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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成本法范文1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投资企业若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不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会计上宜采用成本法来核算。掌握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因长期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影响程度,可以从持股比例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的角度入手。笔者采用数轴图示法予以分析讲解。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将数轴划分为四个点:0,20%,50%,100%,见图1。
注:图中A所涵盖的区间是(0,20%),表示的是“不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情况;图中B所涵盖的区间是[25%,50%),表示的是“重大影响”的情况;图中C所涵盖的区间是50%,表示的是“共同控制”的情况;图中D所涵盖的区间是(50%,100%]:表示的是“控制”的情况。
图式中所标明的A和D两个区间,就是成本法核算的适应范围,也可以理解为成本法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极;而B和C两个区间,则是权益法核算的适应范围。图式法的运用,解决了文字上的非直观性,同时加强了学生的理解和记忆。
二、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对于此规定的讲解,笔者建议由简单到复杂分基本操作和特殊处理两个步骤
来进行,在运用传统的案例分析基础上,辅以时间数轴图示。一方面,将案例中纷繁的时间和数据清晰地表达在时间数轴上,另一方面,通过时间数轴具体确定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时间。
(一)基本操作:
[例1]:2007年1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10%的股份。2007年5月3日B公司宣告分派2006年度现金股利100000元。200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00元,2008年4月1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2008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00元。
按题目中的已知条件画出时间数轴,在数轴的下方标明的时间点上同时标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总金额,在数轴上方标明被投资单位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如下图所示:
首先,通过时间数轴图示法解决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时间。
成本法下,“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以上为例,投资企业账务处理时间则为2007年5月3日和2008年4月1日两个时间点,而“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如2007年年末和2008年年末,投资企业均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确定了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时间后,具体会计核算再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典型情况进行“投资收益”的确认与计算。仍沿用例1,图2所示的2007年5月3日这一时间点,称为“投资当年”分派现金股利的时间点,而2008年4月1日这一时间点,则称为“投资以后年度”分派现金股利”的时间点。两个不同的时间点,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1.投资当年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由于投资当年的分红额是来自被投资方上一年度的盈余,而此盈余投资方并没有参与创造,因此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返还处理,不确认投资收益。
应收股利的金额=本期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则,2007年5月3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10000(1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0
2.投资以后年度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准则规定,投资以后年度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的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金额的确定与投资当年的计算无区别。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被投资单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以上公式,2008年4月1日A公司会计处理的计算如下: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100000
+300000=400000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200000
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即2007年5月3日计算的10000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400000-200000)×10%-10000=10000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股利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0
投资收益20000
以上基本操作的内容和步骤使学生对成本法的核算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成本法下账务处理的时间、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这两个时间点的划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投资收益的确定及账务处理的差别。
掌握这一基本操作之后,再在此基础上进入特殊处理阶段。
(二)特殊处理
1.投资当年的特殊情况
[例2]2007年3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10%的股份,2007年12月31日B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度现金股利400000元。200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450000元。
仍然采用与上述相同的方法和手段,按题目中的内容画出时间数轴,如下图所示:
分析:与基本操作里的“投资当年”情况有所区别的是:投资企业于2007年3月份投资,2007年12月31日为现金股利宣告分派日,此时分得的股利既有投资前产生的,又有投资后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引入计算公式:
(1)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
净损益×投资企业持投比例×[投资当年持有月份÷全年月份]
(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若公式(2)计算结果大于零,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若公式(2)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零,则不需要计算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450000×10%×10÷12=37500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400000×10%-37500=2500>0,则:
2007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500
投资收益37500
承上例,若被投资企业2007年12月3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则: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450000×10%×10÷12=37500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000×10%-37500=
-7500<0,那么,“不需要计算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30000
贷:投资收益30000
2.投资以后年度的特殊情况
[例3]:2007年1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10%的股份,采用成本法核算。2007年5月3日B公司宣告分派2006年度现金股利100000元。200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8年5月1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0000元。
采用与前述相同的方法和手段,按题目中的内容画出时间数轴,如下图所示:
分析:2007年5月3日分派现金股利100000元,属于“投资当年分配以前年度的股利”,对此这里不再作分析,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0
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以后年度分配现金股利”,按公式计算如下: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100000
+360000=460000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400000
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即2007年5月3日计算的10000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460000-400000)×10%-10000
=-4000
与基本操作里的情况有所不同的是: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以下简称“累积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以下简称“累积净利”),但计算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出现负数。对此,笔者认为不应再冲减投资成本,而是本着稳健性原则,恢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恢复的金额应当以当初冲减的金额为上限,即2007年5月3日冲减的10000元:
借:应收股利36000
长期股投资-成本4000(转回成本)
贷:投资收益40000
承[例3],若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00000元。则计算过程如下: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100000
+300000=400000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400000
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即2007年5月3日计算的10000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400000-400000)×10%-10000
=-10000
这种情况的特点是:累积股利=累积净利,计算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出现负数,对此,仍然采用与上述原则相同的处理,恢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恢复的金额应当以当初冲减的金额为上限: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投资-成本10000(转回成本)
贷:投资收益40000
承[例3],若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200000元。则计算过程如下: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100000
+200000=300000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400000
这种情况下:累积股利<累积净利,不再运用前述“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这一公式,而是将分派的现金股利全部计入投资收益,不再冲减成本,若以前已冲减成本,则将其全部转回即可,所以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20000
长期股投资-成本10000(前已冲减的成本)
贷:投资收益3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要点总结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可以概括为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
投资当年的会计核算要点是:投资当年分以前年度的股利,冲减投资成本;投资当年分当年的股利,运用公式时先确定投资收益,再确定应冲减的投资成本。
投资以后年度的会计核算要点是:投资以后年度分派现金股利应根据累积股利与累积净利润的差额情形进行区别对待:
一是累积股利-累积净利≥0的情况:按投资企业当年应收股利金额计算“应收股利”科目,应冲减投资成本出现正数,将应收股利和应冲减成本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应冲减投资成本出负数,应恢复“长期股权投资”,但恢复金额以不超过当初冲减的金额为限。
股权投资成本法范文2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有关规定
