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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础论文范文1
目前,北京邮政储蓄网点达到455个(其中市区网点264个、郊区网点191个),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330亿元,在全市金融机构中分别名列第三位和第五位。市民对邮政储蓄的认可程度也不断提高,邮政储蓄储户也逐年增加,按北京市常住人口计算,相当于每5个人就有1个人在邮政储蓄有存款。
随着“绿卡工程”的实施,北京邮政储蓄网点现已全部联网,开通近200台自动柜员机,并与全国2500多个市、县的3万多个邮政储蓄网点实现了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取,绿卡网络已成为现阶段全国金融系统中最大的异地通存通兑计算机实时处理网络。
邮政储蓄金融业务
北京邮政储蓄的用户在邮政储蓄网点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品种和利率与其他商业银行完全相同。办理活期储蓄的用户还可以在全国各地任意邮政储蓄网点通存通取,持邮政绿卡银联卡可在全国各联网城市和韩国、新加坡、泰国、香港、澳门五个国家和地区具有银联标志的ATM、POS机上提款、消费,为广大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储蓄服务,不断拓展业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如今,邮政储蓄不仅可以办理各种储蓄业务,而且还可以办理许多代收付业务,正所谓“进一家门,办多件事”。
养老金北京邮局充分发挥邮政与居民生活紧密相关、邮政储蓄全国通存通取、邮政汇兑网络遍及城乡的独有优势,为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开办此项业务。本市离退休人员可在任意一个邮政储蓄联网点领取养老金,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邮局将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发放。
工资只要您所在单位已经委托邮政储蓄工资,那您就可以拿存折或绿卡在全市任意一个邮政储蓄联网点领取工资,还可以持绿卡在ATM上取款,结余部分则留在帐户中生息。如果您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将更能体会到这项业务的方便,每月发工资前只要把工资磁盘和支票交给邮局即可,比以前发现金的方式更方便、安全,也为您节省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住房公积金此项业务由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在北京市邮政储蓄网点开立的活期结算帐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待支取款项划拨至邮局后,邮局将根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账号把款项直接存入您的账户。
代收长、市话费是北京邮政储蓄与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推出的一项业务,用户可以在邮政储蓄代收点交纳市区、郊区和小灵通电话费。邮政储蓄代收点全月收费,但要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代收移动、联通手机电话费是北京邮政与北京移动公司、北京联通公司共同推出的一项业务。用户可以在邮政储蓄代收点交费。邮政储蓄对移动用户除每月2日外全月收费,对联通用户全月收费。
代收有线电视费已经在邮政储蓄开立活期储蓄账户的用户,按照要求填好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银行缴费登记表》后,持《登记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邮政储蓄联网点办理相关缴费手续。邮政储蓄将每月自动从此账户中扣除有线电视服务费。还没有活期账户的用户先到邮政储蓄联网点开立活期结算账户即可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代收水费业务是邮政储蓄为方便市民,与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收取自来水和污水费用。用户只需持自来水公司开据的缴费单到邮局的储蓄台和邮政台缴纳费用即可。
代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为了解除自考考生因为学习或工作忙而忘记了考试报名的苦恼,北京邮政储蓄推出了代收高教自考报名费服务。自考考生在邮局开设一个活期结算账户,然后通过拨打11185电话就可以完成整个报名、缴费和查询工作。自考考生也可到邮局的储蓄台采用现金交费的方式实现报考工作。
代收燃气费是邮储网点为北京市燃气集团总公司收取天燃气费用的业务。用户持燃气集团销售公司开据的《燃气缴费通知单》到储蓄台或邮政台即可办理天燃气的缴费。
代缴个人医疗保险费是指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通过邮政储蓄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委托邮政储蓄办理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业务的参保人员,凭借身份证件(18位身份证号)到任何一家开办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时可申请邮政储蓄绿卡。邮政储蓄可按照委托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按月、季、半年、全年为用户代扣其医疗保险费。该业务将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在全市邮政储蓄网点受理。
短信充值是通过移动电话短信的方式为手机充值的一项业务。此业务只要在邮储网点开立活期结算账户并签定《自助服务协议书》,就可以为神州行、如意通、动感地带等进行自助充值。
市政交通一卡通是北京市政府大力推广的一项便民政策。北京邮储为了响应市政府的号召、方便北京市市民,已经在北京市的55个邮储网点开办市政交通一卡通的售卡与充值业务。
联名卡业务是邮政储蓄顺应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的一项重头业务。目前已经与e龙公司、北京晚报汽车俱乐部等多家企业联名合作,推出了形式多样、功能强大的联名卡,并受到了用户的广泛好评。
代售、代兑国债为了方便广大市民购买、兑付国债,北京邮局根据国债的不同情况,在邮政储蓄网点发行、兑付国债业务,您可以按照邮政储蓄的公告到邮政储蓄网点办理。
