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护士工作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护士工作意见范文1
一、随迁人口的概念、目的及对象范围
所谓“随迁人口”,是指居住在淹没线以上,因水库淹没(或工程占用)后失去基本生活的生产资料,就地生存环境容量不够,按照规划设计应进行搬迁的人口。
随迁的目的:让搬迁农户重新获得基本生活的生产资料;让留居农户总体上能有长远生产、生活的资源。
随迁的对象范围:因水库淹没(或工程占用)后,在原生活区失去基本生活的生产资料又无法调节的农户。
二、随迁人口搬迁安置的工作方式
乡镇牵头、村组实施、移民部门作指导、政府最终审核、移民自愿搬迁。
三、随迁户的确定
根据《省河流域圆满贯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报告》(审定本)确定的搬迁人数,由涉及乡镇将随迁人口计划分解落实到户。具体由乡镇组织,村、组实施,本着移民自愿搬迁的原则,由农户写出书面申请,以组为单位召开淹地农户会议,根据组内多数群众意见,讨论、分配随迁户、人口,参会人员签字盖印确定,涉及组讨论确定的随迁户、人口后,经组、村、乡镇领导签字盖印后,由乡镇进行张榜公示。
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将张榜公示结果报县移民局审查,再由县移民局将审查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案,再返回乡镇予以张榜公示。
四、随迁户实物指标的确定及量算
随迁户审查确定后,涉及乡镇应对各户的房屋权属等情况进行统计核实,上报后由县移民局联系组织相关部门对随迁户的实物指标进行量算,并张榜公示。
随迁户房屋及附属物实物指标的权属确认以该户的法定产权依据为准,没有法定产权依据的,以乡镇、村调查出具的证明为准,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及附属物实物指标不予丈量。
随迁户房屋及附属物实物指标量算的时间界定:圆满贯水电站库区以原桐移领发〔2008〕1号文件下达的时间为界定时间(即2008年12月30日),之后新增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指标不予量算。
搬迁人口以群众会议确定的人口为依据,对照该工程搬迁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不计为搬迁人口的不给予补偿。
五、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随迁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搬迁安置。
(二)随迁户必须坚持“有土有房”安置的原则(符合该工程搬迁安置方案中规定无土安置条件的除外)。
对淹地相对较多的随迁户,其置换土地标准为:中等以上田土人均不得少于0.91亩(即县人均耕地标准),对淹没耕地人均少于0.91亩的农户,置换的土地量不得少于其淹没的耕地,随迁户置换后的耕地,由乡镇、村完善土地流转协议等相关手续。
随迁户必须选择规划允许的安全区域建房,如属购房,其购置的房屋必须是可居、安全、合法的房屋。
(三)随迁户必须迁出该工程设计规划无安置容量的范围,到有安置容量的地方进行安置。原则上不能跨县安置,如有特殊情况需跨县安置的,其相关手续由随迁户自行办理。
(四)随迁户迁出后,其原有的房屋、畜圈等附属物自行撤除,原宅基地收回村民委员会管理,作为公益用地调节使用。对个别使用价值较高、有置换条件的房屋,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但必须将维护库区稳定和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相结合,其置换的房款,由乡镇统筹用于该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随迁户淹没线上的剩余土地须交回村集体,在乡镇、村的指导下自行流转,原则上流转给淹没后留居安置少土的农户,其流转价格上限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价格(即:10倍以内)。
护士工作意见范文2
一、目的和目标
(一)目的:社区红十字现场初级急救培训是非专(职)业人员的群众性普及培训,通过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和初级救生技能的培训,提高社区居民个人及组织在突发灾害、意外事件和危重病发生时的应急能力。
(二)目标:20*--2010年全区需完成50名师资、4100名初级急救员的培训任务,实现常住人口每130人中有1人取得初级急救员证书;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初级急救知识普及培训率要达到常住人口的6%,完成普及培训3.5万人次(包括救护员)。
二、对象和任务
(一)对象:
1、对社区居民开展避险逃生知识的普及培训。
2、对特殊行业进行培训。根据*市红十字会文件的要求,在机关、城市管理、公安、交通、建筑、旅游、服务等行业开展培训工作。重点是从事高危作业、易发意外伤害行业、服务行业和社会上需要培训的人员,包括:交通民警、机动车驾驶员、游泳场馆救生员、生产一线职工、饭店服务人员、建筑行业相关人员普及培训。
3、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街道社区居委会干部、学校教师、学生进行普及培训。
(二)任务:
见附件1。
三、内容与标准
根据市红十字现场初级急救教学大纲要求,培训内容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各有侧重。
(一)师资队伍
师资人选要求具有奉献精神,具有教学、带教经验,年龄小于60周岁,身体健康的志愿者或兼职人员。全面承担全区红十字急救员和社区的急救知识的培训任务。
师资培训工作由市红十字会承担,通过培训、考核获得*市红十字会现场初级急救培训师资上岗证书。师资人选由区、镇红十字会选派。
(二)初级急救救护员
1、培训目标
通过现场初级急救知识的学习和实践,使受训人员掌握基本救护理论和实践操作技能,作为非专业的第一目击者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时能自救互救,以减轻痛苦、减少伤残,为挽救生命争取时间。
2、培训标准
(1)理解现场初级急救原则,明确救护目的。
(2)正确报警、呼救。
(3)基本掌握现场初级急救技能:止血、包扎、骨折固定、搬运伤(病)员。
(4)基本掌握心肺复苏的理论与操作。
(5)基本了解意外伤害、灾害事故的避险逃生技能。
(6)能指导社区居民了解现场初级急救内容,能辅导社区居民学习现场初级急救技能。
3、培训课时
16学时。救护员培训工作主要由区红十字会负责,人员由各单位选派,考核合格颁发急救员证书。
(三)群众性现场初级急救普及培训
1、培训目标
通过现场初级急救知识的学习和实践,使社区群众掌握基本救护理论和实践操作技能,在遇到意外伤害或突发事件时,能做出正确处理。
2、培训标准
(1)理解现场初级急救的意义和重要性。
(2)正确报警、呼救。
(3)基本了解意外伤害、灾害事故的避险逃生技能。
(4)知晓现场初级急救概念:学会心肺复苏的操作,了解止血、包扎、骨折固定、搬运伤(病)员的正确方法。
3、培训课时
8学时。普及培训工作主要由各街镇(*工业区)负责,考核合格颁发合格证书。
四、组织领导和教学保障
