生实际生活技能的方向转变,促进素质教育背景下的教学目标得以实现。
作者:谷涛 单位:安徽省临泉第二中学
学术期刊编辑的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鉴于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以及信息传播的相对滞后性、封闭性,法律素养对编辑来说还不算重要,学术素养和文字处理能力才是编辑首要的素养。“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的快捷性、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在传统媒体时代不够突出的法律问题更为严重,从而给编辑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学术期刊的转型发展更是将学术期刊及编辑推上法律纠纷的风口浪尖。如果编辑不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轻则会给工作带来被动,重则会给期刊、编辑带来官司。
一、“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作者的著作权为核心,涉及侵权等问题。“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实质变化。不同的是,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导致“一稿多投”等问题更为严重,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学术期刊编辑在应对新媒体等传播方式时无法正确处理与作者的著作权纠纷,学术期刊的转型发展使得编辑在处理媒体融合发展时对相关法律问题无所适从。这些都要求编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
(一)信息获取的便捷性要求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学术期刊编辑最为头痛的“一稿多投”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变得更为突出。“文责自负”一直是期刊应对投稿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解决投稿者与被侵权作者之间纠纷的行之有效的挡箭牌,并且在传统媒体时代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理论上,“文责自负”并不意味着期刊对作者投稿的完全采纳,编辑要对作品是否符合编辑出版方针负责,对作品的规范化和完美程度负责,即编辑要保证作品符合出版标准。[1]传统媒体时代,最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就是“剪刀加糨糊”式的拼凑。一方面,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投稿(纸质稿)的成本比较高,数量毕竟有限,危害也还不算严重;另一方面,学术期刊编辑识别投稿者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依赖于审稿专家及编辑个人的学术素养,因而以“文责自负”作为挡箭牌还是可行的。“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使“文责自负”的应对效力大大降低。就作者而言,各种数据库和搜索引擎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使作者通过新式的“剪刀加糨糊”拼凑学术成果变得更加便捷,网络投稿又大大降低了投稿的经济成本。这就使得学术不端行为频发,严重败坏了学术期刊作为道德价值正向引导公器的良好期待和形象,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就编辑而言,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编辑在识别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能力大大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再用“文责自负”来应对社会各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质疑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因此,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站在法律的高度看待学术不端行为的本质及其严重性,提高法律意识,自觉运用信息工具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滞后要求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我们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新媒体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由于新媒体迅速发展,作者发表学术成果的渠道日益开放,这就对纸质媒体的独家发表形成了冲击,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应对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方面明显滞后。例如,什么叫“发表”?在微信、微博上公开叫不叫“发表”?可能期刊编辑在检测作者投稿的学术论文时,系统检测结果是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但编辑工作进入正常流程后,甚至是在要签版付印时,突然发现投稿者的文章在微博、博客上“发表”过了,那么这个时候编辑该怎么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期刊学术评价的降低,会引发期刊与作者的纠纷。这就要求编辑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在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能够运用基本法理对这些问题做出初步的判断并妥善处理。
法律视野下类型化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分析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渊源
高校自主权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对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自己责任的权利(或权力),其目的是排除来自外部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涉,内容包括内部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前者如人事、财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学、学位认定等。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体现为管理权和教学权,如《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第32―38条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组织教学、自主设置组织机构等相关权利。高校自主权来源于宪法教育权,本质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高校自主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转化为学校内部章程、条例或实施办法等对其内部成员实施约束、管理和奖励处分。对于高校内部成员之一——学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主权则演变为高校学生管理权。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内涵
理论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特别权利说、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利说等。这些理论都从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但不能涵盖目前的管理现状。结合法律依据及实施目的,本文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权是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实现,围绕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来源于宪法。宪法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高校学生管理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高校是学生管理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学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宪法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行政性。从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条明确肯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学生的管理是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在被诉行为主体上高校将进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确认。从权力来源看,高校学生管理权部分是国家教育权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体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权最终的、具体的执行者,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和目的与国家教育权是一致的,属于行政权范畴,受行政法律的调整。从行为看,无论是高校针对学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还是针对个人、个别行为做出的通报决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均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完全具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最后,从管理权内容看,高校学生管理权远非行政权所能涵盖,如对学生生活实施的管理,包括对宿舍、教学设施、图书馆的管理等,应属民事范畴。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三重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标准和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关系应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实现国家教育目的为原则,以高校学生管理事务对学生学籍的影响程度以及双方法律地位等为标准。
大数据时代行政法学论文
摘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越来越受人重视的社会资源,频繁发生的数据泄露和网络安全事件使得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更加紧迫和必要。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尚有不足之处,在行政法层面仍面临着诸多困境: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不够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缺少监管;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不健全等。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域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经验相对比,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全面、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探索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私法领域的保护较为被动,且规制的范围主要是针对营利性主体和非政府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公法领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条件较高,一般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运用刑法进行惩罚。而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规制范围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对国外先进的行政法保护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行政保护策略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1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国没有个人信息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统一,根据学术界的学者们关于个人信息的内容达成的基本共识,个人信息可以被界定为“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获取的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教育、财务、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具有个人指向性的信息”。
1.2个人信息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