代收学杂费本着“全社会都来培养下一代”的宗旨,邮政储蓄与中小学校合作,在学校设立红领巾储蓄站,同学们通过自己模拟办理储蓄业务,既锻炼了自理自立的能力,增长知识,又培养了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另外,邮政储蓄通过为学校代收学杂费,既减轻了学校的负担,也使学生们养成计划生活的好习惯,例如海淀区邮局、东区邮局分别为北京理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政治干部管理大学、北京艺术学校等多家大中院校连续几年代收学杂费,校方均对邮政储蓄的服务深感满意。今年,邮政储蓄将在全市学校开展“校园工程”活动,为更多的学校提供代收学杂费等服务。
邮政汇款是邮政的一项传统业务,历史悠远。经过市场的考验,在保留传统的基础上,邮政汇款又侵入了新的技术含量,目前邮政汇款包括电子汇款、西联汇款、国际汇款、礼仪汇款和入账汇款,其特点是快捷、灵活、价格优惠,为大众提供了一条真正的绿色通道。
广发银行信用卡还款是与广发银行合作为其个人本地人民币卡(贷记卡)持卡用户提供还款的服务。该项业务加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合作,使双方利用自身优势为老百姓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务渠道。
业务服务渠道与技术支撑
作为一家准金融服务企业,为了使用户得到更优质的服务,北京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了多种服务渠道供其选择使用,其中包括:营业柜台、ATM(自动提款机)、补登折机、邮政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电话/网上银行、POS机、支付网关、短信平台等。
ATM(自动柜员机)取款持卡人既可在邮政储蓄的ATM上取款,也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任何一台ATM上取款。
商户POS刷卡消费为方便用户使用,用户在消费时无需使用现金,只要在具有“银联”标识的任何一家商户均可实现刷卡消费功能。
境外使用绿卡银联卡用户可以在韩国、新加坡、泰国、香港和澳门五个国家和地区具有银联标志的ATM上直接提取当地货币,或在POS上按照当地货币金额进行刷卡消费,账户自动按照等值人民币进行扣减。
邮政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手段,以其方便、高效、安全的服务特点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在邮政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上用户可持邮政绿卡缴纳电话费、手机费、查询帐户余额。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还为用户提供了补登存折的服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是随心随意、随时随地、安全可靠的现代交易方式。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只需用户到邮储网点签定《自助服务协议书》,即可拨打185-6或登录网站尽可享受到北京邮储提供的各项自助服务。
支付网关目前在支付网关上可为雅方公司的零售经销商提供在网上支付的功能。用户通过登陆邮政网站进行网上支付的申请及支付功能。
短信平台开展手机短信业务是基于邮政传统业务,利用移动网络平台开发的新邮政服务。目前,用户可通过短信平台办理汇款的到达通知服务、邮政储蓄帐户余额变动通知服务。
北京邮政储蓄众多的服务渠道依赖于北京邮政强有力的技术支撑。1999年,为处理中间业务专门搭建了“城市综合服务平台主机系统”,系统具有处理能力强,与外部系统对接接口配置灵活、安全可靠的特性。2004年,北京邮政储蓄主机系统与全国各地的邮政储蓄主机系统一起,进行第四次系统升级。两套系统平行搭建,相互进行数据访问,即可提高各自的处理能力,又方便管理维护。
北京邮政信息技术局作为北京邮政储汇局的技术支撑单位,拥有一支优秀的技术开发队伍,可按照业务部门的需要,快速准确的完成各项软件的开发工作。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2
关键词: 词汇 教学 教学方法
众所周知,词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如果词汇贫乏、同义含混,就会造出理解和表达的障碍。英语语言学家D.A.Wilkins曾说过:“由此看出,词汇是语言的基础,离开高效率的词汇学习,知识技能的掌握便无从谈起,交际能力的培养也将成为无源之水,外语教学也就无效益可言。”语言学家柏林格曾说过:任何一个掌握了一门外语的人都清楚地知道,外语学习的主要时间都是花在掌握这门语言的词汇上面。由此可见,掌握大量的词汇是学好外语的基础和前提,而掌握大量的词汇是大学生最大的难点,理所当然,词汇教学成了英语教学中的一大难题。本文从大学英语词汇教学的现状出发,指出了大学英语词汇教学的一些问题,并且根据这些问题着重介绍了作者本人在课堂上进行词汇教学的一些具体做法和实践过程,以助于词汇教学的交流。
一、大学英语词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本人在几年的英语教学中,发现学生对于单词的掌握很是费力,往往耗时很长,其结果却未必尽如人意,所以词汇问题亟待解决。长期以来,在英语教学中,传统教学法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教师和学生对词汇在语言学习中所起的作用没有足够的认识,忽视了词汇教学应该贯穿整个英语教学的始终,而把它放在了次要的位置,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没有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在课堂教学中,本应该由学生自己去观察、发现、理解、思考、归纳和总结的词汇或规律,都由教师完成了。教师只注意到自己的教,而忽视了学生的学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对学生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2.完全按照课本教单词
在课堂教学中只教课本上出现的单词,没有联系学生生活实际,适度地扩展一些学生感兴趣的词汇。适当扩大一点课外的相关内容、适当地引申,可以不断引发学生的求知欲,同时也体现了因材施教的精神,让学得好的学生多学一点。
3.词汇教学方法单一
教学方法以教师讲解单词、学生记背单词为主。这种单一、被动的教与学方式往往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而且负担很重,造成恶性循环。
4.过度注重语法,忽略词汇教学
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往往过多地注重了语法和句型的讲解和操练,从而忽略了词汇的教学,认为单词学习是学生自己的事情,让他们课后自己去背,致使词汇教学成了薄弱环节,学生的词汇知识匮乏,不但记忆单词的效率极低,而且连常用的词汇的基本含义也掌握得不准确、不全面。
二、大学英语词汇教学方法
针对以上出现的种种问题,作者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法,以期对以后的教学有所帮助。