(一)为使救护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区政府成立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区文明办、红十字会、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公安分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民防办、消防支队、各街镇(*工业区)等单位和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培训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红十字会,由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镇(*区工业区)相应建立红十字救护培训工作小组,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并由专人负责日常培训管理工作。
(二)救护培训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由市、区财政承担。各单位根据培训站需要可适当投入一定经费。
(三)区、街镇(*工业区)设立培训基地,依托社区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红十字救护培训基地,常年开展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及群众性现场急救知识普及工作。
(四)培训工作办公室设立“现场初级急救培训教研组”,负责培训师资日常管理,对培训过程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以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师资要服从区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街镇(*工业区)红十字救护培训工作小组的安排,准时到安排的培训点讲课;每2个月组织一次全区师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帮助培训师资提高讲课水平。
(五)做好救护培训的资料档案收集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和受训人员数据库,按规定向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上报月报表。
(六)各街镇(*工业区)在区红十字会的协调、指导下,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动员、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员(取得初级急救员证书)参加培训班;举办群众性现场初级急救知识的普及培训,切实保证培训工作圆满完成。
五、培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年*月—*月初宣传动员,制定培训计划、挑选培训师资、培训站落实阶段。
第二阶段:20*年*月—20*年*月,完成第一年初级急救员取证培训和群众性现场初级急救知识的普及培训,结合世界急救日等活动,定期进行群众性现场救护演练,让更多的居民参与并了解现场初级急救知识和技能。
护士工作意见范文3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全面完成县城棚户区改造任务,彻底解决棚户区内“冒不出烟、排不出水、进不去人”,环境脏乱差的问题,把棚户区改造建设成为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开发项目市场化运作。即: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有偿出让,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开发商按政策对居民进行补偿安置。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出台优惠政策,协调拆迁,创造建设环境,同时加大监管力度,本着微利的原则,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证被拆迁居民得到及时补偿安置。
(二)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规划设计,实行连片改造,不降低标准,不留死角。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在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同时,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三)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运作,最大限度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在政策扶持、回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依法拆迁,保持社会稳定。
(四)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土地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拆迁。在满足回迁安置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由县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储,实行“净地”出让。
(五)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造与改善相结合,优先改造条件最差的地段,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六)在改造新建基础上,还要坚持改善旧居住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现有房屋建设整齐、质量较好、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平房区,重点进行改善。拆除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热、照明、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使改善后的居住区整齐美观、群众生活方便舒适。
三、工作任务
