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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宫工会总结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术、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赃、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四章人员
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展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校外教育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关心、支持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贡献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青少年宫工会总结范文2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和推进我区“三新”建设为目的,以建设教育现代化为主线,以深化教育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基础教育水平为重点,全面提高我区教育的综合实力,努力把我区建设成为福建省教育强区。
二、创建教育强区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教育强区工作,力争用2年时间,使我区教育在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水平提高、终身教育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教育质量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办学条件全面优化、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等福建省“教育强县”督导验收的9项A级指标都达到或超过省评估标准;使我区教育在管理职责、教师队伍、办学条件、教育经费、事业发展、教育质量六个方面的45个B级指标和95条评估标准都达到或超过省评估标准。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教育多元化的具有海沧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力争在年顺利通过福建省“教育强县”评估验收,争创全省首批教育强区。
三、创建教育强区工作任务
1、成立区创建教育强区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教育的副书记、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镇(街道)和区直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协调创建教育强区工作。成立创建教育强区自评工作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区长担任组长,负责督查、指导各镇(街道)和区直各职能部门落实各自承担的相关任务。
2、各镇(街道)工作任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按教育强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做好年—年涉及教育工作的有关统计和总结;重点抓好社区教育、校园周边环境维护与整治、扶助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关心“三残”儿童、依法动员辍学生复学等工作;加强社区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充分挖掘社区教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社区教育活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文娱、体育活动;开设成年人教育课程,营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根据《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照《海沧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和计分方法(修订)》,开展每年的教育工作自评,做好备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并于每年月日前把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送交区创建教育强区自评小组。
3、区教育局工作任务:负责创建教育强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合理进行各专项工作小组分工;规划、落实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及配齐、配强学科教研员;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做好年—年期间教育发展的全面总结;按照教育强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认真做好自评工作,抓好薄弱环节的整改;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协调、指导全区各镇(街道)、各部门开展创建教育强区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
4、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任务:负责收集年—年期间区委、区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文件、照片等资料;督办创建教育强区工作的相关事项;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对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总结;审核海沧区申报教育强区自评报告并送区委、区政府审批。
5、区委宣传部门工作任务:负责对年—年期间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进行总结;协助制作海沧教育专题片、画册;协调新闻单位大力宣传海沧教育的成果;指导区直单位、镇(街道)、社区宣传建设教育强区涌现的典型和好人好事。
6、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任务:把创建教育强区列入《海沧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把教育工作纳入年度计划;按照教育强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有关要素,对教育发展计划、改善教育设施等工作以及在年—年涉及教育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数据、资料进行整理总结。
7、区财政局工作任务:按教育强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确保财政对教育的拨款达到法定“三个增长”;及时拨付上级下拨的教育专项经费;按规定征足城市教育费附加并做到全额拨付教育使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2.5%拨付;不截留、不平调、不挪用中小学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保障校安工程、校舍维修改造及其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各项经费补助政策;对涉及教育的财政工作、经费管理以及年—年区财政对教育投入情况的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对每年度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分析报告。
8、区司法局工作任务:负责按教育强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把学校普法工作为重点列入“六·五普法”计划;加强法制教育,检查、指导学校普法工作。
9、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工作任务:按教育强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做好整治学校周边环境,配齐综治副校长,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防火、治安等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有效实施;严厉打击扰乱学校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区公安分局为镇(街道)完善文化户口册提供居民户口和流动人口资料。
10、区文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残联、科协、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工作任务: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技、文体活动;加强对学校工会、妇女、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业务指导,努力提高学校工会、团队组织和家长学校工作水平;协调做好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扶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切实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11、区编办、建设局、人劳局、卫生局、审计局、城管和执法局、地税局、工商局、国土房产分局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任务:根据教育强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及工作实际,为教育工作、辖区内学校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教育工作职责按厦海委办[]82号文及签订的创建教育强区工作目标责任书遵照执行。
四、创建教育强区工作措施