1.词汇教学要注意分清层次
“A University Grammar of English”的作者之一Quirk曾经指出:“我们的眼光……应该重点放在词汇的共核上,该共核构成了任何英语语体――无论多么专业的语体的主要部分,不掌握词汇的共核,对于任何语体来说,都无法达到比学舌水平稍好一点的流利程度。”英语词汇中不是所有的词语都处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常用词、基本词、词根虽然只占英语总词量的极小部分,但它们在语言交际和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却比其他词的作用大、使用频率高,适用范围广,几乎被不同的人们所使用。因此,在词汇教学中,教师必须分清主次,把核心词汇作为教学重点,选择学生应该熟练掌握和运用的单词进行重点解释,先教那些有助于课文理解以及最常见的用法、常用的搭配,讲解学生难以自学的内容,只有常用词、高频词才需要彻底、深入地展示,让学生在课堂上通过不同的活动来运用这些词汇,培养学生对常用词的敏感度,对于那些与汉语在意义和用法上差别不大的词汇,尽量少讲或不讲,因为母语的正迁移可帮助学生轻松地掌握这类词汇。
2.词汇教学要注意词语的习惯搭配
词汇并不是静止的单个词语的总和,词语是有生命的、是活动的,脱离搭配语境、上下文语境和语篇语境是无法掌握一个单词的完整意义的。正如王文昌教授在《英语搭配大词典》的前言中说的那样:“掌握符合习惯的英语词语搭配有助于非英语民族的人克服由于本民族语言和文化的影响而产生的错误,避免不舍习惯的类推,从而提高运用地道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教师有必要选择典型例句引导学生对英汉两种语言中各不相同的词语习惯搭配进行比较,以避免机械地把汉语的搭配硬搬到英语中去。例如,英汉名词搭配并不是一一对应的,汉语短语“一群人”、“一群鱼”、“一群蚂蚁”、“一群羊”、“一群牛”、“一群狼”在英语中分别是“a crowd of people”,“a school of fish”,“a swam of ants”,“a flock of sheep”,“a herd of cattle”,“a pack of wolves”。由此可见,在词汇教学中词语搭配知识的讲授至关重要,它有助于扩大学生的词汇量和写作水平的提高。因此,教师在词汇教学中除了教学生单词的音、形、义外,更重要的是讲授词语的习惯搭配知识。
3.词汇教学要注意联系新旧词语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知识链是由一个个相互联系的知识点组成的,每个知识点又把各种各样的信息、概念连接起来,而且还分门别类,新知识只有在与人脑中原有的知识结构联系起来,并归入其中的某一类,才能被吸收、消化。因此,在词汇教学中,教师应研究并找出新词与旧词在音、形、义上的联系,激活学生的背景知识,使新学词汇和已学词汇有机地连接起来,不是孤立地讲授词,提高单词的重现率,这样做既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益,又能很好地解决学生单词记不住、学了新词忘旧词这个老大难问题。
联系已学过的同义词或近义词,按同义关系、近义关系分类,将词汇联系成串,利用学生学过的词或短语教授新单词,例如教动词view...as时,可利用学生学过的动词think of...as,regard...as,consider...as等词释义,归纳整理学过的词汇,这样不仅使新词有所依靠,同时也强化了旧词,更重要的是,这种解释词义的手段,往往可以使学生对词义的理解更明显、生动,温故知新,加深词汇记忆。
4.词汇教学要注意词汇的文化内涵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只有理解英语词汇的文化才可以全面地理解英语。认知语言学家认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和不同的时代其原型意义并不一样。据此看法,教师在词汇教学中应注意传授英语词汇的文化背景,使学生学会从文化角度去理解词义,切不可用汉语文化去理解英美文化现象,反之亦然。例如,英语中have something in one’s sleeve(胸有成竹),go Dutch(AA制)等反映了英美民族的思维模式。汉语中的“下海”(plunging into the sea of business),三个代表(the three representativeness)只有用直译加注的方法才能使外国人充分理解。因此,教师在平时的讲课时要注意跨文化知识的导入,许多有关中西方文化差异的知识可以通过一些词的讲解,在不知不觉中传授给学生,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意识,使学生能较为深入地理解词义,在潜移默化中驾驭词汇。
5.词汇教学要注意培养用英语思维的能力
英汉的思维模式是不一样的,用汉语的思维去学习英语只能导致中式英语的出现。许多学生在词汇学习的过程中,只记忆单词的汉语解释,没有完全树立英语词的词义和用法不同于对应词的汉语词的观念。长此以往就造成了用汉语思维去理解英语,生搬硬套,逐词翻译,在表达上出现了不少本地化的思维模式。例如,I very like English.(我很喜欢英语。)其根本原因就是对英语词汇的用法掌握不够,用汉语思维表达英语。所以,在词汇教学中教师应该注意培养学生的英语语感,培养学生用英语思维、用英语理解英语的能力,尽量避免汉语思维的干扰,用地道的英语进行交际。
6.词汇教学要注意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
教师教育的目的不仅是传授知识,还要传授学习方法。教师教学生的词汇是有限的,但是把学习能力教给学生,学生将受益终生。因此,在词汇学习的过程中,教师要有意识地让学生形成自己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提高学习效率。此外,教师还应该让学生懂得,英语词汇存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是在课本中,要鼓励学生主动吸收生活中的英语词汇,把课内和课外学习结合起来,融会贯通。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饮料Coca Cola(可口可乐)、Sprite(雪碧),其他一些常见的词汇,如ATM(自动取款机)、CAD(计算机辅助设计)等。由此可见,学生在生活中只要留心观察,就可以及时习得英语词汇并加以运用。
三、结束语
总之,在大学英语词汇教学中,教师既要避免以往教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又要遵循教学原则,采用灵活有效的教学方法,灵活地传授英语词汇知识,讲究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相信经过师生的共同努力,学生掌握英语词汇的效率及实际运用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必然会有大幅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D.A.Wilkins Linguistics in Language Teaching.Edward Arnold,1972.