从2007年开始至2009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和改善县城“三路一街”两侧的棚户区,完成建筑面积79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和12.5万平方米的改善任务,每年至少建设一个高标准的住宅小区,使居住在棚户区的4100多户、近14500人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一)2007年,完成建筑面积为25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和12.5万平方米的改善任务。改造任务具体是岭城路南、西关街西(*粮库路南一井地)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永久路南、长庆街东(县建设局,不包括电影院及文化广场)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岭城路北、永长街东(县邮政局)地段,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岭城路北、长庆街东(原县工商银行)地段,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长兴路南、永长街西(县实验小学路西)地段,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永久路南、*街西(永久路工商银行)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街西、莱薰路北(五粮店西)地段,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永久路北、长庆街东(县国税局)地段,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岭城路北、东关街东(天宇商城东)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改善任务具体是岭城路南、新安街东三井地(县民政局)地段,改善面积为10万平方米;永久路南、长庆街西(原县委路南)地段,改善面积为2.5万平方米。
(二)2008年,完成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是长盛路以北至环城公路北环路,东起*镇敬老院、西至土产果品公司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岭城路北、新安街东(县武装部路东)地段,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岭城路北、永志街东(县客运站)地段,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街西、长兴路南(县水利局)地段,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长盛路南、迎旭街西(县环卫处)地段,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街西、永安路北(县中医院)地段,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岭城路南、永志街东(县客运站路南)地段,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永久路北、长庆街西(原县委)地段,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三)2009年,完成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是县直机关综合办公楼以北至长盛路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长盛路以北至环城公路北环路、东起*镇敬老院、西至土产果品公司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永久路南、东关街东(县司法局)地段,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永久路北、迎旭街东(县网通公司)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永久路北、新安街东(县民政局)地段,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永久路南、新安街西(原县畜牧局),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街东、莱薰路北(五粮店)地段,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在具体改造过程中,将*粮库路南一井地、武装部东一井地、实验小学西一井地、机关综合楼北三井地,建成基础设施完善、各项服务功能完备的标准化住宅小区。
四、县城棚户区界定
县城棚户区是指“三路一街”两侧、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五、回迁安置标准及户型
一般家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回迁楼面积分为七个档,即:40平方米、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低保户安置楼面积分为五个档,即:40平方米、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平方米。回迁安置的面积标准和户型确定后,由县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回迁楼设计图纸进行审查。
回迁楼要达到的基本居住条件:水泥地面压光;天棚、墙壁刮大白;厨房安装洗菜盆、水龙头;卫生间安装洗脸盆、坐便;室内安装灯具、室内门;室外安装进户防盗门。
六、优惠政策
(一)回迁安置政策。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根据被拆迁面积确定回迁安置面积的档次和选择户型。
一是被拆迁面积小于45平方米,可以上靠到45平方米。
二是选择45平方米及其以下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的,不找差价。被拆迁面积在45至70平方米之间的,均可以在相应档次选择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三是产权调换要进行面积差价结算和楼层差价结算。面积差价结算:选择户型只能上靠一个档次,上靠一档后,被拆迁房屋面积产权调换部分不找差价,楼房面积大于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当年市场销售价找差价;楼层差价结算:三、四层乘系数1.1,二、五层乘系数1,一、六层乘系数0.9。具体是以二、五层每平方米价格为基准价(基准价以当年建设部门测算价为准),楼层差价系数为1;三、四层每平方米价格等于基准价乘以楼层差价系数1.1;一、六层每平方米价格等于基准价乘以楼层差价系数0.9。
四是被拆迁人有多套房屋产权的,只安置回迁一次。
五是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按评估价结算。
六是营业性房屋回迁的,以各自市场销售价找差价,由具有专业资质部门进行评估定价。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要本着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基本等值的原则,按照“拆一补一”政策进行补偿。原房屋在49平方米以内的按楼房成本价补偿;49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原房屋评估价补偿。
