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事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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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迹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1

——记商城县城关镇车站路社区居民李成宏同志,见义勇为勇救落水儿童先进事迹

李成宏.男.现年43岁.住城关镇车站街社区滨河小区98号附1号.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与妻子合伙以开办废品收购站为职业,全家收入在当地属中等,其居住生活条件还行,前年还盖起了楼房。李成宏同志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的经济头脑,能经常性积极参加社区组织和开展的各项有益活动,邻里和睦、乐于助人。由于居住在滨河小区,紧邻陶家河橡胶坝深水区<</span>平均水深2米左右>,居住环境优美、自然条件好。由于河边防护设施设置不够,大人小孩不慎落水现象,时有发生。

今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太阳快要落山的时候,李成宏正在收拾全天的工作,忙碌的很,忽然听到有人大声呼救。“救人啊!有人落水了!”听到呼声,李成宏连正在整理的钱物都不顾了,看到岸边有人指水中间的浪花,连身上衣服都没来的及脱,一个猛子扎下去,还喝了两口水,将一个10岁左右的小孩高举头顶救上了岸,并紧急做人工呼吸施救,人得救了,李成宏拖着浑身的湿衣,又赶回家中继续整理白天的收尾工作。事后,小孩的父亲李良钦,母亲刘红领着小孩<</span>名叫李金豪,今年刚满10岁,三年级学生>,赶到李成宏家,带着好烟好酒和礼品要送给李成宏表达感谢之情,礼品都被李成宏婉言谢绝了,李成宏说:做这件事,是我应该做的,没什么,只要听到呼声,我还会照样扑下水去,这也是每个年轻人应该做的。李成宏勇救落水儿童的事迹,被周边群众广为流传,深受好评和赞扬。其实李成宏早在XX年的一个秋天,正在忙活工作的他听到有人呼“救命”原来是一对负气的年轻夫妻,男的走远了,女方因一时想不开,将年仅三个月的婴儿不慎掷于深水之中,万般无赖之机,忙呼救命,李成宏听到后,二话没说,竟直跳入水中,将婴儿救上岸。男婴得救了,第二天年轻夫妇带着孩子前来答谢,李成宏借势好好的教育了他们,说:“天大的事也不能拿孩子出气”。这对年轻的夫妇当即表示:“保证今后要永远看护好孩子,绝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李成宏委婉的拒谢了他们带来的礼物。李成宏勇于担当、舍己救人的事迹,让周边群众看在眼里,也敬佩在心里。他见义勇为的事迹在小区广为流传,深受群众赞扬。(商城县文明办)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2

3月7日,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将省综治办起草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网站查看全文,4月7日前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意见。

见义勇为核实确认不超60天

华商报记者对比发现,此次《条例》草案比之前实施的条例细则不仅多了四条,而且将原条例中的《奖励和保护》拆分成《奖励》《保护》两个部分,内容更加细化,便于执行。

《条例》草案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行为。较之之前所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表述更加全面详细。

不过,对于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此次草案规定的内容较之前减少了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内容。

草案还规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举荐见义勇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般情况不得超过2年。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核实确认应当在收到申请、举荐或自行调查核实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奖励大大提高还有奖金增发

华商报记者对比还发现,此次草案另外一个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对于见义勇为的奖励大大提高,并对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各个级别的见义勇为行为分别给予奖金增发。

本次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五万元的奖金。原来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

本次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原来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二万元以上奖金。

本次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较为突出,在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至三万元的奖金。原来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千元以上奖金。

本次草案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的奖金,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给予生活补助。

3月7日,省政府法制办将《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者,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

范围:这些行为都可以申报见义勇为

《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应依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要求保密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奖励:见义勇为最高可获25万元奖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五万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较为突出,在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至三万元的奖金。

此外, 省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次,也可以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见义勇为烈士子女入托入学优先接收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由工伤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见义勇为人员被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其子女入托入学、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与优先安排。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低保范围。