[2]Dwight Bolinger Aspects of Language(语言要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3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媒介融合的进一步加强,我国网络视听产业规模进一步加大。根据CNNIC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4.33亿,网络视频用户使用率为66.7%,?网络视频用户整体规模仍在增长,网络视频行业步入平稳发展期。
2014年,主要视频网站以“自制元年”为旗号,大力发展自制节目,出现一批知名度较高的自制作品,但由于多是自立品牌,很难形成集聚效应,因而广告价值和利润率不如人意。因此,视频网站开始着手与影视公司进行合作,通过投资来获取内容版权,以此摆脱电视台对优质内容资源的控制。
网站自制视频节目是由具有网络内容生产资格的组织机构生产的,可在网络、移动平台和传统电视台播放的视频节目。?目前,我国网络自制节目的生产主要集中在以门户网站为依托的视频制作平台,如搜狐、腾讯等;以及视频专业化运营平台,如优酷、爱奇艺等。自制节目大多侧重于娱乐综艺类,以脱口秀节目为例,无论是搜狐2007年的《大鹏嘚吧嘚》到2011年的《NEW FACE》,还是2012年优酷的《晓说》到2014年爱奇艺的《奇葩说》,都伴随着网站自身实力的壮大呈现出短小精悍、制作精良、创意十足的特性,有别于电视节目,亦是吸引网民的原因。
二、网络自制节目营销具体路径
(一)内容生产层面
1.内容差异化
基于目前独特的传播环境以及大众的不同需求,网络自制节目虽不像传统电视节目类型丰富,但已形成繁荣的态势。随着投入的增多以及视频网站品牌塑造和自身定位,网络自制节目类型逐渐丰富多样。
自2011年爱奇艺启动品牌标志之后,采用美国HULU模式实现自制节目的主题化发展,节目内容涉及脱口秀、社会纪实、娱乐评论、生活秀等,如《浪漫满车》是爱奇艺在国内互联网行业首次引进国际版权,并进行本土化创新推出的大型婚恋交友真人秀节目,并一举夺得“年度网络自制节目大奖”;全原创节目《汉字英雄》资金投入力度达几千万,制作标准完全符合电视台规格,与河南卫视全线合作,实现台网联动模式。2015年爱奇艺继续将主题化自制节目扩大范围,推出《爱上超模》《流行之王》等十多档定制综艺类节目。
反观优酷土豆,从2010年伊始,就着力打造品牌,注重原创内容开发和节目制作。在竞争最激烈的2012-2013年,优酷土豆依然将自制内容作为核心战略,并未卷入版权战争。而对于外购版权的选择,优酷土豆所追求的是最低成本单价,最终2013年优酷土豆出现许多创新栏目,如《晓说》《侣行》《10放》等,为优酷土豆贡献超过40%的流量,因而在2013年第四季度,在自制节目这一项上优酷土豆自主创新模式开始盈利。2015年着力依靠粉丝效应,主打音乐自制节目,了《土豆最音乐》《土豆最LIVE》《The Show韩秀榜》等多个线上线下打通的节目,其中《The Show韩秀榜》更是直接引入《Music Station》等国外节目的热门班底进行制作,整体制作水准进一步提高。
2.制作专业化
随着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视频网站已不单纯是载播平台,对于原创自制节目的渴求以及广告收入的大力刺激,各大视频网站纷纷引入传统行业的人才,打造专业的制作团队。腾讯视频出品的《微时代》《暗黑者》等,在专业度、成熟度、受众反响、市场反应等方面都大获成功,这正是引进人才和打造专业制作团队的结果。
除了打造专业团队外,视频网站更积极与专业的制作公司合作,在自制模式上突破了传统的限制,将自制内容的渠道变得多元化。腾讯视频自制品牌音乐节目《Hi歌》正是与天娱传媒共同制作完成,在保证音乐综艺的专业性的同时,更依托互联网强大优势加入弹幕、献花、全民刷票和即时反馈等多种环节增加点击率,而这节目本身的高关注度和千万级冠名费便是对网络自制的价值和影响力最好的证明。
3.明星化阵容
着力打造明星化阵容,实际上依托由明星所带动的粉丝效应,这不仅仅是对节目的识别,帮助制作平台建立节目信息档案,更是自制节目的经济保障。关注明星的粉丝们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点击率,更为重要的是形成自制节目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受众消费行为中,自制节目内容和信息的差别化和人格要素差异化。
如果说内容差异化体现在技术层面和策划层面,那么人格要素差异化则是操作层面和实践层面,大量同质化的节目制作方式,受众很难从节目内容上寻找出差别,但网络自制节目依旧是百花齐放,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承载节目内容的明星,将个性鲜明、形象突出的要素带入节目之中,因而形成节目自身的独特性。作为视频网站叫板传统电视的原创综艺,爱奇艺独家打造的说话达人秀《奇葩说》不但立意新奇,投资上更是大手笔,仅蔡康永一个人的挖角费就是8位数。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明星自身的经济要素对于自制节目的竞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也会有众多的制作单位不惜花重金邀请明星加盟。
4.观众诉求占主导
网络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实现受众与传播的双向交流。这种网络平台的交互性吸引年轻一代的观众使用网络平台会点播想看的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去替代被动接受节目内容。从传统B2C的模式转成C2B的模式已是大势所趋,这使得网络自制节目的交互价值更加凸显。伴随着各大视频网站基于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以及网络渠道传播等方面的优势,网络自制节目能最迅速且真实地了解到观众的诉求,降低对第三方数据分析的依赖性。
其中由腾讯视频出品的调查类游戏节目《你正常吗》,将互联网属性和特质优势发挥地淋漓尽致,观众诉求成为节目内容的来源,节目中没有评委,所有题目和结果来自网友的互动。作为全国首档真正意义上向全民发问的“调查类真人秀”,《你正常吗》在播放、互动、社交、搜索等数据上的出色表现,很大程度源于节目互联网化运作。
更为重要的是,网络自制节目可以根据细分市场的需求进行“精准打击”,移动互联网时代造成受众的分流,“精准打击”目标为细分市场人群定制节目,根据特定群体的审美、兴趣等特征在制作节目。传统电视台追求“大而全”原则难以满足细分市场的需求,且在用户交互领域遇到障碍。因而能够将受众诉求为导向的网络自制节目能够取得成功变得顺理成章。
(二)经营管理层面
1.品牌化传播
网络自制节目使网络视频平台在内容生产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口,也使传统电视媒体在互联网时代的营销手段逐渐丰富。但是近年来,为了抢占用户市场,一档类型节目火爆后,随之引起群起效应,在节目内容和形式上完全照搬和模仿,同质化现象严重。对传统电视媒体和网络自制节目网站而言,深谙自制节目品牌的影响力,对于网站收益和影响力创造作用突出,使决策者不得不寻求差异化竞争的策略,打造自制节目品牌,进行品牌化传播成为重要的突围策略。正如凤凰新媒体副总裁陈志华所讲,自制视频节目应对严重的内容同质化危机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节目差异化竞,而关键的是自制视频节目品牌树立和打造。?
“爱奇艺”作为国内网络自制节目制作和打造节目品牌化的先行者,除在2011年打造网站本身品牌外,迅速将品牌战略延伸至节目,将网站品牌与自制节目品牌相融合,确立节目品牌化、发展带状化目标,最早的节目战略确定“品质、青春、时尚”主题,从节目内容选材、主持风格与服装到后期包装宣传全部体现这一主题。2015年爱奇艺根据市场重新确立品牌战略,引爆行业内容升级,最终确立“超级自制、顶尖版权”的战略,引导行业对节目内容的重视和整体升级,拓宽中国网络节目自制在内容营销上的空间。《盗墓笔记》正是在这一战略营销下成为2015年备受关注的超级网剧,在综艺节目方面,取得《造梦者》《明星到我家》等8档热门综艺版权。
2.精品返销电视台
在视频网站发展之初,没有节目制作版权和节目制作能力,因而积极寻求与电视台进行合作,通过购买电视台制作水准较高、受观众追捧或口碑良好的电视节目网络版权,通过网站与电视台同步播出,这种初期的“台网互动”模式对于视频网站前期的发展帮助甚大,增加用户点击率,提高网站的知名度,进而发展更多的用户,增加广告收入,对视频网站的网站提供了资本支持。
当视频网站取得自制节目制作版权后,“网台返销”模式——视频网站制作的节目反向输出电视台开启,一方面证明视频网站的节目制作水准达到电视台高标准,另一方面视频网站也迫切需求通过电视平台对节目进一步宣传。如奇艺出品的《环球影讯》《头号人物》《娱乐猛回头》《恐怖!健康警报》《爱GO了没》等多档自制综艺节目返销至多家电视台播出,其中引进《恐怖!健康警报》和《爱GO了没》两档综艺节目的电视台已经超过10家。新媒体时代“网台返销”模式对于视频网站和电视台是一种最佳的互惠模式,电视台能花最少的钱购买最精致的节目,吸引观众提高收视率;视频网站依托电视平台收揽年龄较大的受众,进而对市场全盘把握,从而制定出更符合市场的节目战略。