3、低保家庭的回迁安置。棚户区改造中安置的低保家庭是指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享受低保待遇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户。
一是低保家庭拆迁房屋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可享受40平方米不找差价的住房安置。
二是被拆迁房屋面积在40-70平方米范围内的,可以在相应档的户型面积内进行不找差价安置。
三是属于上靠一档安置的,楼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当年建筑成本价结算价款,同时结算楼层差价(3、4层乘系数1.1,2、5层乘系数1,1、6层乘系数0.9)。
四是拆迁面积大于回迁楼房面积部分按房屋评估价补偿。
4、对特困户的安置,由政府投入建设廉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廉价出租给特困户。
(二)税费政策。
按照《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规定,免收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里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收契税。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的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地政府有权决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环保评定费、防雷检测费、占道费、水资源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减半征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勘测设计等前期费用、土地测绘费、土地评估费、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给水管网建设费、室内环境测定费、单体设计费、产权面积测绘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自来水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另外,价调基金和墙改基金要减半征收。
(三)土地政策。
对改造地段由县政府先征为平地、国土资源部门挂牌招标拍卖的,所得土地收益金由县政府支配,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改造地段由开发商负责拆迁、进行整块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50%收取;对临街四周已建有楼房、进行填充式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30%收取。对新建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再收取30%或50%的出让金。
(四)其他相关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中的被拆迁户,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所在棚户区内房屋拆迁安置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义务教育入学手续,享受安置地入学的同等待遇。
七、加强领导
(一)编制棚户区详细规划。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县城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从2007年开始到2009年,将停止审批集资、合作建房和各类综合楼开发建设项目。
(二)制定用地计划。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造项目计划,制定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棚户区改造开发用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建设定销商品房。
定销商品房是指为了妥善安置棚户区的被拆迁居民,使棚户区的弱势群体能够买得起房,买得到房,由政府组织,开发企业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向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的中小型商品房。
定销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棚户区改造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居民。定销房的价格要体现保本微利的原则,即建设成本加5%的利润。被拆迁人持拆迁协议书和有关证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定销房。定销房不得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
(四)依法组织拆迁。
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棚户区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违章房屋、评估标准等内容实行公开,保证拆迁安置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可视情节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五)强化物业管理。
护士工作意见范文4
关键词:逆作法概念和原理建筑工程实例地下室的施工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building engineering development soon, in foundation support in "top down" is one of them. It is mainly used in high city building, layers of underground structure, multilayer the basement. In many foreign countries and countries have been widely used, and the effect is good.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of foundation pit supporting top down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in construction and how to use the relative construction process related measures.