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4月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政府法制办: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06 联 系 人:矫慧丽

电 话:63916422 63916444(传真)

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3

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加强平安海口建设,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及时有效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参与抢险救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抓获、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免遭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其它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关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确认。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受理。

(二)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确认申请或者推荐之日起15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报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向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申报。

(四)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审查确认。

(五)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人。申请人或者推荐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提出重新确认申请。

第六条 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确定对其表彰奖励的等级和奖励标准,并提出后续保障的意见。对于特别突出的,可推荐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七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以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当年为限。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一年未申报的一般不予受理。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可以补报。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管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区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辖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后续保障。

第九条 医疗单位救治见义勇为人员垫付的医疗费用,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在致害人和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没有致害人和责任人的,或者致害人和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已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在本市从业的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由所在区专项资金支付。

(四)未在本市从业或未从业的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条 见义勇为中的伤残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在本市从业者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无业者由所在区专项资金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属无业者并享受本市低保金的,其家庭低保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低保金。增加部分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本市从业的由用人单位上报,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依法鉴定后确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未从业的由所在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上报民政部门办理,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其家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属待遇并可享受以下优抚待遇:

(一)一次性发给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抚恤金;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户籍在本市的遗属由市民政局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享受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新闻单位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应大力宣传。

第十六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见义勇为行为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4

见义勇为是人类的高尚义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对于维护首都稳定,构建和谐*山,建设首都新城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实施以来,我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用新的视觉审视这项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的加强这项工作。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努力使我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有新的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要加大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宣传力度,紧密结合《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的贯彻实施,组织群众性普法教育活动,拓展宣传领域,结合重大纪念活动和“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评选表彰等活动,利用区有线电视、*山报等媒体,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及时表彰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公益人士,扩大社会影响;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契机,以构建和谐单位、和谐社区为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见义勇为精神,营造良好的氛围,增强社会效益。

三、完善措施办法,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救助、保护等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逐步形成完善的见义勇为人员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四方面保障措施。

(一)完善奖励保障措施。依据《条例》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我区给予以下奖励和保障:

1.凡我区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后奖励5000元;授予“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的,奖励10000元;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根据十级至一级的残疾等级,对应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给予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10万元的补助。对事迹特别突出的,积极向*市推荐,参加“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的评选活动。凡授予“*山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以上称号的牺牲人员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部门要予以照顾;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区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2.区各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要及时组织抢救,相关费用依据《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经区民政局审核,按本市当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3.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优抚规定办理;失业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办理,评定后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现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由部队有关部门办理;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伤残抚恤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过程中,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市及我区有关规定,努力促进就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无生活来源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证照。

5.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区民政部门参照*市有关因工死亡发给补助金的标准,给予家属一次性抚恤。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除区民政局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对上述费用适当减免。

(二)经常组织座谈会、走访慰问、参观疗养等活动,丰富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我区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对社会开放场所的,免收门票。

(三)动员社会力量适时开展“为英雄献爱心”的社会募捐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区居委会等组织要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牺牲人员及其家庭排忧解难。

(四)*山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严格按照《*山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5

11月12日7时38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以“老故事新感动”为题,用6分多钟的时间讲述了方俊明“见义勇为”证书背后的故事。

该节目片头宣传语为“一次命运的转折,一个多年的期盼”。主持人说:“他叫方俊明,今年56岁,最近成了武汉最引人注目的新闻人物,无数人被他感动被他震撼,无数人想去看望他、帮助他。他是什么人?做过什么事?会引起社会如此的关注?这一切,要从28年前讲起。”