3.布局视频产业链
新媒体环境下网络平台发展的趋势——内容制作的单一采编环节,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强化了视频网站更加注重资源的聚合效应,突出网站的核心业务,许多视频网站在2014年下半年形成布局媒体全产业链的战略方案,方案集中在节目自制、版权合作、平台运营、用户定制等内容,在原有视频业务运营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大对自制节目的投入,同时加强在版权、终端等环节的合作。这一战略的改变为网络平台业务的专业化和长期发展提供良好保障,注重内容自制和内容生产的建设外,把营销能力作为核心能力参与竞争,通过产品技术团队和内容运营团队的融合,提升了在移动客户端的用户增长,易于打造用户体验度高的完整视频产业链。
搜狐视频综艺频道借助《中国好声音》累积1.1亿的月度覆盖用户群体,打破在线视频综艺频道记录的同时,拉动其他频道用户的上涨数据显示,搜狐视频的音乐频道和原创频道用户增幅高达42%,全站视频播放页的月度覆盖用户2.38亿,环比上涨14.3%,“好声音”这一单一项目的营收,正是搜狐视频设定的全娱乐视频产业链的结果,开启了搜狐视频的特色发展模式,同时带动的还有国产电视剧、美剧、自制和综艺栏目的成长,通过版权和自制内容的本土化创新,加上媒体资源和营销推广能力的提升,形成了搜狐视频视频产业链的综合优势。
另外,除像搜狐视频打造自身网络平台产业链的同时,许多视频网络平台更着眼影视方向的产业化拓展,优酷与中影于2014年4月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合作拍摄电影短片;爱奇艺也于2014年8月投资影视行业打造上市公司华策影视,这些合作延长了影视行业的营销展现,更为网络视屏平台视频产业链的布局提供了新的发力点。
三、网络自制节目营销改进策略
(一)重视用户体验,满足个人化定制
新媒体时代大力激发着互联网网络平台运作的成熟,信息流通方式已由B2C转变为C2B,促使传播授受地位逐步发生改变,给予用户更多选择的权利,在用户选择性增强的今天,能否提供优良的内容、更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的电视服务成为网络平台竞争的首要因素。以日本国内棒球比赛直播为例,在电视台的现场直播中,观众看到什么是由导播决定的;而网站做直播的时候则把“导播权”交给了用户,该网站在比赛现场安装了35个摄像头,形成了35个不同视角,用户在观看视频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机位,这种体验对用户来讲跟传统的电视直播完全是不一样的,而且用户在观看比赛的过程当中可以获得更多的资讯。
这种结合互联网特性的台网联动方式,正是视频网站逐步满足用户选择性和个人化服务定制的发展目标,亦是参与复杂的网络平台混战的重要筹码。2015年首次湖南卫视跨年晚会尝试在PC端实现多机位拍摄,由用户自主选择角度收看,尽管在用户体验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但这次尝试足以说明以用户为主注重个人性化定制的节目播出营销理念将成为日后各大视频网站竞争的焦点。
(二)丰富经营手段,跨媒体立体化营销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4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实践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成了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i]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也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方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主张以中国宪法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模式。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法论: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宪法学是法学学科分支之一,宪法学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宪法学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前者主要运用方法论进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方法论基础决定了具体方法的运用。一般而言,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与政治哲学、逻辑、价值取向连在一起。作为普通方法的传统注释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其实宪法学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即你的立场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学观念、立场又指导对宪法本质、基本价值、范畴等的看法。因此,规范分析等具体方法离不开一定的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规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运用,而过多关注政治哲学的“立场”问题,而规范分析又是宪法学研究之特色的体现,这样离开规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方法都是“偏见”。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政治学与宪法学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中国传统上,这两个学科没有明显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没有分野,[xxi]近些年,学术界又出现一个新的趋向,有学者认为一个学科的成熟是它与相关学科越来越远,因此,宪法学研究要远离政治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颇之处,因为事实上学科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学科与相关学科既远又近,说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说近,是指一个学科会吸收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的关系不是平行线,他们之间有“交集”。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政治问题,[xxii]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一般学者在论及宪法研究方法时可能会混淆二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当然,由于宪法解释在司宪国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宪法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因而部分学者把宪法解释学方法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民法学者在谈及方法时,其本质是民法解释学,甚至民法解释学就等同于法学方法论。[xxiii]因此,把宪法解释学看作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抽象的宪法和静态的宪法只有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宪法的生命所在,适用具体案件的宪法解释方法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中,这种所谓西方价值与中国特色之争是客观存在的,前述对中国宪法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其研究的前提预设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的普世性价值有悖,其所持的是宪法的普世性价值观。