(一)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促进教育协调发展。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制定并实施《海沧区“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布局、结构与规模,办好民办学校,推进义务教育在更高水平上的均衡发展,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街道、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教育工作政务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依法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和文化市场的治理,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教育投入效益。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建立教师调配交流、考核任用和补充机制,保障教师权益。按照中小学布局规划配置教育发展用地,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改善办学条件。把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教育发展中的困难问题,为教育办实事,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海沧教育的发展,宣传创建教育强区的意义,形成领导带头、各方联动、全民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营造全社会重教兴学良好氛围。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规划建设好区青少年宫等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多渠道、多形式建设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辖区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无偿向中小学生开放,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创设良好社会环境。
(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条件水平。在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基础上,用2-3年左右的时间,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工程、学前教育工程、信息化工程、教师培训工程、社区教育工程建设。力争年6月前,建成双十中学厦门海沧附属学校、京口岩小学、霞阳小学二期、锦里小学二期,建成东孚幼儿园、霞阳幼儿园、海沧中心幼儿园。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确保教师进修学校的校舍、设施设备、师资队伍按省定标准配备。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库的软件和硬件建设,辖区中小学信息技术、电化教育装备水平达省级示范学校(园)标准。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工程。以学校为单位,80%以上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各种设施、设备达到省颁标准。教育部门要全面统筹、合理配置,用好用活资金,各有关部门要把创建教育强区摆在优先的位置,做到特事特办,为学校排忧解难,保证有关工程按计划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三)推进各类教育改革,提升教育发展水平。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实现学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基本均衡。消除“大班额”现象,解决好城区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健全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资助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推进学前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有序推进0~3岁早期教育工作。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实现教育资源优质配置。教育教学适应新课程需要,学校内涵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完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健全保障机制,大力普及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就学保障制度、义务教育档案资料制度、义务教育学额巩固制度。教育事业发展各项指标全面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
(五)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省定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特殊教育教职工配置满足事业发展需要。配齐配足紧缺学科教师,根据需要开展教师转岗培训,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与年龄结构。有序开展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工作。面向全体教师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校长培养计划;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加强校长的履职考核,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培养一批优秀教师、优秀校长。教师进修学校切实履行教师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责,不断强化教师培训、教研功能。定期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建立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制度,完善师德监督考核机制,提高全体教职工师德水准。
(六)强化课程改革实验,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的核心任务。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加强素质教育的政策、经费保障与社会引导,科学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优化素质教育社会环境。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德育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重视以班主任为主体的中小学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创新德育活动载体,加强养成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扎实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落实教学常规。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各个阶段教育形成一批办学特色鲜明或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优秀成果,能起到辐射示范、优化整体作用的学校。
(七)构建终身教育运行机制,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进一步完善“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教育经费筹措、资源共享、队伍管理、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开拓、整合社区教育的硬件、人力和信息资源,健全以区社区教育中心为龙头、街道市民学校和镇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社区居委会教学点、村文化技术培训点和各类学习型组织为基础的社区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建设一支“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为主体、广大志愿者为基础”的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为社区成员提供便捷教育服务,广泛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学习型家庭等各种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提高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基本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城区。
五、创建教育强区工作步骤
1、组织动员阶段
(1)开展创建教育强区的调研工作,制定工作方案。
(2)成立海沧区创建教育强区领导小组及自评工作小组,建立机构,明确职责。
(3)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动员大会,号召全区党员、干部和全区人民积极支持、参与创建教育强区工作。
(4)召开教育系统动员大会,号召全区广大教育工作者全力以赴投入创建教育强区工作,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为创建教育强区多作贡献。
(5)教育系统各基层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有关文件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理解内涵,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查缺补漏,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把创建教育强区工作落到实处。
(6)针对全区自查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积极推进创建教育强区工作。
(7)东孚镇年教育工作接受市督导评估。
2、自评、督导阶段
(1)迎接市政府对我区学前教育进行专项督导。
(2)区政府年教育工作督导自评(“对区督导”)。
(3)区政府年教育工作接受市级“两项督导”复查。
(4)区政府创建教育强区工作自查自评。
(5)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教育强区核查申请。
3、市级核查、整改提高阶段
(1)区政府接受市级核查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