1985年,28岁的方俊明为救一个假装落水的顽童,不顾一切地跃入河中,不幸头部撞上水下的石头,颈椎骨折,高位截瘫。

“当时整个身体就像软面条一样……”如今的方俊明还记得当时围观的群众这样描述他下水后的情景。

妻子在医院照顾他5个月后,绝望地离他而去。28年来,母亲姜春梅日夜照顾瘫痪在床的他,艰难地拉扯当时未满周岁的孙女。

“是母亲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方俊明谈到母亲时忍不住眼眶红润。他受伤后,母亲知道他心里难过,常常劝他想开点。他住院期间,姜春梅几乎24小时守在儿子身旁,早上5点起来做早点,晚上总是等到儿子孙女睡下后才睡。

1987年夏天,方俊明转到单位的医院治疗,这时他的父亲也病倒在家,整个家庭的重担都压在了母亲姜春梅一个人的肩上。大热天里,姜春梅背着两岁大的孙女医院和家两头奔跑。后来,儿子转到家里疗养。他们的家在二楼,每逢天气好的时候,瘦小的姜春梅总会一步一步吃力地将儿子背下楼透透风,散散心。

28年来,方俊明的生活一直无法自理,想干什么都得靠母亲将他背起来。

当年,武汉市尚无见义勇为方面的奖励条例,方俊明的两个同伴出具了证明,而被“救”男孩的家庭仅口头承认过失,始终不愿出具书面证明,致使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一直未得到确认。对于这样一位“英雄”,他所在单位,原武昌车辆厂,只好比照工伤来处理。

“1995年,武汉一家媒体报道了我的事,工厂发了一份文件,《关于向舍己救人、身残志坚的好职工方俊明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奖给我5级工资,护理费从51元增加到97元。”他回忆。

同年,《长江日报》和其他武汉媒体、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特别节目,报道了方俊明的事迹,张海迪、英达等人为他鸣不平,呼吁全社会在制度上给予方俊明这样的英雄以保障。

此时,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于1993年成立,但奖励对象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人员”。

2011年,方俊明在媒体上看到武汉市奖励见义勇为者的报道。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希望有关部门认定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但稿子见报后,没有下文。

这两年,也有人问方俊明有没有见义勇为证书,“我觉得蛮尴尬,只好把报上的报道拿给人家看”。

2013年6月14日,陕西剧作家霍秉全以方俊明为原型创作的话剧《明天》在武汉上演,方俊明的遭遇再次勾起人们回忆。

随后,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会长邓斌上门看望方俊明。方俊明提出,希望政府认定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

方俊明说:“没后悔过,这个小孩也是无意识的。”方俊明曾一度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但他仍然不后悔当初的选择。

武汉市三角路中学方俊明小分队,近20年来组织队员和方俊明一起下棋、聊天。2012年,方俊明给他们写感谢信:“感谢大家帮我做家务,跟我聊窗外的世界,使我感到真切的爱,也让我的生活充满快乐的一面。”

28年来,母亲姜春梅无怨无悔,细心照顾方俊明和他的小女儿。方俊明说:“(这)对我也是很大的鼓舞。大家都在关心我,我也有信心活下去。”

28年来,他和他的家人无怨无悔,义举甚于勇为。他折伤了自己的脊柱,却撑起了社会的脊梁。

28年后,拿到见义勇为证书的那一刻,他笑得格外开心:“证书是无价的财富,是政府对我的一个肯定。”

《晶报》:56年人生跌宕起伏仿若一部话剧

如果不是28岁时的一个瞬间举动,他的平凡人生不会就此改变;如果不是38岁时一家媒体的偶然报道,他的事迹不会广为人知;如果不是一部以他为原型的话剧突然上演,他不会再次成为媒体焦点,他28年前的义举也不会在今年获得政府正式认可。

榜样力量 辐射全国

光明网:危难关头善行维护了社会平安

“如果做一件善事要用自己的一生作为代价,值得吗?”方俊明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他说,危难关头是不会有时间和精力去考虑这是否是个玩笑。如果孩子真是溺水,那些顾虑只会错失救人良机。面对大家问起假装落水孩子的情况,方俊明说:“不要再问起他,也别怪他,他当年才十二三岁,是无意识才做这些事情的。”