而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价值观。对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和中国特色所持的理论倾向可能会影响到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持普世性价值观的学者在对中国宪法文本解释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谓文本分析,这种学者的潜意识里是中国有宪法文本,但只是“名义”宪法,不是“实质”宪法。这种学者的知识背景主要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宪法价值观,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宪法价值观可以在中国得到适用的。持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学者不承认宪法的“名义”与“实质”之分,认为中国现行宪法既是“名义”宪法,也是“实质”宪法,他们的研究中没有区分的概念,认为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强调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中国宪法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特色,侧重对现行宪法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的诠释和理解运用,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在坚持现行宪法基础上进行,任何偏离现行宪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对任何急剧变革宪法的思路。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外归国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的原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学者在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同时,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参见邹平学:《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经济分析方法对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作者介绍了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同时韩教授还对宪法文本研究有很有兴趣,写过相关论文,参见“中国网”所载韩教授及其与学生合作的论文。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iv]所谓注意中国问题面向的研究者主张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达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其中违宪审查机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重要课题。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利益——权力”模式。其研究特点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讨的问题中,不具体讨论研究方法,但是运用了研究方法。探讨相关问题的论著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宪法的精神》,载王锴著:《公法论衡》(代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胡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xxvi]国外学者除日本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法论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等。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5
一、课堂讲授与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结合
宪法是一门法学基础学科,也是法学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门学科。首先,以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方法为主,以法律概念为起点阐述法律的原理,这也是基于作为教师的主要职责,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一般宪法课程都会设置在大学一年级的基础理论学习阶段,那么这个时候的传统课堂讲授性的教学方式,可以提高学生对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认识,正确的认识宪法规范这个法学概念,有助于了解宪法规范的特征,理解宪法作为一部国家根本法所具有的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单纯的理论知识的传授,使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仅仅停留在了教科书的层面上,常常是条文的罗列,与实际相脱离。对宪法学来说,并非要求学生一味地死记硬背宪法条文,而是以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分析条文中所包含的宪法规范,并学会分析宪法规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规范相互之间的效力以及各种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等。在整个课堂气氛上,也体现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没有任何沟通,缺乏互动性,学生容易失去学习的兴趣,也不利于对学生综合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所以,笔者认为在基本原理的基本掌握之后,教师应该通过与学生一起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推理,进一步的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宪法在实际上与现实社会生活的联系很紧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日新月异,现实生活中的违宪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可以作为教学中的一部分,理论结合实际,能更好的调动学生的学习激情,更好的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并能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同时也活跃了课堂气氛,一改枯燥乏味的传统课堂氛围。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独的适用一种教学方法,理论知识的掌握是必要的,没有基本的理论知识,无法进行案例的分析,只能是单纯的对于案例的点评,这样的分析与点评不具有专业性,很大程度上带有个人感彩,然而法律是严谨的、专业的,故而不能简单的在没有理论基础的前提下盲目的进行案例的分析和研究。
二、多媒体教学