Keywords: top dow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examples, the concept and principle of the basement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逆作法概念和原理
在现在工程的高城建筑中大部分都运用较为先进的逆作法施工技术。它的施工原理为,首先做好支护结构,如:沿建筑物周围做好连续墙,同时在建筑物内有关位置打下中间支承桩或柱并进行浇灌,作为在施工期间用来支撑上部结构本身的自重和施工的荷载。其次把一层的梁板结构和楼面结构做好,这是为地下连续墙增加钢度所做的,随后向下逐步开挖土方并对地下各层结构进行浇灌,最后是底板封底。在地下工程行进的同时,地上一层的结构已经完成,给上部施工做好了有利条件,这样就可以向上逐层进行主体框架的施工。如此施工,直到最后工程完工。下面,对某工程的步骤浅谈逆作法的施工工艺及方法。
2建筑工程实例
2.1工程简述
某工程地下室采用的挡土形式为连续墙形式,并利用楼上一层楼板、地下一层的全部框架梁和地下二层部分框架梁做基坑内部的水平支护。连续墙的总长度是147.83米,槽段约为35个,槽宽设定为85厘米。用工字钢的刚性接头在槽段之间。连续墙的墙底强风化岩的加入量不少于3米。其深度不能小于16米。对于连续墙混凝土强度要求为C40,抗渗透必须达到S8,进行施工方法为“逆作法”。为方便其方法的实施,全部使钢金混凝土圆柱作为地下室主要结构柱。通过报告得知,建筑场地上层的土质较差,环境非常的复杂。此处地下水情况:埋藏较浅,静止水位标高是5.79-7.19米,水埋深度是1.60―3.03米,主要含水层是沙层。必须做好降水工作方可进行下续施工。
2.2地下室逆作法施工及相关措施
2.2.1梁盒在连续墙中的预埋
考虑工程的水平支撑体系是地上一层、地下一二两层的框架梁,所以在连续墙(地下)的施工时,就必须把框架梁接口在墙体上做出准确的预留。为节省成本和工期,放弃了以往常用的预留梁筋或植筋方法,而是运用预留梁盒这种方法,即用准确计算和在安装控制的办法,首先把梁盒放置在连续墙的钢筋笼上,等以后土方开挖时清理梁盒即可按框架梁,快捷而又简单。
2.2.2钢管柱如何选择与运用和框节点的环梁设计
大多数逆作法地下室的竖向支撑体基本全是钢管混凝土柱,它的优点主要是:即节省时间又安装快捷。用这种做法施工时,在地面一次就可以把地下三层所用的钢管柱吊装并就位,然后通过埋置好的定位器对钢管进行固定和定位;它可以使桩承台与框架梁和柱的搭接在逆作法施工中得到满足。钢管柱的定位是由埋在底板桩承台下方来承受的,所以它既起到对的固定作用还可以起到竖向的支撑力,又可以免去混凝土柱为底板连接所预留的大量钢筋,可以减少各种质量问题和工艺问题,如渗漏和裂缝等现象;地下室各层框架支撑梁与钢管柱的连接,通过对钢管柱上使用钢筋环梁可以实现对地下各层的钢管柱和支架梁的连接。在制作钢管柱时,一定要对框架梁的所在位置和实际标高进行计算且复核,并在管柱上留出加劲时使用的抗剪环箍。当钢管柱固定安装好后,把框节点环梁在抗剪环箍的位置上固定好,等待以后挖完土方后在做校正清理的处理。按要求把梁筋伸到环梁中,这就是框架施工了。
2.2.3框支梁和框支柱设定的方法
在考虑这个工程的结构我们可以知道,上盖结构的主要支撑部分是核心筒剪力墙。如果是逆作法,地面以下的施工远远慢于上盖结构的的施工,这样框支架和核心筒框就成了上盖结构的另外的竖向支撑体。
3地下室施工
3.1冲孔桩和连续墙的施工方法
根据图纸和工期的要求,地下室要采用逆作法进行施工,在挖基坑的土方之前一定要先把冲孔桩和连续墙做好,再进行下一步,钢管柱的接头和桩承台的基础。冲孔桩与连续墙只要按照普通工艺进行施工即可。
3.2结构钢管柱和桩承台的施工方法
在浇灌完工程桩后并等到他达到一定强度时,应先把桩孔内泥浆用泥浆泵抽出一部分(保证孔壁不塌),然后把碎石用袋装好抛入桩孔内,最后达到足够的密实度和高度时可以使工作人员站立作业;按照施工经验和要求,人工所挖的孔也可以说是井的宽度必须比桩承台的半径大0.5米左右,这是为了让人员在井下安装时有足够的空间(安装钢管柱的定位器)。挖柱井孔首先做好定位及轴线,放出柱井孔径和孔位的中心线,然后开始施工,人工挖孔井的方式和挖孔桩的方式基本相同,以钢筋混凝土的护臂来做好支护,对井下的水位,空气和所挖的深度都要进行严格控制,在施工通过验收鉴定后,方可进行桩承台的垫层浇筑和桩头用伏浆的打凿;当防水层和承台垫层完工后,就可以其它的安装,如:钢管柱的埋件等,最后就是对桩顶和承台的混凝土浇灌。将钢管柱脚的预埋件固定。等到混凝土到达所需强度后,将钢管柱在井内与预埋件连接好并确认其牢固后进行浇筑混凝土。在地下室安好节点环梁然后回填井孔。
3.3土方开挖直至完成
土方的挖掘主要分四次完成。首次开挖是为了安装地上第一层框架梁板,并留好出土口;二次开挖是为了地下一层的框架梁及核心筒的剪力墙;三次开挖是用于周边土方和核心筒内部,主要是核心筒主要框架粱和在筒内的支撑梁的安装,直到砼龄期过后就可以进行最后的挖掘啦,这是对地下二层的承载台和核心筒所进行的。对核心筒的周边按大放坡样式进行挖掘,承台周边除外,别的地方的土方是基坑的反压土是不可挖掘的。当基坑的核心筒的土方挖完后。接下来就是对其承台进行施工了,这样才能保证其剪力墙在完成地面以上楼层前能全部完工。核心筒施工完成,就可以一直施工达到封顶,而地下室的剩余土方可以全部挖运出去,到此基坑土方的挖掘工作顺利完成。
4结语
在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效果我们可以看出,逆作法的施工方法与常规方法相比是有过之而不及的。它可以让整个楼体的地下基础和地上的楼层同时施工,如果规模大时,相对可以节省很多工时。受力方面也非常合理,楼体的维护结构和一般方法相比变化较小,施工时还减少自然气候对它的影响,还不占用总工期。能有更多的地下空间并增加地下室的面积。通过对以上工程所进行的研究.我们知道逆作法虽然是现代比较先进的但还是有问题纯在的,还是需要我们去改进的。如水平支撑和基坑的连续墙在施工时如何减少开挖土方时的影响、楼层的粱板节点和连续墙之间准确的定位、底板和承台间的缝如何更好的处理等,以上都是需要进行实践并改进的。
参考文献:
[1]将曙杰.逆作法化解高层建筑施工难题[N].北京:中国建设报2006.
护士工作意见范文5
病人在一轮轮的换着,科里也在这几年中离开了不少老同事,来了好多新同事!不过相处的岁月中,工作的协调与配合中依然那么依然有序。又快过年了,感触不由得从心底像投幕电影一样,放映着这一年之中发生的一件又一件事情!
专业知识、工作能力方面我认真学习科室文件书写规范,认真书写一般护理记录,危重护理记录及抢救记录。遵守规章制度,牢记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三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方法)。护理部为了提高每位护士的理论和操作水平,每月进行理论及操作考试,对于自己的工作要高要求严标准。工作态度要端正,"医者父母心",本人以千方百计解除病人的疾苦为己任。我希望所有的患者都能尽快的康复,于是每次当我进入病房时,我都利用有限的时间不遗余力的鼓励他们,耐心的帮他们了解疾病、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当看到病人康复时,觉得是非常幸福的事情。