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25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 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 00
投资收益15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 00
长期股权投资40 00
贷:投资收益40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 00
贷:投资收益35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 00
投资收益50 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 00
长期股权投资110 00
贷:投资收益460 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3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0.5-0.44+1)],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10%+1.1)。
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成本法范文3
[例1]甲企业2002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A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A公司于2002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10万元。假设A公司2002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万元,其中股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万元;2002年实现净利润4|D万元;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万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2)2002年5月2日甲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由于此时属于投资年度,并且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全部是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因此不能作为投资收益,而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100000×1O%)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00
(3)2003年5月1日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由于此时属于投资年度以后,应按以后年度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300000-400000x10%-10000=-10000(元)”,计算结果是负的,也即应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000x10%-(-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又转回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转回数不得大于第(2)步中的冲减数。
【例2】承例1,假设A公司于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甲企业2003年5月1日在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200000-400000)x10%-10000=-20000(元)”,计算结果是负的,也即应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200000x10%-(-20000)=40000(元)”。
如果根据这个计算结果来做会计分录,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20000元大于第(2)步中的冲减数10000元,而实际上转回数不能大于冲减数;二是确认的投资收益40000元大于投资后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30000元,这在成本法下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当公式中“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时,说明投资企业投资后分得的现金股利全部都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因此,应当将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30000元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从整体上来说,应维持原有的初始投资成本,第(2)步中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元应全部转回。很显然,此时就不能按照公式进行计算了,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借:应收股利(200000x10%)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00
股权投资成本法范文4
一、采用的一般处理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公式①)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公式②)
如果公式②中前者大于后者,应按上述公式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不需要计算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公式③)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公式④)
如果公式③中前者大于后者,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公式③为负数时,应将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二、“收益优先法”的运用
笔者认为,上述公式复杂烦琐,理解记忆困难,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不足:首先,对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核算,应区分“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但实际工作中二者往往难于区分,有时还会产生混淆,这无疑会加大其计算和的工作量;其次,对投资以后年度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的确定,需计算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及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导致投资年度越往后,计算的工作量会越大;再次,计算顺序不统一,缺乏连贯性,对投资年度先确认投资收益,而对以后年度则先确认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鉴于此,笔者提出简化处理方法。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公式⑤)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公式⑥)
在公式⑥中,结果大于零时,其差额为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数;结果小于零时,其差额为应转回的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数,但转回增加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结果等于零时,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企业应将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在运用此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只需先直接确认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故本文将此种确认投资收益的方法称为“收益优先法”。
三、举例说明
甲企业2001年1月1日对乙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5%,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1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00万元;2001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80万元;2002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80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80万元;2003年乙公司亏损50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50万元;2004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万元。甲企业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⑴2001年,因“上年投资持有月份”为零,则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0,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5%-0=5万元,即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5万元。
借:应收股利 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 000
⑵2002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00×5%=10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为180×5%-10=-1万元,即应转回初始投资成本1万元。
借:应收股利 90 000
长期股投资 1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⑶2003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80×5%=14万元,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为280×5%-14=0,既不冲减也不转回初始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140 000
贷:投资收益 140 000
⑷2004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50)×5%= -2.5万元,即应冲减投资收益2.5万元,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为150×5%-(-2.5)=10万元,即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10万元。
借:应收股利 75 000
投资收益 2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⑸2005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00×5%=30万元,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为300×5%-30=-15万元,即应转回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增加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4万元(5-1+10),则初始投资成本只能转回14万元。然而应收股利为300×5%=15万元,故最后只能确认投资收益15+14=29万元。
借:应收股利 15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40 000
贷:投资收益 290 000
下面,以甲2005年的业务为例,若按准则的要求,则其具体处理如下:
首先,2005年属于“以后年度”,应先确定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再确认投资收益。
其次,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180+280+150+300)-(200+280-50+600)]×5%-(5-1+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4万元(5-1+10),故初始投资成本只能转回14万元。
最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00×5%+14=29万元。
借:应收股利 15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40 000
股权投资成本法范文5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或实际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以下简称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确认投资收益。因此,投资收益的确认就成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关键点。
一、 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会计处理
成本法投资收益的确认应根据累积应收股利和累积净利润的比较结果进行处理,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
由于被投资企业用来分派股利的往往来源于上一年度的收益,所以在投资初期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比较常见。由于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并非是投资后产生的收益,所以要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又可分为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
1.投资当年