所谓的多媒体教学方法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优化组合动态视频、动画、图片和声音,将一些现实生活中用口述、板书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向学生展示,来突出教学活动中的重点,化解教学内容中的疑点和难点,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多媒体教学法的运用,能直观的向学生展示教学内容,能最大程度上的丰富教学方式,提供法学课程的学习资源,增强了学习的趣味性。在教学过程中,能不断的引进国外的案例、背景资料、外国宪法法规库等,为进一步学习宪法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还可以把网络教学与面授性的传统教学相结合,把课堂集中与课后分散的研究讨论相结合,以达到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能力的结合。同时,还可以利用网络这个平台,扩大学生的阅读量。现代信息化时代,基本上就要脱离纸质时代了,学生也是人手一部手机,可以上网,可以阅读,可以借用这个便利的条件,让学生下载案例与相关的书籍在课后进行阅读,甚至是精读;在课堂上,可以作为知识的扩展对其进行小规模的检查,作为督促。这是对于课本知识的一个补充,让学生在对宪法学这个课程产生兴趣的同时,还能进一步对法学这个学科了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甚至可以将老师的一些电子教材、电子教案、PPT等教学素材给学生。阅读量不够也一直是我们国内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关数据表明,国内的学生在阅读量方面明显不足。有记者曾经采访清华大学在哈佛的交换生,她就明确表示,在美国学习很辛苦,就拿阅读量来说,自己在国内的一年的阅读量是在国外一周的阅读量;必须要将自己几乎全部的时间都用在大量的阅读上,不然,第二天教授的课程对于自己可能就是天方夜谭了!而国内的学生,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课本可能都没有完整的阅读,只是在等待着考试考核的时候,才真正的拿起了书本进行着应对式的有选择的阅读。所以,可以借助现代多元化的信息时代,增强这一方面的力度,使学生能够逐渐开始自主的学习,从而摆脱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这也是多媒体教学的又一大优势。多媒体教学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能更好的利用和借助这个平台对充实教学方式方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与时俱进。不但能很快的掌握课本的知识,还能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对于刚入学的新生来说是一剂强心针。
三、考试评估体系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6
关键词:知情权权利属性基本权利 民事权利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2005)-10-026-02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知情权已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和民利,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同。而当前中国,有关知情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侵犯知情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有关公民知情权的理论研究还不成熟,对其权利属性缺乏准确的定位。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知情权是公民的固有权利
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在民的观念,人民是国家的享有者,是国家最高意志的决定者,政府只不过是依据人民意志及授权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机关 。基于人民原理,人民作为者出让的仅是管理权,但保留了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和参政议政权。人民只有知悉政府行为,才能客观地评价政府能力,判断政府是否值得信任,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否则人民有权撤换政府人员,而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对政府行为的知情。如果政府封锁各种信息,不给予人民获取任何事实的机会,人民便无法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管理活动,无法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进而对其施加影响,国民原则也就无异于空中楼阁,人民原则便形同虚设。正如美国时任司法部长的克拉克在《情报自由法》说明书序言中写的“如果一个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民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因此说,知情权是公民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公民固有的基本权利。
2.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知情权就其权利属性而言应是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最早在宪法中规定这一权利的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公民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障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北欧诸国对知情权的保障也十分完善,比如瑞典在构成其宪法一部分的《关于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质公开制”中就详尽地规定这一权利。即便是宪法中没有明文的规定,知情权也依然有其存在的宪法基础,以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为由而否定知情权的存在是没有根据的,“虽然有人以没有明示性法律规定提及知情权为由,用一副得意洋洋的表情论述说没有这项权利,但这是否定宪法基础的谬论。”[1]
之所以说,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它具有基本权利的特征:基础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首先,基础性是知情权的基本特征之一,主要体现在知情权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和实现的先决条件。只有知情权得到了充分行使,公民追求的其他权利才可能充分实现。在社会里,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参与社会政治民主生活的前提是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而信息的充分性与真实性决定了政治民主的实质性。可以说没有知情权这一基础性的权利,就没有真正的民主政治。在公民最起码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公民的其他权利诸如生存权、健康权等更是无从谈起。在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尊重和满足的情况下,公民便无法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也就难以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能由于不知情致使权益受损的情况出现。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救济的途径,其合法权益也就难以保障。对于国家机关不负责任的行为,公民也无从知晓、无法追究它们的责任。因此,可以说人权始于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具有基本权利的基础性特征。