新华社:救人值得钦佩,宽容令人动容

收到这份迟到的见义勇为证书,方俊明十分满足。他说,心愿实现后,生活就知足,“现在见义勇为表彰机制很完善,再发生我这样的事,相信不用再等很久了”。

《南京日报》:见义勇为得到承认了却心愿

摸着迟到28年的证书,方俊明说,我不会埋怨那个假装落水的孩子,也从没后悔过,“现在,我的见义勇为得到了承认,我的心愿也了却了。”

《深圳特区报》:荣誉迟到28年 英雄无悔

武汉市民方俊明28岁时的义举在28年后获得认可。记者问方俊明,经历了这么多的事,吃了这么多苦,后悔过吗?方俊明说:“这些年我唯一没有想过的就是后悔,我有我亲爱的妈妈和可爱的女儿,还有一群天真烂漫的孩子(指三角路中学方俊明小分队),政府还给了我这么大的荣誉,我高兴还来不及呢。”

《新京报》:荣誉迟到28年“补了心头的缺”

《新京报》:“有没有觉得你的故事开头善意,结局荒诞?”

方俊明:“说到底,是个意外。我救人心切,但人的力量渺小,怎能抵挡灾难?”

《西安晚报》:他留给这个城市的记忆被再度唤醒

2013年4月,话剧《明天》受邀在北京国家大剧院演出,随后开始全国巡演。6月,剧组来到了武汉。“三场演出非常轰动,观众都是流着眼泪给我们鼓掌的,听说主角原型就是武汉人,大家更是被震撼了。”演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明天》感动了武汉,媒体又一次报道了方俊明的事迹,他留给这个城市的记忆被再度唤醒了。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6

同一天,三起事故就致16名学生溺水身亡。在震惊之余,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在松花江溺水事件发生时,为救落水女同学,有5个少年勇敢地“手拉手”,对女同学进行施救,结果造成其中4人遇难。在莱芜市溺水事件发生的这一天,据说是其中一名学生的生日,12个未成年人相约一起到莱芜汇河河边玩,其中一个学生下水后发生危险,其他的学生“奋不顾身”地去营救,结果有6名学生被带到水里,溺水身亡。

由他们的“奋不顾身”,很自然地想到了少年英雄赖宁,想到了见义勇为精神。

什么是赖宁精神

赖宁,1973年出生于石棉县,小学毕业后,他以全县第一名的成绩考入重点中学——石棉县中学。1988年3月13日这一天,赖宁写完作业向楼下走去,一眼望见冲天的火焰正在山林里蔓延。此刻,大片国有林、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和石油公司油库面临着巨大的危险!

见此情景,赖宁飞快地直奔火场,汇入全县2000多人的救火队伍中,投入扑火战斗。他不顾个人安危,一次又一次地冲向火海与火魔搏斗。奋战四五个小时后,赖宁不幸遇难,年仅14岁,成为当时全国闻名的少年英雄。赖宁遇难后,先后被授予“英雄少年”“全国十佳少先队员”“革命烈士”等称号。他的事迹在全国青少年群体中广为传颂。于是,有人把“赖宁精神”等同于见义勇为。

我国著名儿童教育学家孙云晓曾经去赖宁的家乡进行过深入采访,他说:“人们怀念赖宁,绝不仅仅因为他在救火中牺牲,更重要的是怀念他那些动人的追求,那是一种使人变得更加高尚和更有力量的追求!”赖宁生前的老师李昀志记得,1987年,赖宁在《见风有感》《保护森林》两篇作文中提出“少砍伐森林多栽树”的呼吁,“这在11年后的1998年长江洪灾和之后的退耕还林政策出台中得到印证”。而《从渔人想起》和《河畔见闻》中呼吁的“保护鱼类资源和保护大渡河”,直到今天才得以逐步落实。