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将全部应收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8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其投资成本为150 000元。乙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宣告分派2007年的现金股利200 000元。
则甲公司投资当年确认应收股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0 000
2.投资以后年度
投资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之前,需先进行累积应收股利和累积净利润的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需要进行相关计算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投资企业当年应收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累积应收股利-累积净利润-本次分配前投资企业累计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例2:承例1,乙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300 000元,乙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宣告分派2008年的现金股利200 000元。
则甲公司确认投资收益时需先进行比较:累积应收股利=20 000+20 000=40 000(元),累积净利润=300 000×10%=30 000(元),前者大于后者,则: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40 000-30 000-20 000=-10 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20 000-(-10 000)=30 000(元)
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2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0 000
贷:投资收益 30 000
(二) 累积应收股利小于或等于累积净利润
正常情况下,企业每年分配的利润小于净利润,所以投资企业在投资若干年后累积应收股利会小于或等于累积净利润。这时投资收益确认的原则是,在将原已累计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全部转回以后,再以当年应收股利为限确认投资收益。
例3:承例2,乙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500 000元,乙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宣告分派2009年的现金股利250 000元。
通过比较:累积应收股利=40 000+25 000=65 000(元),累积净利润=30 000+50 000=80 000(元),前者小于后者,而截止至2009年为止,累计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10 000元,所以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当期应收股利25 000+转回的投资成本10 000=35 000元。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25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0 000
贷:投资收益 35 000
二、 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方法的思考
综上可知,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比较复杂。一方面要将“清算性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 “清算性股利”,是指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差;另一方面当情况发生逆转时又要将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转回,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等于其初始投资成本,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转回的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和。
股权投资成本法范文6
关键词:成本法 收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 应用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时,除了合并形成的以外都按以下几种方式确认。
①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
②支付现金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直接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
③投资者投入的,除约定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外,初始投资成本都为合约约定的价值。
④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规定来确定。
2.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应用
2.1定义及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确认收益的方法即为成本法。
按照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可以使用成本法:(1)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2)非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在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没有报价。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而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2.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及核算程序
①核算方法。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算,追加或收回成本时要调整成本,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分配的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
②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1)初始或追加投资时,一般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账面价值。(2)投资企业应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若到本年末累积利润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至上年末的累积净
损益,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按公式计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反之则应先计算应收股利,并将以前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初始成本的金额转回。
2.3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和改进
①理论依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不随所有者权益增减而调整,账面价值保持不变,除追加、收回或减少投资外,都以入账成本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无论企业盈亏,都只在收到现金股利和利润时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相对较为简单。在利润分派前投资企业没有分派利润的权利,两个企业相对独立。因此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且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时。
②成本法的改进。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的方式来改进成本法,在计算时不在重新累计计算以前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直接根据当年分派的利润和上年净损益,结合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中金额计算投资收益和成本变动,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也降低了差错率,达到了简化的效果。
3.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应用
3.1权益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变动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即为权益法。
按照有关规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时,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可以采用权益法,即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
3.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和优点
①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②优点。采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论要求,是可行和有意义的。它不考虑股利是否收到,而是根据被投资其实是否有损益发生来确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济实质关系的强调也减少了利用分配调整利润的行为。
3.3存在的问题
分析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会发现,权益法在初始计量时会出现以下问题:a.若上市公司以市价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享受的差额不应被重复确认为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b.如果对被投资方资产逐项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差额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可能时负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 收益与现金流入不符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问题。
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4.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
①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
②资产减值计提方式相同。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现象,在核算确定账面价值后要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对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及重大影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都要按相应的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可回收资金,计提减值准备。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减值准备确定后都不能再转回。
③两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4.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①定义和核算范围不通
由前文分析可知,成本法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权益法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将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视为一体,二者的定义有着根本区别,在进行核算时的适用范围也显著不同。
②初始投资确定不同
在运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支付现金时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初始成本,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税金也计入投资成本。运用权益法时,若出生成本大于应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差额部分被看做当期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做出调整。
5.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5.1权益法向成本法转变
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时投资单位没有追加购买,或者投资单位转让投资,就会导致其在被投资单位权益资本中所占的比例降低,如果这一比例低于20%,它对被投资企业就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因为其他一些原因使二者之间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权益法不再适用,应该转化为成本法。以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已计入账面价值的利润和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成本收回。
5.2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