其次,普遍性是知情权的另一基本特征,包括知情权主体的普遍性和客体的普遍性。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十分广泛,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知情权的当然主体。另外,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有关部门的同意也可以成为知情权的主体。知情权权利的客体也非常广泛,凡是承载政府信息的所有的载体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例外规定,都是知情权的权利客体。知情权的内容也非常丰富,它是一项集合性的权利,包括权利主体对信息的获得、复制、传播、处理加工及司法请求等过程,涉及民事活动、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等各个方面。但是,无论是国家体制的改革还是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知情权的内容都不会消失而只能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发展,这也体现了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最后,知情权还具有不可剥夺性。知情权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无论信息与思想的社会价值多么低下,对于自由的社会而言,获取信息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因此,可以说知情权是人之成为人的保障,是人类不可或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2]1969年联邦德国在一项判决中曾指出,信息的自由即意味着个人权利,它指出尽可能从多个来源接受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发展人格乃属人类根本性需求;并且,现代工业社会里拥有信息对个人的社会性地位尤为重要,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与表现自由的基本权利一样,是自由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3]
3.知情权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核心
知情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与其他宪法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是各项基本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和前提性权利,是诸多权利的基础和核心。现代民主社会中,如果缺乏作为基础性权利的知情权,将无法达到权利运行的良好状态,它不但是人民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参政权、表达自由、监督权及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知情权是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题中之意。知情权是发展个人人格的最本质的权利,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是作为人所必须具有的最本质的要求;公民获取、知悉各种准确可靠的信息有利于获得健康有尊严的生活状态和实现人生价值。尤其是现代社会,信息已成为每个人活动的基础和原动力,公民需要大量的信息来判断自身处境、做出各种选择,信息已成为比物质或能源更为重要的资源,成为决定每个人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因素,离开了信息每个人必将落后于时代而无从发展。同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只有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公民个人才能采取各种手段予以应对,趋力避害。因此,知情权应当成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
知情权是实现平等权的重要基础。在信息化社会,信息和知识对权力和财富的决定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人们因接触信息的频度和理解力的不同,也会发生新的阶层分化,从而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如果将知情权规定为基本权利,由政府承担积极提供信息并帮助指导那些不能利用信息的人的义务,就会防止或减少新的社会分化,实现公民权利的平等。
知情权是公民的监督权、选举权、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运行和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在人民原则下,民众是国家的者,政府是实现民意的机关,民众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政府的工作状况,监督政府的各种行为。而监督权的正确行使主要通过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及时了解政府行为和纠正行政出现的偏差。选举权的行使须建立在人民对代表情况了解的基础上,如果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了解的话,便无法选举出真正代表他们利益和意愿的代表,选举权的行使便是一句空话。行政机关作为民意的执行机关,要想让他们能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让人民了解他们的一举一动,就必须让人民拥有知情权,行政机关进行政务公开。同样,公民不能有效地获取和利用国家掌握的信息便无法进行谨慎的思考,也就不可能提出具有深度见地的批评和建议;而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更需要以获取信息资料为客观基础。
4.知情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知情权民事权利的属性主要体现在请求权上。作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权利的知情权,如果公民仅限于被动地接受信息,而不是积极地争取这一权利、主动地寻求信息公开,那么知情权将永远不具有实益。既然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基础在于人民、民主主义的参政议政、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等,在国家秘密不断膨胀、国家职能不断增加、国家掌握的信息大量积聚的情况下,人民无法再像过去那样从政府获得更多的信息,传统的自由权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的需要,所以必须认可公民积极主动的寻求获取信息、要求有关部门公开信息的权利,赋予知情权以请求权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信息自由流通。
总之,在“以人为本”的民主法治社会里,知情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的“社会公众权利”。我们必须加强对公民这一最基本权利的理论研究,对其权利属性给予准确的定位,从而建构保障这一权利实现的制度体系。
注释:
[1]转引(日)奥平康弘著《知情权》。岩波书店1981年10月15日第3次印刷发行,第38页。
[2]转引(日)芦部信喜著《现代人权论――违宪判断的基准》。有斐阁1984年3月15日出版.第12次印刷发行,第382页。
[3]转引(日)芦部信喜著《现代人权论――违宪判断的基准》。有斐阁1984年3月15日出版.第12次印刷发行,第383页。
参考文献: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2]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唐小波,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
[5]孟丽娟:公民知情权,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曾凡珂:论知情权的宪法保障,四川师范大学,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刘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探讨,现代法学,2004年4月。