一个少年,何以有这等远见?“从中不难看出,一个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李昀志说。日后,赖宁奋不顾身奔向山林大火的念头。是一个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胸怀崇高理想的少年自然的流露,而绝不是突发奇想。

在很多人眼里,赖宁是一个热爱科学的阳光少年。赖宁生前的同学李林洲说,当年我们大多数小学生还沉迷于嬉戏玩乐时,赖宁已经立下了当探险家、地质学家的志向。他组织“金龙探险队”,带着同学到周围的大山中采集矿石、植物标本,小学毕业时还凑齐一套矿石标本留给学校作教学用;赖宁曾用放大镜聚焦阳光,在木条上烧出“春蚕到死丝方尽”的诗句;他为了收集作文素材,从树上捅下马蜂窝还亲口品尝。

可以肯定的是,见义勇为扑救山火只是赖宁精神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除了见义勇为,赖宁还有其他很多方面令人敬佩的优秀品质。

赖宁精神不能等同于见义勇为?

近年来,赖宁精神遭遇了不少尴尬。有评论认为,不应鼓励未成年人参与救火这样的危险行动。于是,有学校从墙上摘下了赖宁的画像。有人甚至质疑,赖宁的事迹有夸大的成分。由此,赖宁精神一度淡出人们的视野。面对赖宁的事迹,需要认清的问题是:他是在救火中牺牲的。我们深感痛惜的同时,绝不提倡。也就是说,学习赖宁绝非效法他去救火,而是要学习他的高素质和高追求,学习赖宁的精神实质。

《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这个条例获得了普遍赞誉,被认为是一个闪耀着理性光辉的条例。面对大火,是不是未成年人只能够畏首畏尾,退避三舍?面对大火,需要指出的是,未经训练的成年人也不被提倡参加扑救,但这并不意味着,除了专业消防人员,所有的人员看见大火就只有逃跑一个选择,他们应该在基本可以确保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在火场做有意义的事情,比如组织疏散、传递信息,等等。我们首先要宣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但要做到见义“智”为。所谓见义“智”为,应以保证未成年人自身安全为前提。我们的学校、社会有义务和责任教育我们的孩子,必须在确保自身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去见义“勇”为。

我们在无比痛惜的同时,也为赖宁等临危不惧的高尚品格和精神所震撼和感动。他们的牺牲,与战场上英勇献出自己宝贵生命的战士一样,净化和升华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我们不倡导少年儿童救火,不等于不倡导学习赖宁精神。见义勇为扑救山火只是赖宁精神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赖宁还有其他很多方面的优秀品质值得每一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学习和发扬。同时,学习赖宁精神,还应以保证他们的生命与安全为前提,而不应以牺牲他们的生命为代价。

时代呼唤赖宁精神

必须承认,对每一位公民而言,人的生命对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没有什么比生命安全更重要,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来说。有人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少年儿童不必要学赖宁了”“赖宁精神过时了”“千万不要有赖宁第二了”……

在赖宁精神遭遇质疑的今天,我们恰恰发现,赖宁精神正是当下稀缺的品质。我们在加大力度重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如果教育孩子只是一味地遇事退缩、推卸责任,那么,孩子长大后就有可能成为一个只顾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而对国家、社会、他人利益毫不关心的狭隘、冷漠、利己之徒。

见义勇为的孩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每念及此,心情无比沉重,眼泪在眼眶里不自觉地打转。看到他们离我们而去,就那样默默远行,内心似乎压了一块石头,无比沉重。这是怎样的一种社会悲剧?而他们的悲剧还在一次次地上演,也一直在强烈地冲击和荡涤着全社会一颗颗被世俗尘埃蒙蔽的心灵!

协须指出的是,见义勇为的精神如果在一代未成年人身上丧失,也将导致一个民族气节的退化。引导未成年人力所能及、见义“智”为的主张应当受到肯定和称赞,例如,发现火灾或在其他灾难发生的时候,未成年人在保护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传递信号和报警,进行力所能及而又不危及安全的救助,这是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