当一个人,总想有完美表现的时候,要背负的就更多,责任这个无形的东西也就越重。像个鞭子一样,在身后催你前进。这1年来,徘徊过,彷徨过,甚至有很多时候有了问题,便开始怀疑自己的能力,但一直有两个字支持着我,那就是坚持。我想无论任何人,在那样的状态下,所有的事,都要自己一个人面对和解决的时候,还有你必须面对和迎向根本摆脱不了的来自内心无形压力的时候,没有人会不得到锻炼,没有人会不成长。
护士工作意见范文6
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治环境污染,保证水源充足、水质良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第七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其陆域从水域正常水位线起计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实行三级保护,按照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户区。
第八条饮用水江河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计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第九条饮用水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湖泊、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湖泊、水库向水坡区域或者正常水位线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二百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湖泊、水库二级保护区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第十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的圆形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至二倍影响半径的圆环形区域;
(三)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和补给条件确定。
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含水层水文地质和埋藏条件划定。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特别情况需要扩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保护区范围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地理界线。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划定机关予以公布,并由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牌和界桩。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四)补给源地为地表水的,该地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输送,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章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四)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
(五)旅游和旅游开发活动;
(六)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七)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八)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已有的旅游设施、采矿设施等污染源应当予以取缔;已建立的墓地必须搬迁;有害物质必须清除。
第十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所有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固体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保护区处理;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三)根据水质水量,控制养殖规模。
第十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
第四章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的集中堆放场、转运站;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
地质钻探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分层止水、封隔,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源。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冶炼、印染、炼油、制浆造纸项目,以及含放射性的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凿井取水;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
(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依法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组织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有关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恪尽职守,互相配合,保证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经费,环境保护、水、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
对跨市、县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水源环境保护投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测网站的建设,组织定期监测,互通有关信息。发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
第三十条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和当地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或者搬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各项的相应法律责任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